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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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治

教学做内容

备注

第十一章法治概述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

【教学要求】

本章是下编的总论,主要论述法制、依法治国与法治等基本问题。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到民主、法制、法治等概念以及相互关系,从而领会在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中,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

领会在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中,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

教学难点:

法治依法治国

【教学方法】

运用常规教学方法,即讲授、问答、启发、讨论等。

【教学手段】

课堂教学为主,学生讨论为辅

【教学对象分析】

认知结构上,刚入学的新生,对法学这门学科还处于懵懂状态,对法学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较为陌生,教学中要注意根据不同班级学生的学习风格的差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同时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与理论研究能力,课堂上应多采用提问的方式进行启发;知识结构上,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联系生活实际,帮助大部分学生更好对法学这门学科进行理解与学习。

【课时】1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治

一、法治释义

“法治”一语,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过。

例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就有“任法而治”、“以法治国”、“唯以法治”的思想。

到了近代,梁启超先生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曾以“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来区分和概括儒家和法家的政治学说。

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含义与现代法治含义不同。

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并给它以科学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对法治的定义是: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19世纪末,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A.V.Dicey,1825-1922)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说。

我们认为,所谓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

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从“依法办事”的角度来看,法治有这样一层含义:

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

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

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

法制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分为专制和民主两种。

法治就是民主的法制模式,它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

中国古代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是专制的法治,现代我们所讲的法治是民主的法治模式,是在渴望政治民主和反抗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法治要求政治的民主化,是治国的方针,是使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原则。

法治与民主制度相伴而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第四,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联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

法治所蕴含的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我们可以对法治所蕴含的的法律精神归纳为:

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等。

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

可以认为“法治”就是一种在法律管束国家权力以后,而使权利得到保障,使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所以我们会有“法治社会”、“法治秩序”、“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

思考一下,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

1、基础不同:

前者建立在专制主义之上,后者建立在民主之上;

2、权力分配不同:

前者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之手,后者实行分权与制衡;

3、人权保障不同:

前者无法保障,后者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二、法制与法治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静态的理解,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其二,动态的理解,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与法治既有联系又有不同:

1、区别:

法治属于政治理想范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没有民主,还可以有法制。

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

法治显示的是法律介入社会的广泛性,即法律必须更加全面、深入地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显示的是动态的过程。

法制则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

显示的是静态的制度。

2、联系:

法治是法制的前提;只有在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指导下,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法制;法制又是法治的保障。

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

3、法治与人治

(1)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以及法律存在的状态是与人治相对的。

(2)中国儒家的“人治”观。

儒家的“人治”观,着眼于人的道德修养,实质上是德治型的人治,其内容包括:

(1)力主君主施德行仁;

(2)在任用官吏上主张“举贤使能”,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3)对于一般民众,主张进行德化教育,辅之以刑罚。

(3)西方的“人治”观。

在西方,对人治的论述较有代表性的是古希腊的柏拉图。

他在《理想国》中,倡导“哲人王”,主张由一个智慧的哲学家当国王治理国家,实质上就是“智治”型的人治。

他认为,除非哲学家成为国王,否则国家就不会解脱灾难,得到安宁。

(四)人治作为治国的方法和原则,其含义包括:

1、人治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而是借助法律实现专制;

2、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统治秩序,但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大于法;

3、大于法的权力是极权。

(五)人治和法治的主要区别:

简而言之,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

四、法治与民主

在我国,加强法制建设和建立民主政治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法治和民主不可分,没有民主也就谈不上法治。

(一)民主释义

在我国,可以说现代的“民主”一词是一个外来词。

希腊文里,“民主”(demokratia)是由“人民”和“统治”两个词合成的,原义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

“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列宁)

在权利层面上,民主从消极意义上讲即没有特权;从积极意义上讲即人人平等。

民主之于政治,就其功能而言,虽然不一定能够达到“最好”,但一般却可以防止发生“最坏”。

所谓现代民主,就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即建立在服从多数、遵循程序和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基础上的现代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并由此影响到人们的思想作风和日常生活;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

(二)民主与法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是我国法学界经久不衰、不断深化的一个理论命题。

对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的认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明:

第一,民主和法制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民主是现代法治存在的前提,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创立法治;离开了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与人民性的法律。

同时,没有法治确认民主,人民的权利就会失去保障。

没有法治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社会就会混乱,民主就会成为“多数人的暴政”。

最后,民主程序也是法律程序。

第二,民主和法制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主要表现在,民主是法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法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是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民主权利的内容直接由法律确认和规定,民主程序和民主程度都直接影响法治作用的范围。

总之,民主建设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而不能超越法制,从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同时,法治建设也要纳入民主的轨道,从而实现法治的民主化。

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只有综合地,整体地理解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才能全面、充分和合理地发挥它们的作用。

五、法治与民生

当前,民生问题大致应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生计来源问题,即最基本的谋生问题,其中,农民,主要指土地问题,城镇居民,主要指就业问题。

二是生活质量问题,即通常所讲的衣食住行等问题。

三是生存状态问题,即社会提供给民众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主要指社会保障问题、医疗问题、教育问题。

四是生命安全问题,即生命保障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社会治安和环境保护。

中国的民生问题,最终都要靠法律来解决。

因此,在继续完善立法的同时,必须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

在司法保障方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审判和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第二节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与意义

内涵: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社会主义法治的“十六字方针,是依法治国的最低要求或基本要求。

(一)“十六字方针”的提出过程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

第一次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这一著名论断,并将依法办事的意义概括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两个方面。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它实际上是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

它在董必武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四项基本要求。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会议公报正式以党的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或最低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六字方针”的基本内涵

1.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

2.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制定以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

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撑。

这里需要明确,不能把执法必严的“严”等同于“刑事处罚”,更不能等同于一律“严厉打击”。

执法必严的严,不是不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一律从严,实行严刑峻法。

这里主要指,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事,以严肃的态度严明地执行国家法律,以严谨的作风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执法、不得殉情枉法,廉洁执法,不得贪赃舞弊。

4.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总之,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有法必依的进一步强调,都是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核心内容。

这四个方面是依法治国最低的、起码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一)鲜明的政治性;

(二)彻底的人民性;(三)系统的科学性;(四)充分的开放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

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

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蕴涵丰富,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三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蕴涵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又在科学发展观中被进一步阐释,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胡锦涛同志指出:

“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全面系统、深刻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反映和规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宗旨使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更为直接的指导意义。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地位。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切实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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