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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管理规范

1.目的:

统一规范集团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促进集团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2.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下属所有全资企业、控股经营企业和受托经营的非控股企业。

若合资公司董事会规定与本规则有异,从其董事会规定。

3.职责:

总部和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应按此规定进行,总部财务部负责及时修订,并有检查督促各公司财务执行的职责;分公司可根据需要,作修改补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部批准。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为了规范集团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促进集团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4.1.2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运营实际,合理组织并规范、优化企业的财务活动,正确计算和反映各单位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4.1.3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充分发挥核算、监督、控制职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1.4集团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

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在集团总经理领导下,由集团财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总部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其总经理及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负责人遵循集团规定的职务行为规范和本规则组织进行,并主动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总部财务管理部的检查监督。

4.2计划管理

4.2.1集团内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市场营销计划、项目开发计划、投资(含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等全面的计划管理体系。

4.2.2集团内各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终了前,依据市场及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做出全面的预测,编制年度利润计划,经本单位经营班子讨论、总经理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4.2.3年度利润计划的编制必须按单个项目、或单项业务分别编制其经营收入、成本、项目(业务)利润等,对每个项目或每项业务的预测依据必需附有详细的说明,对以前年度遗留问题及本年度计划消化的部分应单独列示。

4.2.4年度利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单位应对利润计划进行具体分解、落实,并明确每个计划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营业收入及利润指标的完成。

4.2.5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计划跟踪反映体系,动态反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事项而对计划产生较大影响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

4.2.6各单位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总部对下属公司的业绩考核。

各单位内部也应制定各种计划考核办法,对各种计划的执行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4.2.7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必须详细说明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种类、名称、单价、金额,并说明增购原因等,随同利润计划一起报总部批准。

计划外购置固定资产,必需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3资金筹措管理

4.3.1集团性质的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由总部统筹考虑,有关部门具体操作;下属公司欲进行发行股票等直接融资,须将方案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4.3.2集团内各单位筹措生产经营资金时,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从银行借款、吸收结算资金、企业积累等多种筹资渠道中,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

4.3.3银行借款管理

4.3.3.1集团结算中心的成员单位选择借款筹资时,应通过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中心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应经结算中心批准。

4.3.3.2非结算中心成员单位选择借款融资时,可向上级单位寻求资金支持,也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4.3.3.3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结算中心借款,应遵守结算中心的有关规定。

4.3.3.4各单位应积极统筹安排资金,增强偿债能力,及时办理各项借款到期的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等支出。

4.3.3.5全资公司100万美元或1,000万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各种长、短期借款,必须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合资公司需报其董事会批准。

严禁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对外拆借资金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4.3.3.6借款合同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4.3.4实收资本和合作项目吸入资金管理

4.3.4.1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4.3.4.2下属全资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总部备案。

4.3.4.3合资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总部直接投资的二级公司在注销清算后,所属业务口应将其注册资本返回总部。

4.3.4.4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4.4投资管理

4.4.对外投资管理

4.4.1.1集团内单位任何权益性投资(含股权投资)项目的确定,都应在详尽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召开包括由财务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投资项目审议会,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风险"的慎重态度编写包含投资环境、投资报酬率及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点、税务论证、投资风险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

4.4.1.2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操作部门做好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资管理,包括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调度,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等工作。

4.4.1.3集团内单位以房产、设备等非现金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在项目立项后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比照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

4.4.1.4原则上不对联营投资单位提供超出应投资份额的借款、担保。

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全资公司应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合资公司由其董事会批准,同时必须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反担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4.1.5投资单位应要求所属全资或合资公司按《会计管理规则》的规定报送有关会计报告,并监督管理投资权益。

4.4.1.6年度终了后,投资单位应关注被投资单位(包括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催收应上缴利润。

4.4.1.7被投资单位(不含股权投资)应在投资全部到位后或发生股权变更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歇业或终止经营,投资单位应及时办理或督促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

4.4.1.8短期投资原则上由专门从事短期投资的机构进行,其他单位未经董事会或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均不得从事短期投资(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

4.4.1.9从事短期投资的单位,财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并监控及分析业务部门的操作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4.4.1.10长、短期投资的所有权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

4.4.2固定资产管理

4.4.2.1分类:

集团内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五大类:

◆房屋建筑物(厂房、写字楼、宿舍、住宅等)

◆机械设备(机加工设备、工程机械、发电机组等)

◆运输设备(各种机动车辆)

◆电子设备(空调、电脑、打字机、程控设备等)

◆其他(办公柜、台等)

4.4.2.2界定:

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对一些单价不足2,000元,但数量众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BP机未私有化的,必须列为固定资产。

4.4.3购置与验收

4.4.3.1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购买,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后填写验收单,并由实物管理部门明细登记且明确实物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4.4.3.2固定资产购置的经办人应在购置完成后持"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验收合格单"及"有效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财务部门须查验上述手续是否完备并核对购入资产的内容、附(备)件、价格等与合同、发票、单据一致后方能入帐;

4.4.3.3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资产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发票时,财务部门应依据"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验收合格单",并注明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原因,预计取得发票时间,回收发票责任人等,办理报销手续;已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

4.4.3.4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定购、办理产权登记、注册等(房改购房由总部行管视有关情况另行处理)。

4.4.3.5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具体按集团物业管理部下发的规定执行。

4.4.3.6合资公司购置及处分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由其董事会决定。

4.4.4日常管理

4.4.4.1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购入、调拨、结存情况,并设立辅助台帐;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责任人、投入使用日期、原始金额、维修记录等情况;使用部门应指定责任人,负责使用管理及日常维修、保养;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至少半年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4.4..4.2坚持年度盘点制度,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配合,每年至少盘点清理一次,检查其使用情况,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明细表,并写出书面报告,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找出原因和责任人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处理。

4.4.4.3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积极变现,不能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均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办理。

4.4.4.4对因使用、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一般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有关责任人员按重置价值或帐面净值赔偿;车辆损坏及被盗由保险公司理赔后,本单位视其具体情节确定赔偿。

4.4.4.5应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对已提足折旧、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报废手续;已无使用和修复价值,但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报废。

4.5流动资金管理

4.5.1现金管理

4.5.1.1各单位现金(指“存放于出纳处的人民币和外币”,以下同)的使用范围须按国家《现金管理办法》进行,范围之外的现金使用应通过银行或集团内结算中心转帐结算,不得由出差、采购人员携带大量现金外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特殊情况,需经本单位总经理批准。

4.5.1.2各单位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报上级部门备案,限额的核定以本单位3--5天的现金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4.5.1.3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的现金,应当即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

4.5.1.4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经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并视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4.5.1.5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须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并当即入帐。

4.5.1.6“现金日记帐”应使用订本式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仍要设置现金收付登记簿,逐笔登记。

4.5.1.7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日记帐与库存现金应于每日终了后核对,如出现长短款,应报告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5.1.8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

4.5.1.9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经常性和突发性检查。

4.5.1.10出纳员不得兼管任何购、销业务和实物收发;不登记除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外的任何其他帐簿;不兼管财务稽核和不抄寄结算帐户的对帐单。

4.5.2银行存款管理

4.5.2.1因业务需要,经本单位总经理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可在经营机构注册地开设结算帐户;需在境外开设结算帐户的,须事先报总部批准。

4.5.2.2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

4.5.2.3出纳员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

4.5.2.4银行存款的支付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做到单据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合乎规章。

4.5.2.5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开户、结算等,按结算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4.5.3备用金管理

4.5.3.1各单位职员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可申请借支备用金;财务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

4.5.3.2借支备用金需由经手人填写“付款申请书“,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经过规定的批准程序。

4.5.3.3出差外地的职员确需向集团位于当地的下属企业借款的,当地下属企业应预先取得该职员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办理。

4.5.3.4借支的备用金应在业务完成后十天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财务部门应通知人事部门从借款人当期或下月工资中予以扣还;并不得批准其再次借款。

超过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过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研处,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内部利率计收利息。

4.5.3.5职员调离万科系统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调离手续;职员在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调动,可凭职员签字确认的欠款单转入调入单位。

4.5.3.6财务部门应逐月清理并将备用金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个人。

4.5.4结算资金管理

4.5.4.1结算资金主要指因商品销售、购买等而与集团外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

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帐、呆帐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资金的管理。

4.5.4.2结算资金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

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帐,注明我方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不得以业务员名称等其他形式设立明细户头。

4.5.4.3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赊销等商业信用的提供,并建立严格的商业信用提供的审批程序。

在商业信用提供前,须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在商业信用提供时,须以合同方式确立付款期限、付款保证、违约责任等。

4.5.3.4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对应收帐款的收回应负全部责任。

4.5.3.5财务部门要定期编制客户往来对帐单发送对方单位,至少每季核对一次。

4.5.3.6财务部门应按月向本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通报应收帐款情况,督促催收。

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要求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

4.5.3.7对于已采取多种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挂帐期限,可经本单位总经理确认,报上级单位审核、总部或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作坏帐损失处理,并设置处理坏帐登记簿进行登记,视情况采取或继续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4.5.3.8在支付应付帐款时,应对照合同等仔细复核,并同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全部债权一起清理结算,防止重复付款。

4.5.3.9各单位对长期客户或重点客户,以及金额在一定起点以上的往来客户,应按客户名称设置专宗,保管好相关的业务合同、付款凭据,并设置备查登记簿,逐笔记录收、付情况。

4.5.3.10业务员辞职或调动工作,须收回自己经手的责任债权,如有特殊情况尚有责任债权未收回,须经总经理批准,在取得客户承付声明并将情况交接清楚后,有关部门才可予以办理调出手续。

4.5.5关联单位往来的管理

4.5.5.1关联单位往来是指集团内单位之间,包括总部与下属企业之间、下属企业相互之间,因资金调度、投资往来、费用垫付、货物买卖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4.5.5.2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代收(付)、代垫、赊销等行为时,对代收款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代垫款项应当事先取得对方单位的书面委托,按规定开具转帐通知单,经对方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入帐,并尽早清算。

4.5.5.3集团内全资业务口对总部的资金占用,包括往来占用和资本占用,采取规模控制的管理办法。

超规模的资金占用,实行有偿计息制度,计息利率由总部确定,有借款协议的按借款协议执行。

4.5.5.4总部或下属全资公司对合资单位除投入资本外的往来,须按季以市场利率计收利息;对根据董事会决议应付而未付的股利,也应计收利息。

资本性借款按借款协议执行。

4.5.5.5集团内合资公司请求总部或上级单位的资金支持,若非全体股东按比例同步进行资金支持,合资公司应提供有效的外部担保或抵押,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按市场利率计收利息。

4.5.5.6关联单位间的往来应按月核对,编制调节表,双方签字确认,并原则上每月清算(含利息)一次,至少一个季度清算一次。

4.5.6存货管理

4.5.6.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及建成待售物业外,企业的所有存货(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供物资、设备)管理应遵循采购、验收、付款、保管、使用(销售)相分离、会计全面监督的原则。

涉及各个环节的业务不能由一个部门承担,会计员、出纳员不得兼办采购或保管业务,采购员、保管员、销售人员不得兼任或代办会计业务,使用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

4.5.6.2各单位的存货实行归口管理。

一般情况下,材料、包装物、生产用具归口物资供应部门;在建物业、甲供设备材料归口工程部门;在产品、半成品应归口生产部门;建成物业、产成品、商品应归口销售部门;办公、行政、生活用具等应归口行管部门。

4.5.6.3各单位的存货实行预算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制定材料及低耗品的消耗计划、产品和商品的销售计划、各类存货的采购计划,开发项目的成本预算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存货周转率及库存限额等考核指标。

4.5.6.4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出入库手续,办理出入库手续时必须使用规范化的凭证,设立实物帐(卡),定期编制物资出入库动态报表,做到存货进出有据。

在建开发产品完工后必须严格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4.5.6.5凡陈列于本单位陈列室、各展览厅或国内外单位的样品、展览品,未出售前仍为各单位存货,均作样展品管理,一般凭经批准的调拨通知单发货,并单独设帐登记。

4.5.6.6仓库应设立反映数量、金额的明细帐,按类别、品种、型号、规格,逐笔登记库存动态,并对出入库凭证按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划价。

财务稽核人员应至少每月对仓库的帐目进行审查、核对并签章。

4.5.6.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成待售物业,财务部门要设制辅助台帐,详细记录楼号、单元号、房号、面积及其销售合同号、销售单价、回款情况、是否已结转销售等情况,并至少每月与有关帐务及销售部门核对。

4.5.6.8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工作,切实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每年至少在年终全面清查盘点一次,该项工作必须要有财务人员参加。

4.5.6.9盘点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地填制"财产盘点表",除盘点数量外,也要检查存货的质量状态和积压状况等,如发现盘盈、盘亏或毁损、积压等,应查明原因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盈亏金额在20,000元人民币以下者,由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处理;盈亏总额在20,000--100,000元,由集团分管副总审批处理;超过100,000元,由集团财务副总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合资公司由该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公司需报总部备案。

4.5.6.10对存货短少、损毁实行索赔制度。

由个人原因造成的短少、损毁,应照价赔偿;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短少、损毁,应采取措施索赔;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短少、损毁,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处理。

4.5.6.11对负有代管责任的存货及已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设置备查帐簿进行登记,并视同存货进行日常管理。

4.6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管理

4.6.1营业收入管理

4.6.1.1各单位应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严禁收入不入帐或收入挂帐而不结转销售等隐瞒、截留营业收入,切实按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结算当期利润。

4.6.1.2除商品零售外,所有销售业务均应建立合同制度,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执行情况的控制工作。

4.6.1.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发货、退货的内部控制制度。

仓库应根据发票提货联发货;发生退货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退货原因,办理入库手续;退付货款后,应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款凭据。

4.6.1.4除零售外的销售业务发生后,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合同、销货发票等据以收款入帐,对逾期未收到的货款,应积极向业务员查询催收。

4.6.1.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折扣和折让制度。

销售折扣和折让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擅自折扣,不得借折扣、折让之名,转移销售收入、设置小金库。

4.6.1.6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市场情况推出的除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和分期付款之外的其他特别销售方式或回款安排,事先应经过严密、完整的测算和论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同时以书面形式知会总部。

4.6.1.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统计制度。

应分不同的项目(业务或产品)、楼号、房号等,完整、动态地反映其销售面积(数量)、单价、结算方式、累计回款、各期应收款等情况,退换房(产品)等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在销售统计中冲减和调整。

4.6.2成本费用管理

4.6.2.1各单位应根据集团要求,结合经营目标和行业特点,挖掘潜力,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并正确处理成本与质量、市场、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关系,争取最大经济效益。

4.6.2.2各单位的成本工作须遵从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成本管理的要求,围绕责任成本中心进行核算,建立以责任成本中心为对象的成本经济责任制。

4.6.2.3各单位应于年初编制当年的生产(开发)成本计划及期间费用计划,确定当年的成本耗费水平及可比产品成本、可比费用的降低任务和降低措施,并将成本费用计划任务分解到职能部门、生产单位等责任成本中心。

年度成本计划须报上级单位存查。

4.6.2.4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成本计划执行中的超支因素,财务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拒付、要求重新申报计划及报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等处理意见。

房地产项目须严格控制现场鉴证,须由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和监理方现场管理人员联合签名,并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有效,凭书面签证原件办理款项结算。

4.6.2.5各单位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工作,将实际成本和实际消耗定额与计划成本、计划定额、目标成本等进行对比,总结经验,找出偏差,解剖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6.2.6各单位在新项目或新产品投产前策划阶段,应将成本作为重要因素进行考虑,认真测算、比较、分析,为项目评价优选提供依据;在设计阶段,认真进行功能成本分析,综合考虑选择最优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然后依据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和有关标准,编制项目预算,确定目标成本,按成本管理权限分解到职能部门及生产单位等责任成本中心。

4.6.2.7本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遵循“95质量成本会议”文件之《万科房地产成本管理的要求》中的规定。

4.6.2.8各单位应根据本章的要求,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并报总部财务部和上级单位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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