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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学习笔记:

目录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3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3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3

3.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3

4.《会计法》的禁止性规定3

5.原始凭证的内容、要求、审核、更正3

6.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审核、保管3

7.会计账簿的种类、等级、核对、结账4

8.财务会计报告4

9.会计档案管理4

10.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4

11.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5

12.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5

13.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5

1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5

15.会计工作岗位设置5

16.会计工作交接5

1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6

18.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的例外6

19.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6

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级别和科目(考的)6

2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6

22.会计专业职务(聘任的)6

23.法律责任概述6

24.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7

25.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简要)7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8

1.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8

2.现金结算的范围8

3.现金使用的限额8

4.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8

5.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8

6.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8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8

7.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8

8.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必考内容8

9.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9

10.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9

1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9

1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9

1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9

14.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开立程序9

15.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网校未讲)10

16.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1

17.票据结算概述11

18.票据权利与责任11

19.票据记载事项11

20.票据丧失的补救11

21.各票据和结算方式有关时间的规定:

12

22.票据对比12

23.支票13

24.商业汇票13

25.银行汇票14

26.银行本票14

27.银行卡15

28.其他结算方式----汇兑15

29.其他结算方式-委托收款16

30.其他结算方式-托收承付16

31.其他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16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7

1.税收的分类17

2.税法的种类17

3.税法及其构成要素17

4.各税种纳税期限17

5.增值税的分类:

18

6.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目及税率(征税范围)18

7.增值税的纳税人18

8.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19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是价外税19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19

11.增值税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9

12.增值税征收管理--纳税地点19

13.营业税纳税人19

14.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税是价内税,必须包含在价格里面19

15.营业税的征收管理19

16.消费税的概念—哪些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20

17.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0

18.消费税的征收管理20

1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20

20.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21

21.企业所得税税率21

2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1

23.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21

2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21

2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1

26.税务登记22

27.发票开具与管理23

28.纳税申报23

29.税款征收方式23

30.税款征收措施24

31.税务代理24

32.税收法律责任24

33.税务行政复议24

3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找爹告状24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26

1.预算法律制度26

2.国家预算的概念26

3.国家预算的作用26

4.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26

5.国家预算的构成26

6.预算管理的职权(必须掌握)26

7.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26

8.预算组织程序27

9.预算的审批27

10.预算的执行27

11.预算的调整27

12.决算27

13.预决算的监督27

14.政府采购的范围27

15.政府采购的原则28

16.政府采购的功能28

17.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28

18.政府采购当事人28

19.政府采购方式28

20.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28

2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29

22.财政收支的方式29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30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含义和特征(注意两者的区别,不要混淆)30

2.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30

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30

4.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30

5.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30

6.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及途径30

7.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30

8.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30

9.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30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

制定机构

包括内容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会计法》目前实施的是1999年10月31日

①《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

②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础;

③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侧

《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

特别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

注意:

准则、制度、办法、规定都是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

地方性会计法规仅在本行政辖区内有法律效力。

例如: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云南省会计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法>条例>办法>

法>法规>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批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并报备

(2)会计市场管理

--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也属于本职能

①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

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进行的条件设定。

(2取得,2设立)

②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注:

参加继续教育不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③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由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注:

无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总会计师)此外,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畴。

----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

表彰奖励:

3年一次,自上而下,评选10名先进会计工作者。

此外,为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

(4)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监督检查属于政府市场监管的范畴,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的检查。

此外,还应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我国会计行业的协会主要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指导)

学会主要指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地方会计学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2)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于1980年1月,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其主管单位及业务指导单位为国务院财政部。

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

①法定代表人:

包括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际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②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合伙人:

包括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的设置

设置原则:

1、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2、影响因素:

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以及经营管理的要求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3)代理记账

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有资质的其他机构注:

不包括个人

资质: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条件:

①“3名”以上持会计证的“专职”人员;②负责人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固定的办公场所;④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

(4)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注意:

单位负责人对“总快”没有任免权,只有提名权。

国有+控股+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直系血亲包括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本来没有自然的或者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近姻亲关系则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3.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核算依据:

应该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

凭证、账簿、报告、其他---跟会计档案相同

(2)基本要求: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会计法》的禁止性规定

《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即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5.原始凭证的内容、要求、审核、更正

(1)原始凭证的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该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更正和涂改的区别,可以更正,但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注意:

“数量”和“单价”错误的,可以更正后入账,即数量和单价不是金额!

(5)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两个)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三个)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审核、保管

(1)记账凭证的内容: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

①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注意必须是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③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④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⑤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应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⑥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⑦填制记账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3)记账凭证的审核

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完备等。

(4)记账凭证的保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7.会计账簿的种类、等级、核对、结账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1)会计账簿的种类

①总账,又称总分类账簿,是根据总分类账户开设的,能够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对所属的明细分类账簿起着控制作用。

②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簿,是根据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的,用来提供明细的核算资料,是对总账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日记账,又称序时账簿,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④其他辅助性账簿,又称备查账簿,是对某些在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起到备查作用,如租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委托加工材料登记簿。

(2)会计账簿的登记

①依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

发生错误应当按照规定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便明确责任。

注:

会计基础中只要求会计人员盖章。

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③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规定。

④禁止账外设账。

(3)账目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财务工作中所称的“四账相符”是指:

①账实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②账证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③账账相符是指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④账表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符。

注:

会计基础中只有三账相符,即只有前三个,没有账表相符。

注意:

“记录”两字绝对不能没有,因为没有记录的账簿就是空白账簿。

(4)结账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8.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注意: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

①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③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注意是签名+盖章,不是或);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①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注意是签名+盖章,不是或)

③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④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不是都要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9.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的具体种类如下:

①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②会计账簿类:

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③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④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档案的归档

①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的移交

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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