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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附件: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四有”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特制订《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

品德行为表现、学业成绩表现、文艺体育表现、综合能力表现等四个方面。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

学业成绩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

文艺体育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文体表现及效果;

综合能力表现测评:

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科研能力和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和表现。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品德行为表现占20%;学业成绩表现占50%;文艺体育表现占15%;综合能力表现占15%。

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品德行为表现总分×20%+学业成绩表现总分×50%+文艺体育表现总分×15%+综合能力表现总分×15%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实行每学期初评、学年总评(总评成绩为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分),初评时间为次学期教学周的第1—4周,总评时间为次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周的第5—8周。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教学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严肃查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国家任务生,非国家任务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一、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占60%,奖扣分占40%,计算公式为:

品德行为表现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品德行为表现基础分满分为60分,计算方法如下:

品德行为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基础原始分)×60

获得品德行为基础原始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维护民主和法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

(三)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集体主义原则,反对极端个人主义行为;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助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虚心向群众学习,校园内不参与经商活动,不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六)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按时作息,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七)注重个人修养。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讲话和气,待人有礼,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八)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

(九)关心国家大事,认真上好时事政治课;坚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

(十)遵守涉外纪律和礼仪。

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亢不卑。

以上十项,每项分值为6分,根据学生的具体现实行为表现,每项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相应得6分、5分、4分、3分、0分。

三、奖扣分满分为40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4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一)品德行为奖分的条件与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性活动、竞赛或比赛,每人次加2分,获奖者每次按国家、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等级,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活动获不同级别表彰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2、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服务(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书面通报表扬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我校的好人好事,富有正义感,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现象。

稿件被采用的,发表在国家、省、市、区(县)的刊物、网站或电台的每篇分别加20、15、10分,在学校网站、校报和其他学生刊物上发表文章(不含论文)每篇加4分(学生刊物内部采编人员需完成每学期5篇的工作任务后超出部分方可按此标准加分)。

4、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含相关活动)评比中,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按照校、院(系、部、中心)每次每项分别加8、6分;被评为先进集体的,集体成员按照校、院(系、部、中心)每次每项分别加6、4分;积极参加文化素质大讲坛和其他文化素质讲座,每人每次加2分。

5、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先进(文明)宿舍的,每位成员加4分,宿舍长另加2分。

6、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加4分/次,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8分的以8分记。

7、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事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加分意见,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加1~10分。

8、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有品德行为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书面核实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后,酌情加5~10分。

(二)品德行为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有以下违反品德行为规定尚未达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视情况扣5~10分。

(1)顶撞、辱骂老师或具有其它不礼貌、不尊重教职员工者,每次扣10分。

(2)破坏学校绿化、照明、教学和生活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每次扣5分。

(3)穿背心、拖鞋、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者,每次扣5分。

(4)乱丢果皮、杂物,在课室等公共场所抽烟、讲粗话者,每次扣5分。

(5)在用餐或其他公共活动中插队、起哄;采取各种不当途径选课,扰乱正常选课秩序,每次扣8分。

(6)在课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敲打桌椅、脸盆、水桶或其他器皿,大声喧叫、起哄或以下棋、玩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看影碟、奏乐器、放音响等方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每次扣10分。

(7)不按时作息,晚上回宿舍晚归者,每次扣5分。

(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校外人员者,每次扣8分。

(9)在宿舍内使用禁用电器,私拉电线、改装电路或故意拖欠水电费者,每次扣10分。

(10)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炮竹、砸酒瓶、高空掷物者,每次扣10分。

(11)在校园内养宠物者,每次扣5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受行政(包括党团)处分,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四个等次,分别扣15分、20分、25分、30分。

3、学生因违反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受辅导员、院系领导、学生处领导口头批评者,每次分别扣3分、5分、5分。

4、未经准假,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5、所在宿舍被评为较差(受到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的宿舍,每人每次扣4分,宿舍长加扣2分。

6、参加非法集会、示威、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每人次扣30分,策划者、组织者、煽动者加倍扣分。

7、学校开展的专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求提交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文章未提交的每人每次扣5分。

8、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事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扣1~10分。

第八条学业成绩表现测评:

一、学业成绩表现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占80%,奖扣分占20%,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表现表现总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学业成绩表现基础分满分为80分,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成绩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最高基础原始分)×80

学业成绩表现的个人基础原始分由学生学期实际取得的GPA按照以下函数转化而来:

Y=30X(0≤X<2)

Y=20X+20(2≤X≤4)

备注:

Y指最终的百分数,X指学生学期的GPA值

三、学业成绩表现奖扣分满分为20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2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有下列情况予以加分和扣分:

1、全勤者加10分(全勤的范围为课堂出勤,病事假不作全勤。

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学校大型活动的参赛者和工作人员需请公假的除外)。

2、参加与专业内容有关的学习竞赛,受到全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书面表扬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类别学习竞赛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及管理工作积极建议,被学校或者院(系、部、中心)采纳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分别加8分、5分。

4、参加计算机、英语过级考试,凡每通过一级(等次)的考试加5分。

5、考试作弊,扣20分。

6、旷课未达到处分情节的,旷课1节(含教学时间安排的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扣1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节论处。

7、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奖扣分的其他事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奖扣分意见,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加扣1~10分。

第九条文艺体育表现测评:

一、文艺体育测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占50%,奖扣分占50%,计算公式为:

文艺体育表现表现总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文艺体育表现基础分满分为50分,计算方法如下:

文艺体育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基础原始分)×50

获得文体表现基础分的条件是:

1、参加学校、院(系、部、中心)、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积极程度。

2、参加校庆、校运会和长跑的情况。

3、参加体能测试的情况。

4、参加文体社团组织的情况。

以上第1、2、3项分值为各15分,第4项分值为5分,每项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评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五个等次,第1、2、3项相应得15分、12分、9分、6分,0分;第4项相应得5分、4分、3分、2分、0分。

三、文艺体育表现奖扣分满分为50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5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一)获得文体表现奖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比赛,获得个人奖励的,按照全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级别,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类别比赛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比赛,获得集体奖励的,按照全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级别,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类别比赛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积极参加校运动队、校艺术团训练者,由运动队和艺术团指导教师出具书面证明,每次加1~2分,一学期累计加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记。

4、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事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加分意见,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加1~10分。

(二)文体表现的扣分条件及标准是:

1、对学校规定的文体活动消极对待,未经准假缺席者,每次扣2分。

2、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事项,由学生所在院(系、部、中心)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扣1~10分。

第十条综合能力表现测评

一、综合能力测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占50%,奖扣分占50%,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力表现表现总分=基础分+(奖分-扣分)

二、综合能力表现基础分满分为50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能力表现基础分=(个人基础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基础原始分)×50

获得综合能力基础分的条件是:

(一)自学能力:

能否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情况。

(二)语言表达和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观察、分析问题能力。

(三)动手能力:

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

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技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五)社会工作能力:

担任组织、社团和社会工作的情况;从事组织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宣传鼓励能力。

以上五项,每项分值为10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每项分别评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等五个等次,相应得10分、8分、6分、4分、0分。

三、综合能力表现奖扣分满分为50分,计算方法如下:

奖扣分=(个人奖扣原始分÷班内个人最高奖扣原始分)×50

奖扣原始分=奖分-扣分

(一)综合能力表现奖分的条件与标准如下:

1、担任校、院(系、部、中心)、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基本履行职责者,按下列规定加分。

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分。

(1)校级学生干部(含校团委学生委员、部长、副部长;校学生会委员、部长、副部长;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分团委(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委员;社团主要负责人;学生处和学院团委直属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加7~10分;

(2)院系学生干部(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分团委部长、副部长;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党总支(支部)学生委员;学生处和学院团委直属的学生组织部长、副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加4~7分。

(3)班级学生干部(含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加2~4分。

以上三项列出的应加分人员,需经所在组织出具加分意见并经辅导员或指导老师审批同意方可加分,一人同时担任几个职务时,按最高职务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2、参加各项基本技能比赛者(不包括专业竞赛、文艺和体育竞赛),获得个人奖励的,按照全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级别,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获得集体奖励的,按照全国、省、市、县(区)、学校、院(系、部、中心)级别,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类别比赛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参加社会实践,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递交一篇加1分,文章获一、二、三等奖,院(系)级分别加5、4、3分,校级分别加10、8、6分(同一篇以最高分计)。

此款各项加分总和不超过20分。

4、获市、省、国家级社会专业职能部门颁发的劳动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者,每项加5分、10分、15分。

5、有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或学校组织、教师、专家评定认可,或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奖励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50分。

6、学生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文章,按以下规定加分:

非学术性文章,校级2分/篇、市级3分/篇、省级5分/篇、国家级8分/篇;学术性文章,校级4分/篇、市级6分/篇、省级10分/篇、国家级15分/篇。

7、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和校级,课题组负责人加30分、25分、20分、15分,参与人每人加25分、20分、15分、10分的标准予以加分。

8、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事项,由学生所在部门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加1~10分。

(二)综合能力表现扣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提交论文和报告的,每次扣10分。

2、各类学生干部违纪受处分的,按其加分的标准视情节扣5~20分。

3、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事项,由学生所在院(系、部、中心)辅导员提出书面扣分意见,二级学院或直属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复核,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扣1~10分。

第十一条以上所有分值计数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奖励

一、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2%以内者,可申请史带一等奖学金;

二、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5%以内者,可申请史带二等奖学金;

三、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10%以内者,可申请史带三等奖学金;

四、测评结果班内排名在前30%以内者,可申请其他非奖学金个人荣誉;

第十三条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如有下列行为或表现的,分别给予相应得处罚。

一、学生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明、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考勤记录和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陷害等,除给予批评教育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成绩中扣5~20分,情节特别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测评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结果中扣5~2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当学期任何评优、评奖资格:

(一)属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者;

(二)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有不及格科目者;

(四)不参加体育测试或体育测试不合格者。

四、教师在综合测评中老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以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及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层面的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监督各二级学院与直属系部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各二级学院与直属系部层面的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院(系、部、中心)的实施细则;审查各班的测评结果;处理学生对测评的异议。

各班要成立班级层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的组织、复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程序。

(一)每学期初评实施程序。

每学期教学周第1周,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向学生发放《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由学生自己申报各项分数。

每学期教学周第2—3周,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回收《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复核《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分数,并将复核完的学生综合测评分数登记到《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初评成绩登记表》。

每学期教学周第4周,向学生公示《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初评成绩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交院(系、部、中心)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由辅导员向学生公布学期测评结果,各院(系、部、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学期总评成绩汇总备案,并于每学期第5周将《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期总评成绩登记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学生处思想教育科备案。

(二)每学年总评实施程序。

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周第5—6周,各院(系、部、中心)根据学年内两次初评结果,将总评结果登记到《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总评成绩登记表》上。

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周第7周,各院(系、部、中心)将《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总评成绩登记表》向学生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交院(系、部、中心)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通过,由辅导员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各院(系、部、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汇总备案,并每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周第8周将《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总评成绩登记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学生处思想教育科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院(系、部、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本办法规定未能详细的事项制度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须报学生处思想教育科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开始施行。

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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