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新打印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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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新打印资料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2,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5,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6,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四、职业病预防
1,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5,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7,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六作业场所管理
1,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2,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6,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7,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8,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3,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针对我公司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坍塌、起重伤害、其他伤害等,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预防措施
(一)土方工程
1、土方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处理,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
2、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1.5米时,一定要根据土质和开挖深度按规定进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如果既未放坡,也不加可靠支撑,不得施工。
3、坑(槽)、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
1米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宜超过1.5米,危险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4、挖土方不得在石头的边坡下或巾近未加固的危险楼房基底下进行。
操作时应随时注意上土壤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应及时放坡或加固。
5、工人上下深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附梯,避免上下时发生坠落。
6、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坑(槽)、沟边沿处,必须设两道1.2米高牢固的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并在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任何人严禁在深坑(槽)、悬崖、陡坡下右休息。
7.在雨季挖土方时,必须排水畅通,并应特别注意边坡的稳定。
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8、夜间挖土方时,应尽量安排在地形平坦、施工干扰较少和运输道路畅通的地段,施工声地应有足够的照明。
9、人工挖空心思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前,必须制订防人坠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10、机械开挖后边坡一般较陡,应用人工加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其他作业。
11、土方施工中施工人员要经常注意边坡是否有裂缝、滑坡现象,一旦发现,应该立即停止,待处理和加固后才能进行施工。
(二)脚手架
1、要有足够的牢固性和稳定性,保证在施工其间对所规定的荷载或在气候条件的影响下不变形、不摇晃、不倾斜,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要有足够的面积满足堆料、运输、操作和行走的要求。
3、构造要简单,搭设、拆除和搬运要方便,使用要安全,并能满足多次周转使用。
4、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量材施用,尽量节约用料。
(三)高处作业
1、临边作业
(1)防护栏杆上杆离地(作业层)的高度规定1~1.2m,这是考虑到人体重心的位置而定的。
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这样可较稳妥地防止作业人员在作业面的边沿失足坠落.坡屋顶坡度大于25°时,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5m,并加挂密目安全网.除了经过设计计算外,立柱间距大于2m的,中间必须加立柱,以免防护栏杆的横杆受力后挠曲过甚,产生险情,造成坠落事故.
(2)栏杆柱与地面或楼面的固定可根据具体情况以不同方式加以处理.基坑等地面上坑口的边沿用钢管作栏杆柱时,为避免土质松动,可将钢管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但是如基坑周边系采用板桩围护,则钢管栏杆柱就可以打在板桩的外侧.
(3)栏杆的结构及横杆与栏杆柱的连接,其整体结构应该使防护栏杆在其上杆的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体碰撞等可能时,还要加大横杆的截面或加密柱的距离,以提高其强度和刚度.
(4)防护栏杆要自上而下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加扎严密固定的挡脚或挡脚板.挡脚笆高度应不低于40cm,挡脚步板高度不低于18㎝.挡脚笆与挡脚板面上如有孔眼,应不大于25㎜.接料平台两侧的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密目安全立网或满扎挡板式的挡笆.
(5)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或其他人流动场所,除设置必要的防护栏杆外,还要满挂密目安全网或以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全封闭防护.
2、洞口作业
(1)各种板与墙的孔口和洞口,必须视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各种预留洞口、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上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等处,均应设置稳固的盖板,防止人、物坠落的小孔眼的钢丝网等到覆盖。
(3)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平网。
(4)没安装踏步的楼梯口应像预留洞口一样覆盖。
安装踏步后,楼梯边应设防护栏杆,或者用正式工程的楼梯扶手代替临时防护栏杆。
(5)各道通道口、上料口的上方,必须设置防护棚,其尺寸大小及强度要求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达到使在下面通行或工作的人员不受任何落物的伤害。
(6)施工现场大的坑槽陡坡等处,除需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悬空作业
(1)吊装构件安全防护
1)钢结构构件应尽可能地安排在地面组装,当构件吊装就位后,其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仍要在高处作业,需要搭设相应的安全设施。
2)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必须站在平台上操作。
(2)混凝土浇筑时的安全防护
1)浇筑离地面高度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等,需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件上操作。
2)特殊情况下进行浇筑,如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防护。
4、交叉作业
1)支模、砌墙、粉刷等各工种,在交叉作业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不符合此条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拆除脚手架与模板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3)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应不小于1M。
堆放高度不得操作1M。
楼梯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拆下物件。
4)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四)模板工程
1)冬期施工时,对于操作地点和人行通道的冰、霜、雪在施工作业前应清扫干净。
2)雨季施工时,高层施工结构的模板作业,要安装避雷设施。
3)夜间施工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其距作业面高度不低于3m.电源线路应绝缘良好,不得直接固定在钢模板上。
(五)临时用电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叫底人的签字手续。
3、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可靠连接.
4、每一单相照明回路、每一台移动电动工具或每三台固定式电气设备应分别装设漏电开关,并严格执行一机一闸制。
5、手持式移动照明应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潮湿场所所用使用12V电压。
6、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负荷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7、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吊篮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定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8、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不应低于3m,开关、灯头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零线、地线,室外应采用防水灯头、防雨灯罩,灯位线不超过2米。
除安全电压配线外禁止使用花线。
9、一切开关、熔断器、插座均应装设在配电箱内,配电箱在室外安装要有防雨装置,箱门要加锁。
10、架空线路绝缘良好,截面应符合要求,但不得小于10mm2,架空线路应距地面4米以上,跨马路时应在6米以上,并用瓷瓶固定在水泥杆、木杆或墙柱上。
11、需要在地面铺设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电缆并设电缆沟或硬质套管保护,严禁软线随意托地。
12、其他用电规范按(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13、(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将电源进线、用电负荷、导线负荷、导线选择、电器规格等绘制成平面图和布接线走向系统图,并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4、(大型工程)电气设备和配电安装维修、送(停)电等工作应由专职并经过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的电工进行操作,并做好各项电气测试工作(含防雷接地电阻的测定),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部门缉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同时建立专职电工值班制度和电气设备(线路)定期测试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二、监控措施
1、安全员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安全员必须严格按规章办事,每日对项目工程的高空作业、用电、防火等环节进行安全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设备安装完成后,安全员必须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安全员要不定期地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5、进行明火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监督指导工作。
6、项目部每月对安全工作的抽查不少于一次。
7、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本月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对于没有做好的视情况作出处罚。
三、应急预案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项目部的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法及程序、以明确各类事故在发生后所应及时采取的对策及措施,控制和缓减事故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2、职责
(1)项目副经理负责制定工伤应急救援预案。
(2)相关人员配合应急预案实施。
3、程序概要
(1)确定应急事故的类型
1)确定应急事故的原则为:
a、异常运行条件下,可能会产生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及环境影响;
b、紧急情况下,可能导致产生较大范围的人员生命及环境影响。
2)项目生活活动可能涉及的潜在事故或紧急状况,主要有以下类型:
a、由于管理及违章引起的安全事故;
b、由于偶然、突发、意外引起的安全事故;
c、不可抗拒的引起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d、潜在的火灾事故;
e、由于施工引起的各类管线事故。
(2)应急救援预案及措施
1)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应急措施及职责
b、首先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保护现场;
c、根据受伤部位送专科医院,火灾立即报告消防,水灾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d、根据灾情制定组织人员疏散预案。
2)应急措施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可定期不定期演习预案,定期检查施工设施、机具及消防器材。
3)事故发生后或演习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修订。
4、预案
根据当地医院实际情况编制,可参照下表制作:
医疗专长医院名称地址电话
骨科
断肢再植
伤科
手外科
脑外科
心内外科
烧伤外科
电击抢救
CO中毒急救
眼科
其他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经理部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三、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人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空作业。
五、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奸,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软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用绳子牢系在坚固的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六、检查所有高空作业人员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七、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工作服口袋不准装工具、零件。
八、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九、严禁坐在高空中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十、雨天和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雪均应及时清除。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组织、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