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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

2.2重大事件

2.3较大事件

2.4一般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3.4工作机制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监测

4.2报告

4.3评估

4.4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2分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5.4响应调整和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抚恤

6.3责任追究

6.4征用补偿

6.5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经费和物资保障

7.4通信与交通保障

7.5法律保障

7.6督导考核

8附则

8.1预案的制定

8.2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全县人民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依照《县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预防为主。

各级政府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依法管理,科学防制。

县政府积极推动构建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联防联控,社会参与。

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科学有序防控。

2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县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2.1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县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泄露的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3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腺鼠疫在1个镇(街、联盟)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

(2)霍乱在全县范围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且有扩散趋势。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性的重大事件。

2.2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腺鼠疫在1个镇(街、联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9例及以下。

(2)霍乱在1个镇(街、联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镇(街、联盟)。

(3)1周内在1个镇(街、联盟),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1个镇(街、联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1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霍乱在1个镇(街、联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3.1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应成立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县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启动

应急响应的,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3.1.2县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各类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市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市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其他设区县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镇(街、联盟)应急指挥部

镇(街、联盟)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日常管理机构

3.2.1工作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2.2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1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事件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4.2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地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各区县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4.3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研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4.4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运用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采用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3.4.5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加强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和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4.6“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4.7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医共体牵头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监测

4.1.1立足常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

4.1.2立足四早,保障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卫生健康局及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等单位完善对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4.1.3立足实践,动态调整监测方式和策略。

创新监测手段和策略,提升监测效率和绩效,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4.2报告

4.2.1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事件的报告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镇(街、联盟)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评估

4.3.1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预警

4.4.1县卫生健康局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以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

县级预警指标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4.3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

同时,向县政府报告。

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1.1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上级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省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2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上级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省市政府启动

级应急响应或省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

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5.1.3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镇(街、联盟)启动应急响应。

5.1.4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社会发布实施或要求相关镇(街、联盟)启动应急响应。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应急响应

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县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根据事件性质,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及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

(1)县政府应急响应。

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组建综合协调组、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市场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镇(街、联盟)政府应急响应。

各镇(街、联盟)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Ⅱ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

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组建综合协调组、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市场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镇(街、联盟)政府应急响应。

各镇(街、联盟)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

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下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县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相关镇(街、联盟)政府应急响应。

相关镇(街、联盟)政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Ⅳ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2)相关镇(街、联盟)政府应急响应。

相关镇(街、联盟)政府在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联盟)启动区域内应急响应措施参照以上内容。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事件发生地的镇(街、联盟)政府应酌情提高本地应急响应等级,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或控制事件影响。

5.3响应措施

5.3.1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组织,建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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