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最新解读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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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最新解读大全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最新解读大全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涉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概念界定、互联网平台在反垄断领域执法的重点问题,例如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的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的方式方法及考虑因素,以及“相关市场界定”在不同类别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同时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涉及的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协同行为的认定,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行为的分类及具体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涉及平台经济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主动调查以及考量因素、救济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对行政机关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综上,征求意见稿内容丰富,规定细致,应当引起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充分关注和重视。
一、相关概念
概念
界定
平台
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平台经济
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平台经营者
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
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轴辐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
价格
本指南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费用
二、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一般原则
分类
界定方法
考虑因素
其他
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
相关商品市场
需求替代分析
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还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决定将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关联市场。
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应考虑供给替代分析
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跨界竞争等因素
相关地域市场
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
综合评估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线上线下融合等因素
根据平台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