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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编制地名的申请报告

篇一:

地名申请报告

篇一:

地名命名请示格式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小区”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现小区总平面图已经过规划部门核准,我们要求申报命名“xx小区”,名称含义是:

?

?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

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命名“xx道路”的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因?

?

原因(如:

近年来,随城区不断扩大,道路也随之拓宽延伸或新建,为方便群众,加强内外联系),要求命名以下道路:

1、xx路:

位于镇(或街道)。

东起xx,西止xx。

名称含义是:

?

?

2、xx路:

位于镇(或街道)。

南起xx,北止xx。

名称含义是:

?

?

3、?

?

以上命名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

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

红头文件

文件号

(以上若无可省)

关于要求“xx小区”更名为“xx小区”的

请示

慈溪市民政局:

由我单位申报的xx小区,因?

?

原因,现要求更名为“xx小区”,名称含义是:

?

?

该小区位于xx镇(或街道),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总用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x㎡,绿地率x%,共几幢住宅楼(或层数)。

当否,请予批复。

申报单位

年月日

抄送:

慈溪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单位年月日印发篇二: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文)

道路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范本):

申请单位文件:

瑞安市xx镇人民政府文件

文件号:

xxx字(200x)xx号

标题:

关于要求命名“xx路”的报告

主送单位:

瑞安市地名委员会

主文内容:

应包括:

1、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基本情况:

包括所在

位置(起讫点)、走向、长度、宽度及建设情况;

2、申报命名(更名)的道路取名情况或变更原因。

附件:

《申报道路命名基本情况表》

注:

若申报命名的道路多于一条的,应填此表篇三:

济南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1X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X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

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

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

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

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

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

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

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

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三)同一县(市)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四)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地名的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居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但涉及邻市边界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的命名,市区范围内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涵洞、堤坝、水库等名称的命名,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由投资者提出申请。

对城市道路,申请人在道路竣工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命名申请的,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港、场和公路等名称的命名,由专业部门征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市、区)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登记手续。

市区范围内的,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民政部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县(市)范围内的,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领取标准地名使用证。

对自然地理实体和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梁的命名,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市地名委员会评议。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准、登记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变更自然地理实体和专业部门使用的站、台、港、场、公路等名称的;

(二)因城市道路起止点、走向或指位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名称的;

(四)因实行地名有偿冠名需要变更地名的。

变更地名的申请、审批、登记,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地名引起的地名标志(含门、楼牌)、户籍登记、房地产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变更手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提出变更

地名的申请人承担;根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变更地名引起的,从有偿冠名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地名体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自然变化消失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注销;

(二)因城市建设消失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县(市)民政部门注销;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取得标准地名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由规划部门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注销地名。

第十五条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作虚假不实的申报。

第十六条经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变更地名。

第三章地名的有偿冠名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冠名,是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申请,用体现企业的名称或用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非自建自用的大型建筑物可以实行有偿冠名。

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

第二十条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地名有偿冠名项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地名有偿冠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进行。

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地名有偿冠名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的地名。

第二十三条提出地名有偿冠名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供地名有偿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民政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参与地名有偿冠名的拍卖、招标或协议活动。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与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签订合同。

取得地名有偿冠名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

民政部门对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和设置地名标志;对未支付地名有偿冠名费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地名有偿冠名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相关的业务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篇二:

关于要求更改姓名的申请报告

关于要求更改姓名的申请报告

Xx市xx派出所:

我叫x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本人遵纪守法,使用这个名字以来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我xx在登记户口时,把我的名字登记成xxx,一直沿用至今。

现在我已结婚并育有一孩叫xxx,因我的名字有歧义,对孩子的自尊心造成无形的伤害。

因此,为了让孩子的自尊心不再受伤害,更好地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请贵所能考虑我名字的特殊性,将我的名字更改为xxx为感!

特此报告!

申请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

关于请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报告

关于请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报告

市政府:

为了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使其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地字[201X]109号)和安庆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会议要求,拟在我市全面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就是通过加强地名规范管理、设置城乡标准地名标志、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和实施地名信息化,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创造顺畅的社会交流环境。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建立服务

体系,拓展服务范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富裕和谐新桐城服务。

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目标任务。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

主要任务和要求是:

制定完善地方地名管理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以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办法为依据,全面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制定完善我市地名管理办法,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

各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措施,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

主要任务和要求是:

在全市城乡设置标准化地名标志,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方便。

在完成城区设标工作基础上,全面启动镇地名设标工作。

年底前,全市镇政府驻地、50%的村完成标准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

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

主要任务和要求是:

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现实需要,着眼城市长远发展和建设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

名规划的重点是市政府驻地。

要结合我市2020年城市规划,全面启动全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12月底前完成编制任务。

建立地名规划方案听证、评定、审批制度。

民政、建设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才能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

主要任务和要求是:

建立市级地名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按照分级建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完成地名数据库的建设任务。

建立我市地名网站、城市地名全景电子地图、电话问路系统、地名查询电子触摸屏等,为社会提供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服务。

8月底前全面完成地名数据库的数据上报和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工作。

三、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主要原则。

(一)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地名公共服务的项目和形式,要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从人民群众生(来自:

:

关于编制地名的申请报告)产生活的需要出发,体现人本特色,方便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二)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地名公共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把质量,健全制度,提高地名服务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要把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服务,带动和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政府的优质

工程、放心工程。

(三)政府领导,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充分建立起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走社会化服务之路。

四、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政府办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展计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桐城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抓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公共服务工程。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立项时使用标准地名和规划地名。

市民政局:

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市公安局:

在居民户籍登记、制作身份证和设置道路交通指示

牌时,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市财政局:

负责预算保障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

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做好城区新开发土地项目的标准地名和规划地名使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清理、更换不规范地名的道路指示牌、公交站牌;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文化娱乐场所、音像出版、网吧信息采集、整理上报工作。

配合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舆论宣传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工作。

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使用标准地名。

未使用标准地名的新闻稿件不予播报,未使用标准地名的广告不予发布。

市住建局:

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在核发《开工许可证》时,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正确使用标准地名;配合做好城区地名设标选址、设标施工及标牌日常管护等工作;负责提供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方案和配合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类道路规划时,对标准地名与规划地名的使用;负责在核发《用地许可证》、《产权证》时监督标准地名、规划地名、门牌、楼牌的使用。

市城管局: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区地名设标选址、施工及标牌日常管护等工作;对违反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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