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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手册设备操作规程

第一篇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和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治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

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

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

中的职责

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检查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和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企业购设备,应当由企业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应组织设备、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

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选购的进口的设备应当备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提出索赔。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企业设备的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的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作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的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指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顶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如实上报。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确定。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的培训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

地方各级工业交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

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四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文化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检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

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起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石油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不断加强和完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设备,系指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第四条设备管理工作应当把取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从选型、购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有效,不断改善设备技术状况,提高油田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条积极采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

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的内容应包括:

(一)主要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2%。

(二)设备新度系数不低于任期前的新度系数,并逐年有所提高。

(三)设备特大、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第一章设备管理机构

第八条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全局设备管理网络。

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各二级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

各勘探、开发、生产及施工单位除明确分管领导外,还应配备主管设备的总(副总)工程师。

第九条管理局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解决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勘探、开发、生产及施工单位要相应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级单位设备管理委员会由主管设备的领导、总(副总)工程师,以及机动、计划、财务、劳资、资产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拥有200台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二级单位要成立设备管理科。

设备管理科岗位设置应主要包括:

设备管理科科长岗、副科长岗、设备计划管理岗、设备维修岗、机加工管理岗、油水润滑管理岗、设备统计分析岗、车辆管理岗、新技术运用岗、附属企业设备管理岗和专业设备管理岗。

专业设备管理岗由各单位根据配备的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三级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设备较多的三级单位应成立机动组,其他三级单位应设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设备管理处的职责

设备管理处为全局设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局设备实施全面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围绕管理局的经营方针,制定局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对设备的规划、选型、配置、使用、修理保养等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3.制定管理局设备管理的有关管理政策。

4.建立管理局设备管理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5.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修改设备管理各项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6.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审批。

8.审核重要设备更新及重大技术改造。

9.组织开展设备年审、评优、检查评比活动。

10组织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11.组织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备管理与维修中的应用。

(二)设备管理科的职责

1.负责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贯彻执行。

2.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和目标,开展设备年度目标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

3.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负责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购置和投产验收。

5.负责设备维修管理,合理制定设备修理计划,监督设备修理质量。

6.负责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

7.对设备技术状况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并组织实施。

8.组织制定内部机修厂(站)规划,协调运行机修加工生产。

9.负责设备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组织开展设备年审、整修和群众性的设备管理评比竞赛。

10.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配置和调拨工作。

11.组织推广运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备管理与维修中的运用。

12.负责各类进口设备和国产主要设备配件购置审定工作。

13.对设备实行分类划级管理,重点管好精密、大型、稀有、关键的设备。

14.建立设备台帐,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技术档案,以及设备管理的基础资料。

15.抓设备管理、维修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16.参加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及上报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设备的前期管理与调剂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交接验收等制度。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和重要设备的购置,要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列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把好选型关。

对成套装置的设备选型,要组织设备管理、使用、维护方面的人员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搞好进口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对确需进口的设备,应做到选型合理,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产使用,保证在索赔期内处理和发现问题,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进口设备必须带全安装使用、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设备制造单位应大力改进和提高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要,并做好售后服务。

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不得出厂。

设备使用单位应将设备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及时反馈给设计、制造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监督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自制设备。

分管设备的厂长必须组织人员对自制设备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严格按审定设计方案制造,设备经产品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管理局各二级单位间的设备调拨,要有设备管理处的调拨通知单,调出调入双方要按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

调出单位应保持设备的完整,不许拆换零部件,并将原机附件、专用备件,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对方。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维护

第十九条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设备年审和整修活动,并检查评比和验收。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并严格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

(一)操作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使用设备,完成定额指标,努力降低燃料、电力、配件等消耗。

2.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开展设备零件磨损分析活动。

4.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做到记录内容齐全、准确,字迹整洁。

5不断提高技术和操作水平,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懂得维护保养技术,接受专业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

(二)操作人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需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3.对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第二十二条单人使用的设备有操作者负责,多人使用的设备或机组,由机长(或组长)负责。

每一个设备操作岗位,都要有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主要设备的操作者持有经考核合格取得的设备操作证,才能操作设备。

第二十四条建立设备的点检制度或巡回检查制度。

根据不同的设备的技术性能,确定不同的日点检、巡回检查、周点检及活动设备的归场检查等项目内容,由操作者和维修工人认真检查,并填写卡片。

有二班以上作业的单位应同时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五条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实行强制性一、二保例保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的“十字”作业:

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

第二十六条根据油田的生产实际,对设备实行分类划级管理。

根据设备购置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和复杂程度将设备分为重点设备、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将设备分为一级设备(完好设备)、二级设备(带病设备)、三级设备(在修待修设备)和四级设备(待报废设备)。

 

第四章设备的用油、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设备润滑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系统,机动部门和供应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润滑业务、油品知识的技术人员、化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建立健全润滑管理制度,制定润滑管理流程图、岗位责任制和油品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设备“五定”润滑管理制度,即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期润滑制度。

第三十条建立主要生产设备润滑图表和润滑卡片。

第三十一条供应部门与机动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把各种油品质量关。

供应部门采购不同质量的油品,必须根据设备的性能特点并征得上级业务部门(局设备管理处、局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方可订货。

第三十二条对润滑,燃料油要实行“三过滤、一沉淀”,做到专罐专储、强制过滤、密闭输送。

要密闭保存润滑脂,保持储油设备及器具清洁。

不能混用不同厂家、不同质量的润滑油品。

第三十三条设备用油必须对路,代用油品的理化指标不能低于原定油品的理化指标。

要定期对各类库存油品进行分析鉴定,设备用油逐步做到定期检测、按质换油。

对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按质换油,换油率达到98%以上。

第三十四条润滑站应对油品进行净化、化验、分析、润滑档案的管理和科学润滑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建立软化水使用制度。

动力设备必须使用具有防腐性能的软化水或防冻液,软化水使用率达到94%以上。

水冷却系统不结垢,不锈蚀。

第三十六条积极推广使用经设备管理处认可的润滑油抗磨剂。

 

第五章设备的修理与备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设备修理人员必须执行检修计划,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努力提高修理质量,缩短周期,降低修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设备修理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定期监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

第三十九条设备维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直接进二级单位成本。

设备大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二级单位生产计划,由设备管理科组织实施,炳按规定上报。

重大型上报修理项目需经设备修理处审核后实施。

大修费用额由各单位按合理维修要求安排,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发生大修费用的额度。

各二级单位综合维修费用率不高于15%,最低不低于10%。

第四十条搞好设备质量检验,坚持自检、互检、专职检“三检制”。

第四十一条推行专业化修理。

设备修理厂点必须取得局内部机修加工市场准入资格证,并严格按许可的修理项目范围承揽设备修理项目。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设备修理进出厂检查制度,贯彻“四不出厂”的规定,即:

“达不到质量标准不出厂,无检验合格证不出厂,无保用期不出厂,无修理资料不出厂”。

建立完整的备修理记录,搞好修理质量回访和修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在日常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设备的精度、性能劣化程度,经过检测诊断可进行局部性修理(即项修),使设备的某一部位和总成的性能得到恢复,节省修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积极采用现代故障诊断和状态技术,逐步发展以状态维修为主的设备维修方法,节省修理费用。

第四十五条充分发挥内部机修厂点的能力,严格控制设备外委修理。

设备修理、改造必须优先选用取得局内部机修加工市场准入资格证厂家的,确需选用无局内部机修加工市场准入资格证厂家的,送修前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设备的备件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备件采购和生产,合理储备备件,以保证设备维修需要和正常运行。

(一)二级单位设备备件由设备管理科协同各使用单位提出年、季、月度备件计划,交供应部门采购、管理。

双方应加强协作,既要满足生产,又要避免造成库存积压。

(二)对进口设备所需的备件,各单位应本着立足国内、自力更生、修旧利废的原则,搞好旧件的修复利用,改换代用。

对确需进口的备件,由设备管理科提出备件引进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按规定渠道进口。

(三)掌握备件消耗情况,制定设备的主要备件消耗定额,为合理储备备件奠定基础。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有计划地加快对老旧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根据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目标,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上报设备管理处,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对设备进行更新和改造,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设备的更新要以技术上先进、生产上高效、经济上合理,并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维修性为原则;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设备的技术状况,充分利用设备大修理的有利时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按规定要求提取设备折旧资金,并充分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重大设备的技术改造与更新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设备改造竣工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由资产、财务部门办理增值。

第五十条设备的更新主要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确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限期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磨损严重,修理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磨损虽不严重,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太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三)经大修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大修费用超过原值60%的。

(四)耗能超过原机标准2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一条对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认其符合设备更新报废条件,填写报废设备申请单,经设备管理科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局有关部门审批。

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技术鉴定工作。

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再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折旧已提满的。

(二)属技术淘汰的,无合理配件来源,不适应生产需要的。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破坏、无改、代和利用价值的。

(四)品种杂、数量少、未定型、未过关的试验品,管、用、修困难且必需的。

(五)性能差、质量低、技术落后、消耗高,不适应生产需要的。

第五十三条对未正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不准拆件,保持其完整。

设备资产报废后,应立即回收残体,按指定地点上交。

第五十四条设备的封存与启用

对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和产品方向改变造成长期停用的设备,应做好封存保管工作。

(一)封存条件

1.闲置3个月以上的各种机械动力设备等均可申请封存。

2.封存设备由各单位提出封存申请报告,上报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科汇总上报设备管理处、资产处批准。

(二)封存的管理

1.凡已封存的设备,由设备管理科早册登记,做到账物、存放地点、封存日期清楚。

2.设备封存前必须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使其性能完好、零部件齐全,做到防尘、防潮、防腐,并安排专人管理。

3.每年在雨季、冬季来临之前,对封存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封存管理要求的,要及时组织整改。

4.对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设备,使用部门可申请调剂处理,由设备管理科于每年10月份上报设备管理处。

(三)设备的启用

1.二级单位设备的启封要由设备管理科审批,并上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2.使用封存设备前应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油孔油路是否畅通,电气及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并做好清洗、润滑工作,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十五条加强设备技术档案管理,设备管理科应建立资料专柜存放设备档案、图纸资料。

拥有主要设备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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