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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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08〕93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土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坚决并从严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依法有序用地,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监管的共同责任

     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级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村委会(社区)。

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违法土地查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负有指挥、决策、协调直至依法强拆的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按照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区级有关部门要共同履行土地监管职能,加大联合巡查、制止、执法力度,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新产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实行即查即拆机制,即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努力实现土地违法案件“零增长”。

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绩效管理的各项制度

     1.指标扣减制度。

对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未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涉土事件的,责令实施整改,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和出让。

在此基础上,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数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在该镇街(场)当年财政预算中扣减上年度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等量扣减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约谈问责制度。

对负责查处和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各责任单位,由于玩忽职守,或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按管理权限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要建立起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镇街(场),或连续二个月违法用地累计总量在全区排位前3名的镇街(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该镇街(场)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对本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镇街(场),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镇街(场)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对违法用地突出的园区、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警示。

     3.一票否决制度。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对镇街(场、园区、管委会)土地监管共同责任的奖惩力度。

对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在区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4.违法用地月排序制度。

从2011年开始,对各镇街(场、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进行每月排序,对连续二个月违法用地累计总量在全区排位前三名的,由国土萧山分局抄报区委、区政府及区纪委(监察局),并启动约谈问责制度。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使用、报建、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初始登记、交易的办理程序

(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登记和交易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报建、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初始登记、交易手续时,要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批准文件,防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对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四)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已经办理验收手续后存在加建、改建、扩建的,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向其发放《房地产权证》;若建设单位在有用地手续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土地上擅自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由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在合法用地或建、构筑物内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的,若涉及投诉或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期间,由处理的相关部门抄送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备案,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直至对违法建设处理完毕为止。

(六)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简易棚架、棚舍的,农业种养户必须按区农业部门作出的规范标准将搭建的地点、面积以及现场草图的资料,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才能施工。

在已规划征地范围内未经同意新搭建的任何棚架、棚舍等建、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构筑物处理,不予赔偿。

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所有棚架、棚舍等建、构筑物,一经发现,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七)凡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设置砂石等物料堆放场或开发滩涂地改变其原有耕作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所在镇(街道)水利会审核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新报装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房屋租赁管理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新报装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接入、房屋出租申请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没有房屋的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场地证明。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社等其他单位和组织出具的证明不作为认定用地批准和房屋合法使用的依据。

(二)凡无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对用电、用水、用气、有线电视接入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应完善合同约束机制,对私拉乱接的要追究违约责任,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查处工作;出租屋治安管理部门对房屋出租人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出租给暂住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擅自出租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暂未能提供有效合法场地使用证明,但需要确认其合法性的场地申请,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最后审定的办法确定。

在办理营业执照、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接入、房屋出租等手续时,凭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意见作为合法场地证明。

具体审批流程为:

1.对土地、房屋合法资料不足的,首先由工商、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综治办等单位向申请方解释说明,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办理时应提交如下初审材料:

(1)土地来源资料:

包括与提供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的协议(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以及提供土地者的合法证件等;

(2)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有效批准文件原件;

(3)宗地图。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登记后,分别送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就土地、规划、房屋合法性进行审核和加具意见,并提供有关必要的文件资料。

部门审核包括:

(1)规划部门对该用地及建、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和建、构筑物是否办理报建手续加具规划审核意见;

(2)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具审核意见;

(3)房产管理部门对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建设程序加具审核意见。

3.相关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退回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的合法性进行综合,提出初审意见,并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

三、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权责统一,重心下移”的原则,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清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清查的全面责任;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一线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教育制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会同和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各有关单位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向区政府签订《土地保护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清查的责任,牵头组织镇(街道)有关部门进行分类定性和查处,并具体实施有关清拆行动。

对于怠于行使职权、不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保护责任书》,严格履行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村(社区)干部土地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村(社区)干部的报酬要与本地的土地管理状况挂钩。

对不严格履行管理土地职责、不积极协助查处违法土地和违法建设案件,造成辖区内土地违法现象泛滥的,由执法机关追究组织者、买卖土地当事人以及有关领导责任,依法进行严肃处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土地执法监督日常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违法用地,以及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建设等行为。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设用地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查处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城镇建成区内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设和搭建行为。

(六)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严把城市规划审批关,对全区建设用地范围加强规划报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要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对属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出具规划意见。

(七)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规进行住宅内装饰、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农业部门依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批准在林区内擅自破坏林木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水利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未经批准在河道范围内(含内河涌)乱堆、乱建、乱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有效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全市国土资源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势头,改善国土资源执法环境,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建立健全四项长效管理机制

  

(一)健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国土资源工作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大意义;曝光和深入剖析重点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企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自觉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二)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

  一是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日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是完善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市场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各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四是完善集体决策和会审制度。

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基准地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出让、出租、划拨用地审核报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等事项都要纳入集体决策和会审的范围。

国土执法监察机构要参与会审决策,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对会审意见负责。

  五是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逐级加强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1.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1)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用地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实行每天巡查制,国土资源所所长为巡查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参加动态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拟建(如现场堆放施工材料的,要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苗头)、在建、新建用地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突出检查有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等行为。

要加强对违法用地高发、易发地区的巡查。

  

(2)各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用地动态巡查的组织实施、检查与指导。

县(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应当每月安排人员组织实施动态巡查,并注重点面结合,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重点,选择一至两个重点乡镇(街道)进行抽查。

  (3)市国土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负有检查、考核与指导责任。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每季度巡查不得少于1次。

重点检查各县、区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拟建、在建、新建项目用地手续合法性等情况。

  2.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乡镇(街道)、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确保巡查不留死角,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各级要详细记录巡查台账,建立健全巡查档案。

动态巡查报告要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一周一报的报告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每月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动态巡查报告。

  3.健全违法用地制止制度

  

(1)对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国土资源所应当在2日内对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加强违法用地动态跟踪管理,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当做到每日现场跟踪,全面收集证据材料。

  

(2)各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接报违法用地线索后,应在2日内赶到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国土资源所做好每日现场跟踪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查处违法用地工作方案,做好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根据立案条件,组织立案查处。

  (3)市国土资源局接报违法用地线索后,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应在3日内赶到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

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查处违法用地工作方案,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

  4.健全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制度

  

(1)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责令停工,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

不停工或不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的主要内容:

违法用地的性质与现状描述;现场建设情况影像资料;国土资源所对违法用地的制止过程、落实措施;《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2)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接报违法用地情况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后,不能有效整改的,向县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报告的主要内容:

违法用地的性质和现状描述;继续建设的现场影像资料;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用地的制止过程、落实措施及处理整改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用地的处理整改意见、责任分工、制止过程、落实措施等;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对违法用地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接报违法用地情况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并视情况可立案查处,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

违法用地的性质和现状描述;继续建设的现场影像资料;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对违法用地情况制止过程、落实措施和立案查处情况;《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分工、制止过程和采取措施情况等;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建议。

  5.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合查处、移送和抄告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建立人民检察院、法院以及监察、公安、财政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对于实施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地方政府及时组织实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实施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要及时移交财政部门。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抄告制度。

对举报和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城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四)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1.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问责机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管问责机制,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被问责,将进一步细化责任,按照责任递推的原则,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逐级追究责任。

  2.严格土地执法效能考核

  各级政府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将违法用地的发案率、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案件处理的落实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拟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成效显著的县、区和乡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或奖金奖励;情况较差的,给予相应惩处。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司法局共同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活动的日常工作,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做好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6.25”土地日、“4.22”地球日开展国土资源保护知识宣传。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发挥广播、电视等传媒作用,广泛宣传国土管理法律法规。

法制部门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纳入“十二五”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培训计划。

司法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矛盾纠纷;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日,组织开展基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法制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二)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工作责任

  各级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城建、城管以及工商、电力、人民银行等单位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

  1.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违反政纪的,按规定作出受理与不受理决定,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案件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件材料。

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情况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认定。

  3.农业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进行认定,并对耕地的耕作层破坏程度进行鉴定。

  4.城建部门负责提供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有关城建资料。

  5.城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6.工商行政、电力、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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