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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训相关的文件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六条 “……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十条“……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二、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40号《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六条(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

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已经作废被“道路运输从业人管理规定”替代)

第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重点)

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按照大教育、大培训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培训责任,强化企业职工和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为促进安全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和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突出各类人员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真正做到干什么培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不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安全发展服务。

(三)规划目标

——全国市、县、乡三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全部得到新一轮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全部经执法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专题业务培训率达到100%。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书或操作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应急救援人员资格培训率及专题业务培训率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

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统一规划,统一考核;将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强化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规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规体系研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

完善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和培训质量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及时调整和公布特种作业范围。

针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安全培训相关政策。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十一、交运发〔2011〕106号《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

各地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编写补充教材。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十二、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八)安全服务

围绕市场需求,推动安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安全支撑能力。

重点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推广、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演示,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事故技术分析鉴定以及针对安全的工程设计和监理,保险,设备租赁,融资担保等服务。

十三、公通字[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1、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要求。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考试。

其中,大中型客车要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天、冰雪或者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和考试,考试路线和考试里程要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心。

8、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

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件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要进行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督促参加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完善客运场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服务区、收费站的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建设,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十四、交运发[2012]33号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行)的通知》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

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十五、国办发〔2007〕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3.交通、农业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督促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育方案。

建立完善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

十六、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

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

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十七、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八、交公路发[2007]4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包括: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学时安排表

车型

或类别

A1

B1

A2

A3

B2

C1

C2

C3

C4

D

E

F

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

学时

86

90

98

96

86

60

53

42

42

30

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2个学时。

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部备案。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第一阶段

阶段目标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知识;树立良好的驾驶道德和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了解车辆整体结构;掌握基础操作要领;培养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

第一阶段理论

教学项目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学时安排

C1C2

C3C4

B2

A1B1

A2

A3

D

E

F

18

18

18

16

16

18

17

1.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

6

6

6

3

3

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了解违法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2

2

2

1

1

2

2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现场处理办法

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及事故的简单处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了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驾驶员考试标准和要求

《机动车登记规定》

了解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内容

9.驾驶道德与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驾驶道德

养成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的道德意识

8

8

8

8

8

8

安全行车知识,驾驶员安全心理知识

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安全行车知识,了解驾驶员安全心理知识及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心理和动态特点

驾驶员生理状况及驾驶环境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掌握疾病、用药、饮酒、疲劳、情绪、生物节律、驾驶时间及驾驶工作环境对安全行车影响的知识

危险化学品常识以及车辆消防知识

了解危险化学品常识以及车辆消防的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

了解典型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危害,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

常用的伤员急救知识 

了解一般急救常识和基本要求

15.车辆结构常识

车辆构造,操纵结构,仪表、照明及信号装置

了解车辆基本构造,熟悉各操纵装置、仪表的作用

2

2

2

4

4

2

汽车列车的连接与分离

掌握汽车列车的连接与分离方法

*

*

*

*

*

*

注:

本阶段理论部分可采用多媒体教学。

十九、交运发[2012]112号《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一)全面开展道路客运驾驶人安全素质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严格客运驾驶人培训、考试。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推广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进一步加强对驾培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的培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大纲。

公安部门要提高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和行为以及夜间、应急处置和复杂路况安全驾驶考试要求,从严查处违规考试违法行为。

二是把好客运驾驶人从业准入关。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考点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一步规范从业资格考试。

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全面推进道路运输驾驶人继续教育。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组织好本企业运输驾驶人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升从业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和文明安全素质。

四是强化经常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客运驾驶人开展以危险源辨识、应急处置为重点的安全知识竞赛;通过广播电台,开设空中大讲堂节目,定期请专家学者、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优秀驾驶人讲课,向广大驾驶人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以文字、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驾驶人积极学习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

五是全面开展“牵手平安行”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客货运驾驶人为重点,实行驾驶人属地化服务管理,组织全体交通民警、交通协管员牵手驾驶人,动员运输企业、发动社会组织参与牵手驾驶人。

完善驾驶人在线服务管理,利用微博、手机短信向客货运驾驶人开展经常性交通安全警示、提示。

组织民警深入运输企业,集中走访客货运驾驶人,有针对性地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

通过牵手驾驶人,加强警民协作,共创良好交通秩序,共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六是联合评比表彰。

广泛开展安全文明行车驾驶人评比活动,对优秀驾驶人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增强驾驶人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

二十、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9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并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二十一、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二十二、厅安监字〔2013〕4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新录用和转岗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旅客、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一线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加强安全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应急实际操作能力。

二十三、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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