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发【2013】55号河北省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定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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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参加,通过后获得相应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北保监局是河北省辖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
河北保监局授权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秦皇岛、承德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北保监局委托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协助承办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协会可设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考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河北保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
(二)管理考试题库;
(三)验收新建或改建考场;
(四)监督、巡视考务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处理严重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五)审查、备案考试中心工作人员;
(六)授权并监督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工作;
(七)拨付考试费用,监督使用情况;
(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考试情况,公告考试事宜;
(九)调整或变更考试协助承办单位。
第七条省协会负责石家庄市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市协会负责当地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
协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符合《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附件1)的考场;
(二)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河北保监局有关制度;
(三)负责所在地考试中心的人员管理、考试组织及其他考务工作;
(四)测试和维护考试系统,管理考试数据和资料档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考试保密工作;
(六)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重大事件、突发事件;
(七)协助承办河北保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协会除履行第七条所述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协会考务工作;
(二)对各协会每场考试进行实时录像并备份保管;
(三)维护监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发生问题及时报告;
(四)打印发放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管理和维护河北省考试电子数据;
(六)督促、接收市协会报送考试安排;
(七)统一收取考试报名费,集中汇缴财政部专户;
(八)经河北保监局授权,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协会承办考试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条考试中心应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信息应填入《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报经河北保监局同意后上岗。
工作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应报告河北保监局。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考试中心不得录用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的直系亲属;
(二)监考人员与集体报名机构考试带队人、考试人
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监考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报名资格和材料申报
第十二条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龄在45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农民;
(二)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构应在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设有农村营销服务网点。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名后,到当地协会现场办理条件审核、报名费缴纳、考试资格确认等手续。
报考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4、5);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
集体报名参加考试的,由所在机构统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证明》(附件6)。
报名资料、报名费应在考试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一起交至当地协会。
集体报名机构应为每场考试指定专人带队,全程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由各保险机构统一组织集体报名,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7);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
(五)《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名单》(附件8);
(六)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许可证复印件;
(七)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委托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意向书原件。
各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负责审核报名资料,将审核合格具备报考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的全部信息资料录入“考试信息系统”,选择“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根据当地电子化考试中心的报名情况组织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专场考试。
第十六条参加考试者须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
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年的转业军官证、当年的复员军人证、护照、台湾地区赴大陆通行证。
第十七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全国通用(简称“A证”)和地方使用(简称“B证”)两种。
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考试合格取得证书为A证,从业范围为全国;高中学历(含中专、技校)报考,考试合格取得证书为B证,从业范围为河北省辖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考试合格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从业范围为其住所(户籍)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超地域跨区域展业。
2013年7月1日之前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满之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领A证。
2013年7月1日之后取得B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可申请换领A证。
由于变更从业区域,外省的B证如果满足高中学历要求可申请换领从业范围为河北省辖区的B证。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继续使用,管理政策按照《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执行。
第十八条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附件17);
(二)资格证书原件;
(三)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
第十九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内容变更、毁损、遗失或学历提高、变更从业区域,需要申请变更、更换、补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附件19);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
(五)需要变更、更换的,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户籍证明;
(六)需要补发的,提供原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报纸原件。
第四章 考务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协会应建立报名情况登记簿,记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类型、考试安排等情况,按照“先报先考、均衡安排”的要求安排考试。
同一场次可同时安排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不同类型的考试。
原则上每场考试不能仅安排一家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考试时间:
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
00至晚上20:
00。
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市协会应填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间表》(附件9),于每周四上午11:
30前将下周考试计划报至省协会。
省协会应在每周四下午5:
30前将下周全省考试时间表电子版报河北保监局。
第二十二条协会考试中心接收报名资料、审核考试资格、收取报名费,应严格审核学历证书原件,并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考试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安排考试时间和座位号、打印准考证。
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网上查询结果。
第二十三条考生准考证遗失或准考证内容有错误的,本人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报名同版照片1张,到协会补办、变更准考证。
信息更正时,应填写《考试人员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附件10)。
第二十四条每场考试监考人员至少2人。
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人员工作守则》(附件11)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附件12)进行监考。
监考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准考证时发现问题,应按照《核对考试证件发现问题处理办法》(附件13)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
入场前,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原件提交监考人员查验并按顺序接受拍照。
考试期间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二十六条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试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试人员在答卷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不得返回考场继续答题。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协会应在考试管理系统中进行清场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试报名收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和《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保监发[2008]69号)执行。
协会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报名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汇缴专户,并设置单独账簿登记考试报名费收缴情况;妥善保存和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除考试报名费外,该收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九条省协会应于每月5日前向河北保监局报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14)、《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过人员清单》(附件15)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清单》(附件16),每半年(7月10日前、下一年度1月10前)报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综合情况分析报告和考试工作总结。
除附件15、16仅需报送电子版外,其余报告、报表均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
第五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考试档案资料内容及保管期限:
(一)考试报名资料。
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二)资格证书到期换发资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汇总表》(附件18)。
保管期限不少于1年。
(三)资格证书补发、变更资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汇总表》(附件20)。
保管期限不少于1年。
(四)考试现场录像资料。
保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五)空白资格证书出入库登记簿、资格证书打印发放登记簿等各项登记簿。
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六)档案资料销毁登记簿。
保管期限为永久。
档案资料销毁登记簿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销毁时间、销毁资料名称和数量、销毁人员、批准销毁人员、销毁方式和地点。
(七)其他档案资料。
由河北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一条协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考试档案资料。
省协会设专人管理空白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HB”印章,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作废、空白数量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协会按照市协会上传的考试数据,查询成绩并打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河北保监局派专人常驻省协会,监督空白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已制成但无人认领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协会保管。
第三十五条协会销毁考试档案资料前,应报经河北保监局同意。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考试组织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保密制度,更改系统考试时间或泄露试题;
(二)违反考试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姑息纵容考试作弊,协助考试人员作弊;
(四)伪造、擅自更改考试成绩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未及时上报或擅自处理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六)自行设定或变更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七)擅自销毁考试档案资料;
(八)其他可能产生严重结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协会对考生报名资料审查不严、考试资料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账簿设置不符合要求、会计资料保存不完整、考试费上划不及时、考场建设达不到本办法要求标准的,河北保监局责令停止组织考试、限期整改,整改后经河北保监局同意,方可恢复组织考试。
停考期间,该地考试工作由河北保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河北保监局责令取消该机构报名资格、限期整改,整改后经河北保监局同意,方可恢复其集体报名资格。
第三十九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条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通过考试系统给予警告批评,2次警告无效,按作弊处理。
(一)携带寻呼机、手机、收录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置于指定位置;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三)其它作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考试作弊人员,监考人员立即终止其考试,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含人证、物证、影像资料等),并由作弊人员对作弊事实当场签字确认;作弊人员拒绝签字或已离开考场无法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做出情况说明并由所有监考人员签字。
无法取得作弊人员签字确认材料的,应当采集可证实作弊行为的证人证词及物证等证据。
市协会应填写《河北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登记表》(附件21),连同作弊人员签字确认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于考试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至省协会,省协会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河北保监局。
第四十二条参加考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河北保监局依法撤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河北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存在舞弊行为的,除按《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停止该公司一定期限的组织报名资格。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河北保监局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出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责令整改、停考整顿、取消协助承办考试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河北保监局责成当地协会予以警告、记大过或辞退;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协会秘书长,责成当地协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予以警告、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表格可到协会领取,也可到省协会网站
第四十八条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为:
。
第四十九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参考用书为中国保监会指定书目,任何人不得强制考试人员购买或搭售参考用书。
第五十条唐山保监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经河北保监局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河北保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新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保监发[2012]13号)、《关于开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监发〔200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
2、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情况表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6、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证明
7、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8、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名单
9、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间表
10、考试人员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
11、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12、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13、核对考试证件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14、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综合情况统计表
15、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过人员清单
16、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清单
17、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18、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汇总表
19、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
20、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汇总表
21、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登记表
22、计算机技术人员工作守则
23、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操作须知
24、考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1: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
一、各协会考试中心在考场外设置醒目的考场引导牌和指示牌,标明考场所在位置,方便考试人员到达考场。
二、配备正常运转的考试用机。
考试机放置要做到显示器之间隔离、参加考试人员之间隔离。
三、配备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不得低于电考中心全部考试用机完成整场考试的用电量。
四、单独设立报名用机并通过网络与省协会考试中心数据服务器实时连接。
五、通过考试服务器统一设定考试时间为北京时间,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六、安装使用考前考试人员影像采集设备。
七、安装使用电子摄像远程监控系统。
远程监控系统应安装VPN防火墙,摄像范围为考场全部空间,以企业用户身份申请中国联通宽带,达到上行1M以上带宽。
附件2: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情况表
机构名称(公章):
报送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贴照片处
(近一个月内的彩色照片)
政治面貌
学历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拟从事
岗位
学习经历
时间
学校名称
是否在职
工作经历
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受奖惩
情况
个人声明
上述情况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件3: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编号:
□□□□——□□□□□□(年次)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照片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历
毕业学校
通讯地址
报名方式
个人
集体(注明拟属保险机构)
联系电话
邮编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
本人同意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有
关
事
项
声
明
本人声明无以下情形: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考点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2、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3、报名表须本人亲笔签字。
附件4: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历
毕业学校
通讯地址
报名方式
个人
集体(注明拟属保险机构)
联系电话
邮编
本人同意将考试报名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信息披露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
本人同意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信息披露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项说明
本人声明无以下情形: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考点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2、报名表须本人亲笔签字。
附件5:
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