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68150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08.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6页
第6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7页
第7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8页
第8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9页
第9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29页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定).doc

精品文档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质量事件责任追究,通过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件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化质量管理,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质量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是指在规划建设、物资采购、运维检修、电能管理、营销服务等过程中,各相关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标准规范、规定或管理要求,其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对电网建设、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和优质服务等造成损失、危害和影响的事件。

质量事件体系由工程、物资、运检、电能、服务五类质量事件组成,分为一至八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事件调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度标准、技术标准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影响,认定事件类别、等级及其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并督促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促进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质量事件调查工作。

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参股、代管单位的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件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影响,认定事件类别、等级及其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质量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质量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七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质量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件或阻碍事件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第八条本办法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分为公司总(分)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四级管理。

第十条质量事件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公司总部统一领导,各级单位逐级开展所辖范围内的质量事件调查。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质量事件调查工作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质量监督部门、质量保证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各级安质部门作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和统计,组织或参与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质量事件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技、信通、物资、调控等专业管理部门作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及时将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信息报送本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或参与本专业范围内质量事件调查和分析,对质量事件提出专业处理意见,制订并落实质量事件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电科院、经研院(所)等作为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收集、统计和分析质量事件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参加质量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三章质量事件分类

第十五条质量事件分类

质量事件按照其主要责任和主体环节进行分类,确定为工程质量事件、物资质量事件、运检质量事件、电能质量事件、服务质量事件五类。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件

工程质量事件是指在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检测调试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工期延误、设计功效降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工程设计方案存在错误。

(二)工程未执行标准、规范或反事故措施要求。

(三)设备选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现场实际需要。

(四)现场保管、存储、运输不当损坏设备。

(五)施工单位安装工艺不良,调试验收不到位。

第十七条物资质量事件

物资质量事件是指在电力物资采购、制造、监造(抽检)、运输、存放、保管、验收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致使物资性能不满足既定参数标准、规范及合同有关规定,造成电力设备设施缺损、经济损失、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在物资设计、材料选用、制造、监造、运输、存放、保管、安装调试(供应商)中存在质量问题或监管缺失。

(二)物资到货未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或验收中未能发现应发现的质量问题。

(三)物资供应进度滞后。

(四)供应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条款。

(五)物资存在批量问题或家族性缺陷。

第十八条运检质量事件

运检质量事件是指在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缺陷处理、抢修恢复等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或管理要求,造成设备损坏、非计划停运、信息中断、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等情况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设备运维、试验、检修(抢修)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检修、试验超规定周期或不符合状态检修管理要求。

(三)未按规定时限消除缺陷。

(四)未及时落实相应反事故措施要求。

第十九条电能质量事件

电能质量事件是指在电力供应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各级电网或客户受电端的电压、频率、谐波偏离规定范围,对供用电系统或客户设备正常运行与客户正常用电造成危害和影响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或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客户停电时间超过规定。

(二)电网或客户受电端的电压、频率等不符合规定。

(三)电能谐波等参数超过规定。

第二十条服务质量事件

服务质量事件是指供电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及或管理要求,给客户、企业(企业是指公司本身,经与营销部确认!

)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规定及管理要求的表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处罚的供电服务事件。

(二)媒体曝光的属供电部门责任,且产生负面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

供电部门责任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

(三)

第四章质量事件分级

第二十一条一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为一级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二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为二级质量事件。

第二十三条三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三)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场)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风电场)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风电场)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场)对外停电],下同。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停,是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下同。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下同。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是指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下同。

(四)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允许的情况下,因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本办法中大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第二十四条四级质量事件

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二)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释义】此处特种设备是指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确定的公司系统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

(四)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五)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本办法中小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第二十五条五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四级以上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五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三)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客户延迟供电6个月以上或赔偿客户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通航航道停航、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高铁停运或其他单位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七)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180天以上。

【释义】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公司负责建设的输、变、配电建设(含技改项目)工程,下同。

(八)主要建筑物垮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严重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等不能满足使用要求,需要重建的。

【释义】主要建筑物包括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等。

(九)大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或机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失效;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

(十)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释义】本体爆炸不包括套管、绝缘支柱、组合电器(GIS)外壳的爆炸或破裂。

2.500千伏以上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止运行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14天的也可视为14天内恢复运行,下同。

4.500千伏以上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5.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十一)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2.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3.水电机组飞逸;。

4.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十二)电力线路上的通信光缆因故障中断,且造成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超过10%直调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十三)500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十四)±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

(十五)±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中的换流站单极闭锁,14天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十六)直流输电系统一年内被迫降30%以上功率运行累计达到90天以上(降压运行除外)。

【释义】一年以365天计算,下同。

(十七)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50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十八)因供电部门责任造成特级(包括临时电力用户)、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包括临时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停电事件。

【释义】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划分依据(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执行,下同。

(十九)国家有关部委(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国家有关部委(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十)国家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释义】新闻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主流综合门户网站等,下同。

(二十一)其他被公司确定为五级质量事件者。

第二十六条六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六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延迟供电4个月或赔偿客户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其他单位直接经济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七)工程主体结构部位尺寸或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降低工程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

(八)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120天以上180天以下。

(九)小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操作系统失灵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十)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4.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7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7天以上14天以下;。

5.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6.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7.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8.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十一)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

2.发电机组烧损轴瓦;或,水电机组过速停机;。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4.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5.主要构建筑物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6.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

(十二)±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换流单元均闭锁。

(十三)±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中的换流站单极闭锁,7天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十四)直流输电系统一年内被迫降30%以上功率运行累计达到60天以上(降压运行除外)。

(十五)50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经检定,须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达到额定数值的30%以上。

(十六)50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经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

【释义】家族性缺陷是指经确认由于制造厂设计、材质、工艺等同一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或隐患,下同。

(十七)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十八)发生非新启动22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保护不正确动作。

(十九)发电厂、变电站场内通信光缆因故障中断,造成该通信站调度电话及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二十)总(分)部级单位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因UPS电源故障导致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失效。

(二十一)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2.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二十二)因供电部门责任造成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包括临时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停电事件。

(二十三)省级新闻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十四)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十五)其他被公司确定为六级质量事件者。

第二十七条七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六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七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延迟供电2个月或赔偿客户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其他单位直接财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七)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工程带缺陷启动投运时,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未整改完毕,造成工程带缺陷投运。

(八)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90天以上120天以下。

(九)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轻小型重要受力工(机)器具(滑车、卡线器、连接器等)发生严重变形。

(十)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5千伏以上11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110千伏(含66千伏、±12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十一)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24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

(十二)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单换流单元闭锁。

(十三)直流输电系统一年内被迫降功率运行累计达到30天以上(降压运行除外)。

(十四)330千伏以上跨区(与调控中心核实,确定是否为省际及以上?

)电网线路发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

(十五)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变电主设备经检定,须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达到额定数值的30%以上。

(十六)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变电主设备经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

(十七)发生非新启动220千伏以下输变电主设备保护不正确动作。

(十八)220千伏以上变电站通信电源失去或者通讯通道中断超过24小时。

(十九)110千伏(含66千伏)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二十)省公司级单位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因UPS电源故障导致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失效。

(二十一)220千伏变电站的35(66)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偏差超出系统额定电压的-3%至+7%,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二十二)因供电部门责任造成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停电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停电事件。

(二十三)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媒体等曝光属供电部门责任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十四)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查实属供电部门责任,并被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题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事件。

(二十五)业扩报装服务中存在“三指定”现象。

【释义】三指定特指:

指定设计单位、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二十六)其他被公司确定为七级质量事件者。

第二十八条八级质量事件

未构成七级质量事件,因质量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八级质量事件:

(一)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政府、监管机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造成重要电力用户延迟供电1个月或赔偿客户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四)造成单次电费差错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五)客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客户设备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客户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六)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其他单位直接经济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七)35千伏工程带缺陷启动投运时,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未整改完毕,造成工程带缺陷投运。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返厂处理。

(九)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延期投运60天以上90天以下。

(十)新建1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投运,存在不符合电网设计标准、反事故措施要求的情况。

【释义】不符合设计标准、反事故措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应采用双串绝缘子而未采用;。

2.应增加绝缘子数量而未增加;。

3.应采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