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课件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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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课件汇总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又称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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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国际公约:
1、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有以下项目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录音和广播的演出;(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1993年关贸总协定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1)版权及相关权利(指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二)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五部分:
1、着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发现权;5、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三大类10项:
着作权、工业产权、工业版权
邻接权(传播权,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基本定义:
因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
包括:
(1)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出版物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制者权:
录音录象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象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组织者权:
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的权利。
着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着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对作品传播过程中所形成的表现形式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三大类10项:
着作权、工业产权、工业版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主体部分,更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非物质性(无形性):
1、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
“无形”,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则是“使用”。
2、无形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智力成果必须能被认识、被感知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就使知识产权的客体常常依附在一种有形物质载体上。
基本含义是: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两个方面。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
四、地域性
含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
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着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参照国外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1、着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发展于近二十年以来。
1、1982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001年进行了修订
2、1984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2000年进行了修订
3、1990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年进行了修订
4、199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外还制定并颁布了数个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相关法规,并参加了多个国际公约。
四、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鼓励和保护从无到有的创新
如《着作权法》具有鼓励和促进社会创新的功能。
2、鼓励和保护从有到优的创新
对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有《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3、标示和区分产品及服务的功能
《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维护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着作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着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1、概念:
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演变:
着作权,最初来自版权,英文为Copy-right。
本意为复制权、翻印权。
各国都认为着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二、着作权的性质
第一节:
着作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着作权具有自动性
着作权是主动产生的,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着作权,无须经
过任何法定程
(二)着作权客体的多样性
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着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及其表现形式极为复杂,包括:
文学、艺术、科学工程技术等。
(三)着作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性质的权利。
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中,前四项为人身权,后两项权利为财产权。
二、着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着作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
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学说,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
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
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
如署名权
2、着作权财产权的性质
(1)可转让性。
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
(2)时间性。
第二节:
着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着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着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公布、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适用领域不同
着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
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二、着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一)权利属性不同
着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
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
(二)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着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是以文字图形等要素为区别商品的标志,他只要求识别性。
(三)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着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
而商标权需登记注册产生。
第三节:
着作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着作权法概念:
着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极其它着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着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着作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着作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等所构成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民法的一般性规范相比,着作权法中的确存在不少与民法基本原理不一致的规范。
如着作财产权有限期的转让等。
(三)因此,应该在尊重民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承认并保留着作权法的特殊性,在法学理论上是民法与着作权法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四)着作权法作为特别法,如果其具体法律规范有不同于民法原理的,仍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第四节:
中国着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一、保护作者利益原则
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四、与国际着作权法律制度发展保持一致原则
第一节:
着作权保护的作品
一、着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一)着作权作品:
我国《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条件:
1、独创性:
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
2、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着作权的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要能够复制。
包括口头的形式创作出来的。
二、着作权作品的分类
(一)依据着作权法第三条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将作品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文字作品;
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
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乐谱、日记、科学专着等形式的作品。
2、口述作品;
也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响乐、歌曲、乐曲等)
戏剧作品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表演,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辩护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如录像等。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不包括动作技巧。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不是设计图)按《伯尔尼公约》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定。
5、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注意:
(摄像机固定取镜不是)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等。
类似制作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是指电视作品和录像作品。
电视作品是指利用无线电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称为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
文档:
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象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某社会群体(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具有特点:
①作者不明
②表现形式多样化
③保护期往往长于一般作品
(二)依作品的创造性质分
1、原创作品:
指直接根据首次创作行为独立地而非基于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演绎所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
指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特点:
对已有作品的依赖性;再创作性
法律对演绎作品的要求
1、应当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
2、注明原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的义务
3、支付报酬的义务
4、尊重原着的义务等
(三)依作品是否与作者完成公务有关划分
1、职务作品: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要件:
①创作作品的目的是完成“工作任务”,即公民应当履行的职责。
②创作者或主要的参与者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判定是否为职务作品,与该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方式无关
2、非职务作品:
是指不以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
(四)依作者的人数划分
1、合作作品:
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进行创作所产生的作品。
又可划分为可分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合作作品两种。
2、独创作品:
指作品的创作者只有一个人的作品
(五)依作品的创作原因分
1、自创作品:
指作者的创作是完全根据作者的意愿所为。
2、委托作品:
指作品的创作是依照他人委托而进行。
特征:
(1)它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创作的,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2)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着作权可另行约定
(3)它一般不是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而是由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创作完成的。
第二节:
着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总结:
第二章:
着作权的客体(对象)
着作权的客体(对象)---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
1、文字2、口述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4、美术、建筑5、摄影6、电影、以类似制作电影方法创作的7、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违背法律原则;社会伦理公德;妨害公共秩序
不适用着作权法的------立法、司法、行政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和公式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
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
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着作权。
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题]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着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节:
着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又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
着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着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着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着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一般来说,着作权主体是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以成为着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
2、继受主体
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取得全部或一部分着作权的人。
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不以继受主体为存在的前提,但继受主体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着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这是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的最大区别。
(二)完整的着作权主体和部分的着作权主体
这是根据着作权主体所享有的着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的着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如作者。
部分的着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财产权利的主题,它不能享有全部的着作权,如着作权的继受人等。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作者将自己享有的着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着作财产权或着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着作权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着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
中国作者和其他着作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可依据着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
外国人的作品在下列情形下受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
1、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定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着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事出版的,也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
着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着作权法》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在作品上署名的人(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注意:
作者的考查点:
付出了艰辛的脑力劳动。
经过转让和继承从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那里间接地取得着作权,此种权利是第二位的。
所以作者是最直接和最基本的着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着作权和原始的着作权
二、法人、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在着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
注意:
法人、其他组织成为着作权人的条件: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
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第三节:
着作权的继受主体-
其他着作权人
所谓其他着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他们主要为继受着作权人。
包括: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着作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着作权
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根据着作权法: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种是着作权的转让。
三、着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着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民死亡后无人受继承,或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其他单位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则着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如果死亡的公民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着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五、职务作品: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涉及两类权利:
一是: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
一是:
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着作权。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有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第一节:
着作权的内容概述
一、着作权的内容概念:
着作权的内容是指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分为两类:
人身权和财产权
着作权法律关系
主体(作者)
客体(作品)
内容(人身权、财产权)
二、着作权内容
关于着作权的权利内容,目前世界各国大体上采取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普遍强调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两个方面;
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等,通常将着作权理解为一种经济财产权,体现在其法律中则缺乏对有关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的着作人身权方面的保护。
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两个方面。
精神权利,即人身权。
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有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
经济权利,即财产权。
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既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
《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人享有四项人身权,即: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第二节:
着作权的人身权
《着作权法》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发表权
1、发表权概念:
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它是着作权中的首要权利,因为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任何人身权与财产权均无从实现。
2、发表权的性质:
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发表权仅属于着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
第二种主张,认为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我国着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继承问题时,将其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纯人身权区别对待。
3、发表权的特征:
(1)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向作者以外的人“公之于众”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属于作者,法律不许可转移。
(3)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同其他财产权一起行使。
(4)如果作品涉及第三人,发表权还受第三人的权利制约。
(二)署名权
1、署名权的概念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2、署名权的范围
署名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个方面的权利。
(三)修改权
1、修改权概念
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2、修改权的行使
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
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一般说来,修改权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作者的作品,XX而擅自修改作品,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3、修改权的限制:
对作品的修改,可以在原作上直接进行,如美术作品的修改。
但一些文字作品在出版发行后,除非再版,否则难以对其进行直接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或者论文来补正自己的观点。
通常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
作者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受到某些限制。
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着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