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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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

2011-05-30生效日期:

2011-05-30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参考。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当事人

  2.2证据

  2.3书证

  2.4物证

  2.5视听资料

  2.6证人证言

  2.7当事人陈述

  2.8环境监测报告

  2.9自动监控数据

  2.10鉴定结论

  2.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12调查询问笔录

  3.工作依据

  3.1法律

  3.2行政法规

  3.3部门规章

  3.4司法文件

  4.证据收集

  4.1工作要求

  4.2收集方式

  4.3证据要求

  5.证据审查

  5.1工作要求

  5.2审查内容

  5.3审查方法

  6.证据认定

  6.1直接认定

  6.2证明效力

  附一:

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附二: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附三:

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当事人

  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2.2证据

  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2)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

  (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4)证明执法程序的材料;

  (5)证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已经实施的材料;

  (6)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

  (7)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的材料;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3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据,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举报信等。

  2.4物证

  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反映案件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厂房、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污口标志牌、暗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

  2.5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6证人证言

  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陈述,如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等。

  2.7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等。

  2.8环境监测报告

  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

  2.9自动监控数据

  指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cems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系统数据、cems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

2.10鉴定结论

  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环保部门、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等。

  2.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指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察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文字记录,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

  2.12调查询问笔录

  指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案件情况时当场制作的文字记录,如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对污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

  3.工作依据

  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3.3部门规章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环控〔1996〕204号,国家环保总局令第6号修正)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7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3.4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4.证据收集

  4.1工作要求

  4.1.1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4.1.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4.1.3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提醒提供人标注。

  4.1.4收集证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但在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暗查等情形下,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

  执法人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和情况。

  4.1.5证据收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

  4.1.6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4.1.7禁止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4.1.8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4.2收集方式

  4.2.1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

  

(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

  (3)查阅、复制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缴款凭据等材料;

  (4)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5)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

  (6)调取、统计自动监控数据;

  (7)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

  (9)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10)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听证会意见;

  (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2.2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2.3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

  4.3证据要求

  4.3.1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3.2尽可能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原件存××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书证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送达回证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委托送达的,要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回证。

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也可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的,要收集回执及投递单随卷归档。

公告送达的,要收集公告、登载载体随卷归档。

  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说明材料。

对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

  4.3.3尽可能收集物证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要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3.4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

  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3.5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6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7环境监测报告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4.3.8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3.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4.3.10调查询问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

  5.证据审查

  5.1工作要求

  5.1.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5.1.2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用专门知识、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1.3对收集的证据要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要综合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5.1.4案件审查人员不得现场收集证据。

  5.2审查内容

  5.2.1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5.2.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程度;

  (3)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4)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因素。

  5.2.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执法人员资格和数量;

  

(2)执法程序;

  (3)收集证据的时间、方式和手段;

  (4)证据形式;

  (5)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

  5.2.4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能否反映案件事实,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4)证据提供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5)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6)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5.2.5证据综合审查主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

  证据综合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2)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3)证据是否充分;

  (4)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5)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等。

  5.3审查方法

  5.3.1对书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书证与案件是否有联系;

  

(2)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过程、制作方法,判断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与原件是否一致;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虚假。

  5.3.2对物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2)查明物证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5.3.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真实性;

(3)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和方式,判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询问方法是否恰当,来源是否可信。

  5.3.4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当事人是否因规避不利法律后果而提供虚假陈述;

  

(2)当事人是否因表述能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陈述瑕疵;

  (3)当事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否能排除其他证据的矛盾。

  5.3.5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形成和取得是否合法;

  

(2)是否有残缺、失真;

  (3)现场有无伪造、伪装迹象;

  (4)是否有剪辑、加工、删节或者篡改迹象。

  5.3.6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监测机构印章;

  

(2)有无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

  (3)有无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

  (4)监测机构有无资质;

  (5)监测人员有无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6)监测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5.3.7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比对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及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发放文件;

  

(2)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

  (3)是否残缺;

  (4)是否为原始数据,有无伪造、剪裁、删改迹象;

  (5)是否明显失真。

  5.3.8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鉴定人是否签名;

  (4)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5)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6)鉴定结论有无明显矛盾。

  5.3.9对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暗查等无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现场情况有无伪造或者破坏迹象;

  (5)检查(勘查)方法是否科学;

  (6)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5.3.10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是否有被询问人的审核确认意见;

  (5)是否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6)被询问人身份;

  (7)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6.证据认定

  6.1直接认定

  6.1.1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

(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1.2对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所确认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可以直接认定。

  6.2证明效力

  6.2.1案件审查人员发现就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各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并对证明效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6.2.2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环境监测报告、鉴定结论、档案材料、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附一:

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附二: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附三:

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附一:

  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序号

常 见 证 据

证明对象示例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

1.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证明陈述人、证人身份等。

2

中国环境监察证或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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