太钢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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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制度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助力车和自行车).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并悬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前述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六条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政策,领导和指导本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交通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完善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与缺陷.

第九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负责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用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宣传部门负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管理典型经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宣传报道、舆论监督工作。

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开展效能监察.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公司主厂区内(围墙以内)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厂区通行证,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规定。

厂区通行证须摆放在明显位置。

交通管理人员检查时,车辆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

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五条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六条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40公里;

(二)带挂货运汽车为30公里;

(三)摩托车为30公里;

(四)助力车、电动车为15公里;

(五)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0公里;

(六)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为20公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为15公里。

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公安、护卫车队、救护车、生产指挥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指示灯信号的限制,其它车辆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遇有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闪亮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有停车线的,在线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没有停车线的,应在道路口5米以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机动车在厂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

(二)提货、卸货车辆应依次停放在提货、卸货点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靠道路右侧依次排列,不得乱停乱放;

(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在各单位的停车场或院内。

对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的车辆,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产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和煤气脱水器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禁止车辆停放。

第二十条在厂区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厂区道路畅通和整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一)因生产需要,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二)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的,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运输方案,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行驶安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铁屑废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洒、不刮地、不外溢,确保道路整洁无损。

第二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巡查的交通管理人员。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惩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依照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及本制度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考核,对责任者实施惩处并纳入单位内部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级交通管理人员应遵循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制度对其实施惩处,相关违规信息进入公司交通安全信息考核系统。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对公司所属人员及车辆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用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7、暂扣或吊销厂区通行证;

8、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

(二)对公司车辆产权单位的惩处种类:

1、通报批评;

2、考核。

(三)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暂扣或吊销入厂证。

(四)对外来车辆责任单位的惩处种类:

1、扣除违约金;

2、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

3、核减业务量;

4、勒令退出。

第二十七条违规惩处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惩处,或扣除200~1000元违约金,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三个月至六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人员驾驶的;

4、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

5、涂改、伪造、冒用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太钢厂区通行证的;

6、唆使、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太钢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

7、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8、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

9、严重堵塞交通的;

10、提货、卸货车辆在质检区、计量区、提卸货现场乱停乱放或有其它扰乱秩序行为的;

11、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保险的;

12、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

13、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未办理准运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运输作业的;

14、车辆违规载人或在厂区从事营运活动的;

15、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16、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17、运输车辆单位或个人遇交通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的惩处,或扣除违约金200~500元,并处吊销厂区通行证:

1、假冒、转借厂区通行证的;

2、使用过期厂区通行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厂区通行证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的惩处,扣除违约金200元,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一个月至三个月:

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

3、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指挥手势的;

4、驾车穿插、超越护卫车队或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公安、救护车的;

5、在铁路道口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6、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7、逆向行驶的;

8、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9、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10、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12、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13、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4、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时,不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强行借道通行的;

15、非(集团)公司产权车辆在车门私自喷涂太钢字样,假冒(集团)公司产权车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警告的惩处,扣除违约金100元,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一个月至二个月:

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2、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3、压越单、双黄实线行驶的;

4、不按规定分道行车的;

5、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6、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的;

7、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号牌辨认不清的;

9、不按规定拖挂车辆的;

10、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11、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12、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3、摩托车载人的;

14、电动车、助力车载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的惩处,或扣除违约金50元,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一个月:

1、不按规定停车的;

2、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3、厂区通行证摆放不明显,不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和相关证件的;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机动车驾驶室内不按规定张贴物品,影响驾驶视线和妨碍操作的;

8、驾驶的车辆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

9、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的;

10、驾车使用通讯工具、收听耳机、抽烟、穿拖鞋、打赤膊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惩处,考核责任单位1000~5000元,同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2、不按批准的路段、施工面积、工期,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3、擅自挖掘损坏道路的或损坏交通设施的。

(七)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栽种植物或设置宣传牌、管线围墙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单位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扣除200元~1000元违约金,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单位负担.

(八)运输车辆改装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扣除违约金500~1000元;运输车辆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漏撒、损坏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视其情节扣除500元~1000元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九)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吊销其厂区通行证,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可以给予责任者留用察看的惩处.

(十)公司车辆驾驶员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厂区通行证,要求重新申办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本制度,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能续办理厂区通行证.

(十一)车辆驾驶员一月内连续三次违章或半年内累计五次违章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考核车辆产权单位1000~10000元,并通报批评。

对车辆实施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核减业务量,直至勒令退出集团公司市场。

(十二)未经批准的大型设备(含三起)车辆擅自在厂区组织运输的,扣除运输业主500~1000元违约金.

(十三)利用机动车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的,吊销其厂区通行证,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凡公司厂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直接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并暂扣或吊销该车辆厂区通行证。

视责任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

第五章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评价标准体系,对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绩效实施评价,纳入行政一把手绩效考评,并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三十条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受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实施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综合评价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交通安全实行预算式管理,选择可量化的控制指标评判交通安全管理绩效。

对经评价未完成年度预算指标的单位,将纳入经济责任制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对分管区域及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状况长期得不到明显改善、职工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人数比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业务主管部门或用车单位不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司将从严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十三条公司产权车辆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考核车辆产权单位5000~20000元,并通报批评,在评先评优中对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车辆及当事人,由公司交通管理人员出具违规处理通知书,从抵押金中扣除违约金,并将违规事实反馈车辆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肇事车辆及其所在单位、管理单位以及重大违章行为、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者,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连带考核。

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和事故,要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业务主管单位、车辆服务单位和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管理流程

第三十六条每年初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与各二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考核指标和工作事项.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与承运单位、供应商、用户签订业务合同(协议)时,要同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公司每季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每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通报交通安全动态,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二级交安委要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进入主厂区车辆及人员备案信息抄报交通安全主管部门。

各二级交安委和业务主管部门每周末要将分管业务承运车辆及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抄报保卫部.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根据各业务部门抄报意见,对厂区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应部门。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交通安全举报电话3017900,受理交通违章、违规、事故逃逸、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项的举报.对于群众举报的事项,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按照流程进行核查。

对查证属实的不合规行为者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员实施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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