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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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附件: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决议”中提出“认真组织好《规划纲要》的实施”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汇报会上提出“要把规划成果变成政府的施政行为……”和“落实责任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特组织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珠江三角洲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地区,编制和实施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是我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符合珠江三角洲和全省发展的实际需要。

通过实施珠三角环境保护规划,打破单一行政区域的限制,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与生态安全,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规划纲要》的实施,将为珠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赢得空间,对该区域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德江书记指出,“环境是发展和生存的条件”,保护环境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重要性。

在当前珠江三角洲经济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好《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从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高度,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定不移地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促使珠三角乃至整个广东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让全省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住上宽敞的房屋,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规划目标

规划总目标:

努力实现环境可持续的现代化,把珠江三角洲建成全面、协调的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分阶段目标:

到2005年,保持已达标的各类环境功能区质量稳定,扭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展的趋势,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和近岸海域水质得到保护,部分流经城镇严重污染的河段明显得到改善。

各市地面水环境质量和近岸海域水质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5%以上,国控、省控江段水质达标率为70%以上,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为7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55%以上,日处理能力达到500万吨以上;加强生态保护,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珠江三角洲特色的环境管理体系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

6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到2007年,初步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开始缓解,力争所有地级以上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珠江三角洲水系主干、支流水质明显好转,实现不黑不臭,流溪河、淡水河、石马河、深圳河等重点河段水质显著改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5%以上,日处理能力达到700万吨以上;推进火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减轻酸雨污染,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及把珠江三角洲初步建成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奠定基础。

到2010年,该地区基本实现现代化,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所有城市达到环保模范城市水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大幅削减,珠江三角洲水系主干、支流进一步变清,水质维持良好水平,酸雨发生频率下降。

珠江三角洲初步建成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为标志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远景目标为:

到2020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循环经济体系逐步完善,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所有城市达到生态市要求,建成生态城市群。

三、任务分解及分工

按照张德江书记“要求落实责任”的重要指示,将《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并按照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职责进行分工,以明确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2005年前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各市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规划纲要》要求。

各市具体任务见附件一,任务完成时间由各市提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工程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予以督促落实。

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按照《规划纲要》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任务见附件二。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珠江三角洲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地区,组织和实施好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是我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符合全省和珠江三角洲发展的实际需要。

通过实施珠三角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打破单一行政区域的限制,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与生态安全,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实施《规划纲要》,将为珠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赢得空间,对该区域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各部门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从实践“三个代表”思想高度,提高对做好《规划纲要》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规划纲要》所确定目标、任务、要求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落实各项措施。

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综合决策和区域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环境与发展协商制度,协调解决区域、流域之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完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环境管理。

(二)精心组织,制定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和安排,根据本方案附件所确定的任务分解及要求,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与需要,制定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将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并认真组织实施,使规划实施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三)统一协调,部门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考虑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

省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和支持。

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狠抓目标和任务的分解落实,在规划实施、组织建设、投资、政策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按照环境保护区域特征要求,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的区域环境政策和标准;统一规划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环境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定实施区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的最低收费标准。

(四)明确责任,落实责任

要根据中央关于对环境保护“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指示精神,建立起“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落实规划的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负责制和区域负责制,各市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规划的组织实施,并将规划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各司其职。

(五)加强检查,实施督办

把实施规划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担负起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重担,党政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对《规划纲要》中所列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年度重点建设投资项目。

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各级政府落实方案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作为任期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重大工程项目

2010年底前,投资1321亿元,优先实施区域污水处理工程、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工程、电厂脱硫工程、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工程、环境预警应急工程等5大重点工程。

(一)区域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内容:

按照规划纲要附表7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厂并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到2010年底,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656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

工程估算投资:

745亿元。

牵头单位:

省建设厅。

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在2005年底前制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明确分阶段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工程

项目主要内容:

按照规划纲要附表14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方案》和《广东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通过保护、治理形成珠江三角洲的区域生态安全屏障,重点抓好“四江”流域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绿色通道、红树林、城市林业和治理水土流失等生态工程的建设。

通过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促进我省完成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绿化,构建稳定的生态体系结构,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工程估算投资:

180亿元。

牵头单位:

省林业局。

由省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方案,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三)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项目内容:

按照《规划纲要》附表15中提出的脱硫工程规划,在2007年前完成125兆瓦以上燃煤、燃油电厂脱硫治理,并安装烟气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燃油电厂配套安装脱硫装置,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工程估算投资:

90亿元。

牵头单位:

省发展与改革委。

协作单位: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四)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工程

项目内容:

安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和生活垃圾。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新增处置规模3850吨/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建设4个区域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基地,新增处理规模51万吨/年;建设9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新增处理规模140吨/日;组建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络,建立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中心,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和资源化率分别达到80%和70%;建设33个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规模3.43万吨/日,扩建、改造11个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工程估算投资:

295亿元。

牵头单位及分工:

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系统由省经贸委牵头;

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由省建设厅牵头;

3、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由省环保局牵头;

4、医疗废物安全处理设施由省环保局牵头;

5、组建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络,建立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中心由省经贸委牵头。

(五)环境监测预警应急工程

项目内容:

按照规划纲要附表16的要求,加快建设区域性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监测、监管、预警、预报和应急系统网络,城市交通主干道路边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市、县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建设区域性环境信息网络,初步建成饮用水源地水质、臭氧浓度等预警系统,形成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空气、水质、生态、污染源监测网络。

工程估算投资:

11.5亿元。

牵头单位:

省环保局。

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市人民政府在2005年前制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一: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任务分解及要求

一、广州市

2005年底前完成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2008年前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

2010年底前实现现代化的各项指标要求。

1、生态保护

2005年底前,完成辖区生态功能区划,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划定占全市国土面积11.8%,总面积858.4平方公里的土地为严格保护区,禁止开发;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0.48%,共2216.2平方公里,包括重要生态功能控制区、城市群山地生态缓冲区和生态功能保育区等,应加强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

加强增城东南部基本农田的保护,加强广州市‘三纵四横’生态廊道的建设和保护,构筑多层次、多功能的复合型网络式生态廊道系统,加强以白云山—帽峰山为中心的城市绿核的保护,将白云山区建设成为城间绿岛生态缓冲区,保护花都—从化北部。

2010年底前,完成20.06公顷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1万公顷生态公益林林分改造,建设3000公顷沿海防护林,建设4万公顷商品林基地(其中2万公顷为短轮伐期用材林),治理水土流失2.484万公顷(重点为从化市、白云区、天河区、番禺区和花都区,重点防治对象主要是采石取土、瓷坭矿开采、修路、开发区建设等人为侵蚀)。

2010年底前,完成流溪河两岸3.34万公顷生态农业带和帽峰山6万亩生态公益林现代化示范区等建设。

建设7处1千亩的土壤污染整治区和1万亩的中低产田改造示范区、增城6大“三高农业基地”等。

保护和恢复番禺莲花山和珠江口南沙万顷沙自然湿地(1820公顷)。

建设6500公顷的广州从化陈禾洞自然保护区。

2、水环境保护

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实现各功能区的达标。

2005年底前,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达到142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45%;2007年底前,处理规模达到182万吨/日,处理率达60%;2010年底前,处理规模达到384万吨/日,处理率达70%。

严格保护西航道沙贝以上整个流溪河、增江增城以上集水区域,划为水源地河道及水库。

茂敦水库、流溪河水库、联安水库为重要水源涵养保护区,对流溪河诸支流、老八区诸河涌、增江诸支流、市桥水道等河涌、沙贝节制闸等进行河道综合整治,确保珠江前航道、市桥水道、佛山水道水质改善。

南沙排水进入外海须横跨整个伶仃洋,应实行严格的排水标准。

3、大气环境保护

2005年底前,关闭36台小火电机组。

2010年SO2排放量控制在12.2万吨;NOx排放量控制在11.6万吨。

SO2和NOx重点控制企业包括: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黄埔发电厂、广州珠江电厂、广州发电厂、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梅山糖业总公司、广州员村热电有限公司、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广州市瑞明电力有限公司。

2010年PM10排放量控制在3.73万吨。

重点控制企业有嘉华水泥厂和广州发电厂。

4、固体废弃物

加强建材行业对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重点是广州市羊城水泥厂、广州市珠江水泥厂、广州市人民水泥厂和广州水泥厂等水泥业,它们是消纳利用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和一般污水污泥的理想场所。

利用现有的大中型黑色金属冶金工业企业(重点是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成立区域性汽车拆解中心,将其服务范围覆盖珠江三角洲中西部区域,并对硫酸生产企业的硫铁矿渣和各类企业的黑色金属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2005年底前,改造垃圾处理场3座,分别为大田山垃圾填埋场、李坑垃圾场、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其中兴丰生活垃圾填埋场计划扩容为3500吨/日。

2010年底前,建设1000吨/日规模的工业固废处置中心。

2010年底前,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5座,分别为:

900吨/日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1000吨/日花都狮山制肥厂,2000吨/日垃圾焚烧厂,2500吨/日垃圾填埋场,1500吨/日焚烧、填埋综合处理厂。

2010年底前,建设13万吨/年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其中安全填埋5万吨/日,焚烧2万吨/日,综合利用6万吨/日)。

2010年底前,建设20吨/日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医疗废物,二期)。

2010年底前,建设8万吨/日广州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中心。

2010年底前,建设850吨/日的第二座市政污泥处理厂。

2010年底前,建设1000吨/日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

二、深圳市

2005年底前,完成深圳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巩固并不断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和要求覆盖全辖区,向国家生态城市迈进。

2010年底前,实现现代化的各项指标要求。

1、生态保护

划定占全市国土面积8.31%,共158.43平方公里的土地为严格保护区,禁止开发;控制性保护利用区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2.47%,共809.16平方公里。

加强深圳罗湖区东南部山地森林植被建设和深莞惠之间城市山地绿岛的建设。

到2010年,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稳定在56685公顷以上,其中生态风景林54072.5公顷以上,一、二类生态公益林达到80%以上,全市各区均达到省林业生态区标准。

建立3个自然保护区,建成15个森林公园;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8%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8%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16平方米

加快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和农业保障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化体系、农业观光体系建设。

2、水环境保护

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实现各功能区的达标。

到2005年,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达到146.5万吨/日、污水收集率达50%;到2007年分别达到200万吨/日、60%;到2010年应分别达到268万吨/日、70%。

严格保护所有属于二类水的水库及其集水区域。

如深圳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石岩水库、松子坑水库、清林径水库、罗田水库、茜坑水库和赤坳水库等。

整治深圳河、坪山河、沙湾河、茅州河、其它独立河系,确保深圳河、观澜河、坪山河水质改善。

除了现有的西部远离岸边的海底放流管工程外,建设深圳东部通海排水系统。

3、大气环境保护

2005年底前关闭12台小火电机组。

2010年SO2排放量控制在3.3万吨。

重点控制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发电分公司;新建电厂包括东部电厂、前湾电厂。

2010年NOx排放量控制在3.1万吨。

重点控制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发电分公司。

2010年PM10排放量应控制在1.02万吨。

4、固体废物

2005年底前,改造垃圾处理厂2座,分别为:

清水河环卫综合处理厂,龙岗中心城垃圾焚烧厂。

2006年底前,建设20吨/日深圳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2007年底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能力达30万吨/年。

2010年底前,建设400吨/日工业固废处置中心。

2010年底前,建设垃圾处理厂5座,分别为:

1800吨/日垃圾填埋场,900吨/日垃圾回收、焚烧综合处理厂,1000吨/日垃圾焚烧、填埋综合处理厂,600吨/日垃圾焚烧厂,2000吨/日垃圾焚烧、填埋综合处理厂。

2010年底前,建设3万吨/年深圳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中心。

三、佛山市

2005年底前,完成佛山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2008年底前,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

2010年底前,实现现代化的各项指标要求。

1、生态保护

严格保护占国土面积1.39%的土地,禁止开发;将23.59%的土地划定为控制性保护利用区。

在广州和佛山之间的大沥、黄岐、盐步、平洲一线建设城市绿色隔离带。

完成1万公顷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1万公顷林分改造及林种树种结构调整,治理水土流失1.07万公顷。

新建1个自然保护区。

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建立新型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要统筹规划,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的原则,到2010年建成5个以上环境优美、设施和管理先进、生产水平高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发挥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部分。

2、水环境保护

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实现各功能区的达标。

2005年底前,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达到131.4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50%;2007年底前,应分别达到178万吨/日、60%;2010年底前,应分别达到201万吨/日、70%。

严格保护白坭河集水区、高明沧江河明城以上集水区、北江集水区、北江水系(东平、顺德等)供水河道以及区内纳入饮用水源的水库及其集水区。

整治佛山水道河系、西南涌河系、南海区河涌体系、顺德区河涌体系、高明河及支流、三水区河涌体系、其它河涌体系。

确保西南冲、佛山水道水质改善。

3、大气环境保护

2005年底前,关闭39台小火电机组。

2010年SO2排放量应控制在4.37万吨。

重点控制南海江南发电厂有限公司、顺德德胜电厂有限公司、佛山市沙口发电厂有限公司、南联电业有限公司南海发电厂、南海桂城发电厂、佛山市发电厂、全顺(顺德)电力厂有限公司。

2010年NOx排放量控制在5.1万吨。

重点控制南海江南发电厂有限公司。

2010年PM10排放量控制在4.53万吨。

重点控制西江协和水泥厂。

4、固体废物

按期关闭杏坛垃圾焚烧场(一、二期),对狮中垃圾卫生填埋场、高明人和垃圾填埋场、三水区河口马鞍岗垃圾场实施按期封场。

2010年底前,建设800吨/日工业固废处置中心。

2010年底前,建设垃圾处理厂4座,分别为:

1500吨/日垃圾回收、焚烧综合处理厂,700吨/日垃圾焚烧厂,1200吨/日垃圾填埋场,1200吨/日垃圾焚烧、堆肥综合处理厂。

2010年底前,建设25吨/日佛山医疗垃圾处理中心(二期)。

2010年底前,建设8万吨/年顺德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示范中心。

四、珠海市

2005年底前,完成珠海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巩固并不断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和要求覆盖全辖区,向生态城市迈进。

2010年底前,实现现代化的各项指标要求。

1、生态保护

划定31.79平方公里的土地为严格保护区,禁止开发,约占辖区2.04%的土地;控制性保护利用区面积为1110.66平方公里,约占辖区面积的71.11%。

新建4个、扩建2个、升级1个自然保护区,主要包括:

1171公顷的荷包岛次生林保护区、1000公顷的黄扬山森林生态公园、807公顷的凤凰山森林生态公园、5093公顷的淇澳岛-担杄岛近岸湿地自然保护区、2207公顷的万山岛侵蚀海岸地貌地质遗迹保护区、200公顷的石景山海蚀地质遗迹保护区。

完成1158公顷的天然林保护与山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17.6万公顷低质天然林与宜林荒地改造,改造0.9万公顷低质商品林,建设4.2万公顷沿海防护林,建设497公顷短轮伐商品用材林,治理水土流失0.605万公顷。

建设以斗门-金湾-横琴水产养殖现代化示范区为主的优质鱼虾繁育、养殖、加工、储运基地,南屏—白焦—莲溪—红旗—白藤湖优质出口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湾仔—鹤洲北—梅溪花木规模化设施化生产基地,西部—市郊节粮型草食动物现代化生产加工基地,梅溪—白藤湖生态旅游农业基地,万山—外伶仃优质海产品繁育、养殖、加工、储运基地,金湾、斗门河口浅海滩海洋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示范基地。

2、水环境保护

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实现各功能区的达标。

2005年底前,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和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18万吨/日和50%;2007年底前,应分别达到40万吨/日和60%;2010年底前,应分别达到55万吨/日和70%。

严格保护供水河道及作为饮用水的水库及其集水区作为严格保护区。

整治前山河系、江珠联围河涌、沿江诸涌。

3、大气环境保护

2005年底前,关闭25台小火电机组。

2010年SO2排放量控制在4.16万吨。

重点控制金湾区珠海发电厂;新建电厂包括珠海电厂。

2010年NOx排放量应控制在2.6万吨。

重点控制金湾区珠海发电厂。

2010年PM10排放量应控制在1.38万吨。

重点控制珠海市平沙糖厂。

4、固体废物

加强建材行业对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重点是珠海斗门上羊水泥有限公司水泥业,利用该企业消纳辖区内产生的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和一般污水污泥。

改造垃圾处理厂1座,即:

沥溪垃圾填埋场。

2006年底前,建设10吨/日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2010年底前,建设垃圾处理厂2座,分别为:

扩建800吨/日垃圾焚烧厂,新建500吨/日垃圾焚烧、填埋综合处理厂。

2010年底前,与中山市共建300吨/日珠海、中山工业废物联合处理场。

五、东莞市

2005年底前,完成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2008年底前,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验收。

2010年底前,实现现代化的各项指标要求。

1、生态保护

划定占辖区0.61%,面积为16平方公里的土地为严格保护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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