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房屋建筑及政基础设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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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房屋建筑及政基础设施

强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神,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的总体质量责任

(一)本意见所指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与施工、监理等承建企业签订工程承包、监理等合同的工程建设投资方,或依法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积极推行社会化工程项目管理。

已实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单位建设前期的质量责任

(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必须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五)在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明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姓名、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质量行为违反约定的约束性条款。

(六)建设单位在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七)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八)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比照项目管理规范,设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九)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和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十)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十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随同监督申请一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在工程现场设置的公示栏中,应当公布该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等信息,供社会监督。

三、建设单位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十三)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当审查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记录签字、盖章的有效性。

图纸会审中应对设计图纸中的笔误或专业冲突予以纠正,但不应包括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另行出具设计变更。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结构安全与主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任何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督导施工、监理企业编制专项施工、监理专项方案,其中建筑工程应当编制使用功能、建筑节能专项方案,市政工程应当编制解决路基不实、路面不平、排水不畅问题的专项方案,并在工程建设中切实执行。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测企业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由采购方负责清退出场,同时通知监理企业登记在案。

对工程实体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与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影响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的,应通知设计企业参加制定整改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对整改结果实施监督。

(十六)建设单位应根据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施工中的主要质量责任是:

1、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认真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制度措施。

2、负责审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监理部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一致,随时检查项目部、监理部人员到位情况。

3、每日监督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工程现场主要技术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的及时性、准确性,每日填写建设日志(见附表)。

4、随机巡查工程质量实体质量,每季度组织一次由监理、施工企业参加的质量检查。

(十七)建设单位发现施工、监理企业未履行质量责任,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到位、现场资料不及时或资料管理混乱,实体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当责令施工、监理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质量监督站处理。

现场项目、监理主要管理人员需要变更的,其从业资格、从业年限、工程业绩不得低于原招标文件要求,应当首先报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八)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必须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中使用构配件、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十九)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十)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装修方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应征得原图审机构同意。

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阶段质量责任

(二十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二)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不得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向用户发放入户钥匙。

(二十三)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聘请业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质量进行专家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条件。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十四)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十五)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同时也必须载明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现场代表姓名。

五、建设单位保修阶段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二十八)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二十九)建设工程发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三十)建设工程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加强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监管

(三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是:

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情况、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履职履则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建设日志情况。

(三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十四)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或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暂停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存在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三十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未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其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

(三十七)对于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工作日志

日期

星期

温度

气候

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质量巡查情况

施工单位情况

(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工程现场主要技术资料、施工日志的及时性、准确性;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制度措施情况)

监理单位情况

(监理部人员到位情况;工程现场主要技术资料、监理日志的及时性、准确性;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制度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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