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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

罗素:

逻辑原子主义

伯特兰·罗素(BertrandRussell,1872-1970)像弗雷格一样,是一位伟大的逻辑学家和数学家,在现代数理逻辑的建立和按照逻辑主义的方案研究数学的基础问题中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然而,他与弗雷格还有很大的不同。

罗素涉猎面广泛,不仅在逻辑、数学以及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的专业领域中,而且在哲学史、政治、伦理、教育、文学、宗教诸领域内均有建树。

罗素的表达能力极强,文字通顺明快。

他能把极其复杂的数学和逻辑方面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关的哲学问题说得连非专业的爱好者也能明白。

在这方面他补偿了弗雷格的不足。

正是通过罗素清晰和富有感染力的介绍,才使本来默默无闻的弗雷格在数理逻辑和数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巨大成就得到公众的承认。

罗素不是一位书斋里的学者,他积极投入到反对战争、要求消灭核武器、提倡新的道德观念和教育实验等社会活动中去。

为此,他曾坐过牢和受到过一些保守团体的责难。

值得一提的是,罗素一生出版了七十多本书,其中第一本和最后一本都是有关政治的。

第一本为《德国的社会民主》(1896),最后一本为《在越南的战争罪行》(1967)。

他联合让·保罗·萨特等著名知识界精英建立了一个国际战犯法庭,传讯约翰逊总统。

后来公开的证据表明,该法庭的记录大部分是正确的。

罗素始终如一地关心人类的命运,他才华横溢,观念新颖,充满人格魅力,积极地推动时代进步,深受公众爱戴。

在分析哲学家中,像罗素这样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两方面均有出色表现的人物是不多的。

通常认为,分析哲学在哲学研究的风格上继承了经院哲学的传统,热衷于繁琐的概念分析和逻辑推论,不关心社会实际问题。

然而,作为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的罗素却是一个难得的例外。

他一方面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精密型的理论工作者,另一方面又是一个热情洋溢的社会活动家。

这至少从某一侧面说明,分析哲学家并不一定要关在书斋中,分析哲学家也可以谈公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鉴于分析哲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过分专门化而在公众中逐渐失去影响力,上世纪末叶起又有越来越多的英美分析哲学传统中的哲学家仿效罗素,努力使分析哲学走出书斋,设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寻找分析哲学的方法的用武之地。

这表现出罗素的一种特有的影响力。

伯特兰·罗素出身于英国贵族家庭。

他的祖父约翰·罗素勋爵两度在维多利亚女王时期担任首相。

然而,伯特兰·罗素的童年生活并不容易。

他幼时便失去双亲,从小生活在他祖父母的家中。

他的祖父在他6岁时也过世了,所以他实际上是由他的祖母抚养长大的。

她的祖母是虔诚的基督教长老会信徒,以坚决的宗教信仰精神和严格的道德态度教育孩子。

在罗素12岁的时候,她送给罗素一本《圣经》,上面题写着她要罗素铭记的道德戒律:

“不要跟从众人去作恶。

”尽管罗素年轻的时候就产生出以理智反叛笃信宗教的态度,但他终其一生都不畏强暴,敢于站出来说真话,反对战争和极权,支持他所认为的有利于人类进步的各项事业,表现出了与这一道德戒律完全符合的品格。

罗素从11岁起就开始对数学的基础问题发生兴趣。

他学习了几何学,熟练地掌握了几何定理的推导。

但是他对自己提出了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不加证明地接受作为这一切推导的出发点的几何公理?

1890年,他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TrinityCollege)学习数学,怀特海(A.N.Whitehead)是他的老师。

他以《论几何学的基础》(1897)这篇论文获得三一学院研究员的职位。

1900年罗素去巴黎参加了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了解到皮亚诺(G.Peano)的《数理逻辑的记法》(1894)。

罗素立即发现这种符号系统有助于把数学的成果清楚地表述出来。

于是,罗素于1903年发表了《数学的原理》(ThePrinciplesofMathematics),借助皮亚诺的符号系统,以纯逻辑的概念和原理定义数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这种有关数学和逻辑的关系的观点,即以逻辑为基础论证数学,称为“逻辑主义”(logicism)。

罗素的老师怀特海也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于是他们合作,详细论证整个纯数学是如何从很少的几条逻辑公理和规则中演绎出来的。

结果便是逻辑和数学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数学原理》(PrincipiaMathematica)(1910-1913)。

当然,罗素和怀特海的这项工作并不是前无古人的独创。

实际上,在罗素从事这项工作之前约20年,弗雷格已经于1879年发表了《概念文字》(又译《概念符号系统》)、1883年发表了《算术的基础》的第一卷,并于1903年发表了该书的第二卷。

弗雷格已经完成了这方面的大部分工作。

当然,罗素并没有抄袭弗雷格。

据罗素自己说,他在1901年之前并不知道弗雷格的研究。

此外,他还发现了按照逻辑的类的概念定义数的概念时可能出现的悖论问题,这就是著名的“罗素悖论”。

他在1902年把这一发现告诉了弗雷格,弗雷格为之震惊,认为这一悖论动摇了他的数学体系。

罗素的哲学思想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早期的康德式和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阶段,二是成熟时期的“逻辑原子主义的阶段”。

罗素本人这样写道:

“在我的哲学研究中,有一个主要的分界:

在1899-1900这两年中,我采用了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和数理逻辑中的皮亚诺技术。

这个变革是太大了,简直使我此前所做的研究(除去纯数学的以外)对于我后来所做的一切,全不相干。

这两年的改变是一次革命;以后的一些改变则属于演进的性质。

早期的阶段是从1890年到1898年。

罗素在剑桥当学生的时候就加入了一个称之为《传道者》(Apostle)的哲学团体。

通过麦克格特(McTaggart)等人受到德国和英国的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

他的第一本数学哲学的著作《论几何学的基础》就是按照康德的观点写的。

该书提出了一个康德式的问题:

几何学如何能够成立?

并认为几何学能够成立的唯一条件是承认空间是人的直观的形式,其中一种是欧几里德的,另外一种是非欧几里德的。

罗素后来认为,这是一种模糊的观点。

爱因斯坦的革命把类似这种观点的一切东西都一扫而光了。

继一度倾向于康德的先验哲学之后,他还经历了一个短暂的黑格尔主义哲学的阶段。

他曾按照黑格尔式的整体论和普遍联系的观点,写过一篇《论数与量的关系》的论文。

在摩尔(Moore)的影响下,他起来反叛这种唯心主义的哲学。

他反对黑格尔的内在关系说,主张存在一个多元的实在的世界。

罗素写道:

“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摩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

摩尔在前领路,我紧步其后尘。

成熟时期的阶段开始于1899年。

罗素使用逻辑原子论哲学这个名称始于他在1918年于伦敦所作的一个系列讲演。

其讲演后来以“逻辑原子论哲学”为题登载于《逻辑与知识》(1956)。

罗素于1918年在《一元论者》(TheMonist)上发表其部分讲稿时就声明,有关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的某些思想得益于他现在的朋友和以前的学生维特根斯坦。

维特根斯坦是于1912年来到剑桥跟随罗素学习数理逻辑的。

这位当时24岁的学生与他的当时41岁的著名的指导老师经常讨论有关逻辑哲学的问题。

罗素所说的得益于他的这位学生的思想就来自于那一阶段(1912—1914)的讨论。

但是罗素在《我的哲学的发展》中又指出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的思想发生于他的1899—1900年间的那场思想革命。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可以作这样的解释。

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论哲学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有关逻辑的问题。

罗素采取了一种原子主义的逻辑的立场,这是罗素相对于黑格尔的整体主义的逻辑观而提出的他自己的一种逻辑观。

他指出:

“我要提倡的那种逻辑是原子主义的,是与那些多少追随黑格尔的人的一元论的逻辑相反的。

”罗素主张原子命题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基本命题,分子命题是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复合而成的。

这一观点早就表现在他于1901年发表的“关系逻辑”(TheLogicofRelations)的论文和1903年的《数学原理》的专著中。

其次是关于逻辑与世界的关系。

既然逻辑中的复杂的命题(分子命题)是由原子命题复合而成的,那么世界中的各种复杂的事实是否也是由简单的事实(原子事实)复合而成的呢?

在这一方面罗素可能较多地从维特根斯坦那里获得启发。

有关基本命题对应于基本事实,复合命题对应于复合事实的观点可能首先是由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罗素采取了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观点,并使用了原子命题对应原子事实、分子命题对应分子事实的形象化的表达方式。

最后是关于逻辑命题所表达的东西的实在性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原子论》中主张保持沉默,认为这是一个超越了语言的限度的不可说的问题。

罗素则努力探讨这些问题。

罗素的观点徘徊于洛克、贝克莱、休谟、穆勒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和温和的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之间。

罗素后来在《心的分析》(1921)和《物的分析》(1927)中提出的中立一元论,企图调和这两种立场之间的对立。

尽管罗素有关外部世界的实在性的问题的观点一直在变化,但他认为这是一个用逻辑分析的方式加以探讨的问题,因而实在论或非实在论的立场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探讨它们的方式,即逻辑。

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一文中写道:

“就我而言,我不认为在实在论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问题是基本的问题;我能够改变我对这个问题的观点而不改变我所希望强调的对有关任何学说的思绪(mind)。

我主张逻辑是哲学中基本的东西,哲学学派的特征应以逻辑而不是以它们的形而上学来加以刻画。

我的逻辑是原子的,并且它是我希望强调的方面。

因而,我宁愿把我的哲学描绘为逻辑原子论,而不是‘实在论’,不论它是否带着某个前缀的修饰词。

第一节罗素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

在罗素一生哲学思想的发展中,有变化的方面,也有不变的方面。

变化的方面是他在本体论问题上的观点,即在究竟承诺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上的观点。

不变的方面是他的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或哲学研究所遵循的原则。

对于罗素来说,前者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后者。

因为前者是哲学所研究的结果,这结果随着研究的进展是可以改变的,而后者则决定了哲学研究本身的特征。

罗素一再强调“逻辑是哲学的本质”。

罗素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是广义而言的,是指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

罗素所说的逻辑原子论哲学,不是指一种以原子为基本单位的本体论哲学,而是指一种强调分析的方法和程序的哲学。

罗素写道:

“我称我的学说为逻辑原子论的理由是因为我希望达到的作为分析的某种最后剩余物的原子是逻辑的原子,而不是物理的原子。

它们中的某些是我称之为‘殊相’的东西—如小块的颜色、声音、瞬间的事物之类的东西—某些是属性、关系等。

要点在于我希望达到的是逻辑分析的原子,而不是物理分析的原子。

罗素所遵循的哲学研究的原则总共有以下二条:

(一)亲知的原则

(二)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

亲知的原则涉及认识论,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则涉及本体论。

亲知的原则是罗素在认识论问题上的基本思路。

罗素主张一切间接的知识必须以直接的知识为基础,亲知的知识(knowledgebyacquaintance)是直接的知识。

通过摹状的表达式而获得的知识以及通过推论而获得的知识是间接的知识。

我们必须先具有亲知的知识,然后才能对之加以摹状。

因而,人们通过摹状的表达式而获得的知识已经不是亲知的知识,而是以别人的亲知的知识为根据的。

我们的推论必须要有可靠的根据,而这可靠的根据归根到底必须是亲知的知识。

由此可见,亲知的知识是一切知识的基础。

那么究竟什么是亲知的知识呢?

在这个问题上,罗素的观点并不前后一致。

在这里我们依据罗素在《哲学问题》(1912)中所表述的观点。

罗素在《哲学问题》的第五章“亲知的知识和摹状的知识”中谈到以下四类亲知的知识:

(1)感觉材料。

罗素认为,当我们站在一张桌子面前,就感知到构成桌子现象的那些感觉材料——桌子的颜色、形状、硬度、平滑性等等。

这些都是我看见桌子和摸到桌子时所直接意识到的东西。

我们当然有关于颜色、形状、硬度、平滑性的各种各样的理论,如关于颜色的光谱理论。

这些理论不是我们直接意识到的东西,它们是人们的理论建构。

就我们的知识而言,当我看到桌子的颜色、形状的时候,当我能摸到桌子的硬和平滑性的时候,我就完完全全地认识到它们,再也没有比它们更加直接的和关于它们本身的知识了。

因此,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是我们亲知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是按照它们的本来样子为我所直接认知的。

至于作为物体的桌子,罗素认为我们没有关于它的直接的知识。

这知识是由对于那些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的认识而来的。

我们可能、而且可以毫不荒谬地怀疑桌子的存在,但是要怀疑感觉材料则是不可能的。

(2)对过去经验的记忆。

罗素认为,我们常常记得我们所曾看见过的或听见过的或以别的方式曾达到我们的感官的事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直接觉察到我们所记忆的一切,尽管它表现出来的是过去的而不是现在的。

这种从记忆而来的直接知识,就是我们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

没有它,就不可能有凭借推论得来的关于过去的知识了。

(3)内知觉。

罗素认为,我们不但察觉到某些事物,而且我们也总是察觉到我们是察觉了它们的。

当我看见太阳的时候,我也总是察觉到我看见了太阳。

当我想吃东西的时候,我察觉到我想吃东西的欲望。

我也可以察觉到自己的喜悦或痛苦。

一般来说,我们通过反省能察觉到我们的心理活动。

这类认识可以称为自觉,它是我们关于内心事物所具有的一切知识的根源。

我们能感知到别人的身体,但不能感知到别人的心理活动。

我们之所以认为别人也有心理活动,是我们根据对自己的心理活动的察觉而推论出来的。

(4)某些共相。

罗素认为,我们不仅能直观到殊相,还能直观到某些共相,如“白性”之类的感性的性质、空间、时间关系、相似关系和逻辑方面的某些抽象的东西。

罗素之所以主张我们能直观到某些共相,乃出于他对关系直观的考虑。

罗素强调,我们不仅能直观到个别的东西,而且能直观到个别的东西与个别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如甲物在乙物的上面,一个声响跟着另一个声响,红与绿之间的差别比浅绿与深绿之间的差别更大,圆的一类东西不同于方的一类东西等等。

罗素认为,对这些关系的直观意味着我们能直观到某些共相。

“在……之上”是一种共相,我们不是经过推论,而是直接看到某物与某物之间的空间关系。

时间上的前后相续关系也是一种共相。

当时钟敲响的时候,我们并不是经过推论,而是直接听到一个钟声相续地跟随着另一个钟声。

红性、绿性、圆性、方性、类以及类与类之间的差别也是共相。

我们不是经过推论,而是直观到红与绿之间的差别比浅绿与深绿之间的差别更大,圆的一类东西不同于方的一类东西。

在以上的四类亲知的知识中,前三类是洛克等英国的经验主义者倾向于承认的,第四类则为英国的经验主义者所反对。

罗素主张人们对某些类的共相具有直观的知识,这是他所采取的一种温和的柏拉图主义的共相实在论的立场。

由此看来,罗素的哲学立场不过是英国的主观唯心主义的经验论和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实在论的混合物。

但是,罗素的哲学仍然有其特点和创新之处。

罗素哲学的新颖之处在于以下要谈的“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

罗素坚持一条重要的程序性原则:

“只要可能,就用由已知实体出发的构造来代替对未知实体的推论。

”罗素承认这条原则源于“奥康姆剃刀”(Ockham’sRagor)原则——“如无必要,切勿假定过多”。

奥康姆是十四世纪的唯名论经院哲学家。

他主张用假设较多的东西去做假设较少的东西时能够做的事情,是无意义的。

奥康姆剃刀的原则也被称为“简单性原则”或“思维经济原则”。

这是说,在具有同等说服力的两个或多个理论中,人们应当选择其中的那个使用了最少的假定、前提、说明原则的理论。

从本体论的角度说,应选用承诺最少实体的理论。

从语言学的角度说,是对“最小词汇量”的追求。

在任何一个理论中,都不可避免地要作出某种假定。

假定越多的理论自然是越不可靠的理论。

怎样才能减少假定呢?

罗素认为要尽可能地从亲知的知识出发,用以亲知的知识为根据的逻辑构成来代替不必要的假定。

罗素认为,亲知的知识是可靠的,逻辑也是可靠的,用以亲知的知识为根据的逻辑构成来代替不必要的假定就增加了理论的可靠性。

因而,追求思维经济的原则与追求确定性的原则是相一致的。

罗素关于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来自他在数学基础和数理逻辑方面的研究心得。

在数学中,我们遇到很多不同种类的数,如虚数、实数、无理数、有理数、基数等。

我们是否应承诺所有这些种类的数的实体(entities)的存在呢?

罗素认为没有这样的必要性,因为虚数可以通过实数构造出来,无理数可以通过有理数构造出来,最终算术中的一切种类的数都可以通过有理数构造出来。

罗素进一步设想,基数可以通过集与集之间的“等势关系”(类与类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来定义。

举例来说,某一个集A由三个元素组成,基数3就是所有与集A等势的集所构成的集。

从而罗素主张,算术以及一切纯数学无非是演绎逻辑的延长。

罗素设想,既然数学中的复杂的数可以用简单的数乃至逻辑的概念构成,在其他的领域中也可以施行这种逻辑构成的方案。

罗素沿着认识论和本体论这两条路线思考他的逻辑构成的方案。

沿着认识论的路线,罗素考虑一切间接的知识是如何从直接的知识中构成出来的,或者说一切摹状的知识如何从亲知的知识中构成出来。

沿着本体论的路线,罗素考虑如何最少限度地承认共相实体的存在。

在世界究竟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这一传统哲学的基本问题上,罗素企图以逻辑构成的方法超越它。

在《心的分析》中罗素设想:

精神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都不是最基本的,最基本的是“中立的素材”,按照心灵与物体包含共同元素的程度的不同,这些元素按照不同的因果规律,分别地参加到不同的群中,因而形成心灵与物体的不同。

这就是罗素的“中立一元论”。

罗素强调逻辑是哲学的本质,这表现在他用逻辑分析和逻辑构成的方法来研究认识论和本体论。

当罗素讨论哲学问题的时候,总是结合语言进行的。

罗素主张,在讨论什么是实在的、什么是真的时候,就要分析与其相关的语言的句法结构和词的意义,要努力弄清楚它们最少的真正的组成部分和要素,从而弄明白这些复杂的句子和词汇的含义究竟是什么。

分析的方法和构成的方法是相辅相成的。

用分析的方法把一个复杂的整体分解为它的简单的成分;用构成的方法从可靠的出发点一步步构成越来越复杂的概念和结论。

其结果是使一个理论所假定的独立实体在数量上大大减少,从而增加它的明晰性和可靠性。

下面我们就结合罗素的逻辑分析(语言分析)来探讨罗素的认识论和本体论。

第二节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

罗素的认识论是结合对语言的逻辑分析展开的。

它致力于分析到认识的最原初的单位和与其相关的最基本的语言的表达式。

他借用原子这个概念表达这种最原初的认识单位和最基本的语言表达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素的认识论被称为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

以上我们已经谈到过,罗素区分亲知的知识(knowledgebyacquaintance)和摹状的知识(knowledgebydescription),亲知的知识是直接的知识,摹状的知识是间接的知识,摹状的知识以亲知的知识为基础。

现在我们结合语言分析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在罗素看来,“x具有y的知识”可以区分为两类:

(1)“x通过亲知具有y的知识”,也即“x亲知y”;

(2)“x通过摹状具有y的知识”。

仅当x处于与y的直接的关系中的时候,x才能亲知y。

当x通过摹状知道y时,x就不是处在与y的直接关系中。

“x亲知y”意味着x不是通过推论或命题的知识(propositionalknowledge)而知道y的。

举例来说,某人知道地球是圆的。

为什么他知道地球是圆的呢?

他或许是通过命题的知识而知道这一点,如老师告诉他地球是圆的,他或许是通过建立在已有的某些亲知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推论而知道这一点,如他本人绕地球航行一周,由此推论出地球是圆的。

让我们再举一个例子。

张三因到过八达岭而知道长城,李四只是通过阅读一本旅游的小册子而知道长城。

李四有关长城的知识是通过别人对长城的摹状(描述)而知道的,如长城在中国的北方,长城长达万里等。

张三有关长城的知识相对于李四而言是较为亲知的知识,因为他在八达岭上亲眼看见过长城。

为什么说张三关于长城的知识只是较为亲知的知识呢?

因为他没有也不可能看见长城的全貌,他所看见的只是八达岭上的那部分长城。

再说罗素断言,我们所能真正亲知的只是颜色、形状、直观范围内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等。

因此,别说万里长城,就是一张小小的桌子,按照罗素的观点,我们也是不能真正亲知的。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相当专门和不容易理解的问题:

为什么罗素要用“摹状的知识”这个概念来表示间接的知识呢?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需要解释一系列语言学的概念。

在此涉及的第一组语言学的概念是名词和命题。

一个名词命名某事物(含某人、某属性、某关系等),一个命题描述某事实。

事实的组成部分是事物和性质或关系。

命题对事物的性质或关系进行断定。

事物被命名而不被断定,而事实被断定而不被命名。

事实必须用语句而不是用单个的词来表达。

由于命题对事实进行断定,命题(proposition)也被称为判断(judgement)。

罗素在“逻辑原子论哲学”一文中写道:

“例如,当我们说某事物具有某一属性或它对另一事物具有某一关系时,我们就表述了一个事实。

但有此属性或有此关系的事物并不是我称之为的‘事实’。

由此出发,罗素区分了两种知识:

命题的知识和非命题的知识。

命题的知识涉及的是事实,非命题的知识涉及的是事物。

命题的知识是对事实进行断定的知识,因而是具有真假的知识,或具有真值的知识。

非命题的知识则不是具有真值的知识,因为它不对真假问题进行断定。

当我们对一个事实进行判断的时候,就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符合事实的命题就是真的命题,不符合事实的命题是假的命题。

罗素写道:

“对于每一个事实存在着两个命题:

一个是真的,另一个是假的,并且符号的性质本身不能向我们表明哪一个是真的,哪一个是假的。

如果符号的性质能够表明这一点的话,那么我就不必观察四周而只要检查命题就可以确定关于世界的真理了。

与此相关,“知道”(know)一词也有两种不同的用法。

第一种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

当我说我知道某事物是如何如何时,表明我对一个事实作出了判断,表明我相信这个判断是真的,因而这样的知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knowledgeoftruth)。

第二种应用于我们对事物的知识(knowledgeofthings)上。

我们可以称这种知识为亲知(acquaintance)。

这是就我们知道感性材料(weknowsense-data)的意义而言的。

这里要留意以下两点。

首先,亲知是对事物的知识,而不是对事实的知识。

对事实的知识含有对真假的判断,对事物的知识不含有对真假的判断。

当我仅仅看见一张桌子(指看见一定的颜色、形状等感性材料),我具有亲知的知识,当我在所看到的感性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说“这是一张桌子”、“这张桌子是方的”、“在这房间里存在一张桌子”时,我就具有命题的知识。

由此看来,亲知的知识是认识的起点,首先我们要感知到感觉材料,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

其次,罗素所说的亲知的知识是对事物的知识,是具有特定的含义的,这里所说的事物即是指感性材料。

因此,当某人说他看见一张桌子或他认识某人时,已经包含了比他亲知的东西更多的东西。

他的判断超出了他所亲知的感觉材料的范围,一张桌子或某个人并不是他所能亲知的,而是一种推论性的结论。

有关区分亲知的知识和摹状的知识的另一组语言学的概念是“普通专名”和“逻辑专名”。

在“专名”这个词的普通的用法中,指命名殊相的东西的简单符号,指人名、地名、机关团体名之类,如苏格拉底、伦敦、剑桥大学等。

这里所说的殊相的东西是相对于共相的东西而言的。

例如,大学是一个共相的概念,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北京大学等是其殊相。

当我们谈到人的时候,张三、李四等是其殊相。

我们用一专名表达一个殊相,就使这个殊相与其他殊相区分开来。

罗素对于专名有独特的理解,不等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名。

为此,罗素区分了“普通专名”(ordinarypropernames)和“逻辑专名”(logicallypropernames)。

普通专名就是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专名,如人名、地名、机关团体名之类。

逻辑专名则是指人们此刻面对某殊相时所说的“这”(this)或“那”(that)。

罗素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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