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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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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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第二篇:

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第三篇:

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第四篇:

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第五篇:

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

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妇女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益:

包括妇女的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妇联履行的所有职能,都是围绕维护妇女这六个方面的权益而设定的,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

一、热点、难点问题

近几年来,在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离婚时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家庭暴力案例多。

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维权中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

究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

(1)是婚姻质量较低,夫妻双方相互调节适应能力差,缺乏应有的理性和法律意识,从而导致暴务行为的发生;

(2)一些人员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琐事或夫妻私事,致使施暴者很少受到制裁,也无(更多文章请关注:

WwW.haowOrd.COm)形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3)是在一些案例中,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也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5)对于不起诉离婚或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受害妇女要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就显得相当困难。

(三)非婚同居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居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包养情人的做出了处分规定,这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为有一定警示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家庭中,一些同居者法律意识不强,他们放任自流,由此引发非婚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增多。

(四)赡养、抚养问题。

一些无经济来源的老年妇女,因得不到妇女的赡养权或是丈夫对她的抚养权而陷入生活困难,她们居于种种原因,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反复求助于妇联,成为妇联信访工作的又一难点。

(五)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不容忽视。

涉及人身权益方面案件,虽然在信访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

除了一般人身权益保护案外,故意伤害、奸淫幼女、xx等恶性案件也有个别发生。

(六)虽然基层妇联组织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碰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

(1)问题家庭的排查难以到位。

一是家庭矛盾纠纷大多被家庭成员视为家庭隐私,不愿意向外人泄露,也不愿让外人干预。

二是日趋淡薄的邻里情使一些矛盾纠纷愈演愈烈,甚至酿成悲剧。

三是流动人群居住的不稳定因素也给问题家庭的排查带来了困难。

(2)一些矛盾纠纷的调解难以到位。

一是缺乏调解的权威性。

与司法专职调解人员相比,妇女调解员大多由基层妇联干部或妇女工作志愿者担任,无论从队伍的整体业务技能,还是群众威信来看,都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手段。

基层妇女矛盾纠纷调解员接受培训的机会少,对方针政策的领会、法律法规的知晓、调解技巧的把握以及调查方法的适应还不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工作中去,仅凭老一套说教效果已不十分明显。

三是缺乏经费支撑。

调解工作需要的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没有支出来源,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源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有关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权责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社会求助和诉讼支持;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规定家庭暴力预防性措施;建立受害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尽早推动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基金的实施。

2、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

虽然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的三条救济途径,即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向妇联等有关组织投诉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但目前我国司法救济的成本过高,令很多妇女望而却步,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细化法律法规有关操作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出台,使得法律对当事人真正的威慑力,显得尤为迫切。

(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面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落实妇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特别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要求雇员超时加班、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等严重侵害外来妇女权利的事件,要清查到底,维护外来妇女的合法权利。

2、加大对外来妇女的法律帮助与援助。

外来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她们文化水平低,收入微薄,又缺乏法律观念,在法律援助问题上容易被忽视,

因此需要进一步调动社会积极力量,参与到对外来妇女的法律援助中来,帮助外来妇女维护其权益。

不仅为外来妇女讲解《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使她们能够明了自己依法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利,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鼓励她们大胆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出困境。

3、努力提高妇女综合素质。

妇女的素质决定着她们的生存状态。

妇女收入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劳动力价值的提高,其未来发展取决于妇女的人生自我设计及其努力。

一是有计划地培训妇女的劳动技能,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二是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增设阅报栏数量、建立图书阅览室,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既方便她们及时便捷地知悉全国和国际的重要信息,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又提高妇女群众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妇联维访干部培训,努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权工作水平

1、健全维权信访干部培训制度,提高妇联干部的维权能力和水平。

根据全国妇联和省妇联加大对信访干部培训力度的要求,妇联组织要不定期加强对妇联信访干部培训,提高妇联信访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

同时要争取信访部门的支持,按照“层层抓培训,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大力加强对维权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信访岗前培训、岗位定期培训等,并不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

进一步扩大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庭暴力热线”和全国统一维权热线的试点。

2、进一步完善维权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把信访工作作为维权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把抓信访工作的实绩,列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妇联要争取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资金的投入,将信访工作经费专项单列预算,要妥善解决基层妇联维权信访专职干部的岗位津贴,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强信息报表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时修改信访报表。

完善维权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对信访信息进行认真收集、汇总分析和定期上报,研究信访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与。

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妇联要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加强与信访工作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立足于服务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抓住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确属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解决却迟迟得不到关注或解决的重大案件,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争取党政领导重视,争取信访等部门的支持,推动案件的最终办结,从而带动热点问题的解决。

第二篇:

农村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妇女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益:

包括妇女的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妇联履行的所有职能,都是围绕维护妇女这六个方面的权益而设定的,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

一、热点、难点问题

近几年来,在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离婚时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三)非婚同居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居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包养情人的做出了处分规定,这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为有一定警示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家庭中,一些同居者法律意识不强,他们放任自流,由此引发非婚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增多。

(四)赡养、抚养问题。

一些无经济来源的老年妇女,因得不到妇女的赡养权或是丈夫对她的抚养权而陷入生活困难,她们居于种种原因,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反复求助于妇联,成为妇联信访工作的又一难点。

(五)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不容忽视。

涉及人身权益方面案件,虽然在信访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

除了一般人身权益保护案外,故意伤害、奸淫幼女、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有个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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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源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有关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权责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社会求助和诉讼支持;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规定家庭暴力预防性措施;建立受害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尽早推动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基金的实施。

2、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

虽然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的三条救济途径,即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向妇联等有关组织投诉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但目前我国司法救济的成本过高,令很多妇女望而却步,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细化法律法规有关操作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出台,使得法律对当事人真正的威慑力,显得尤为迫切。

(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面

2、加大对外来妇女的法律帮助与援助。

外来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她们文化水平低,收入微薄,又缺乏法律观念,在法律援助问题上容易被忽视,因此需要进一步调动社会积极力量,参与到对外来妇女的法律援助中来,帮助外来妇女维护其权益。

不仅为外来妇女讲解《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使她们能够明了自己依法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利,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鼓励她们大胆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出困境。

3、努力提高妇女综合素质。

妇女的素质决定着她们的生存状态。

妇女收入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劳动力价值的提高,其未来发展取决于妇女的人生自我设计及其努力。

一是有计划地培训妇女的劳动技能,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二是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增设阅报栏数量、建立图书阅览室,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既方便她们及时便捷地知悉全国和国际的重要信息,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又提高妇女群众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妇联维访干部培训,努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权工作水平

1、健全维权信访干部培训制度,提高妇联干部的维权能力和水平。

根据全国妇联和省妇联加大对信访干部培训力度的要求,妇联组织要不定期加强对妇联信访干部培训,提高妇联信访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

同时要争取信访部门的支持,按照“层层抓培训,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大力加强对维权信访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信访岗前培训、岗位定期培训等,并不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

进一步扩大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庭暴力热线”和全国统一维权热线的试点。

2、进一步完善维权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把信访工作作为维权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把抓信访工作的实绩,列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信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妇联要争取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资金的投入,将信访工作经费专项单列预算,要妥善解决基层妇联维权信访专职干部的岗位津贴,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强信息报表设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时修改信访报表。

完善维权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对信访信息进行认真收集、汇总分析和定期上报,研究信访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参与。

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妇联要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加强与信访工作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立足于服务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要抓住一些具有一定典型性、确属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解决却迟迟得不到关注或解决的重大案件,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争取党政领导重视,争取信访等部门的支持,推动案件的最终办结,从而带动热点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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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联维权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妇联组织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近年来,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找准了宏观维权和微观维权、妇联职能维权和社会维权的结合点,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但是,不难看出,妇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时无保障,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整合力量,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妇联干部这个单一群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从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看,妇女权益的维护必须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变“单打”为“双打”,不断壮大维权队伍,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维权手段法制化。

需要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立由公、检、法、司以及群众团体等组成的维权联席会,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妇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特邀陪审员队伍建设,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强化宣传,优化社会环境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

在各方面、各层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女法官送法进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争创零家庭暴力社区”承诺签字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手段,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

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妇女权益的问题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光靠妇联部门的每日接待是不够的。

既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登门”,要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是“借会代言”,提升维权层次。

抓住人大、政协会议谏言献策的有利时机,牵头发动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会的优势,推动党委和政府制定或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二是“借媒体代言”,扩大维权影响。

借助媒体的辐射和教育功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在报刊上登载依法维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例。

三是“借事代言”,强化维权效果。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拐禁娼、拒毒防毒工作,如去女子监狱、女子戒毒所、女“qqq”转化~等处看望失足妇女,建立帮教小组,及时跟踪帮教,为推进改革、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1、男女平等问题。

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

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

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

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

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女性在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远远不如男子。

4、经费问题。

近年来,由于财政吃紧,造成维权经费严重缺乏,妇联维权工作的对象多数是弱势群体,尤其是这些妇女的素质低下、帮扶难度大,加之受组织性质、职能所限,以及传统观念的制约,妇联协调各部门开展维权工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5、人员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没有从事维权工作的专职、专业人员,大大的减弱了基层妇女组织的活力,进而影响到基层妇联维权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

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1、转变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

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维权工作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篇:

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联维权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妇联组织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近年来,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找准了宏观维权和微观维权、妇联职能维权和社会维权的结合点,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但是,不难看出,妇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时无保障,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整合力量,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妇联干部这个单一群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从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看,妇女权益的维护必须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变“单打”为“双打”,不断壮大维权队伍,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维权手段法制化。

需要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立由公、检、法、司以及群众团体等组成的维权联席会,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妇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特邀陪审员队伍建设,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强化宣传,优化社会环境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

在各方面、各层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女法官送法进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争创零家庭暴力社区”承诺签字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手段,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

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妇女权益的问题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光靠妇联部门的每日接待是不够的。

既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登门”,要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是“借会代言”,提升维权层次。

抓住人大、政协会议谏言献策的有利时机,牵头发动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会的优势,推动党委和政府制定或完善有关政策法规。

二是“借媒体代言”,扩大维权影响。

借助媒体的辐射和教育功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在报刊上登载依法维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例。

三是“借事代言”,强化维权效果。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拐禁娼、拒毒防毒工作,如去女子监狱、女子戒毒所、女“flg”转化学习班等处看望失足妇女,建立帮教小组,及时跟踪帮教,为推进改革、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1、男女平等问题。

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

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

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

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

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女性在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远远不如男子。

4、经费问题。

近年来,由于财政吃紧,造成维权经费严重缺乏,妇联维权工作的对象多数是弱势群体,尤其是这些妇女的素质低下、帮扶难度大,加之受组织性质、职能所限,以及传统观念的制约,妇联协调各部门开展维权工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5、人员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没有从事维权工作的专职、专业人员,大大的减弱了基层妇女组织的活力,进而影响到基层妇联维权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

要用

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1、转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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