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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

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区队“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煤巷、半煤岩巷或近煤层岩巷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冒险超掘的责任人;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停电、放炮请示汇报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钟内冒险进入放炮地点的责任人;

5、执行防突措施的现场负责人,监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预测工玩忽职守致使现场监督监管失控的;

6、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7、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8、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煤与瓦斯突出征兆继续作业的人员;

9、跟班队干、各辅助区队、系统科室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三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员工给予开除留用一年以上处分(留用期间仅发生活费),劳务工、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解除合同,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

4、盗窃、破坏“一通三防”、“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的;

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6、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7、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8、捏造防突预测、措施孔、钻孔深度和效果检验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11、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掘进

第三十一条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

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二条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

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三十三条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扎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串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三十五条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条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条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条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二条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五条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四十六条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四十七条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

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五十条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条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发现一处罚通风队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

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风队长200元。

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通风科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科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五十四条未经通风科允许,风门和防突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不到责任人者,罚责任单位200元,造成风流短路、风流紊乱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按通风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条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100Pa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

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通风科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

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风门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看管局扇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

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区队不安排专职看风机人员的,罚区队500元。

第五十九条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

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对现场人员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条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

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垫支,吸风口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六十一条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六十三条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防突科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

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六十四条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风筒吊挂眼由施工队负责施工,扒岩机后风筒由通风队按质量标准接好,扒岩机前第一个风筒接头到工作面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其余由通风队负责监管,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

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长100元,用风筒垫坐,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条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8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5米,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元罚款。

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5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条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检员、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并悬挂“严禁入内”牌板,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风的,通风队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六十八条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风科长50元,测风员100元。

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1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条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5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机电队长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和100米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

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七十二条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井下电钳工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

不带便携仪,对电钳工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四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

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七十五条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板牌、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

对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通风队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跟班队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队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风队200元,罚安检科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地测科必须在贯通前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联系单。

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内容包括:

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

通风科、通风队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八十条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正头不大于5米,距顶板下300毫米,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处。

梯形巷道距帮部200毫米,距顶部300毫米,距正头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

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

第八十二条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监测队保证监测设备仪器灵敏可靠,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探头维护调试一次,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将光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

监测队2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监测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罚监测队队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爆破工、开掘区队长、开掘队班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罚款50员。

第八十八条监测队负责每周对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试验一次,不试验或没完全试验。

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瓦斯超过规定浓度,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按事故追查,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三节防突管理

第九十条地测科及时掌握井下施工巷道与煤层的位置关系,防突科按规定对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进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盲目施工的,罚责任人员200元,造成误揭煤层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条没有按规定安设风门、防突风门,风门不联锁、逆止器损坏、巷道风门水沟无反水槽,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每处罚通风队长50元,损坏风门及风门附属设施的,每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九十二条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除停产立即整改外,每条罚责任区队队长50元,跟班队长100元。

1、压风自救装置距离超过规定或数量不足的。

2、压风自救装置无风的。

3、压风自救装置配件不齐全或损坏的。

第九十三条未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钻孔,造成钻孔施工深度、数量不足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四条钻孔施工现场无打钻记录或现场打钻记录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五条防突工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突出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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