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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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汉

礼记正义汉&183;郑玄注唐&183;孔颖达疏卷五十七间传第三十七

礼记正义汉·郑玄注

唐·孔颖达疏卷五十七间传第三十七  陆曰:

“郑云:

‘名《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也。

’”  [疏]正义曰:

案郑《目录》云:

“名曰《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

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何以服苴?

苴,恶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

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

此哀之发於容体者也。

有大忧者,面必深黑。

止,谓不动於喜乐之事。

枲,或为“似”。

○苴,七余反。

见,贤遍反。

齐音咨,下同。

枲,思里反。

乐音洛。

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

此哀之发於声音者也。

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

偯,声馀从容也。

○偯,於起反,《说文》作“{依心}”,云“痛声”。

折,之设反。

从,七容反。

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緦麻议而不及乐。

此哀之发於言语者也。

议,谓陈说非时事也。

○唯,于癸反,徐以水反。

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与敛焉,则壹不食。

故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大功之丧,不食醯酱;小功、緦麻,不饮醴酒。

此哀之发於饮食者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

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

先饮醴酒食乾肉者,不忍发御厚味。

○与音预。

敛,力验反。

粥,之六反。

溢音逸,刘音实,二十两也。

莫音暮。

疏食音嗣,下“疏食”同。

醯本亦作?

,呼兮反,下同。

醴音礼。

期音基,下及注皆同。

中,如字,徐丁仲反。

禫,大感反。

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

齐衰之丧,居垩室,芐翦不纳。

大功之丧,寝有席。

小功、緦麻,床可也。

此哀之发於居处者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纳。

期而小祥,居垩室,寝有席。

又期而大祥,居复寝。

中月而禫,禫而床。

芐,今之蒲萍也。

○倚,於绮反。

寝,本亦作“寝”,七审反。

苫,始占反。

枕,之鸩反。

块,苦对反,又苦怪反。

说,吐活反。

芐,户嫁反。

翦,子贱反。

床,徐仕良反。

柱,知矩反,一音张炷反。

楣音眉。

复音伏。

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

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

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

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

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

○去,起吕反,下“去麻”同。

缕,力主反。

差,初佳反,后放此。

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

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

去麻服葛,葛带三重。

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要绖不除。

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

男子何为除乎首也?

妇人何为除乎带也?

男子重首,妇人重带。

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

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

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纠之。

带既变,变因为饰也。

妇人葛绖,不葛带。

旧说云:

“三纠之,练而带去一股。

”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

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

妇人重带,带在下体之上,妇人重之,辟男子也。

其为带,犹五分绖去一耳。

《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此素缟者,《玉藻》所云:

“缟冠素纰,既祥之冠。

”麻衣十五升,布亦深衣也。

谓之“麻”者,纯用布,无采饰也。

大祥,除衰杖。

黑经白纬曰“纤”。

旧说:

“纤冠者,采缨也。

”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

纤,或作“綅”。

○为母,于伪反,下注“为后”同。

重,直龙反,注“三重”同。

縓,七恋反。

缘,徐音掾,悦绢反。

要,一遥反。

缟,古老反,又古报反,注同。

纤,息廉反,注同。

去,起吕反,下同。

纠,居黝反,下同。

股音古。

辟音避。

朝,直遥反。

纰,婢反反,又音繟。

纬音谓。

纷,芳云反。

帨,始锐反。

綅,徐息廉反,又音侵。

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

因上说而问之。

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

轻者包,重者特。

说所以易轻者之义也。

“既虞、卒哭”,谓齐衰可易斩服之节也。

轻者可施於卑,服齐衰之麻,以包斩衰之葛,谓男子带,妇人绖也。

重者宜主於尊,谓男子之绖,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之也。

此言“包”、“特”者,明於卑可以两施,而尊者不可贰。

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

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也。

斩衰已练,男子除绖而带独存,妇人除带而绖独存,谓之单。

单,独也。

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又皆易其轻者以麻,谓之重麻。

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谓之重葛。

○重,直龙反,注及下“不言重”、“言重者”同。

  [疏]“斩衰”至“者也”。

○正义曰:

此一节明居丧外貌轻重之异。

○“苴,恶貌也”者,苴是黎黑色,故为“恶貌也”。

○“大功貌若止”者,止,平停不动也。

大功转轻,心无斩剌,故貌不为之变,又不为之倾,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间。

衰因锻布,带屦亦轻。

其绖色用枲同者,自别表义耳。

○“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者,若,如也。

言斩衰之哭,一举而乃气绝,如似气往而不却反声也。

○“哀容可也”者,言小功、緦麻,其情既轻,哀声从容,於理可也。

○“斩衰唯而不对”者,但“唯”於人,不以言辞而对也。

皇氏以为亲始死,但“唯”而已,不以言对。

案《杂记》云三年之丧,对而不问。

为在丧稍久,故对也。

○“大功言而不议”者,大功稍轻,得言他事,而不议论时事之是非。

《杂记》云:

“齐衰之丧,言而不语。

”彼谓言己事,故郑彼注云:

“言,言己事也。

为人说为‘语’。

”与此“言”异也。

○“斩衰三日不食”者,谓三日之内。

《孝经》云“三日而食”者,谓三日之外乃食也。

○“齐衰二日不食”者,皇氏云:

谓正服齐衰也。

《丧大记》云“三不食”者,当是义服齐衰。

“小功、緦麻再不食”者,《丧大记》云:

壹不食,再不食。

则是壹不食,谓緦麻;再不食,谓小功也。

与此不同者,熊氏云:

“异人之说,故其义别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父母终丧以来所食之节也。

○“又期而大祥,有醯酱”者,谓至大祥之节,食醯酱。

则小祥食菜果之时,但用盐酪也。

若不能食者,小祥食菜果之时,得用醯酱也。

故《丧大记》云:

“小祥食菜果,以醯酱。

”○“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又云“食肉者,先食乾肉”,《丧大记》云“祥而食肉”者,异人之说,故不同也。

○注“先饮”至“厚味”。

○正义曰:

以醴酒味薄,乾肉又涩,所以先食之者,以丧服除,孝子不忍发初御醇厚之味,故饮醴酒、食乾肉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者,此明初遭五服之丧,居处之异也。

○“芐翦不纳”者,芐为蒲苹为席,翦头为之,不编纳其头而藏於内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遭父母之丧,至终服以来,所居改变之节:

即斩衰“居倚庐”,齐衰“居垩室”,论其正耳。

亦有斩衰不居倚庐者,则《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是士服斩衰而居垩室也。

亦有齐衰之丧不居垩室者,《丧服小记》云“父不为众子次於外”,注云“自若居寝”是也。

○“斩衰三升”者,此明五服精粗之异。

○“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者,以三月之丧,治其麻缕,其细如緦,故云“緦麻”。

以朝服十五升,抽去其半,缕细而疏也。

“有事其缕”,事,谓锻治其布纑缕也。

“无事其布”,谓织布既成,不锻治其布,以哀在外故也。

○注“此齐”至“差也”。

○正义曰:

此齐衰多二等者,案《丧服记》云“齐衰四升”,此经云“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多於《丧服》篇之二等,故云“多二等”也。

云“大功小功多一等”者,案《丧服记》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大功七升、八升、九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

《丧服记》又云“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云“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故云“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云“服主於受”者,以《丧服》之经,理主於受服者。

而言以大功之殇无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以《丧服》父母为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故云“服主於受”也。

云“是极列衣服之差也”者,以《丧服》既略,故记者於是经极列衣服之差,所以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斩衰三升”者,此明父母之丧,初死至练冠衰升数之变,并明练后匙苎之差也。

“受以成布六升”者,以言三升、四升、五升之布,其缕既粗疏,未为成布也。

六升以下其缕渐细,与吉布相参,故称“成布”也。

○“葛带三重”者,谓男子也。

既虞、卒哭受服之节,要中之带,以葛代麻,带又差小於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三重,谓作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四股则三重。

未受服之前,麻带为两股相合也。

此直云“葛带三重”,则首绖虽葛,不三重也,犹两股纠之也。

○“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者,父没为母,与父同也。

至小祥,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用练易其冠也。

又练为中衣,以縓为领缘也。

○“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者,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脱,则首服素冠,以缟纰之。

身著朝服而为大祥之祭,祭讫之后,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凶之服,首著缟冠,以素纰之;身著十五升麻深衣,未有采缘,故云“大祥素缟麻衣”也。

○“中月而禫”者,中,间也。

大祥之后,更间一月而为禫祭,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

○“禫而纤”者,禫祭之时,玄冠朝服。

禫祭既讫,而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以至吉祭。

○“无所不佩”者,吉祭之时,身寻常吉服,平常所服之物无不佩也。

○注“葛带”至“常也”。

○正义曰:

“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以经之直云“葛带三重”,不辨男女之异,故明之云“谓男子也”。

云“五分去一而四纠之”者,以《丧服传》云:

“五服绖带,相差皆五分去一。

”故知受服之时,以葛代麻,亦五分去一。

既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分为四股而纠之,故云“四纠之”。

云“带轻,既变,因为饰也”者,男子重首而轻带,既变麻用葛,四股纠之以为饰也。

则知男子首绖,妇人要带,不三重为饰也。

云“妇人葛绖不葛带”者,案《少仪》云:

“妇人葛绖而麻带。

”又上《檀弓》云“妇人不葛带”,谓齐、斩之妇人也。

故《士虞礼》曰:

“妇人既练,说首绖不说带也。

”注云:

“不脱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

”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

其大功以下,妇人亦葛带也,故《丧服》大功章男女并陈,及其变服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

是男女共为,即知大功妇人亦受葛也。

云“旧说云:

三纠之,练而带去一股”者,旧说云所至练之时,又三分去一。

此既葬,“葛带三重”,去其一股,以为练之带也。

云“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者,斩衰既葬,与齐衰之麻同。

斩衰既练,与大功之麻同。

大功之带,即与小功首绖同。

所云“同”者,皆五分去一。

今乃三分,斩衰既葬三重之葛带,去其一股以为练带,则是三年练带小於小功首绖,非五服之差次,故云“似非也”。

云“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者,以身先有前丧重,今更遭后丧轻服,欲变易前丧,故云“为后丧所变也”。

云“其为带,犹五分绖去一耳”者,以妇人斩衰不变带,以其重要故也。

妇人既重其要,恐要带与首绖粗细相似同,故云其为带,犹须五分首绖去一分耳。

以首尊於要,但妇人避男子而重要带耳。

云“《丧服小记》曰:

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者,证当祥祭之时,所著之服非是“素缟麻衣”也。

云“此素缟者,《玉藻》所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者,引之者,证此经“大祥素缟麻衣”是大祥之后所服之服也。

云“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也”者,案《杂记》篇云:

朝服十五升。

此大祥之祭既著朝服,则大祥之后,麻衣粗细当与朝服同者,故知“十五升布深衣也”。

云“谓之麻者,纯用布,无采饰也”者,若有采饰,则谓之“深衣”,《深衣》篇所云者是也。

若缘以素,则曰“长衣”,《聘礼》“长衣”是也。

若缘之以布,则曰“麻衣”,此云“麻衣”是也。

云“大祥除衰杖”者,以下《三年问》篇云: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既称终毕,是“除衰杖”可知也。

云“黑经白纬曰纤”者,戴德《变除礼》文矣。

云“旧说纤冠者,采缨也”者,以无正文,故以旧说而言之。

云“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者,此谓禫祭既毕,吉祭以后,始得无所不佩。

若吉祭之前,禫祭虽竟,未得无所不佩,以其禫后尚纤冠玄端黄裳,故知吉祭以后始从吉也。

若吉祭在禫祭既毕以后,始从吉也。

若吉祭在禫月,犹未纯吉,《士虞记》云:

“是月也,吉祭,而犹未配。

”注云“是月,是禫月也。

当四时之祭月则祭,而犹未以某妃配”。

则禫之后,月乃得复平常。

○“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以前文云“易服者先易轻者”,故记者於此经更自释“易轻”之意,故云“何为易轻者也”。

言有何所为得易轻者,故下文释云,既有前丧,今又遭后丧,得以后丧易换前丧轻者也。

○“斩衰之丧,既虞、卒哭”者,谓士及庶人也,故“卒哭”与“虞”并言之矣。

若大夫以上,则虞受服。

故《丧服》注云:

“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

”“轻者包”,言斩衰受服之时而遭齐衰初丧,男子所轻要者,得著齐衰要带,而兼包斩衰之带也。

若妇人轻者,得著齐衰首绖,而包斩衰之绖,故云“轻者包”也。

○“重者特”者,男子重首,特留斩衰之绖;妇人重要,特留斩衰要带,是“重者特”也。

○注“说所”至“可贰”。

○正义曰:

此言“包”、“特”者,谓於此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或云“包”,或云“特”者,斩衰、齐衰既是重服,举此言“包”、“特”,则知齐衰、大功亦“包”、“特”也。

卑,谓男子卑要,妇人卑首,欲明卑者可以两施。

两施,谓施於齐衰,又得兼斩衰,以其轻卑之故,得可以两施。

云“而尊者不可贰”者,尊,谓男子尊首,妇人尊要,故事尊正得尊於重服,不可差贰兼服轻也。

○“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兼”者,斩衰既练,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绖,男子唯有要带,妇人唯有首绖,是其单也。

今遭大功之丧,男子首空,著大功麻绖,妇人要空,著大功麻带。

男子又以大功麻带易练之葛带,妇人又以大功麻绖易练之葛绖,是“重麻”也。

至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带以练之故葛带,首著期之葛绖,练妇人绖其练之故葛绖,著期之葛带,是谓之“重葛”也。

○注“此言”至“之重葛”。

○正义曰:

谓大功既虞、卒哭之后,大功葛带轻於练之葛带,故男子反带其练之故葛带也。

云“绖期之葛绖”者,以男子练时首绖既除,今经大功又既葬,其首则有绖大功之葛绖。

今云“期之葛绖”,以大功葛绖既与练之葛带粗细相似,非上下之差,故大功葛绖,但粗细与期之绖同,故云“绖期之葛绖”。

但粗细与期同,其实大功葛绖,前於《服问》篇已释也。

云“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者,大功既葬之后,大功首绖轻於练之葛绖,故反服其练之故葛绖。

带,谓妇人练后要带已除,今大功已葬,其要则带大功葛带也。

“谓之期葛带”者,粗细与期同,其实是大功葛带也。

  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

此言大功可易齐衰期服之节也。

兼,犹两也。

不言“包”、“特”而两言者,“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耳。

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

言“重”者,以明今皆有,期以下固皆有矣。

两者,有麻、有葛耳。

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轻。

○著,张虑反。

  [疏]“齐衰”至“服之”。

○正义曰:

此明齐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以后服易前服之义也。

○“麻、葛兼服之”者,即前文“轻者包,重者特”之义。

今齐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易换轻者,男子则大功麻带易齐衰之葛带,其首犹服齐衰葛绖,是首有葛、要有麻,故云“麻、葛兼服之”。

“兼服”之文,据男子也。

妇人则首服大功之麻绖,要服齐衰之麻带,上下俱麻,不得云“麻、葛兼服之”也。

○注“此言”至“其轻”。

○正义曰:

“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耳”者,以卑者可包尊,须特著其尊卑之义,故於斩衰重服言之。

兼者不取其义,直云绖带麻、葛兼有,故於齐衰轻服言之。

於男子而论,其实同也。

云“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言重者,以明今皆有”者,郑以既遭大功之丧,麻、葛重。

此文承“麻葛重”下,所以不称“麻葛重”者,以三年之丧既练之后,男子除首绖,是“或无绖”也。

妇人除要带,是“或无带”也。

所以称“重”,以於先既单,今首绖皆有,故须称“重”。

云“期以下固皆有矣”者,言男子首之与要,固当皆有绖带矣,妇人亦然也。

既不似既练之单,所以不得称“重”也。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

麻同则兼服之。

此竟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

唯大功有变三年既练之服,小功以下,则於上皆无易焉。

此言“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上为大功之殇长、中言之。

○为,于伪反。

长,丁丈反。

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

服重者,谓特之也。

“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

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其上服除,则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

  [疏]“斩衰”至“服之”。

○正义曰:

此明五服葛之与麻粗细相同。

同者,与后兼前服也。

○“麻同则兼服之”者,以后服之麻,与前服之葛粗细同,则得服后麻,兼前服葛也。

案《服问》篇,小功、緦不得变大功以上,此小功之麻得变大功之葛,緦之麻得变小功之葛,谓成人大功之殇在长、中,《服问》已释也。

○“兼服之服重”者,则前文“重者特”是也。

○“则易轻者也”,谓男子妇人则易换轻者,前文“轻者包”是也。

○注“服重”至“受矣”。

○正义曰:

云“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者,以前文“麻、葛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妇人。

今此易轻者,男子则易於要,妇人则易於首,男子妇人俱得易轻,故云“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

云“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者,此明遭后服初丧,男子妇人虽易前服之轻,至后服既葬之后,还须反服其前丧,故云“男子反服其故葛带,妇人反服其故葛绖”。

但经文据其后丧初死,得易前丧之轻,注意明也。

后既易以满,还反服前丧轻服,故文、注稍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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