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修改稿 横琴国际生命科学中心项目软基处理施工专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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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修改稿横琴国际生命科学中心项目软基处理施工专业合同

横琴国际生命科学中心项目软基处理施工专业合同

 

工程发包人:

珠海至和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资质证书号码及发证机关: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号

 

根据”横琴国际生命科学中心”项目施工需要,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包人将本项目软基处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珠海横琴国际生命科学中心项目软基处理工程;

2、工程地点:

珠海横琴横琴大道北伯牙南道西香江路南;

3、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约630000平方米;

4、建设单位(发包人):

珠海至和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

6、设计单位:

7、安全目标:

重大事故“六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机械事故)、安全等级创优良。

8、文明施工目标:

确保珠海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和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

软基处理的各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中涉及的全部内容。

工程范围不明确的,以发包人提供的发包范围内的图纸和相关书面通知为准。

此工程范围为暂定,若承包人施工质量、进度、工期、安全文明或现场管理施工任一项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但承包单价不予调整。

工作内容包含规范规定所有工序及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图纸中涉及的全部内容、监理安排的其他零星工程以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的材料、人工、机械、劳动用品费用。

2、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措施、包配合、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含所用物品、架料、维护架料)、包现场文明施工、包风险、包环境保护、包半成品、成品保护的承包方式。

(具体承包方式按欧董指示办)

3、本工程施工均含完成本项工作所有的工作内容和缺陷修复,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的费用。

其它与本工程项目内容有关的施工项目应作为完成本项工程的辅助工作,不再另行计价。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本合同工程工期为日历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工期必须符合发包人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完全服从发包人工期进度计划要求,根据发包人的安排,随时调配劳动力,确保发包人总工期计划及分段工期计划。

3、工期违约责任: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形象进度由于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工程总进度要求,每延期壹天,承包人自愿支付元的违约金;工期违约金在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延期开工:

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可以延期开工。

5、进度: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整体开发计划和项目具体情况制订下发的周、月、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签字认可,并进一步细化,制订出详细、可实施的并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周、月进度计划,在每周例会时向发包人提交下周进度计划,月末一次工程例会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人员配置、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

报发包人项目部审核后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在提交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上一进度计划未完成原因分析和采取的赶工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周、月实际进度与周、月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且承担每延期一天元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采取措施,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上述节点工期要求,此周、月进度违约处罚款可返还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连续两周进度拖延,并且采取的赶工措施效果也不明显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按1.5倍扣除。

6、工期顺延:

出现下列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工期可顺延,但工期顺延内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费用索赔:

(1)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2)承包人已从发包人处获得的工期顺延;

(3)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可顺延情况;

(4)发包人根据现场变更的实际情况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时,工期可相应顺延。

但承包人须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工期签证,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可予以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7、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

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停工,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同意顺延工期,但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索赔;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停工,则承包人除了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材料费用支出等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人施工中严重的安全隐患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暂停施工进行限期整改。

若发包人在限期内整改仍然达不到相关规范及发包人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工期调整:

因施工需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周、月、总进度计划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9、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工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总价的10%,如果实际违约金已超过此限额且承包人无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工期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邀请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施工指令2个工作日内未能开始施工的部位,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10、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的顺延工期竣工。

(2)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验收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国家施工、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标准,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效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地基处理施工质量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若达不到合同质量标准或工程不能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质量违约金,并在承包人限期内整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承包人在限期内整改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整改,整改费用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按3倍扣除,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由承包人直接支付费用。

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并应全额赔偿。

第五条工程变更

1、施工期间,如出现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工程变更指令,并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要求,指令承包人做如下变更,承包人应予执行:

(1)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合同内或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不构成变更);

(2)改变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3)改变工程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所需的附加工作;

(5)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

若承包人拒绝发包人变更指令,或者将变更工程中途甩项,发包人有权按所变更工程价格的三倍另行发包处理,相关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工程款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的,由承包人另外支付。

3、施工中建设单位需要对原设计工程变更时,该变更指令由发包人确认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根据变更通知作相应变更。

4、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无发包人变更通知书、无发包人签认的书面变更通知,一切增加的工程数量均视为无效。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场设计确需要变更时,承包人应对此对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一并立即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报发包人技术和计划部门审批,发包人技术交底后实施,若该变更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承包人书面发出的变更通知作相应变更。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工程量无法准确测量,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5、变更单价确认: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发出的变更通知后,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价款)的报告,由发包人按以下方法进行确认: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按已有合同单价的确定原则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分析资料报发包人,按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单价执行。

6、变更工程数量确认:

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发包人书面发出的变更通知范围内的、经建设单位批复且发包人验收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计量。

7、本工程设计变更修改签证,承包人应在3天内让发包人项目部负责人和现场工长签字,项目经理审核,承包人逾期(不论何种原因)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部分费用,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第六条合同价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在选择的内容前面打√)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

合同总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

□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费率合同,按照综合取费,费率为:

其中人工费按照元/工日计取;材料价格按照。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

具体工程结算价以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最终结算总价为准。

第七条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发包人供应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并承担全部费用,对其质量负责。

2.工程施工用电:

工程前期发包人若无法安装大电,承包人自发电施工。

供电设施发包人统一规划施做,但二级配电箱以下线路(含二级配电箱)费用由发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单价内),发包人安装电表,发包人每月按电表走行度数及(要看横琴工地的电价)元/度的单价收取承包人电费。

发包人大电未接通情况下,承包人自行发电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设备材料进场时须同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资料和文件。

按施工规范要求应在施工现场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设备,必须在监理方、发包人见证下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工程施工中,如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设备材料存在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质量缺陷或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未送检材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监理方、发包方要求进行拆除、更换;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上述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两方的工程师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承担全部责任;

4、按照质量规范及合同要求须进行检验、试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未进行前述检验、试验与测试,则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试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的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

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试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承包人自行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该批材料、设备的200%的价值进行违约处罚。

承包人应自费拆除、更换前述材料、设备,并自费运出施工现场;

7、机械设备

(1)承包人自备机械、设备、劳动机具须按承诺时间到达施工现场,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必须将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进场时间等报发包人项目部备案。

(2)承包人负责自备机械、设备的操作安全、维护保养,并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视为本工程专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如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额赔偿。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及保修

1、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见本合同第四条,符合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符合现行的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的要求。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国家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承包人应遵守新的规范和标准。

2、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并由发包人质检人员在施工期间对项目进行测评,如未能达到规范和建设单位的质量标准,则该部分工程量单价按%结算,并接受发包人相应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的要求为止,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此项工作,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及法律责任也均由承包人承担。

3、试验与检验:

承包人应协助、配合发包人进行试件的取样、现场检验和原始资料准备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抽样和复查。

4、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必须执行三检制度。

本道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经自检合格,发包人专业施工员和监理签字认可,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并办理交接检后,承包人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如果承包人不先自检、交接检或者分项工程出现两次不合格,则视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不重视,现场施工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交报告,经项目部核实后,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

5、隐蔽工程验收:

(1)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并填写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12小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4小时内会同监理等进行验收(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的不在此限),经各相关方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后,承包人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对严重达不到要求的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2)若承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自行覆盖,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若发包人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承包人应协助复查。

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施工工期予以顺延,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进行验收,由此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规定施工、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国家现行地基处理工程的标准规定。

如若达不到以上标准,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验工计价款中扣除不合格的工程款和对承包人进行合理的经济处罚,并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退场,承包人承担返工所有费用并支付以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7、工程保修:

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承包人与本项目建设单位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约定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8、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24个月[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按国家标准执行。

9、质保金预留:

本次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在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届满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经发包人核实,扣除发包人垫付的费用后(如果有),向承包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10、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及时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并承担相关修复、处理费用。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缺陷的修复,则发包人有权安排他人进行此项工作,费用和损失从应返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1、其余质量保修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包工程还没有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以前由承包方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承担保护费用,并无条件对由自身成品保护工作不力而造成自身或其他施工部位的损坏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

该分项工程在被隐蔽之前,承包方应有专人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进行监督。

验收合格以后由发包人负责对成品进行保护,施工中损坏部位承包方应予以修复。

13、因合同解除而导致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承包人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九条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与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和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污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注意对施工过程中噪声排放、粉尘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和运输遗洒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尽可能的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污染,杜绝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

2、承包人应加强自身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防护,监视所有施工现场的人员活动、现场设施和施工过程,及时识别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承包人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外,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承包人。

3、在施工区域内,若承包人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等影响发包人形象的事件,不论任何原因,每起事件承包人按照合同额%承担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指派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人员和若干兼职安全员,配合发包人安全工程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如在施工中由于承包人的不当或承包人缺乏预见性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和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5、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珠海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并要达到珠海市安全文明施工双优样板工地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条例进行施工,若承包人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条例,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统一标准》、《建筑工程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且必须接受发包人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和培训,对发包人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

月轻伤率必须控制在0.08%以内。

7、如在施工中由于承包人的不当或承包人缺乏预见性或管理不善、过失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伤亡事故和损失),除承担按照国家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发包人的经济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按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导致施工受阻的,承包人除对该工伤事故负全部责任外,还应采取措施恢复施工;施工受阻指施工全部停滞或部分停滞有可能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的。

9、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小组,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范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管理人员、工人的安全交底、教育工作,加强对工人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1、承包人必须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12、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

在施工中应遵守发包人和珠海横琴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指令,服从管理。

并应投入可靠的设备及机具,确保安全生产,承包人配备专职安全员。

13、孔桩及在坑基槽开挖深度超过2米时,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如果未按要求做防护的,每发现一处承包人承担元的违约处罚。

14、如果该区域地下层存在毒气,承包人应做好防毒的充分准备,并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配备充足的防毒设施及设备,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定时进行检测,确保安全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5、孔桩的洞口防护由承包人按照规范负责实施,费用含在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孔桩未施工时洞口必须进行覆盖,覆盖由承包人负责,如发包人发现有洞口未覆盖,则每个洞口按元的一次承担违约责任。

16、若承包人雇佣的工人以工伤事故等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发包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有关款项的,发包人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承包人所完工程款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偿。

17、项目部制订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重大危险源控制计划、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等,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

18、安全违规操作及安全整改不到位及每次项目经理部、公司工程部检查,执行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处罚条例”。

第十条工程保证金

10.1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及发包人信誉,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交纳工程保证金(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共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工程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各占分包保证金总额的20%、40%、40%。

10.1.1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足额缴纳工程保证金,该款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取的管理办法,工程保证金指定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未将工程保证金打到以上指定账户,发包人不予认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收到工程保证金后,发包人开具专用收款收据,承包人凭此收据办理退还工程保证金业务,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

10.1.2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扣留工程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1)承包人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发包人可直接使用承包人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导致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等违约情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包人如出现安全管理问题或安全事故,甚至触及媒体影响发包人声誉的或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出现打架斗殴及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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