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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治史笔记

外国法治史读书笔记

绪言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概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第三节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第二节雅典宪法法

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第一节日耳曼法

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第三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兰西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罗马法

第二节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教会法

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作用和影响

第十章伊斯兰法

第一节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章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三世世界国家法律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分类及其基本特点

第三节信奉伊斯兰教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改革

第二十二章苏联法律制度

第一节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第二节苏联宪法

第三节苏联民事立法

第四节苏联刑事立法

第五节苏联司法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概述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节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

第三节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及其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美国宪法

第三节美国法律的特点

第十三章法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国革命后的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1804年法国民法典

第四节1810年法国民法典

第五节诉讼法典

第十四章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德国统一后的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1871年帝国宪法

第三节1900年德国民法典

第四节1871年德国刑法典

第十五章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日本帝国宪法

第三节日本民法典

第四节日本刑法典

第五节日本诉讼法典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概述

第十六章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第二节宪法

第三节财产法

第四节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第五节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六节商法和社会、经济立法

第七节刑法

第十七章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一般变化

第二节宪法

第三节民商法

第四节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十八章法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民法、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三节刑法的发燕尾服和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

第十九章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魏马宪法

第二节法西斯专政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日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变化和改革

第二节宪法

第三节民法与经济法

第四节刑法

第五节司法制度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

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

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

公元前15世纪到11世纪中期亚述时期编篡的《亚述法典》底格里期河。

哈里斯河流域公元前14世纪到13世纪《赫梯法典》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

2、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一、《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

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

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第三《汉穆拉比法典》节主要内容和特点:

P21

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

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如伤害了奴隶的眼睛,仅以这个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同等对待。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法典不仅表现了古巴比伦社会里奴隶主与奴隶根本对立的关系,而且也反映了自由民内部的公开不平等。

法典将自由民跟奴隶相对立,又把自由民分为两类:

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5、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二章 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公元前2000年前,印度土著人达罗毗茶人创造了远古印度文化。

有哈拉巴和摩亨佐·达罗2个城邦。

公元前2000年后,印语系的雅利安人打败土著人。

公元1000年前雅利安人用暴力机构和统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吠陀罗教演变统一的波罗门教。

婆罗门教法以吠陀经、法经和法典为其表现形式,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

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律藏:

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2、经藏:

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3、论藏:

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公元前4世纪印度社会和政治发生变化,封建关系确立。

产生了新印度教,又称“新波罗门教”。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民”。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5、法典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不是由国王或其他立法机关制定)

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颁布,而是由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

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2、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3、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地位: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

尽管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有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占据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规范,继续被采用。

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第二节雅典“宪法”

一、雅典宪法确认的民主制度的演变:

1、梭伦通过“宪法”实行改革(公元前6世纪初)P37.

a.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b.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政治权利

(第一等级担任最高官职,第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c.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d.设立400人会议(前三等级的公民均可参加)和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雅典最高司法机关)

2、克里斯特尼制定“宪法”(彻底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结束了雅典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过程,进一步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公元前509年-508年)

a.取消原有部落,重新划分居民住区(划为10个选区)b.以500人会议代替400人会议,享有更多权利

c.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政权机关

3、阿菲埃尔特(公元前462年)和伯里克利时代到达顶峰。

制定“宪法”

a.通过一系列剥夺贵族权力的法案b.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伯里克利制定“宪法”(进一步促进雅典政治、法律的民主化)

a.各级公民均可当选官职b.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500人会议扩权c.陪审法院更民主d.公职津贴(使贫穷的公民也可能担任官职)

在雅典能够通过一系列民主制“宪法”,实行民主政治,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原因如下:

1、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农业落后,梭伦改革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集中,因此决定*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

2、工商业发达,较早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与氏族贵族争夺统治权的斗争,多以氏族贵族的失败或妥协而告终。

3、工商业奴隶主集团之所以强有力,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

4、奴隶数目庞大,为集中力量加强对奴隶的统治,统治集团力图缓和自由民内矛盾。

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 P40

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a.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b.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c.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2.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a.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

b.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手工业者停工放弃生产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

c.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d.民众大会虽是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却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贝壳放逐法:

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规定在民众大会上通过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目超过6000。

则被放逐国外10年。

不法申诉制度:

在阿菲埃尔特执政期间采用的,凡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均可向有关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势力的干扰。

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一、罗马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

此外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的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释。

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利。

立法方面,除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外,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可宣告为无效,遇有紧急情况能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

帝国后期,由于君主制公开确立,立法权被视为皇帝个人的神圣权利,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其形式较多,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

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二、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首创。

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

是指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成文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主要包括各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

广义除包括上述几种外,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

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

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

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

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一、人法制度

(一)权利主体:

1、自然人(自然人:

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自>市>家。

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

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

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

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罗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2、法人:

无完整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

社团、财团。

B.婚姻家庭制度:

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1、物权:

在罗马有五种:

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2、继承:

3、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

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方面,采用

1、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诉讼形式

2、程式诉讼-----〔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义的色彩,又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其审理仍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

P60(作为论述考过)

1、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国家机关实现权力。

2、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

它主要凭借法学家的研究、著述和罗马长官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3、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体系。

如德、法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先后制定了民法典。

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4、综上所述,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一、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灭亡止于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三个发展阶段。

早期:

公元5世纪至11世纪是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

中期:

公元12世纪至15世纪是封建制繁盛时期。

后期:

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是封建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时期。

中世纪中期西欧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元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逐渐编篡为成文法典。

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需要,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以补充法律的不足。

罗马法复兴。

3、天主教教会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篡为主要标志,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

由于罗马天主教是西欧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经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

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包括海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

二、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三、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第五章日尔曼法

第一节日尔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二、日尔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蛮族法典”中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一般历史学和法制史学对它研究得也最多。

《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歌特罗马法典》

三、日尔曼法的基本特点P72

(一)团体本位的法律

(二)属人主义的法律(三)具体的法律

(四)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五)世俗的法律

四、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对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

(二)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不同:

只有动产所有权才是绝对的。

(对不动产,占有者没有处分权,只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时期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自由农民(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和教俗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并存。

但贵族大土地所有权不断增长,最后占统治地位。

1、自由农民土地所有权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贵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形成后,经过“委身制”、“特恩权”、“采邑制”不断扩大和巩固。

3、农奴份地

(二)对产所有权

二、债权制度

包括契约和侵权行为,但在日耳曼法中侵权行为和犯罪还没有明确划分,所以放在违法行为部分去讲。

日耳曼债权法有两个明显特点:

(一)债权制度不发达

(二)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日尔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1、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

2、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

3、实行家长制。

(二)继承制度

一律实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原则。

A.从动产继承来看:

遗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则由父母继承,父母死亡由兄弟姐妹继承;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男性优于女性,后者一般只能得到前者的一半。

武器固定由男性亲属继承,嫁妆由女性亲属继承。

B.不动产继承:

自由农民份地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

农奴份地世代相传。

四、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包括犯罪和侵权行为,两者区别主要是:

1、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以及侵犯私人利益的同时又侵犯公共利益则构成犯罪。

2、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二)刑法的主要特点

1、犯罪种类由少到多2、刑罚从简单到复杂3、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

(三)侵权行为的后果

五、审判制度

(一)审判机关基本特点:

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二)日耳曼诉讼制度的两个明显的特点1、实行自诉原则2、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

公元843年查理大帝帝国的瓦解,标志着西欧法律史上实行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占主导地阶段基本结束,西欧法律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以分散的地方习惯为主的阶段。

(封建割据阶段)法兰西法律制度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特点:

1、属地主义代替属人主义2、主要实行不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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