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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篇一:

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法律问题探析】

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设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文章主要分析了目前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高校规章制度;法律问题;法律重构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高等教育工作,根据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方面,它是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作的具体和可执行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为维护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大学需要完整的制度体系来进行规范和保障。

因此,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在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工作。

一、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高教法治建设取得可喜成绩。

但是高校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一种“立法行为”。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全部过程都应纳入法治的视野下。

目前,一些高校为了便于管理,出台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土政策”,还有一些校领导把个人的主观想法变成规章制度。

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关键在于国家教育立法的滞后和缺失。

从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教育规章组成的层次明确、脉络清晰的法律体系,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是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已经滞后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而且一些亟待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制定或颁布,如《教育经费法》、《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办法》、《校园安全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尽快出台和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各项规定。

另外,还需对师生员工的权利、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制定程序不规范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制约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瓶颈之一。

目前在许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被认为是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般的程序为职能部门牵

【篇二: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十点要求】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十点要求

要使学校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功能作用,避免其成为一纸空文或墙上摆设的形式主义东西,就需要不断加强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以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教育的发展,对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

要适应教育培养人才模式的根本变革,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应具有效力、张力和活力三个最基本特征,使学校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出规范教育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的作用。

具体来说,应具有以下十点要求:

合法性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属社会团体组织内部“立法”,是“小法”“,小法”要依据国家大法。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要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1.学校管理制度要符合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内容、精神实质等方面要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一致性。

2.要符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如有关教工聘任、考核、奖惩、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在《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框架内。

3.要符合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在上级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的指导下。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要体现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精神,体现国家法律意志。

学校管理制度只有合法,才会有效力。

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是指学校管理制度要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和制定程序。

1.在内容上要适合学校教育、教学及后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要符合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管理规律,特别是聘任、考评、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更应注意合理性。

2.要符合学校师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要适合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适合校情,实事求是,避免唱高调,以利于维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3.要符合现代社会常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

4.学校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理,要经过教职员工民主讨论并真正得到认同,而不能凭学校少数领导主观臆想而定。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合理性,才能发挥学校管理制度的功能作用,才会有价值意义。

教育性

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教育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教育制度的建立和教育行为的选择实施具有决定意义。

在我们国家,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针是一致性的。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目的是为了教育人、发展人,是为了“醒人”而不是“整人”。

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教育和管理具有一致性。

因此,学校管理制度既要有一定的刚性,更要体现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特别是有关对人处理的校规校纪、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具有思想教育性,体现以德治校,渗透人文精神,蕴涵对生命的尊重。

具体来说,学校管理制度一是要有利于师生人格的提升,二是要有利于人的智力的发展,三是要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的发展。

那些带有“罚”字的诸如“罚款”、“罚站”、“罚劳动”、“罚抄作业”等歧视“后进生”的规定和做法都是要不得的。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教育性,才能发挥管理育人的作用。

指导性

学校管理制度不但要具有控制约束功能,还应具有引领、指导的功能。

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要具有现代教育思想文化特征,要以现代教育教学思想和现代管理思想为指导,具有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性。

总的来说,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要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民主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要有利于师生主体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教学的创新和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学会学习;校规校纪要有利于学生的自律和做人;后勤管理制度要体现勤俭办学和为教学服务的理念。

有的规章制度,不一定“卡”得过死,尤其是有关教师教学教研和学生学习方面的制度规定,不能如一根绳索似的把人束缚得紧紧的,要体现一定的指导性和激励性,具有一定的弹性。

特别是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中有关教师

备课写教案、上课选择教法的要求规定,要给教师留有创造的空间。

如规定备课选择教法,贯彻启发式、讨论式从实际出发,以求效果;规定教师所留作业要有选择性、典型性、精确性、指导性。

这样的规定,看来没有什么确定性,但这是一种导向和激励,能启发指导教师进行创造性地工作。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指导性,会有利于和谐校园文化的形成,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良性开展。

明确性

明确性有两方面意义:

1.在内容规定上要明确具体,语义上明晰不含混,语言表述上不笼统,执行起来不可前后矛盾。

如师德规范规定对学生不冷漠、不挖苦讽刺、不体罚、不漫骂侮辱,校规规定男生不留怪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这样的规定,内容明确具体,不模棱两可,文字上表述简明扼要,易记易行易掌握,便于执行、检查和考评。

2.在行为规范要求上注重细节。

简明不等于粗放,简约不等于简单、口号化。

如:

后勤、总务、校园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精细,才有利于管理质量的提升;教师写字批改等教学基本功方面要求有细节标准,才能保证教学工作质量的提升;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校规校纪等方面的要求有细节规定,才能彰显出管理文化特点。

学校管理制度笼统粗放,难免出现管理的随意性,或导致无效管理。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明确性,才有利于贯彻和落实。

整体性

学校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实践活动的逻辑起点,又是学校组织的“上层建筑”,具有统一的思想灵魂,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主要有三方面意义:

1.统一性。

学校管理制度有核心思想价值取向,和学校办学思想、学生培养目标和学校培育精神一脉相承,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并渗透到管理制度的具体内涵中。

各子项管理制度也要和办学理念、学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相匹配,体现教育思想上的一致性。

2.全局性。

学校是一部运行的机器,各部门的工作要服从于学校发展的整体工作目标,作为保障学校工作目标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也要指向于整体工作目标。

无论是德育工作、教学工作,还是后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都必须服从和指向学校全局工作目标。

3.联系性。

学校管理制度的子体既有特定的管理作用,又作为整体的一部分,密不可分,相互联系和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

如学校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项管理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统一关系,不能割裂或矛盾。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整体性,只有形成一个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管理机制,才能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学校管理文化,发挥管理制度的整体功能。

完善性

这里所说的完善,主要有两方面意义:

1.学校管理制度要健全,具有完整性,要有头脑有神经,有骨架有支撑力,有脚跟有立足点,不缺“胳膊”不少“腿”,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是从整体上说不能有缺口有漏洞,制度上的缺失会导致管理上的失误。

学校管理制度要完整,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管理制度要健全,每项不可或缺。

凡具一定规模学校的管理应该是职责明确,纪律严明,工作有序,考评合理,奖惩严明,管理有效。

因此,要健全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会议制度、工作学习制度、校规校纪等行为规范方面制度;要健全德育、教学、后勤、实验、图书等项常规管理制度;要健全有关人员聘任、考核评价、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是具体到每一项规章制度本身也应有其内在的完整性。

特别是各项考评制度更应如此,如奖励制度要由奖励的目的、条件、标准、办法、程序等方面组成,相关内容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具有可操作性。

2.管理制度要配套,具有封闭性。

一个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不能光凭条目文字的多少来评价,要依学校的性质、规模、人员队伍的实际而定,关键是要有效、严密、配套。

不但要有明文规定的“制度”,还要有检查落实制度的“制度”。

没有实施和落实方面的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再好的明文规定都是形同虚设,等于束之高阁。

这好比车轮子,不少“轴承”

和“辐条”,向前转动才灵活。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完善性,才有利于实施,才能提高管理效率。

规范性

规范性,就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本体而言,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大前提下,要具有是、象、好三点要求:

1.所谓“是”,就学校管理制度本体属性来说是管理制度,而不是别的。

无论是就管理制度整体还是个体的特性来说,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是组织内的“法规”,在其核心管理思想的指导下,应该有圆有方,有条有块,有楞有角,有直有度。

具体来说:

有方有圆,就是学校管理制度适用对象、范围要明确;有条有块,就是学校管理制度适用条件、标准严明,区分度强;有楞有角,就是学校管理制度有刚性,对教职员工行为有规范作用,有约束力;有直有度,就是学校管理制度要弘扬正义,奖赏分明,宽容有度,富有人文性。

2.所谓“象”,就学校管理制度编著体例来说,从内容到格式,要有条有式,而不象别的。

简单地说:

作为规章,结构严谨,条款分明;作为条例,条目简明,条理性强;作为实施方案,操作图样清晰;作为纪律,严明有条。

3.所谓“好”,主要指语言风格文字而言,讲究文从字顺。

在语言风格上,要和管理制度本体具有一致性、审美性。

在语言文字上要规范,简明扼要,不枝不蔓,繁杂的叙述性议论性的语言都是多余的,使人看了有眉清目秀之感。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才能彰显出特有的学校管理文化,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稳定性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属学校组织内的“立法”,是学校管理活动中慎重而严肃的大事。

学校管理制度是在先进的教育管理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并融入了校长的办学思想理念,应具有一定超前性。

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一经公布,就应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发挥效应,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它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立后便废,使人无所适从。

特别是奖惩、校规校纪、总务后勤等项管理规章制度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有些规章制度不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且还可作为评价的尺度,考核的标准,渗透出一定的学校管理文化色彩。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稳定性,才有利于保持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才有利于学校管理文化的积淀形成,使学校办得有特色。

创新性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基础,只有创新,事物发展才有活力。

管理制度相对稳定并不是绝对不变,没有不变的万古教条。

如有的学校至今还规定小学生在课堂上“不准交头接耳”,这样的明文规定也许为了加强课堂纪律,但是不是束缚了小学生在课堂上生动活泼地学习?

随着学校教育的改革发展变化,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为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措施保证。

实施创新教育,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是素质教育的新发展,这需要从学校管理制度变革入手。

制度创新是基础,是事物发展的生长点。

不进行教育制度创新,不创新适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教育管理模式,推进教育创新几乎是不可能的。

素质教育已推行多年,在一些地方学校成效不大,这和学校教育管理评价等制度滞后有重要关系。

把测试分数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而又缺乏适应教学改革发展的教学管理制度作保证,缺失有效的教学过程管理,到头来学生测试分数又总提高不上去,这就是不能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的症结。

审视一些学校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已失去了生命力,妨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甚至成了教育创新的羁绊,需要修订和完善。

学校管理制度创新,和时俱进,才能使学校教育富有生机和活力,才能促进学校的发展。

学校管理是一门科学,要建立起一套适合学校发展的学校管理制度,需要校长和学校管理者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现代教育管理思想,具有睿智的战略慧眼。

要使学校管理制度真正发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的功能作用,更需要校长有挑战的勇气,真抓实干,开

拓进取,并发挥表率作用,照章办事,发挥制度文化作用。

现代学校教育的发展,需要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作保障,要实现教育培养人才规格模式的变革,需要不断加强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篇三:

试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法律问题探析】

试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设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文章主要分析了目前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法律措施。

[论文关键词]高校规章制度法律问题法律重构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高等教育工作,根据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方面,它是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作的具体和可执行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为维护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大学需要完整的制度体系来进行规范和保障。

因此,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在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工作。

一、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高教法治建设取得可喜成绩。

但是高校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一种“立法行为”。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全部过程都应纳入法治的视野下。

目前,一些高校为了便于管理,出台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土政策”,还有一些校领导把个人的主观想法变成规章制度。

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关键在于国家教育立法的滞后和缺失。

从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教育规章组成的层次明确、脉络清晰的法律体系,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是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已经滞后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而且一些亟待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制定或颁布,如《教育经费法》、《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办法》、《校园安全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尽快出台和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各项规定。

另外,还需对师生员工的权利、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制定程序不规范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制约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瓶颈之一。

目前在许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被认为是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般的程序为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工作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

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

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没有接

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参和,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

(三)内容缺乏合理性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该条例对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高校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行政法规,但是作为教育法规的眼神和细化,在制定过程也应参照执行。

目前许多高校的规章制度的标题都带有“试行”或“暂行”字样,而且一直都是“试行”或“暂行”;在格式方面,规章制度的章、节、条、款编排混乱等;不同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不一致等问题。

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内容缺乏长远规划,使规章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就失去应有的效力。

高校规章制度应该体现学校将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制定者要对学校将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做出充分的预测,尽量保证规章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然而,一些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只是为了解决学校当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考虑到近几年内出现的新情况,缺乏前瞻性,有的高校甚至出现为了解决某一个别问题而制定规章的情况。

由于规章制度内容缺乏长远的规划,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不但不能被很好执行,而且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威,不利于高校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学校的发展。

二、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重构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的“立、改、废”保持一致,按期编制计划。

同时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实施条件要比较成熟才能立项建设。

在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职称评审、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反映当事人的意见,逐步健全学校民主管理机制。

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具体来说,有几个需要重构的问题。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符合法治精神,又要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高校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既要体现内容合法,又要符合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授权,不得越权制定不该由其管理事项的管理规则,高校规章制度不得和法治精神和原则相违背,内容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同时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还要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程序合法是指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要有严格的立项、起草、审核、实施和废止等环节。

法律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它的形式正义,如果没有形式正义就不可能完全达到实质正义,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的各个环节要有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该程序,只有按照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才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法律没明确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涉及师生员工重要权益的学校规章制度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不得自行创设;二是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根据管理事项的重要性判断该事项是否适用法律保留,涉及师生员工重要利益,如教师的职称评定、学生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事项应由法律规定。

(二)有限司法审查原则

近年来,高校被师生起诉的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其中涉及高校规章制度引发的行政诉讼占有相当的比例,在涉及高校师生的基本权益上,高校师生如果认为因为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作为相对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对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合法引发的高校和师生的有关基本权利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是合法和必要的,因为高校实施的这些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行为性质,侵犯或可能侵犯了师生的基本权利,如果放任高等学校自定规则,可能危及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如果司法全面审查高等学校规则,则可能侵害大学自治,这就提出了一个司法审查限度的问题。

(三)加强法律专业队伍建设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规制的内容到制定程序都包含着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

因此,这项工作应该由专业部门来承担。

实现依法治校既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在内部创造依法管理的条件,也需要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法律人员为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出谋划策,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多数高校设有法律顾问岗位,一些高校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

高校法律部门(顾问)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法律部门(顾问)要从制度和管理上,积极为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签发、实施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专业法律人员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在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法律顾问要参和规章制度的起草,从法律层面严

格把关,使学校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化、合法化和可操作化;对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建立层层报送、审查和备案的制度,对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坚决予以否决。

其次,要对学校及各部门已经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不合法、不规范或和高校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要及时修订,使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学校的发展。

最后,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不严格执行,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规章制度应有的效力。

法律顾问要监督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及时予以纠正,保证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师生员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做好调解工作。

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除了从学校内部自身需要加强规则建设,使其从内容和程序方面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以外,还必须借助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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