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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施工起重吊装培训资料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教育培训

目前轨道交通所用起重机械

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固定式)

 

桥式、门式起重机

 

钢丝绳电动葫芦汽车吊

 

汽车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一般规定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一、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出具: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二、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起重机械装拆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起重机械的首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起重机械装拆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六、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

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七、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吊重物进行全面了解。

八、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九、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十、起重机械安装工、信号工、司机、司索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十一、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GB5082规定的起重指挥信号分三种:

手势信号、旗语信号、音响信号。

十二、在风速达到12.0m/s(6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

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风速达到9.0m/s(4级)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十三、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3种)

十四、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范围外设置警界区域,并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不得用吊车载运人员。

十五、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十六、不得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十七、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

吊索的水平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十八、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十九、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二十、作业中,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

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二十一、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起重机械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二十二、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十三、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二十四、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扎。

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绳卡间距应是6~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偏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二十五、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

钢丝绳报废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规定执行。

二十六、在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不得给正在运转的钢丝绳涂抹润滑脂。

二十七、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二十八、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二十九、起重机械报废及超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履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一、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二、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三、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按照规程启动内燃机。

四、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五、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六、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七、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八、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

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

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九、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

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一十、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一十一、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一十二、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一十三、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

一十四、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

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

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一十五、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

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

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一十六、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使用

一、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二、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6、起重臂应可靠搁置在支架上。

三、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规定启动内燃机。

应在怠速运转3~5min后进行中高速运转,并应在检查各仪表指示值,确认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液压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C时,方可开始作业。

四、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居中)。

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

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插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五、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时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应先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之后,再调整支腿。

六、起重作业前,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起升高度,并应按起重性能曲线,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长度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起吊空间。

七、起重臂顺序伸缩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下降吊钩。

当制动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起重臂分顺序伸缩和同步伸缩两种,如果伸臂中出现前、后节长度不等时或其他原因制动器发生停顿时,说明液压系统存在故障,需要排除后才能使用)

八、汽车式起重机变幅角度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各种长度的起重臂都有规定的仰角,如果仰角小与规定,对于桁架式起重臂将造成水平压力增大和变幅钢丝绳拉力增大;对于箱型伸缩式起重臂,由于其自重大,基本属于悬臂结构,将增加起重臂的挠度,影响起重臂的安全性能)。

九、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汽车吊液压系统通过取力器以获得内燃机的动力。

操纵杆一般设在汽车驾驶室内,因此,作业时汽车驾驶室要锁闭,以防误动操纵杆)。

一十、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一十一、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一十二、重物在空中需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一十三、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同时严禁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一十四、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一十五、起重机械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一十六、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

吊钩应使用钢丝绳挂牢;车架尾部两撑杆应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应采用螺母固定;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应插入销孔,并应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

一十七、起重机械行驶前,应检查确认各支腿收存牢固,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行驶时,发动机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内燃机水温在80~90℃时,润滑性能较好,温度过低使润滑油黏度增大,流动性能变差,如高速运转,将增加机件磨损)。

一十八、起重机械应保持中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指挥。

一十九、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站立或蹲坐,不得堆放物件。

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的安全使用

一、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门式起重机的电缆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三、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的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止人员及吊具钢丝绳与滑线意外接触。

四、轨道应平直,鱼尾扳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五、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2、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应牢固;

3、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六、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七、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

八、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九、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十、吊运路线不得从人员、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一十一、吊运重物应平稳、慢速,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

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5m距离。

不得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一十二、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保持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修理后继续使用。

一十三、作业中,人员不得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一十四、操作人员进入桥架前应切断电源。

一十五、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修复后使用。

一十六、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

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一十七、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应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一十八、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链条、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一十九、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二十、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上升,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再正式作业。

露天作业时,电动葫芦应设有防雨棚。

二十一、电动葫芦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顶。

二十二、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

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二十三、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使用。

二十四、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能正确操作电钮。

二十五、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二十六、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二十七、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

二十八、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固定式)

一、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行业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范》JGJ/T187的规定。

二、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排水通畅,并应按专项方案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三、塔式起重机应在其基础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

四、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高位塔式起重机应设置防雷装置。

五、装拆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应对所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各机构、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3、应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支撑(爬爪)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完好工况;

d、装拆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

e、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械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满足装拆作业的安全要求;

f、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g、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应符合要求;

六、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

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七、装拆人员应熟悉装拆工艺,遵守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不得自行处理。

八、装拆顺序、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应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

九、塔式起重机高强度螺栓应由专业家制造,并应有合格证明。

高强度螺栓严禁焊接。

安装高强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预紧。

一十、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应将已拆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停止作业。

一十一、塔式起重机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一十二、因损坏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时,应按照技术部门重新批准的拆卸方案执行;

一十三、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应分阶段检查验收。

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

一十四、塔式起重机升降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升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

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

b、升降应在白天进行;

c、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电缆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

固好电缆。

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d、升降作业前,应对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和试机,应在空载状态下

将液压缸活塞杆伸缩3~4次,检查无误后,再将液压缸活塞杆通过顶

升梁借助顶升套架的支撑,顶起载荷100~150mm,停10min,观察

液压缸载荷是否有下滑现象;

e、升降作业时,应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将回转机构制动。

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它方法拆卸。

不得用旋转起重臂的方法松动螺栓(销子);

f、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及时插上安全销,才能继续升降作业;

g、升降作业完毕后,应按规定扭力紧固各连接螺栓,应将液压操纵杆扳到中间位置,并应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一十五、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着建筑物的锚固点的承载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技术要求。

附着装置的布置方式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

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b、附着杆件与附着支座(锚固点),应采用销轴铰接;

c、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时,应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d、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时,各道附着装置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超过10°;

e、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并应箍紧塔身。

f、塔身顶升到规定附着间距时,应及时增设附着装置。

塔身高出附着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g、塔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附着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h、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附着装

一十六、雨天后,应检查混凝土基础不均匀的沉降。

一十七、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应定期对塔机各工作机构、所有安全装置、制动器的性能及磨损情况、钢丝绳的磨损及端头固定、液压系统、润滑系统、螺栓销轴等连接处等进行检查。

一十八、配电箱应设置在距塔机3m范围内,且明显可见;电箱中应设置带熔断式断路器及塔机电源总开关。

一十九、塔式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近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二十、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并可能相互干涉时,应制定群塔作业方案。

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二十一、起动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符合下列要求:

a、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应正常;

b、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c、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d、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e、钢丝绳磨损应在规定范围内,滑轮穿绕应正确;

f、供电电缆不得破损。

二十二、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

接通电源后,应检查并确认不得有漏电现象。

二十三、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并确认运转正常,不得有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二十四、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塔式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二十五、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不得越挡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二十六、在提升吊钩、起重小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二十七、重物就位时,应采用慢就位工作机构。

二十八、重物水平移动时,重物底部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

二十九、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1.5圈。

三十、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

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重复放松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位置。

三十一、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三十二、遇大风停止作业时,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三十三、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应切断电源。

三十四、非工作状态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回转部分应能自由旋转;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组顶部宜升到距起重臂底面2~3m处。

三十五、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障碍灯。

三十六、检修人员对高空部位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检修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三十七、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及制动器等应遮盖严密。

三十八、未附着塔式起重机及附着以上塔式起重机桁架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的检查报废

1、钢结构及其连接的检查

钢结构是由钢板、热轧型钢、薄壁型钢和钢管等构件通过焊接、铆接和螺栓、销轴等形式连接而成的能承受和传递荷载的结构形式,是起重机械的重要组成部分。

钢结构构件可承受拉力、压力、水平力、弯矩、扭矩等荷载,而组成钢结构的基本构件,是轴心受力构件,包括轴心受拉和受压应确保:

a、组成钢结构的每件基本构件应完好,不允许存在变形、破坏的现象,一旦有一根基本构件破坏,将会导致钢结构整体的实稳、倒塌等事故。

b、结构的连接应正确牢固,由于连接失效同样会造成钢结构整体的实稳、倒塌,造成事故。

c、在允许的载荷、规定的作业条件下使用。

钢结构的检查:

a、主要受力构件不允许出现明显的变形,构件的壁厚摩损或锈蚀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0%。

b、钢结构构件的焊缝不允许出现裂纹或开焊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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