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三违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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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三违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三违”

行为界定标准及处惩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集团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通过对我集团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

“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

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

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

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编制“三违”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集团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严重“三违”、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七大部分,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按较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二种性质界定。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

(一)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较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一般“三违”

“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三违”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1、一般“三违”处理:

一次性罚款200元,取消月度安全考核奖励。

2、较严重“三违”处理:

一次性500元,取消月度(发生当月)及季度安全考核奖励;年内发生两次的,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3、严重“三违”处理:

取消月度、季度(发生当月、当季)及年度的安全考核奖励,并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给予经济罚款、政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出现严重“三违”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对分析结果及时进行曝光,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记过等处分。

4、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不包括班组长)违章指挥(违章指挥界定范围按集团文件规定执行)按下列规定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1)一般违章指挥处理:

副总工以上矿级领导干部提交集团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其他人员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警告等处分,取消月度安全考核奖励。

(2)较严重违章指挥处理:

副总工以上矿级领导干部提交集团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其他人员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取消月度(发生当月)及季度安全考核奖励。

(3)严重违章指挥处理:

副总工以上矿级领导干部提交集团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其他人员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记大过直至撤职等处分。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独资、控股、参股)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严重“三违”(15条高压线)

1、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隐瞒瓦斯超限。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

3、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

4、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

)。

5、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

6、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系指: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压茬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

10、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系指:

1.掘进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采用前探梁等做临时支护作业;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进入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的老塘区域内作业(特殊需要进入以所编制的措施为准);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

12、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耙、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提升绞车”系指:

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

“安全设施”系指:

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带电作业”系指:

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13、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14、发现突水、瓦斯大量涌出、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听到报警指令人员不及时撤出或不按规定路线、场所避灾的。

15、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节一般规定

一、较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6、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带班矿领导、跟班管理人员。

7、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人员。

8、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9、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0、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1、不按集团、矿井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1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13、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14、新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15、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16、破坏、盗窃主要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

17、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18、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地面机动车辆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责任者。

19、矿山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组织者。

20、矿山救护队员进入灾区违规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

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系指:

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

2、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3、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矿井另有规定除外)。

4、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矿井另有规定除外)。

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6、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7、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无跟车工的责任人员。

8、人车、罐笼超员的把罐工或跟车工。

9、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

1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1、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2、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13、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14、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15、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16、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17、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

18、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19、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的值班人员。

30、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

31、“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

32、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33、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34、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35、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36、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3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3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39、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40、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

4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4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43、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44、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45、在木工房、仓库内吸烟的人员。

4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7、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

48、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49、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50、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相关管理人员未到现场的管理者。

5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5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5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

5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55、乘坐罐笼、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

56、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

57、将识别卡交由他人代考勤下井的责任人。

58、未按规定要求向矿调度室、安全信息站汇报生产安全情况的责任人。

第三节采掘专业

一、较严重“三违”

(一)顶板控制

1、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人员。

2、支护、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4、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5、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6、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初撑力低于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责任者。

8、初次放顶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责任者。

9、三、四岔门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10、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经集团验收(或委托矿验收)合格后就投入生产的指挥者。

(二)采掘机电

1、耙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

2、耙装机耙装期间,导向轮与耙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

3、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人员和司机(规程规定的除外)。

4、在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

5、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有措施规定的除外)。

(三)井巷维修

1、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2、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4、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

5、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四)灾害防治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五)其它

1、不按采掘工作面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2、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15米以上)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者。

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7、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措施规定,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

二、一般“三违”

(一)顶板控制

1、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2、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

3、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

4、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5、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6、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7、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

9、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责任者。

10、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铰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铰接梁连续2处未铰接、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工。

11、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

12、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3、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任者。

14、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2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碰倒、损坏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

15、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支护工。

16、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

18、采煤工作面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

19、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

20、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21、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

22、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

23、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班组长及操作者。

24、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度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

25、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2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27、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28、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29、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

30、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31、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2、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敛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

33、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34、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35、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二)采掘机电

1、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2、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3、未在安全地点检修电钻的检修工。

4、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者。

5、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现场机电负责人。

6、机采(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7、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8、采煤机运行期间,远离操作点3米之外的司机。

9、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

1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

11、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人。

12、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米(综采面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操作者。

13、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14、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5、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16、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7、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18、正对刮板输送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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