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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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修订版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人:
分包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
2.总包工程地点:
3.总包工程立项及批准文号: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详细内容见附件1)。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承包人保留随时调整总工期的权利,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赔偿。
(详细节点工期见附件2)。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标准,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为:
元(人民币),
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详细内容见附件3)。
六、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订立地点:
2.本合同自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承包人:
(公章)劳务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
1.3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至迟不得晚于第6.2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4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承包人
2.1承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承包合同的复印件或就承包合同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约定进行交底。
2.2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承包人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劳务作业现场。
2.2.2承包人负责提供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水、电、通讯线路等接至作业现场内;
(2)进入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3)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
2.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3.劳务分包人
3.1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按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4)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方的指令。
3.2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员工,劳务分包人应提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
3.3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劳务作业人员
4.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
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当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劳务分包人从尚未支付合同价款中代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余款向劳务分包人支付。
书面通知应载明代付的人员名单、代付金额,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7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承包人代付。
4.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4.3.2劳务分包人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其管理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必须达到70%以上,同时应配备有上岗证的信号工1名。
各类人员进场前首先到项目部报到,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签字后上岗。
承包人有权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其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3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职责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撤换。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作业安全与文明施工
5.1作业安全
5.1.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13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人工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5.2文明施工
5.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
①杜绝重伤、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②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下;安全防护率100%,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安全教育合格率100%,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率100%;③确保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5.22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兄弟单位参观、考察工地,业主及政府部门视察前的突击性整理现场,分包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发生的费用不计。
如分包人不予配合,承包人有权找其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5.23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承包人的相关制度。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劳务作业方案
6.1.1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如下内容:
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与成本控制措施等,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
6.1.2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
6.2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下列情况导致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承包人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作业的;
(3)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4)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作业的;
(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承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实际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
6.3.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其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4劳务作业暂停
6.4.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作业暂停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6.4.2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4.3劳务作业暂停后,双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在复工前应确定暂停造成的损失和复工条件。
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承包人应发出复工通知,劳务分包人按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劳务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6.4.4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6.4.2项及第15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6.5工作配合
6.5.1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现场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5.2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
6.6提前完工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完工的,应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承包人接受该建议书的,双方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2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7.21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验收,承包人以出库单形式由分包人签字领用后移交给分包人保管使用。
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均由承包人承担。
7.22所有进场材料、机具设备必须按承包人总平面布置图上要求的位置摆设堆放整齐,标识清楚,达到CI标准和文明工地要求。
所有周转材料和工用具使用完毕,必须清理干净(模板、方木退铁钉、去泥浆;钢管校直;修复掉丝杆和丝帽的扣件),按承包人指定的位置和要求堆码整齐。
7.23劳务分包人的所有材料出场应由代表到门卫处签字经门卫准许方可出场。
7.3低值易耗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应由分包人提供。
7.4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
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丢失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7.5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劳务分包人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劳务分包人要确保不造成浪费及现场大量积压等现象,否则按浪费及损坏价值的10倍处罚。
8.劳务作业变化
8.1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2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因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按本款约定处理:
(1)按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认定;
(2)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状况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3)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8.3.2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内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承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对申请有异议时通知劳务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8.4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
8.5临时性用工劳务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应提前3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承包人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承包人审核、确认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9.履约保证: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承包人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
在此情况下分包人承诺:
(1)在承包人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人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承包人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同意承包人按业主实际支付给其的付款比例来支付进度款,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2)保证在任何时候(特别是春节期间)均能支付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工人工资,及时解决本单位内部发生的任何费用纠纷,使之不会出现聚众闹事和上访事件,否则自愿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且保证继续施工壹个月内不停工。
10.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0.1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
10.2总价合同
11.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劳务作业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收到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
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
劳务分包人未按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实际完成工作量。
(3)承包人未在7天内完成审核的,劳务分包人报送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此计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11.2预付款
本分包工程在未达到付款条件时无任何预付款和借款。
11.3进度款支付
11.3.1进度付款申请单按月向承包人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11.3.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8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17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3.3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承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有异议可要求劳务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单内容。
(2)承包人在审核确认或视为同意申请单之日起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进度款。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2.验收与交付
12.1劳务作业质量
12.1.1承包人有权对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2.1.2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通病,承包方将按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对分包人予以处罚,此罚款无需乙方签字认可,在当次拨款时甲方将直接扣除。
12.2参加检验与验收
12.2.1劳务分包人应按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
12.2.2承包人的检查认可并不代表分包人责任的转移:
即检查检验合格后,再次检查又发现由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其承担责任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2.3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参加,分包人准备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劳务分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分包人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2.4无论建设单位或监理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要求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费用。
12.3完工日期的确定
12.3.1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
承包人在收到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劳务作业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或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
12.3.2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2.3.3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因承包人原因未在7天内完成验收的,以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该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
12.4劳务作业整改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
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5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完工结算申请
劳务分包人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13.2完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28天内审核确认,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承包人对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劳务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未在28天内未完成审核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完工结算申请单,自承包人收到该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13.3完工结算支付
最终结算时,分包人报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预算人员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
合同履行中的节点结算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付款。
劳务分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4.违约
14.1承包人违约
以下情形属承包人违约,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1)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承包人未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已完工作量的;
(3)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作业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作业的;
14.2劳务分包人违约
以下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
(1)劳务分包人未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进场的;
(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14.3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承包合同中对应定义相同。
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15.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每隔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