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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国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代理人:

国籍:

联系电话:

代理人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为,土地使用年限年,非商业用地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商业用地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规划用途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2.银行按揭付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元,余款(小写)元以按揭方式支付。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元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进行支付。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逾期,出卖人在日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将已付款及利息扣除违约金后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为元于

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违反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应付首期房款和申请贷款金额万分之的违约金,若买受人延迟超过日,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电、供排水于交房之日达到使用条件。

2、在交房时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管道燃气预埋到位。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并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第22条)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应该约定标准在日完成整改,整改期间顺延交房期限,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经出卖人整改后仍未能达到合格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初始登记。

取得栋产权证后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

3.出卖人不收回房屋,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

出卖人以方式选聘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管理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生效时止,收费标准为: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收费的起始时间为通知交房之日起的下月1日开始至物业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第二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

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份,按揭银行份,公积金中心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1、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房产测量规范》、省建设厅建房[]号《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政发[]号《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规范进行面积测量计算。

3、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含:

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及公共通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外半墙。

实际进入分摊部分及面积,由市房地局测绘队依法确认,以其解释为准。

附件三:

装饰标准

公共部分

外墙:

石材、面砖、涂料,外墙内保温。

入户大堂及电梯间:

地面:

石材或地砖。

墙面:

石材、面砖或涂料。

顶棚:

吊顶、涂料。

楼梯间:

水泥砂浆地面,墙、顶888。

户内部分

内墙:

混合砂浆底。

地面:

混凝土随浆磨平。

顶棚:

钢筋混凝土顶棚。

门窗:

实木复合防盗门或钢制防盗门,1.2米宽子母门。

户内其他预留门洞,外墙铝合金玻璃为5+6+5透明中空玻璃,铝合金铝材为“”品牌。

厨房、卫生间:

墙面水泥砂浆搓毛,钢筋混凝土顶棚,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反边,填埋业主自理。

衣帽间、储藏室、卫生间前室及部分卧室间隔墙预留位置,业主自理。

入户花园、阳台:

入户花园部分888。

阳台墙砖或涂料。

设施设备

电话、电视及网络接线至户内多媒体接线箱,(电话、网络开通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另行交纳)。

供电:

独立双回路接入,中央变配电系统,电源接至户内开关箱,单相电表(机械表电力局抄表),户内电线只提供穿管,电线客户自理。

供水:

室外双取水点管网、市政压力供水、变频加压高、中、低区四段供水,供水到户内任一一个供水点,其余客户自理,IC卡表(一卡通)

燃气:

燃气管道入户

电梯:

电梯,3号栋轿厢高度为米,9号栋轿厢高度为

米。

社区智能化系统

设楼宇彩色可视对讲、电视监控、红外线防跃、电子巡更、停车管理(一卡通)、背景音乐系统。

采用综合布线多媒体箱、小区主出入口LED电子信息发布。

说明:

因货物采购或市场供应有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使用以上装饰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时,为保证能按时、按期、按质交付该房屋,出卖人有权采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代替。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推广名为)楼盘

栋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已详细阅读和签订并承诺遵守出卖人在销售过程中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于年月日签署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经友好协商,现就该合同中有关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二款“银行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所述的“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均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3日内,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银行要求交清所有资料、办妥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按照《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逾期付款额为买受人借款申请额,逾期付款期限自上述约定期限第二日起至买受人全面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之日止。

2.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提交贷款资料不完全、不及时、不真实或条件瑕疵‹包括买受人及其配偶的信用原因,如之前有贷款逾期记录、信用卡不还款记录等›)导致贷款无法发放的,自银行做出不放款决定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相关优惠)。

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3.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充按揭贷款申请文件资料或增加的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自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文件资料补充完毕,或将应增加的首付款向出卖人支付完毕。

否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若买受人延迟超过30日,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4.银行放贷后,买受人未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提前偿还买受人所欠全部贷款余额的,买受人应于10日内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应支付给出卖人房屋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且买受人为房屋投入的装修和增设的设施、设备出卖人不作任何补偿。

另外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及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受人。

如果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未解除《买卖合同》及收回该商品房的,有权直接向买受人追偿全部损失,且买受人还应另按《买卖合同》总金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二、付款

1、买卖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总金额不包括如下费用:

契税、专项维修资金、印花税、抵押登记费、工本费、公(鉴)证费、办理产权证、土地证及银行按揭贷款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各项税费。

2、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应付清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的契税、合同印花税、抵押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接之前应付清办理房屋产权、土地证等相关费用。

以上税费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政策规定的新标准收取或补交。

3、按“房政发()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将物业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维修资金帐户。

”故买受人需在《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至银行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缴存单可由出卖人或买受人在房产网或持身份证至房地局打印)。

如因买受人未缴存物业维修资金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备案的,出卖人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且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规划

1、本房地产项目系分期开发,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是指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的交付,以本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交付时间为准。

2、3号栋日照分析已经通过规划局的审批同意,但部分户型不能达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间的要求,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获知并同意接受。

四、房屋验收、交房

1、买受人应在《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时间内前往办理交房手续,并从规定的交房之日起的下月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

2、买受人未在《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时间内办理交房手续导致出卖人不能交房的,其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视为已交付。

3、由于非出卖人原因,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贷款房款、相关税费、物业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有)的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暂不发放《交付使用通知》,出卖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同时,延期交房期间房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4、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须达到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条件,如遇该商品房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修补,由出卖人按实情负责修补、保修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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