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案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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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案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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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案例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检验案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检验技术交流,积累检验经验,更好地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高我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加强我院特种设备检验案例(以下简称“案例”)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例,是指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中,符合下列情况时,编制的技术总结文件。

(一)监督检验中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时,定期检验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时;

(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降低参数使用、或其他依据检验结论设备不得正常使用的情况;

(三)发现的缺陷或设备存在的隐患具有代表性,对检验所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的细化具有积极意义;

(四)检验方法对缺陷或隐患的检出具有针对性,对检验方法的改进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修订具有现实意义;

(五)原因分析过程详细、严谨、充分,对检验人员培训具有指导意义;

(六)处理意见和结果对缺陷和隐患的消除效果显著,有利于丰富我院技术经验积累。

第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不填写案例。

第四条本法适用本院案例的编制、报送、公布、使用以及考核与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分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分院案例的管理,省院综合业务部负责全院案例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院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检验管理系统中本办法应用管理,保障相关流程和记录与本办法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案例编制

第七条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应逐台(套)编制检验案例。

案例应在检验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第八条案例应按照本办法附录规定的格式及填写说明编制。

特殊情况应另行编制说明。

第九条案例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审批。

第十条案例正式文本用印应使用检验专用章,并符合本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省院和分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案例的收集、统一编号和存档。

第三章案例报送

第十二条分院、省院各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省院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本季度案例,并报送案例的相应电子版本。

第十三条案例报送时应附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省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报送的案例进行格式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报送单位,并明确提出补充要求,报送单位应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修订。

第十五条省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案例按规定上报省质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必要时,省院可授权分院负责案例按规定上报省质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案例公布与使用

第十六条省院每半年一次编辑印制案例选集,内部公布并报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除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案例外,未经受检单位或个人书面同意,案例公布时应隐去与受检单位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省院和报送案例的分院有权以单位名义使用案例,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案例编制人员同意,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涉密案例的使用应符合本院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技术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案例研讨与分析,分析结果应作为检验方法确认、作业指导文件修订的输入,定期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将案例作为技术人员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输入列入培训计划,培训结果应作为新近人员任职条件考核、在职人员岗位技能评定等工作依据,定期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将案例公布、应用情况作为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重要输入,定期进行评审。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案例考核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单位、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一)、

(二)规定,未及时编制案例;

(二)弄虚作假,虚构、杜撰、抄袭案例;

(三)违反案例使用规定,给受检单位和本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省院每年组织对上年度报送案例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分为“优秀案例”、“提名案例”和“入选案例”三个等次。

评选方案和评选结果应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评选结果应结集公布。

第二十五条奖项设置数量要求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优秀案例”不超过10份,每份案例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二)“提名案例”不超过10份,每份案例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入选案例”不超过80份,每份案例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二十六条奖励经费由受奖集体或个人所在单位支付,并切实保障奖励落实到人,不得截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

附录1:

检验案例报告格式

附录2:

检验案例报告填写说明

附录1:

检验案例报告格式

检验案例报告

编号:

页码:

第页/共页

检验类别

报告编号

检验结论

注册代码

使用证编号

使用单位

组织机构

代码

设备使用

地点

内部编号

安全管理

人员

职务

联系电话

设备种类

设备品种

设备名称

制造单位

制造资质证书编号

设备型号

制造编号

制造日期

额定参数

使用参数

施工单位

施工日期

缺陷处理

用时

(天)

缺陷处理

费用

(万元)

缺陷类型和程度

缺陷部位

(用附图表示)

检验案例报告(续页)

编号:

页码:

第页/共页

检验方法或检出过程

缺陷产生

原因分析

缺陷处理

意见

复检或验证情况

检验人员

姓名

持证级别

证书编号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检验单位

(盖章)

技术负责人

附录2:

检验案例报告填写说明

检验案例报告

编号:

【1】

页码:

第【2】页/共【2】页

检验类别

【3】

报告编号

【4】

检验结论

【5】

注册代码

【6】

使用证编号

【7】

使用单位

【8】

组织机构

代码

【9】

设备使用

地点

【10】

内部编号

【11】

安全管理

人员

【12】

职务

【13】

联系电话

【14】

设备种类

【15】

设备品种

【16】

设备名称

【17】

制造单位

【18】

制造资质证书编号

【19】

设备型号

【20】

制造编号

【21】

制造日期

【22】

额定参数

【23】

使用参数

【24】

施工单位

【25】

施工日期

【26】

缺陷处理

用时

(天)

【27】

缺陷处理

费用

(万元)

【28】

缺陷类型和程度

【29】

缺陷部位

(用附图表示)

【30】

检验案例报告(续页)

编号:

页码:

第页/共页

检验方法或检出过程

【31】

缺陷产生

原因分析

【32】

缺陷处理

意见

【33】

复检或验证情况

【34】

检验人员

姓名

持证级别

证书编号

【35】

【36】

【37】

填报人

【38】

填报日期

【39】

检验单位

(盖章)

【40】

技术负责人

【41】

说明:

【1】编号:

编号规则“单位代号”—“设备代号”—“顺序号”。

设备代码见下表:

设备

名称

锅炉

容器

气瓶

管道

电梯

起重

机械

游乐

设施

索道

场车

设备

代号

GL

RQ

QP

GD

DT

QZ

YS

SD

CC

顺序号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制。

举例:

省院锅炉第010号案例,编号为:

“SY—GL—010”。

【2】页码编号:

案例报告多页时,应逐页编号,并注明总页数。

【3】检验类别:

按照检验依据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类别填写,如:

锅炉“制造监检”、“外部检验”、压力容器“全面检验”。

【4】报告编号:

检验项目出具报告的编号;因项目终止,或其它原因未出具报告时,填写检验项目任务编号。

【5】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中记录的检验结论;因项目终止,或其它原因未出具报告时,应填写“终止检验”、或“暂停检验”。

【6】注册代码:

受检设备的注册代码。

【7】使用证编号:

受检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编号。

【8】使用单位:

受检设备使用登记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与单位实际名称不符,应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造监督检验,本栏填写“—”表示不适用。

【9】组织机构代码:

受检设备使用登记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制造监督检验,本栏填写“—”表示不适用。

【10】设备使用地点:

受检设备的安装地点或使用范围;应填写到具体的工段或所属部门。

【11】设备内部编号:

受检设备的企业内部编号。

【12】安全管理人员:

受检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

【13】职务:

受检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务。

【14】联系电话:

受检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

【15】设备种类:

受检设备的种类,按照《特种目录》填写。

【16】设备品种:

受检设备的品种,按照《特种目录》填写。

【17】设备名称:

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或设计文件所记录的名称。

【18】制造单位:

受检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制造单位名称。

【19】制造资质证书编号:

受检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记录的制造资质证书编号。

【20】设备型号:

受检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所记录的设备型号。

【21】制造编号:

受检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制造编号;制造监督检验填写产品编号。

【22】制造日期:

受检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制造日期。

【23】额定参数:

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或设计文件所记录的设备额定参数。

【24】使用参数:

设备使用中实际的使用参数,或上次检验报告中记录的实际使用参数;制造监督检验,本栏填写“—”表示不适用。

【25】施工单位:

负责消除缺陷的单位,包括:

安装、维修、改造等单位;制造监督检验,本栏填写“—”表示不适用。

【26】施工日期:

缺陷消除过程;制造监督检验,本栏填写“—”表示不适用。

【27】缺陷处理用时:

缺陷消除过程所用总时间,按天计算。

【28】缺陷处理费用:

消除缺陷所支出的直接费用,以万元为单位计算;间接费用不计算在内。

【29】缺陷类型和程度:

缺陷是指形式或尺寸超过检验、检测、验收适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缺欠;缺陷类型是指检出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在具体环节检出的分类说明;应对应检验报告中相应的检验或检测项目进行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管理、设计资料、材料、制造过程、焊接(包括试板)、外观及几何尺寸、射线底片、压力(型式、运行)试验、出厂资料等方面。

(2)进口监督检验:

许可证、文件资料、结构、材质、外观及几何尺寸、焊接、压力(型式、运行)试验等方面。

(3)安装(现场组焊)、维修改造监督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管理、设计资料、材料、施工过程、焊接(包括试板)、外观及几何尺寸、射线底片、压力(型式、运行)试验、竣工资料等方面。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裂纹、材质劣化、鼓包、泄漏、腐蚀、磨损、爆管、安全附件安全装置。

(5)气瓶定期检验:

裂纹、残余变形、变形、标记不清、腐蚀、重量损失、附件。

(6)电梯、起重机、索道、游乐设施、场车定期检验:

安全装置、传动、制动、牵引、主体钢结构、电气、运行、转向、焊接。

【30】缺陷部位(用附图表示):

检出缺陷在设备上的具体位置和尺寸;管理类缺陷,本栏填写“—”表示不适用。

【31】检验方法或检出过程:

检验项目的主要技术路线,缺陷检出时的具体方法,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参数设置。

【32】缺陷产生原因分析:

,以能有效消除缺陷和防止缺陷产生为原则,详细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检测(理化、无损检测)或分析计算。

【33】缺陷处理意见:

结合经验,提出消除缺陷的可行建议。

【34】复检或验证情况:

缺陷消除后,复检或验证性检验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补充检测(理化、无损检测)或分析计算。

【35】检验人员姓名:

参加检验人员的姓名。

【36】检验人员持证级别:

参加检验人员姓名对应的持证级别,如:

高级检验师、检验师、检验员。

【37】检验人员证书编号:

参加检验人员姓名对应持证级别的证书编号。

【38】填报人:

案例填报人员签名。

【39】填报日期:

案例填报日期。

【40】检验单位(盖章):

案例填报单位名称,加盖检验专用章。

【41】技术负责人:

案例填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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