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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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根基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观点

1、法的观点

法作为一种特别的社会标准,是人类社会展开的产物。

但古今中外对于法的观点理解

其实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拟订或认同,以权益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迫力保证

实行的社会行为标准及其相应的标准性文件等的总称。

【注意】法并不是是社会认同。

2、法律的观点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订颁

布的标准性文件;广义的法律那么指法的整体,即国家拟订或认同,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

的各样行为标准的总和。

〔二〕法的实质与特色

1、法的实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表达为法,法只好是统治阶级意志

的表达。

法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

简单相加。

2、法的特色

法作为一种特别的行为规那么和社会标准,不单拥有行为规那么、社会标准的一般共性,还拥有自己的特色:

(1〕法是经过国家拟订或认同才得以形成的标准——国家意志性。

①法需要经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

立。

②并不是国家公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依靠国家强迫力的保证而获取广泛遵行的效劳——国家强迫性。

①法的强迫性是由国家供给和保证的,因此与一般社会标准的强迫性不一样。

②国家强迫力是以国家的强迫机构〔如警察、法庭、牢狱〕为后援,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纪者采纳国家强迫举措。

(3〕法是确立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的行为标准——利得性。

法是调理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标准,拥有能为一般人供给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归纳性〕。

〔4〕法是明确而广泛合用的标准——标准性。

法拥有明确的内容,能令人们预知自己或别人必定行为的法律结果〔法的可展望性〕。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观点

法律关系是法律标准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益与义务关系,详细内容包含:

 

〔二〕法律关系的因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的,缺乏此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以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益和担当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方:

权益主体和义务主体。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起码要有两个主体。

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益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含: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所谓自然人,是指拥有

生命的个体的人。

既包含中国公民,也包含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根本主体之一,是指拥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含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①权益能力。

是指必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必定的权益和承

担必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或许说,权益能力就是一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

格。

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公民权益能力依不一样标准能够进行不一样的分类。

法人权益能力的范围那么由法人建立的

主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建即刻产生,至法人停止时消灭。

②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经过自己的行为实质获得权益和执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益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一样于其权

利能力,拥有行为能力一定第一拥有权益能力,但拥有权益能力其实不用然拥有行为能力。

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一看可否定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结果;二看可否控制自己的行

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国将公民行为能力区分为三类:

一是完整行为能力人,是指抵达法定年纪、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整责任的

自然人〔公民〕。

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能够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务收入为主要生活根源的,视为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遇到必定的限制,只有局部行为能力的公民。

民法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完整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三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完整不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履行权益、执行义务的公民。

在民

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整不可以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在刑

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和担当的义务。

法律权益: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益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

自主决定作出或许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别人作出或许不作出某种行为〔恳求权〕

和一旦被入侵,有权恳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获取法律保护权〕。

依法享有权益的主体称为权益主体或权益人。

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接受继承,也能够放弃继承。

法律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一定作出某种行为或许不得作出

某种行为的负担或拘束。

依法担当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

义务主体能够踊跃的

作为方式去执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也能够悲观的不作为方式去执行义务,如不得毁

坏公共财物,不得损害别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权益和义务:

权益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益,也没有无权益的义务。

在大部分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益,又担当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益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权益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地位同样、权益与义务的内容平等或不平等。

权益和义务的保护:

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客体的观点。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般以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含物、非物质财产和行为三大类:

①物——能够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丛林;也能够是人造物,如建筑、机

器、各样产品等;还能够是财产物件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钱币及有价证券。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注意以下几点: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可以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含自己〕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加有偿法的经济法律活

动,不得转让或买卖,如禁止禁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②权益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纪或许伤风败俗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品,如卖淫、自杀、自残行

为就属违纪或法律不倡导的行为;③对人身履行权益时一定依法进行,不得高出法律受权的界线,禁止对别人人身非法强行履行权益。

若有监护权的父亲母亲不得凌虐未成年儿女的人身。

②非物质财产〔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产〕——包含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知识产品:

包含著作、发现、创建、设计等,知识产品自己没有实物形态,但往常有

物质载体,如书本、图册、录像、录音等。

道德产品:

包含荣誉称呼、奖励表彰等。

③行为〔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全部行为,而是指法律关

系的主体为抵达必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踊跃行为〕或不作为〔悲观行为〕,是人的存心识

的活动。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达成必定工作的行为和供给必定劳务的行为等。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标准所确立的,能够产生法律结果,即能够直接惹起法律关系

发生、更改或许消灭的状况。

往常依照能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能够区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惹起法律关系发生、更改和消

灭的法定状况或许现象。

2、种类:

依据事件的因由能够分为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由自然现象惹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丛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

素造成的自然灾祸。

由社会现象惹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迸发战争、重要政策的改变等。

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拥有不可以抗力的特色。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惹起法律结果,即惹起法律关系

发生、更改和消灭的人们存心识的活动。

它是惹起法律关系发生、更改和消灭的最广泛的法

律事实。

2、分类:

①依照能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与违纪行为。

②依照行为表现形式分为踊跃行为〔作为〕与悲观行为〔不作为〕。

③依照能否经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④依照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⑤依照能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⑥依照主体实质参加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详细的表现形态。

法的形式的种类,主假如依照创制法的国家机

关不一样、创制方式不一样而进行区分的。

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1〕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例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根本权益和义务,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劳,

也拥有最为严格的拟订和改正程序。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必定立法程序拟订宣布的标准性文件。

1〕法律往惯例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天性的社会关系或根本

问题。

法律效劳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拟订其余标准性文件的依照。

2〕法律主要分为:

①根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订和改正。

如:

?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等。

②根本法律之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订和改正。

如: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

(3〕行政法例。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行宪法和法律拟订、公布的标准

性文件,往常冠以条例、方法、规定等名称。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例、规章,是一种重要的且数目很大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行政地区的详细状况和实质需要,在

不一样宪法、法律、行政法例相反抗的前提下,能够拟订地方性法例。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色,拟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③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赞同后奏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赞同后奏效。

④地方性法例的效劳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订的特别行政区根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拟订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标准性法律文件。

〔6〕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赞同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拟订、公布的规

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例、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拟订、公布的标准性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拥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

构公布的拥有行政职能的标准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例,不得与它们相反抗。

2〕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拟订地方性法例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例和地方性

法例拟订的标准性文件。

(7〕国际合约。

国际合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围,但我国签署和参加的国际合约对于我国

的国家机关、社会集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拘束力。

2、合用法的效劳原那么。

(1〕不一样形式的标准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劳等级和位阶区分的,在合用时有不一样的效劳。

居于效劳等级上位的,称为上位法;居于效劳等级下位的,称为下位法。

上位法的效

力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矛盾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合用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包含宪法至上原那么、法律高于法例原那么、法例高于规章原那么、行政法例高于地方性法

规原那么等。

(2〕同一机关拟订的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

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合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

一致的,合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

治地方合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经济特区

法例依据受权对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合用经济特区法

规定的规定〔经济特区法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可以确立怎样合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判决。

①行政法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可以确立怎样合用时,由国务院判决。

②地方性法例、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判决;同一机关拟订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判决。

③地方性法例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可以确立怎样合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以为应当合用地方性法例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合用地方性法例的规定,以为应当合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判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判决。

依据受权拟订的法例与法律不一致,不可以确立怎样合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判决。

〔二〕法的分类

依据不一样的标准,能够对法作不一样的分类。

 

【提示】:

公法和私法也有按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状况予以区分的:

①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家与公民、国家和法人之间的权益与听从

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

②凡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五、法律部门与系统

〔一〕法律系统与法律部门的观点

1、法律部门〔部门法〕:

是指依据必定标准和原那么所划定的同类法律标准的总称。

法律部门区分的标准第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部门的区分不是绝对的,能够有不一样的标准,能够交错、重合,没有对错之分,

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2、法律系统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标准分类组合为假定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

构成的拥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一致整体。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系统

我国现行法律系统能够区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法律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

主要包含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单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1〕行政法包含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以及国家公事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标准。

(2〕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

在这类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一样样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一方面依法作出,不需

要两方同样磋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

它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亲密,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亲密。

常常在同

一个经济法中包含两种不一样性质的法律标准,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

关系的,因此拥有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解决经济纠葛,除经过诉

讼“打官司〞外,还能够经过仲裁这类非诉讼的门路。

六、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认识〕

第二节经济纠葛的解决门路

一、经济纠葛的观点与解决门路

〔一〕经济纠葛的观点

经济纠葛,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益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惹起的权益争议,

包含同样主体之间波及经济内容的纠葛和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

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波及经济内容的纠葛。

〔二〕经济纠葛的解决门路

1、在我国,解决经济纠葛的门路和方式主要有仲裁、

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合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葛的解决方式。

作为同样民事主体的当

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葛,

只好在仲裁或许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有效的

仲裁协议可清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许仲裁协议无效,

或许当事人放弃仲

裁协议的状况下,法院才能够履行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那么。

3、当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入侵其合法权益时,可采

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

经济纠葛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二、仲裁

〔一〕仲裁的观点和特色

1、仲裁的观点。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葛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葛依法定程序作出拥有约

束力的判决的活动。

2、仲裁的特色。

(1〕以两方当事人自发磋商为根基;

(2〕由两方当事人自发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判决对两方当事人都拥有拘束力。

〔二〕仲裁的合用范围

1、合用仲裁:

同样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葛和其余财产权

益纠葛。

2、不合用仲裁:

 

〔三〕仲裁的根根源那么

1、自发原那么。

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葛,应当两方自发,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

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照事实和法律,公正合理地解决纠葛的原那么。

3、独立仲裁原那么。

仲裁机关不依赖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那么。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判决为终局判决。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葛再申请仲裁或许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

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建立,能够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建立,也能够依据需要在其余设区的市建立。

——不推行地区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

关系。

——不推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构成。

仲裁委员

会的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观点。

(1〕仲裁协议是指两方当事人自发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许已经发生的经济纠葛提交仲裁机构判决的书面商定。

(2〕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许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能够增补协

议:

达不可以增补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劳。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建立,即拥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更改、排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劳。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劳有异议的,能够恳求仲裁

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许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劳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

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持续审理。

〔六〕仲裁判决

1、仲裁不推行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构成:

能够由3名仲减员或许1名仲减员构成。

〔1〕仲裁庭由3名仲减员构成的,设首席仲减员。

当事人商定由3名仲减员构成仲裁

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许各自拜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减员,第3名仲减员由当事人

共同选定或许共同拜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名仲减员是首席仲减员。

 

(2〕当事人商定由1名仲减员建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许共同拜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那么规定的限时内商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或许选定仲减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减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定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

人或许当事人、代理人的近家属;②与本案有益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余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擅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许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然进行。

(1〕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两方当事人和其余仲裁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方式。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能够依据仲裁申请书、争辩书以及其余资料作出判决。

(2〕所谓不公然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然,不一样意民众旁听,也不一样意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

当事人协议公然的,能够公然进行;但波及国家奥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够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够恳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书,也能够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后悔的,能够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判决前,能够先行调停。

当事人自发调停的,仲裁庭应当调停。

解不可以的,应当实时作出判决。

调停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停书或许依据协议的结果制作判决书。

调停书与判决书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3〕调停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劳。

在调停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实时作出判决。

【链接】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劳。

行政复议定定书一经送到,即发生法律

效劳。

6、判决应当依照多半仲减员的建议作出,少量仲减员的不一样建议能够记入笔录。

仲裁

庭不可以形成多半建议时,判决应当依照首席仲减员的建议作出。

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劳。

7、当事人应当执行判决。

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判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处地或许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

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

同样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葛提起诉讼,合用?

民事诉讼法?

解决纷争。

〔一〕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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