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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11--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4--2008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划分:

土石方工程按一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按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人工或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施工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材料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本定额第十九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6.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考虑,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7.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8.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人工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的数量。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9.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

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

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

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10.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11.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2.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本省工程实际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5.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基础费用,发生时,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九、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工程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按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

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一、建筑物的地下室、以及外围采光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库房、暗室等,可以其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按每平方米20元(其中二类人工工日)计算洞库照明费。

十二、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三、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底高度。

外檐沟檐高算至檐口底高度,内檐沟檐高算至与檐沟相连的屋面板板底高度,平屋面檐高算至屋面板板底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十四、本定额结合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的推广,根据现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发布),新增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三种浙江省主导推广的工业化建筑结构类型的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定额,其定义如下: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等。

钢结构:

包括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结构,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包括钢框架、钢支撑框架或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组成的框架-核心筒(剪力墙)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钢管混凝土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组成的筒中筒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构件,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

十五、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六、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七、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八、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各章有规定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

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九、凡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二十、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型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以下且结构净高在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以下且结构净高在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与回填、基础排水等。

二、土壤分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岩石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其具体分类详见附表“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

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三、干土、湿土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

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或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四、本章定额挖、运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含水率<25%)。

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均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有垫层的按垫层,无垫层的按基础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六、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上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七、挖桩承台土方时,人工开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

八、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挖土方,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九、土石方、淤泥、流砂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人工土方:

1.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

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计算。

2.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

十一、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方定额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后遗留厚度在30cm以内的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所需的人工,不再另行计算。

遇地下室底板等下翻构件部位的开挖,下翻部分为沟槽、基坑时,套用机械挖槽坑相应定额乘以系数;如下翻部分采用人工开挖时,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定额。

2.汽车(包括人力车)的负载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

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坡度(%)

5~10

≤15

≤20

≤25

系数

3.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30cm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4.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土深度6m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挖土深度6m以上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

5.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铺设垫板所增加的材料使用费按每100m3增加14元计算。

6.挖掘机挖含石子的黏质砂土按一、二类土定额计算,挖砂石按三类土定额计算,挖极软岩按四类土定额计算;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或土方集中堆放发生二次翻挖的,按一、二类土乘以系数。

7.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加的人工和机械。

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机械运湿土定额不乘以系数;如含水率超过40%时,另行处理。

十二、石方:

1.同一石方,如其中一种类别岩石的最厚一层大于设计横断面的75%时,按最厚一层岩石类别计算。

2.基槽坑开挖深度以5m为准,深度超过5m,定额乘以系数,工程量包括5m以内部分。

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机械凿眼编制的,如用人工凿眼,费用仍按定额计算。

4.爆破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

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计算。

5.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爆破编制的,如使用其他炸药或其他引爆方法费用按实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积水除外)计算的,如带水爆破,所需增加的材料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7.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以及申请爆破的手续费、安全保证费等,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8.石方爆破,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150m²时,按爆破沟槽、坑开挖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9.石方爆破现场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所需增加的临时管道材料及机械安拆费用应另行计算,但发生的风量损失不另计算。

10.液压锤破碎槽坑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1.填石碴定额适用于现场开挖岩石的利用回填。

十三、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自流深井排水的安装拆除以每座井计算,使用以每座井.天计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喷射井点管距确定。

3.湿土排水定额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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