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816278 上传时间:2023-07-1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9.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docx

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DOC

 

安徽农业大学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浅析对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考

姓名学号10149035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土地资源管理

指导教师蒋东正职称讲师

 

 

中国·合肥

二零一四年五月

摘要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乃至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关系密切。

一方面,现代农业客观上要求加大土地流转的力度,形成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的舞台。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以及农业发展现代化进程的逐渐加深,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并成为各大新闻、论坛话题讨论的焦点。

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趋势,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也逐渐出现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化、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土地流转过程的市场化以及土地流转方式的多元化等各种趋势。

而土地流转的趋势对现代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农村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旨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更好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小规模家庭经营;现代农业

引言

到目前为止,中国仍然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

伴随着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引起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经济变迁,其中最重要的变迁之一是,农村人口与土地关系的变化以及农村正在发生的根本性的结构变革。

 

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基于目前的制度条件,农户与土地的关系和对土地的态度,可以分为3种情况:

一部分是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其中主要是二三十岁的年青人,他们已经不愿意也不可能再回到农村,同时还占有着一份承包地。

问题是通过什么样的安排,使他们愿意彻底拔掉在农村的老根,完全融入城市生活。

一部分是城市近郊的农民,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郊土地的收益增值很快、很大,而城市化又必然要占用这部分土地,他们与政府和开发商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争夺处于白热化状态。

如果能够让他们公平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就既可以顺畅地将城郊的土地为城市建设所用,又可以妥善地解决城郊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和“小产权”房之类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处于传统农区、远离城市化辐射的农民,特别是种粮的农民,除了进城当农民工以外,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但是种粮的收益太低,使之又无法安心种好地。

对于这部分农民来说,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好从事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和农业产业的发展前景问题。

可见,土地问题的解决和城市化的推进,实际上是要解决好这三部分农民的问题。

这需要一个总体的解决思路和行动框架。

发展现代农业是我国目前农业发展新阶段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现代农业首先应当是规模农业。

如果没有一定的规模,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就很难提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发展现代农业对接的有效途径;同时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户的经营方式能够跟上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1、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的演变及其特征

  

(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的演变

  

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首先秘密地出现在农村贫困地区,其中最著名的代表是受到地方官员保护和支持的安徽凤阳小岗村。

经过1981年中央工作会议的争议和讨论,到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第一个农村工作l号文件予以认可,随之由地下转入地上,并取得了全国的合法性。

经过两年的大力推广,1984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到该年底,全国已有99%的生产队、96.6%的农户实行了包干到户。

随着土地承包到户,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开始出现。

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第3个农村工作1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同时,“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由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

1986年第5个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明确地提出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兴起,很快形成了星火燎原之势。

这些地区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劳动力采取“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转入非农产业就业,很多地方出现了占地和用地相脱节的现象,即,一部分农户不好好种地又不愿放弃土地,另一部分农户想多种地又得不到地。

198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提出,“在京、津、沪郊区、苏南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可分别选择一两个县,有计划地兴办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也可以组织其他形式的专业承包,以便探索土地集约经营的经验”。

据此,国务院做出了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决定,并允许在江苏的苏锡常、北京的顺义、广东的南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试验,在山东平度进行“两田制”的试验。

在这一时期的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中,也提出了“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大城市郊区进行适度规模经营”。

 

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对家庭承包制缺陷的讨论和推进集体经济规模经营的主张不断升温,一些地方出现了集体以多留机动地、搞“两田制”、以及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减少甚至收回农户承包地的现象。

中央政府在纠正此类偏差的同时,关于推进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一直没有变化。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在原有耕地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同时进一步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允许少数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那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式有以下3种:

一是通过组办村办农场;二是通过“两田制”由大户承包经营;三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形成规模经营。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土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也允许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可以采取转包、人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两田制”和规模经营名义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强调,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要求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要留的,不得占耕地总面积的5%。

通知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

针对有的地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操之过急的苗头,中央领导明确表示,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最终会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1997年中央文件提出: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大稳定、小调整”时,“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中央不提倡“两田制”,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

同时,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是不让流转,而是说流转一定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条件、适度、多样、引导和服务的原则。

该年8月,针对有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没有及时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以各种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行收回或部分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有的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行土地规模经营等问题,中央提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指导意见。

要求认真整顿“两田制”,明确提出不提倡实行“两田制”,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等。

 

2001年,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的18号文件,对土地流转的主体、原则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并且明确提出不准搞“两田制”,对农村集体留机动地的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定,为防止企业到农村圈地,还提出了不提倡企业到农村大规模包地。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坚持了上述关于土地流转的规定,明确指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005年1月,农业部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当事人权利、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管理等进行了可操作性规定。

从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入规范和法律轨道。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进行了更系统的规范。

在保留“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并且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做到3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从以上的检索和陈述可以看出,二三十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农业结构的调整,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不断完善和明确,既强调了大部分地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保护,也顾及部分地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和转移以及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现实需求,为农村结构变革条件下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政策规范。

有关这方面的政策都是在实践的推动下前进的,其中渗透着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智慧和创造。

(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阶段特征和地域差异  

政策是用来规范和指导实践的,政策的演变既是实践的反映,也是实践的需要。

从理论和实际、政策和实践相关联的观点来看,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的演变和实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呈现如下的特征。

  

第一个阶段是自发实施阶段,大约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

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

由于粮食产出的增加,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特别是乡镇企业在发达地区和城市周边的发展,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供求两个方面的条件。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些地区的大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向乡镇企业做工,但是,由于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继续存在,村集体仍然承担着完成国家粮食定额上缴的任务,于是,出现了村集体将村民承包地集中并辅之以一定补贴的规模经营,一般是村集体集中村庄80%以上的土地,承包给若干个大户经营,每个大户种植的土地面积约50-100亩不等。

合约条件是:

村集体免租提供给种植大户土地,免费或低额收取农机、农技服务费,外加一定量的生产资料补贴,种田大户则必须替村集体完成全村上缴的国家粮食任务。

这一阶段土地流转的特点是:

农户因承包土地变成负担而使村集体收地交易成本降低,村集体组织是土地集中和流转的主体,规模经营户很多依靠补贴维持。

与此同时,因受粮食上交任务的制约,政府和集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政干预较强,流转的规模和范围一般局限于集体组织边界之内。

  

第二个阶段是试验探索阶段,大约从1987年建立改革试验区,在苏锡常、广东南海和北京顺义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试验开始,到本世纪初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土地流转的18号文件发布和《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

这一时期土地流转的总体规模仍然不是很大。

据农业部抽样调查,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774千公顷,分别占当年承包农户总数和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3%和0.9%。

农业部农研中心对近3万户农户的抽样调查结果为,4.09%的农户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只有1.99%的农户全部转出承包地,10.68%的农户转包他人耕地。

与第一阶段相比,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不仅发达地区在继续推进,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村庄也有一定量的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中西部产粮区和农业劳动力外出多的地区与沿海及大城市郊区呈现完全不同的特点。

在传统农区,一方面,由于“三提五统”政策的实施,土地负担越来越重,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土地税负过高致使土地净收益甚至为负的现象,导致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除沿海以外的农村地区乡镇企业大量倒闭,“离土不离乡”的兼业模式难以为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到珠三角和长三角的企业做工或到大城市打工,于是出现了土地大量抛荒的现象,在中部一些农区,土地抛荒率达到30%以上。

这一时期,这些地区的土地流转出现多样化的特征,一是农民自发流转,其合约形式为,租出户不收取任何地租而将承包地交由租人户使用,租人户上缴土地负担;或是租出户不收任何地租将承包地交由租入户使用,并替租入户承担部分土地负担。

二是村集体组织将这些抛荒的土地收回(或者给原承包户打招呼,大多不打招呼),再转包给其他承租人,承租方直接交纳地租给村集体组织。

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不提倡甚至反对“两田制”和“反租倒包”,但“两田制”和“反租倒包”在这些地区十分普遍。

其实,从1986年开始,“两田制”就成为全国分布最广的形式,到1992年,全国170万个村组实行“两田制”,占村社总数的32.3%,比1990年增长42.6%;实行“两田制”的面积达39597千公顷,比1990年增长7.3%。

  

在沿海和大城市郊区,由于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收益大幅度增值,很多土地被转用于工业和城市建设,农民和集体也利用自己的土地盖厂房或者住房出租,农地面积、农业产值和就业份额也大大下降,农业已成为副业。

剩下的一部分农地一般由农户或村集体承租给外地人经营,规模经营户逐步形成,且以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和服务城市的作物为主。

从1987年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有计划地探索土地集约经营,到1991年,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展一直比较缓慢。

1992年以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在沿海地区。

到1993年,无锡县、常熟市和吴县劳均经营土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单位已发展到2816个,经营面积15千公顷,占责任田总面积的比重从1988年的1.1%提高到22.4%。

  

根据这个时期的实践,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于2002年通过了《土地承包法》。

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土地规模经营现象,政策一方面继续重申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态度,另一方面则是在政策和法律上对土地流转中有可能侵犯农民承包权益的篱笆越扎越紧,旨在通过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来保证农村的繁荣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第三个阶段是规范发展阶段,发生于21世纪初以来的各地农村。

这个时期发生的对土地流转影响最大的事件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特别是2003年国家决定取消农业税。

从此以后,承包农户不仅不再交纳农业税,更为重要的是,县、乡两级搭车收费也失去了依托,种地的制度条件和成本收益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土地负担的取消,再加上各项惠农政策的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使得种地变得有利可图,原来因土地负担过重而放弃土地的农民,纷纷回到村里重新要回承包地。

这一阶段的土地流转在不同地区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在大多数传统农区,承包地流转仍以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为主,但与前一阶段比,租出户一般除获得种粮补贴外,还从承租户收取一定量的租金。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由农村能人牵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这一阶段的另一个重要现象是,在劳动力流出较多的农区以及在沿海发达农村和大城市郊区,很多涉农企业到农村大面积包地,少则几百亩,多则几千亩。

企业到农村大面积承包土地,其获得土地的途径除少数是直接和一家一户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外,大多数是村集体组织在中间扮演重要角色,有的村组织提供土地信息平台,作为农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更多的村组织以行政力量,加上说服示范,先将承包给农户的土地集中,再由企业与村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把地租给企业使用。

这些企业一般将地租交给村集体组织,村里再将一部分地租发放到各承包农户,村组织自身还留部分作为公共使用。

  

2、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市场化

现今,农村土地流转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出现了市场化的趋势。

这不仅是实现土地流转“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农业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最重要体现。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通过流转合约、价格机制等有关方面的市场机制,把分散经营农户的土地转给了以市场化、企业化为主要运作方式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工商企业。

目前,很多地区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对农业进行开发,直接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项目中,使得农业生产效益以及土地流转的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土地流转过程的市场化,不仅使得分散经营所产生的缺陷问题得到解决,而且也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

(二)土地流转的价格更加合理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早期,由于进行分散式经营的土地农户在谈判方面的能力不强,认识水平也不高,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价格。

随着农村集体、地方政府的协调能力和农民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在价格方面也越来越合理化。

而目前,很多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价格会随着粮食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此外土地流转的价格还会受到企业对流入土地经营的效益这一方面的影响,而这种制定价格的方式与一次性商定好固定价格的方式相比,会更加合理,也更有效确保农民对土地

的长远收益。

此外,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还考虑了流出土地农民的去向问题,通过制定有关的流转合同,为农民提供就业的机会,让土地流出的农民可以在农业龙头企业内获得工作岗位,拓宽了农民的就业渠道,不仅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最优化,而且还使农民的收入得到提高和保障,有效转移了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土地流转的工作更加规范

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也在不断趋于规范化和现代化。

村集体和地方政府会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进行合同签订、项目的协调与宣传等工作,最后完成土地的转出过程。

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现代化与规范化的最重要体现

就是合同签订这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在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订方面有了更加规范的程序与步骤,包括合同的草拟、合同签订的内容以及合同签订的程序都会严格执行。

有关调查表明,现今30%以上的农户在土地流入和流出时,双方会进行一个书面合同的签订,尽管调查的得出的数据并不大,但与早期土地流转相比,这个数据已发生很大幅度的转变。

就目前来看,只有偏远地区出现的非规模化流转或散户之间的自发性流转才没有正式签订土地流转的合同。

而合同签订的主要领导者是每个农村中的

村委会,它会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土地流入的对象单位进行选定,然后统一协调散户与该单位的合同签订,对流转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争议、流转的价格、流转期限等事项都会进行协调处理,这样一来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而且也让土地流转工作更加规范化并具有法律效力。

(四)土地流转的方式更加多元化

近几年来,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越来越多元化,这些流转方式主要有出租、互换、转让、委托第三方经营、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甚至在部分农村地区还实行了土地季节性流转、土地信托等土地转让方式。

3、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虽然现行的土地流转政策与制度,对土地的高效利用以及提高农民的收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由于这项工作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流转产权代理人或主体的不明确目前,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土地的代理人或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明确,使得利益的主体出现了虚化的现象,

与农业发展市场化的要求不适应。

尽管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农民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但就实际情况来讲,农村的党支部、居民的自治组织以及社区的经济合作组织可以说是整个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致使土地的权属边界变得模糊不清,并且由于家族势力、村民小组、社区集体组织或者是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影响,往往会发生关于土地权的争议,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打架流血事件并会因此酿成惨剧。

(二)土地流转的形式过于分散

土地流转的最终目的是让农业实现规模化的经营。

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流转的形式越来越多元化,但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农村土地的流转都是停留在分散经营的小规模模式,造成了土地经营的效益低下。

一方面,由于农村中的大部分年轻人都

到城市里打工,家庭劳动力的减少无法继续维持土地劳动力投入,因此,部分外出打工农民的土地就会自发性地流转到村里其他散户的手中;一方面,土地流入的户主大部分都是散户,而这种散户与散户之间的土地自发性流转模式很难适应农业规模化生

产的发展要求。

(三)土地流转的无序性

土地流转工作要顺利开展,关键就是要提供准确和高效的土地流转方面的供求信息,同时这也是农业在信息化方面的内在要求。

正如上述第一点所提到的,散户与散户之间发性地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土地高效率、大规模聚集的要求已很难适应。

因此,对于土地流转的途径,我们需要由散户的形式转入大规模的户主手中。

因为大户与散户之间在生产的理念、效益以及经营的规模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这两者之间的供求信息和土地需求也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这样一来,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就会变得很高,很难形成一条有效的流转路径。

一方面,大户往往需要转入的是大规模大片的土地,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与散户进行谈判;另一方面,对于分散土地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不可能为了几亩的土地去主动联系大客户。

这种情况促使了土地流转中介的出现,但这些中介又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管理,不仅秩序混乱,而且成效也不高,从而导致了土地在供求信息的流动方面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四)缺乏先进的保障体系

目前来看,我国国内在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方面的构建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的保障体系还没能全面覆盖,这样一来,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户就没能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对于小规模经营的散户来说,土地就是生存和养老的根基,如果流转的费

用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他们就会放弃土地流转的计划,宁可让土地保持荒芜的状态。

4、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好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

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在土地的产权方面呈现出三种情况:

一是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农民具有按户承包权;三是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把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分割出了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两种

情况,而这种“三权分离”的局面,使得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变成了财产权而非债权。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改革现有的这种局面,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得到永久性的归属权,从而确保好广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