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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tags"/>35MM、16MM、数字电影,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传输的发行权。
其它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
包括:
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权(家庭影院、电影发行、有线及无线电视播映、网络传输等所有权)及收益。
家庭影院:
指录像带、LD、VCD、DVD、EVD等以及将来发明的一切家庭式播放录像产品。
(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四)上述权限期限为 。
第八条 发行销售
(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大1/2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Betacam影片节目带一盘。
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Betacam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
(二)甲、乙方如出售、转让本片的发行权,则必须在其合同中注明:
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选送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
(三)本片片头字幕的排列以及本片的相关衍生产品的片头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包装及文字印刷品之上的说明等),若在中国内地发行销售,应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行销售,应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两方之后。
无论影片在何时、何地发行、放映、参加国际(地区)电影节、展,影片字幕署名不得变更、删减。
(四)乙方同意 (何时)向甲方提供本片故事梗概、演职员资料、剧照、海报等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存档和电影发行之用。
第九条 报关和签证
(一)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为拍摄本片所需临时入出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的报关手续由甲方指派具有代表甲方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
该人员职责应从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入境之日起至全部出境物品结关手续办理结束之日止。
乙方摄制人员以及受聘人员的入境签证手续,由甲方代为办理。
(二)乙方应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境的一切物品,若发现申报不实,乙方应对此负责;若由上述原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三)为本片办理器材、胶片等物品临时进、出境海关手续所发生的包装、储运、报关费用由摄制组承担;报关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讯、劳务、补助等费用均由摄制组承担。
(四)乙方为拍摄本片临时入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在本片拍摄结束后,应按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在六个月之内(自入境之日起)全部复运出境。
逾期不出者,海关因此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第十条 参赛参展和获奖
(一)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凭本片可参加各类国内外电影节、展等活动,其代表团成员的活动经费由甲、乙方各自负责;
(二)本片获奖荣誉双方共享。
在中国内地若获影片奖,奖品和获奖证书原件归 (甲方/乙方),奖金分配原则为甲方占 %,乙方占 %。
在中国内地以外(含港、澳地区)获影片奖,奖金、奖品、获奖证书归 ,向另一方提供奖品和获奖证书复制品。
若获个人单项奖的奖金,奖品和证书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专职负责人
甲方委派 、乙方委派 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影片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影片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
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
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
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三条 署名权
电影片拍摄制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四条 财产及权利归属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有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拍摄而置备的各类道具、摄像器材、搭建的场景布置等有具体形状的各种财产。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电影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见附件四。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资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所谓净值,指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支出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所占利润的分享)。
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因摄制电影所得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十六条 财务与会计
联合摄制电影片应在主要的拍摄地点保存全部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
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特殊情况”指 。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影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财务结算
甲乙双方将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影片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
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电影片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进行分配。
任何一方对联合摄制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八条 保证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下列第 种情况: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2.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
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订本合同,且其在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产生与电影片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其自行承担;
6. 。
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竞业禁止
在保证为联合摄制电影片投人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影片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联合摄制的电影片有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义务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义务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条 合同的单方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八条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本合同第十八条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4. 。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该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合同终止,并不免除有过错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本条所指的“严重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将资金按时投人专用账户,时间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以及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将资金按量投入专用账户,数量累计达到总承诺出资额的百分之 。
)
5.电影片拍摄完毕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批不能通过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6. 。
第二十二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
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 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电影片拍摄进度如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方已投入资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电影片拍摄进度如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方已投入资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论电影片拍摄进度如何,终止合同方应向对方支付本方已投入资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对电影文学剧本进行更改导致电影片最终未通过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擅自修改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 。
第二十四条 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 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非不可抗力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清算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
为拍摄电影片所购买的资产在结束拍摄后,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列出清单按比例折算,归还给甲乙双方或按照双方同意的折价出售。
本合同一旦终止,与电影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处置相关资产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收益损失分配的比率承担。
第三十一条 意向书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中外联合制作电影合作意向书》为本合同附件六,该意向书的条款如存在与本合同相违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及其他所有契约或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联合摄制电影的工作记录簿中归档保留一份,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予以签名。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合同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时间以下列第 种为准:
1.联合制作电影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
2.所有联合制作电影片所涉及财产权的协议存续期限;
3.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日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