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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报告

共青团辽宁工大公管与法学院委员会文件

公管与法团发【2011】7号

关于“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立项的通知

各团支部:

为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形成浓厚的科学研究氛围,学院团委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立项申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项目以小组为单位申报,项目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组成,总数不超过6人,成员须为我院在籍本科学生。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二、三年级学生,申报前一个学期平均成绩须在70分以上。

2.受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学生课外科研项目、参赛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应用性,预期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及其它成果。

3.一名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签署指导意见。

4.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二、申报要求

1.“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

每名本科学生限主持或参与一个项目的申报。

每个项目需要一位教师进行辅助指导。

2.项目选题必须是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和选择的。

学校鼓励以实验为手段,以创新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及其交叉学科、企业研发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的课题。

3.一年期项目研究时间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中期报告(表)提交时间为2012年4月;两年期项目研究时间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中期报告(表)提交时间为2012年10月

三、资助经费(见附件1)

四、申报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由即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截止。

2.各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填写《“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申请表》。

在9月1日前填好,将学生项目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并报送院团委。

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3.院团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定立项名单。

 

共青团辽宁工大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申请表

附件2: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2011年资助指南

附件3: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资助办法

 

抄报:

院党委、校团委

抄送:

院党政办公室、科研科、教学科、各系部

抄发:

各团支部

共青团辽宁工大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共印40份

附件1:

 

“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负责人:

              

专业班级: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团委

二○一一年六月填 表 须 知

一、项目申请表要按照《“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的相关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

二、项目申请表填写内容应言简意赅,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字迹清楚,一律用计算机输入打印,填写中如栏目篇幅不够,可自行加页。

表格中正文字体应为小四号宋体,22磅行距,需签字部分由相关人员以黑色钢笔或水笔签名。

三、项目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并需项目负责人所在班级委员会审核,班级团支书签署明确意见,再由班级委员会成员评审汇总后统一上报学院团委科技术中心。

四、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五、填表如有不明事宜,请与“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领导小组联系,地址为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团委,主楼205。

 

项目名称

研究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申请经费

姓名

班级

上一学年加权成绩

联系电话

E-mail

姓名

班级

上一学年加权成绩

联系电话

E-mail

指导教师

姓名

院系

职称/学位

/

E-mail

联系电话

立项依据(项目背景及研究现状500字以内)

项目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预期成果(1000字以内)

项目进度安排

经费预算与用途

项目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领导小组意见

院系(公章)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特色学术研究项目2011年资助指南

1.全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研究

2.建立健全严格、平等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3.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

4.建立保障与改善民生问题法律制度研究

5.实现扩大内需战略的法律机制研究

6.规范和保障民间慈善事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

7.农村发展与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8.宪法运行机制与程序完善研究

9.行政问责制度研究

10.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区域法治建设研究

11.现代乡村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研究

12.社区矫正研究

13.杜绝自然资源转让中权力寻租现象的法律对策研究

14.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15.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研究

16.中国古代的情理法研究

17.辽宁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研究

18.“十二五”时期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律制度保障研究

19.辽宁省劳动关系协调法律对策研究

20.涉诉信访的原因及对策

21.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研究

22.我国岛屿权益维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3.辽宁省老龄法制建设研究

24.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法治研究

25.矿业权实现模式研究

26.环境纠纷处理机制比较研究

27.社会团体在环境整治中地位的比较研究

28.资源枯竭型城市工业化环境灾难的法律救济

29.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特区式”立法的可行性探讨

30.资源枯竭型城市行政执法的特殊性研究

31.资源枯竭型城市维稳问题研究

32.法律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的特殊作用

33.资源型城市转型中法制统一性与灵活性的辩证考察

34.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理念与战略研究

35.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与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研究

36.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产业特色与支撑条件探讨

37.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38.资源枯竭型城市教育特色发展研究

39.资源枯竭型城市人才状况与人才战略研究

40.地方政府、社会公共组织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管理角色定位

41.资源枯竭型城市流动人口与城镇化问题研究

42.资源枯竭型城市特色文化研究

43.资源枯竭型城市市政建设战略规划研究

44.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研究

45.资源枯竭型城市人力资源困境与出路探讨

46.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公民参与路径研究

47.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文明困境与出路探讨

48.资源枯竭型城市社会公共组织服务职能探讨

49.资源枯竭型城市社会公共组织运行机制与规范研究

50.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阻力与动力研究

51.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52.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社会心理支持问题研究

53.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群体危机事件预警与管理研究

54.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公共政策创新研究

55.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预防

56.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及预防

57.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58.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

59.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60.失能老人的护理保险问题研究

61.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状况的专项调查

62.县级财政对新农保的持续补贴能力研究

63.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排斥问题研究

64.大病医疗救助问题研究

65.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研究

66.新农保的有效对接问题研究

调查报告类:

1.阜新市市民思想文化调查。

包括阜新市市民文化现状、市民对阜新文化的认知情况、市民对阜新市转型的评价、市民对转型的期望、市民对阜新新文化的设想,也可以拿出几个创建示范市和阜新转型口号征求市民意见。

2.阜新市委市政府行政文化调查。

行政文化是一个城市的核心和精髓,对创建活动有重要影响。

考虑到行政文化的重要性,单独开展此项活动,具体内容可包括对阜新市行政文化的现状、干部对阜新市行政文化的评价、阜新市行政文化的设计等内容。

3.阜新市人才状况调查。

包括阜新市人才状况、阜新市人才的收入和待遇、阜新市人才的供给和需求等。

4.阜新市干部队伍素质调查。

包括各级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能力结构、思想状况等方面的调查。

5.阜新市旅游资源调查。

包括阜新市城市工业文化遗产调查、阜新市典型社区遗产调查、阜新市农村典型村落调查、阜新市文化历史遗迹调查等。

6.阜新市矿产开采的环境影响调查。

包括阜新市煤炭开采对土地、水资源、植被、空气等方面的损失和影响的调查。

为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提供依据。

7.阜新市矿废弃土地等的产权状况调查。

产权制度改革是核心,可以激活各种闲置资源,促进创业。

所以组织产权状况调查。

8.阜新市企业经营者素质调查。

包括各类不同企业的经营者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决策方法等。

9.阜新市人口迁移流动调查。

阜新市是全国少数几个城市人口负增长的城市,人口的迁移和流动影响城市化进程,应该通过调查了解阜新的人口迁移流动状况。

10.阜新市社区管理调查。

贯彻胡锦涛通知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讲话精神,了解阜新市基层社会管理现状,为加强阜新市的社会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3: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追求学术是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重要的办院理念之一,是学院始终不渝的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全院教师的科研兴趣,提高科研水平,凝炼学术方向,突出研究特色,特设立“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简称“求索”基金)。

为了加强“求索”基金的管理,特制定《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特制定“求索”基金资助办法》。

    第二条“求索”基金项目选题面向全院教师,公开招标,择优立项。

第三条“求索”基金分设特色学术研究项目、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及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项目三个类别。

第四条“求索”基金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学科与科研办公室、教务科、院团委,受学院“求索”基金领导小组委托,分别负责管理我院的特色学术研究项目、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及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项目。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特色学术研究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项目紧紧围绕学院发布的项目指南,与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学科发展方向和学科发展特色相符。

2.原则上应具备和申报项目相关的前期成果。

3.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在职教职工。

4.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第六条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分为精品课程建设资助项目、优秀教学团队资助项目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三个类别。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精品课程建设资助项目、优秀教学团队资助项目一般为2年。

第七条申报精品课程建设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讲师职称应获得院教学效果一等奖或公开发表教学改革论文两篇以上或为辽宁省社科基金、辽宁省教育厅基金项目主持人),且近三年主讲此门课程不少于两次:

2.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课;且连续开设了三年以上。

3.申报课程内容应充分体现“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的要求。

4.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等材料。

5.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八条申报优秀教学团队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及组成。

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以系、研究所、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和工程中心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团队,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老中青搭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

团队规模适度。

2.带头人。

应为本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授课。

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一名专家只能担任一个优秀教学团队的带头人。

3.教学工作。

教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4.教学研究。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参加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

5.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九条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在职教职工。

2.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3.项目紧紧围绕学院教育教学实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第十条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项目申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项目以小组为单位申报,项目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组成,总数不超过6人,成员须为我院在籍本科学生。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二、三年级学生,申报前一个学期平均成绩须在70分以上。

2.受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学生课外科研项目、参赛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应用性,预期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及其它成果。

3.一名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签署指导意见。

4.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申请。

第十三条“求索”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求索”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学院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组织本学科专家成立项目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经审批立项的“求索”基金项目,由学院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

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始,按下达的立项要求进行研究。

项目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计划完成的,由学院通知撤消,该项目负责人在此后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五条“求索”基金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按时、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学院基金项目领导小组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十七条各“求索”基金项目负责人,于立项六个月后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在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报告。

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负责和参加研究工作。

3.学术水平是否达到《申请书》要求。

4.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获准立项的“求索”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

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同意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延期半年以上;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及国家机密的;中止项目协议;撤销项目;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学术委员会作撤项处理: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如违反其它规定,依其规定处理。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所有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完成结项后拨清。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要坚持节约原则,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特色学术研究项目经费支付依成果级别分为两个档次,其中主持人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的资助经费2000元;主持人以第一作者在北大版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资助经费1000元;其他论文若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000元,CSSCI论文被收录不重复计算。

论文由科研副院长审核,相应论文发表后即可支付经费。

第二十二条教学质量提升项目资助经费分成A、B两类,分别资助2000元和1000元。

成果在结题前可先报销总经费的一半,结题合格后支付剩余部分。

精品课程建设资助项目根据国家关于精品课程的评审指标评价超过50分的为A类,低于50分且符合基本结题条件的为B类。

优秀教学团队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定,排在前50%的为A类,其余符合基本结题条件的为B类。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被学院采用或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的或申报省级项目成功的为A类,其余符合基本结题条件的为B类。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经费统一管理,分两期资助,项目根据大小和学术价值确定资助金额,首期资助50%作为启动金,中期检查按计划进行并确认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其余部分经费全部下拨。

对使用不当者,学院将追回资金,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学院支持和鼓励资助项目负责人因学术科研需要,以个人名义取得校外单位或个人的各类资助、国家和地方科研基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对违反本规定者,基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等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成果的鉴定、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五条特色学术研究项目、教学质量提升项目及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项目分别由科研副院长、教学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书记负责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鉴定小组由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鉴定小组专家应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道德,责任心强。

在成果鉴定中,如发现有作风不正、责任心不强的专家,项目申报者可举报,经查实后将作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七条鉴定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

2.项目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4.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和先进;

5.项目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的水平,能够取得的综合效益;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否需要重新研究;

7.项目所涉及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对上述内容应结合不同的学科特点,进行全面鉴定。

第二十八条“求索”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验收结项。

院学术委员会将最终研究成果、成果简介及所有结项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发给《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求索”基金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

如再次鉴定不合格者,则撤销其本批“求索”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生效。

其解释权属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实施部门为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科研科。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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