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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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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银行会计基本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交通银行会计基本规》为基础,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是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人员的操作说明书、工具书和教科书。

  《交通银行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由《会计基础工作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个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等组成。

交通银行境各级行办理会计业务,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和操作规程贯彻执行。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和操作规程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省分行、直属分行、省辖行及基层营业机构;“分行”,包括各省分行、直属分行、省辖行。

  三、会计机构是指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设置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分为会计管理部门、会计控制部门、后台处理部门和基层会计机构。

  

(一)会计管理部门是指组织会计结算业务管理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

  

(二)会计控制部门是指对会计结算业务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控制的部门,如风险监督中心。

  (三)后台处理部门是指对本行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后台集中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的操作运行部门,如账务中心、现金储运中心。

  (四)基层会计机构是指对外办理会计结算业务的业务部门或基层营业机构。

  四、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全行本外币会计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行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三)推动会计电子化,编写会计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及相关金融产品业务需求,组织测试、验收和上线。

管理和维护会计系统业务运行参数。

  (四)强化会计控机制,建立会计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和辅导。

  五、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在行领导的领导下,会计核算和支付结算工作由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六、会计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分行。

总行制定全行性的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核算办法、业务流程和操作手册。

分行可根据辖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对总行的规章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对地方性特色业务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总行备案。

  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总行的制度相抵触。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和操作规程由交通银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章会计机构

  第一节分行会计结算部门

  一、省直分行应单设会计结算部,分行会计结算部下设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

总行指定的外币调运中心以及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库业务且现金业务量特大的分行,在会计结算部下单独设立现金储运中心。

未单独设立现金储运中心的分行,有关现金业务由分行账务中心负责。

省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直分行决定是否单设会计结算部门。

  省辖分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结算部门条件的,应在有关部门设置负责会计结算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会计结算部

  

(一)会计结算部主要职责。

  1.负责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和总行制定下发的会计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核算办法、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分行本外币(对公、对私)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承担结算账户管理、现金业务的管理和外币调运工作(承担外币调运的分行),承担会计业务印章、凭证、密押管理;协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反洗钱工作;

  3.负责分行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风险预测、分析、控制、化解等管理工作;

  4.负责会计系统分行特色金融产品的开发,拟定特色金融产品相关业务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计核算和支付结算的特色金融产品软件进行验收和推广应用;

  5.组织分行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结算制度执行的检查、辅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承担对会计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承担核心账务系统及相关会计系统分行使用的参数设置和库表管理工作,承担分行核心账务系统日常业务支持和业务应急情况处理;

  7.负责分行年终决算工作。

承担会计系统会计基础报表的汇总、审核和管理,以及会计结算报表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8.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会计结算部门报告分行会计结算工作开展情况,反映问题和提供建议;

  9.负责对分行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和现金储运中心的业务管理;

  10.负责对需由分行维护的分行公共参数、会计参数、其他应用参数等基础数据进行维护。

  

(二)会计结算部基本岗位。

  1.会计结算部的基本岗位有:

分行会计主管、结算及制度管理、现金出纳管理、产品管理、检查辅导、风险管理、参数管理等。

  2.省直分行、省辖行,原则上每6个会计机构(含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现金储运中心)配备一名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且最低不少于两名(省辖行视同省分行的一个会计机构计算)。

新开立的省直分行、省辖行,在开业初期可配备一名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

  配备在基层营业机构的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由分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

  3.全辖会计机构数(含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现金储运中心)在40个以上的省直分行、省辖行,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会计风险管理员;全辖会计机构数在40个以下的省直分行、省辖行,可由检查辅导员兼任。

  三、分行账务中心

  

(一)分行账务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总行管理规定和分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授权,对支付系统、网银、EDI、第三方存管及分行其他中间业务等系统进行日间维护、管理;

  2.办理本行的错账冲正、积数、利息调整及相关应用的卡片维护工作;

  3.承办全行同城交换提回及账务中心交换提出票据业务,处理分行系统汇划来账、支付系统来账及账务中心的往账及相关查询查复业务;

  4.承办全行本外币资金清算,调拨、拆借、贷款、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可根据分行情况设定),以及财务费用资金的划拨等业务;

  5.承办分行现金库房、凭证库房的账务核算工作;

  6.负责对已归并的全行会计报表和有关数据的打印、核对和报送;

  7.负责太平洋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以及打卡、制卡工作。

  

(二)分行账务中心基本岗位。

  账务中心的基本岗位有:

账务中心负责人、会计核算处理、清算业务处理、票据交换、外挂系统业务处理、打卡和制卡业务处理、凭证保管等。

  四、风险监督中心

  

(一)风险监督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各种核算差错事故,揭露业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2.统计业务核算质量和检查有关业务操作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行处、各部门提高防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3.建立健全凭证资料的交接、保管、登记、监督和事后控制制度,受理相关凭证档案资料调阅;

  4.统一管理分行银企对账工作,集中寄送或通过电子等形式向客户传递账户信息,并监督核对结果;

  5.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分行会计结算部报告监督情况,发现违章、违纪、和重大差错等事项,应及时向会计结算部反映,造成后果的可直接向分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二)风险监督中心基本岗位。

  风险监督中心的基本岗位有:

风险监督中心负责人、风险分析、监督管理、监督处理、后督系统管理、会计档案管理、银企对账、扫描补录等。

  五、现金储运中心

  

(一)现金储运中心主要职责。

  1.管理分行现金库房,合理安排现金库存,确保现金库房资金安全;

  2.负责办理向人民银行现金上缴和领现业务;

  3.负责办理分行现金调拨业务;

  4.负责分行现金库现钞的清点工作;

  5.承担外币调运中心相关领、送缴外钞的交接、整点、反假和汇总;

  6.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承担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现金储运中心基本岗位。

  1.现金储运中心的基本岗位有:

现金储运中心负责人、现金库房管理、现金库房操作、业务押运等。

  2.分行中心库设置金库主任、副主任和执行主任。

金库主任由金库所属行分管会计业务的行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金库所属行分行会计主管(即省直分行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或省辖行会计结算部经理)担任。

分行中心库必须根据金库规模和业务需要,每库设立1-3名执行主任。

  省直分行中心库执行主任由金库所属分行会计结算部副高级经理或金库主管担任。

省辖行中心库执行主任由会计结算部副经理或金库主管担任。

  分行中心库(含代理人行发行库)需配备4名专职管库员;支行业务库需配备2名专职管库员和2名机动管库员;网点临时库需根据业务量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管库员。

专职管库员、机动管库员均为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节基层营业机构

  一、本行基层营业机构的会计结算业务组织管理形式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模式。

  

(一)专业型模式是指柜面会计结算业务分别在现金区和非现金区进行处理;综合型模式是指柜面会计结算业务统一在操作区进行处理。

  

(二)专业型模式一般适用于业务量较大、且业务量在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布不均衡,以及营业厅现有条件不便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基层营业机构。

  综合型模式一般适用于营业厅不存在空间上的隔离,且单位客户的业务量占比较小、柜员素质较高的基层营业机构。

  (三)基层营业机构自助区、理财区的现金出纳和账务处理由会计人员负责。

  二、基层营业机构会计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一)分设现金区和非现金区的基层营业机构

  1.现金区侧重于对私业务和出纳业务,为每位前台柜员配备凭证和现金箱,开设1个受理窗口,以及节假日营业的情况下,至少配置3人,其中2名前台柜员和1名综合柜长。

每增加1个受理窗口,增加1名前台柜员。

  2.非现金区侧重于对公转账业务,至少配置3人,其中2名前台柜员和1名会计主管。

签发银行汇票并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仍然使用压数机的基层营业机构可增加1名前台柜员。

  现金区和非现金区会计主管和综合柜长可轮班承担授权和相关会计业务管理工作。

  

(二)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基层营业机构

  为每位前台柜员配备凭证和现金箱,非节假日开设3个业务受理窗口,以及节假日开设2个业务受理窗口的情况下至少配置7人,其中5名前台柜员、1名综合柜长、1名会计主管。

每增加1个受理窗口,增加1名前台柜员。

  (三)人员配备原则

  1.每7个前台柜员(包括综合柜员和授权柜员),可配备1名综合柜长,且不少于1名。

  2.会计主管是基层营业机构的专职授权员,不得经办前台临柜业务。

综合柜长和授权柜员经会计主管审批可承担授权工作,并在会计工作日志上做好登记。

  3.因基层营业机构业务围、受理窗口数量、营业时间等差异,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会计人员,但必须符合总行规定的配备原则和岗位制约标准。

  第三节会计机构的增设、调整和撤并

  一、机构增设

  

(一)新设省直分行。

  新设省直分行,有关会计结算条线工作由总行负责筹建和开业验收。

  1.整理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对地方性特色业务制定相应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

  2.明确会计结算条线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会计结算部负责人由总行委派;重要岗位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

  3.设置独立、闭封的现金库、重要空白凭证库、会计档案库,不设现金库的分行须签订现金寄放协议和制定业务约定。

  4.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包括理论学习、上机演练、跟班实习等,并进行上岗考试。

  5.组织核心账务系统及相关系统模拟跟账演练。

  6.办理会计业务印章刻制、会计凭证(含卡片)印制,以及其他重要物品(如核心账务系统密钥等)申领。

  7.总行在核心账务系统中维护新设省直分行联行号、地区号、分行号、发卡机构号等参数,颁发汇票专用章。

  8.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交换号、支付系统接口等。

  9.总行、分行根据权限围,在核心账务系统中维护分行各机构、柜员属性、权限等参数,以及开设允许使用的科目、部账户等基础数据。

  

(二)新设省辖行。

  新设省辖行,有关会计结算条线工作由所在地省分行负责筹建,由总行和省分行一同验收开业。

会计结算部负责人由省分行委派,其他要求同新设省直分行。

  (三)新设基层营业机构

  新设基层营业机构,有关会计结算条线工作由所在地分行负责筹建和开业验收。

基层营业机构会计主管由分行会计结算部委派,主要工作包括:

组织会计人员培训、领购印章、凭证等会计重要物品、在核心账务系统维护相关参数。

  二、机构隶属关系变更

  各级机构改变隶属关系、裁撤、合并、分设时,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预留问题,检查核实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库存,核实印章,整理会计档案,保证账账、账簿、账卡(折)、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和外账务全部相符。

在确保账务绝对正确的基础上,编制移交手续清单,由上级行派人监交,办好交接和账务划转,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真实完整,责任明确,不错不乱。

  

(一)省辖行改变机构隶属关系

  省辖行改变机构隶属关系是指省辖行管辖权从一个省分行移交至另一个省分行,或上升为省分行直接由总行管理。

省辖行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办理债权、债务核实情况和重要会计管理事项的移交。

  1.省辖行的处理:

  

(1)按币种编制移交前一日日报表,各科目总账、分户账、卡片账、登记簿作为附件,并保证总分账务核对轧打正确。

经交接双方和上级行监交人共同盖章后,交接双方和上级行各执一份;

  

(2)编制移交清册,经交接双方和上级行监交人共同盖章后,交接双方和上级行各执一份。

移交清册主要包括:

  A.重要债权、债务事项的清单,如应收、应付款项清单、银企对账清单等,对未尽的其他重要会计事项作书面说明;

  B.重要会计事项的清单,如查库表、业务公章领用和颁发情况表、领用压数机清单、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清单,对会计人员掌握的业务协议、卡片、密押等重要物品需逐一抄列清单;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编制年初至上月末业务状况报告表红字,由原管辖行接收;编制年初至上月末业务状况报告表蓝字,由新管辖行接收。

红、蓝字报表必须数据一致,并在报告表下附书面说明。

  2.新、旧管辖行收到改隶行的移交日报表、移交清册,核对无误后列入会计档案存查。

改隶行当月和当年的数字应从旧管辖行汇并报表中减除,并由新管辖行汇并反映。

  

(二)基层营业机构改变机构隶属关系

  基层营业机构改变机构隶属关系是指基层营业机构管辖权从一个分行移交至另一个分行。

除参照省辖行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移交相关报表、实物以外,还需做好如下工作:

  1.修改核心账务系统中基层营业机构的业务、账务数据的归属分行号,并通过账务处理将其在原分行账务中心的“50306分行部资金清算户”分户余额调整到新分行账务中心相应的“50306分行部资金清算户”分户;同时,通过账务处理调整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的“23301国联行存放”科目下的原分行户和新分行户,以及原分行和新分行“11301存放国联行”科目分户。

  2.拆分后基层营业机构归属的联行号由原分行改为新分行,并更换相应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业务印章。

  3.将所有控号凭证事前全部缴回原分行;会计业务印章等移交清单上交原分行;会计档案可协商后确定一方保管。

  4.在新分行维护基层营业机构交换号等参数,修改资金清算账号,并相应在原分行注销。

  三、基层营业机构撤并

  基层营业机构撤并,是指将某个基层营业机构撤销,其账务移交至另一个基层营业机构。

  1.撤销行应提前做好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托收业务、外汇汇款、同城交换、支付系统等的清理或结清工作;

  2.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代保管有价值品,撤销行按照日常业务上缴手续,上缴至分行。

会计业务印章、压数机等重要会计物品,撤销行编制移交清单,上缴分行。

会计档案仍在分行保管。

  3.尚未销户的部账户,核心账务系统在日终批处理时将撤销行各类部账户余额,自动产生会计流水将相关的账务划转接收机构。

余额划转后,撤销行的部账户作销户处理。

  4.尚未销户的外部账户,核心账务系统在日终批处理时将撤销行各类存、贷款账户余额,自动产生会计流水将相关的账务划转接收机构。

其中,若活期存款账户按照当地同城交换相关规定必须变更账号的,应在撤并处理前通知存款人预先作销户处理。

  5.账务划转后,撤销行和接收行生成移交日机构撤并报表,连同撤并日日报表核对无误后作会计档案保存。

第三章会计人员和部控制

  第一节会计人员管理

  一、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一)会计主管是指各级会计管理部门、会计控制部门和后台处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基层会计机构会计业务负责人。

会计主管包括总行会计主管、分行会计主管、分行各部门及基层机构会计主管。

  1.总行会计主管是指总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2.省直分行会计主管是指省直分行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高级经理。

  3.省辖分行会计主管是指省辖分行会计结算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4.部门会计主管是指分行账务中心、风险监督中心、现金储运中心的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5.基层机构会计主管是指大中型支行会计业务经理和小型支行控副行长。

  

(二)一般会计人员是指从事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结算业务和各项代理业务的一般会计管理人员和业务处理人员,包括经办、复核、授权、监督、检查辅导、制度管理、参数管理、风险管理等从事会计管理或账务工作的人员。

一般会计人员在工作上受会计主管的管理和指导。

  手工密押经管人员、现金管库人员、外币出运人员等会计人员属于重要会计岗位人员。

重要会计岗位人员的任职按照人力资源部有关重要职位管理流程审核。

  二、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一)分行会计主管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2.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熟悉银行会计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交通银行的账务体系,了解交通银行会计电算化系统;

  3.重视会计结算风险的管理,并具有较强依法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制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协调、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五年以上,无重大差错和违规行为;

  6.取得会计上岗资格,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经济类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7.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二)部门及基层机构会计主管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2.熟悉国家会计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交通银行的账务体系及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操作;

  3.掌握会计结算风险控制环节,具有较强的检查、辅导能力和依法合规意识及风险防控制能力;

  4.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协调、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和重大差错事故;

  6.取得会计上岗资格,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或助理经济师以上(含助理级)职称;

  7.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三)一般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

  2.具有良好的风险防意识,不做假账,不违规操作,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结算业务;

  3.熟练掌握本岗位会计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

  4.取得会计从业书(新上岗会计人员应在一年之取得)。

通过应知应会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证书;

  5.有不良行为或经济上有劣迹前科的员工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要坚决调离会计出纳岗位;

  6.从事会计管理岗位的人员,应熟悉会计业务,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具有检查工作、分析问题和文字综合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分行会计主管的职责:

  1.根据会计条线垂直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分行会计结算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分行会计活动合法、合规;

  3.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业务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4.严格按照分级授权的规定进行业务审批与业务授权,加强风险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差错事故,维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5.建立健全会计部控制制度,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会计岗位,组织开展会计检查、辅导工作,防操作风险;

  6.考核下级会计主管的工作业绩,组织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促进分行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7.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年终向上级会计部门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向上级行会计结算部报告会计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异常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上级行会计结算部;

  8.对上级行职能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并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行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9.及时完成其他会计结算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部门及基层机构会计主管除负有分行会计主管1.2.4.7.8.9规定的职责外,还负有下列职责:

  1.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结算工作正常进行,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及外账务核对相符;

  2.负责解决日常工作中重要、特殊、疑难问题和处理相关业务投诉;

  3.按照部控制要求安排操作柜员岗位,组织开展会计检查辅导,防会计操作风险;

  4.考核会计人员工作业绩,组织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促进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组织编报并审核本级行和下级行的各项会计报表。

  (三)基层营业机构柜面会计人员职责

  1.按规定操作流程办理开销户、本外币对公对私会计结算、挂失冻结、查询查复和各项代理业务等;

  2.按权限围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印章、有价单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等进行保管使用;

  3.执行现金管理、反洗钱等监管部门法规,确保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正常、合规进行。

  四、会计人员应遵循下列职业道德: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

  

(二)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客观公正、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不违规操作;

  (三)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除法律和本行制度规定以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四)为客户和其他业务部门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化服务。

  五、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堵住及发现重大事故和诈骗冒领案件从而维护银行及客户资金财产安全,或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在专业上有创造发明的会计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制度,造成差错,使银行、客户资金遭受损失,或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会计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节会计主管委派制

  一、基本规定

  

(一)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总行向境各省直分行委派分行会计主管;省分行向省辖分行委派分行会计主管,向省分行本部委派基层机构会计主管;直属分行、省辖分行向本行委派基层机构会计主管的管理制度。

  

(二)各级会计主管的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省直分行的分行会计主管接受总行会计结算部管理;省辖分行的分行会计主管接受省分行的分行会计主管管理;基层机构会计主管接受分行会计主管管理。

  (三)各级会计主管接受派出方的领导,定期向派出方报告履职情况,并协助派驻方会计结算分管行领导做好日常会计工作。

派出方对委派的会计主管实施绩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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