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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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提高测绘成果使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数据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以及《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共享使用和销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是本市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指定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作为本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具备档案管理及测绘成果保密条件。

第五条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成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汇交、保管、提供、共享使用和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七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绘生产和成果更新

第八条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九条未列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测绘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安排财政资金。

确有必要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征求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予以立项后下达年度基础测绘补充计划。

第十条凡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到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任务完成后,应汇交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测绘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强化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成果数据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对数据标准的要求。

各职能部门制定测绘数据标准后,应抄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应交由具有测绘质量检查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查验收,或报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发展状况,定期对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进行维护、监测;对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进行定期更新;鼓励采用航天、航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对地理空间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第三章测绘成果汇交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汇交副本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期限要求组织实施和申请检查验收,并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应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其他投资主体的测绘项目,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应包括:

(一)相应汇交材料目录清单。

(二)项目文档。

项目立项、实施、总结、成果阶段形成的文档材料,如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等。

(三)项目成果。

包括最终成果、重要阶段成果、重要原始成果和数据说明文件,如控制点成果表、布网图及点之记、各种图件(纸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等。

(四)利用项目资金开发的软件系统,含源代码、可执行程序、必要的支持软件、技术手册、操作手册、安装说明等。

第十四条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汇交内容主要包括:

(一)为建立、更新、维护广州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和空间定位服务系统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测制、更新1∶5000至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及相应产品;

(五)建立、更新、维护广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信息;

(六)绘制基础地理地图的数据、图件;

(七)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以及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等。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或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测绘成果目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汇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测绘成果副本。

第十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出具汇交测绘成果副本资料清单,并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对测绘成果副本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资料完整齐备的,给予登记存档;对于资料不完整齐备的,退回测绘成果汇交单位。

对成果质量引起的问题,由测绘成果汇交单位负责。

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测绘项目,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副本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由测绘成果审核单位出具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审核意见,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性。

测绘成果审核单位的确定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八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测绘成果目录,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对测绘成果资料完整的,应出具汇交凭证,收回汇交测绘成果副本资料清单。

需要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副本完整性进行审核的,其审核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核时限。

第十九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汇交凭证10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测绘成果保管

第二十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测绘成果档案保管人员,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测绘管理职能,应设立专业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接收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及时编制年度测绘成果目录集,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测绘成果目录集。

第二十四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在公众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测绘成果目录集。

对于城市建设与管理急需的测绘成果目录,应及时发布。

第二十五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成果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测绘成果提供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数据使用遵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要对其使用的测绘成果的安全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借、转让和公布测绘成果。

使用测绘成果应当按原密级管理,不得对外单位扩散。

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使用单位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书面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品种、范围和数量,报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调用手续。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提供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不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与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签订测绘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版本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共享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成果所有方和成果使用单位共同商定。

第三十条当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属于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测绘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属于其他主体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项目出资人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测绘成果数据保密和使用许可协议。

第三十一条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权威的、通用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发布、服务和使用,地理信息用户应充分应用现有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共享应用活动。

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实行“谁生产、谁更新、谁维护”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管理系统,详细记载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情况以及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销毁,按照国家、省、市保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测绘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广州市测绘成果汇交流程

    2.广州市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流程

    3.广州市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汇交凭证

    4.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5.广州市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6.广州市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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