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志愿者队伍实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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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志愿者队伍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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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献血是什么?

2、为什么要参加献血?

3、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4、我害怕献血怎么办?

5、献血会影响健康吗?

6、献血后会不会头晕?

7、献血后会发胖吗?

8、献血会不会染上艾滋病?

9、月经期间为何不宜献血?

10、献血会影响生育吗?

11、经常献血可以降低血脂吗

12、反复献血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吗?

13、街头采血质量有保证吗?

14、吃避孕药的人可以献血吗?

15、平时我要体育锻炼怎么办?

16、是否献了一次血后,必须不断地献血?

17、我很愿意献血,但实在太忙,抽不出时间。

18、我不需要献血,因为我身体很好,即使要用,我也可以用钱去买。

19、我已尽过一份力了,可以不再献了吧?

20、我自己都贫血了,怎能献血呢?

21、我的血很稀有,我要等到有人需要时才献。

22、什么是成分献血?

23、为什么要提倡成分献血?

24、成分献血对身体有否影响?

25、为什么献血讲无偿,而医疗用血时要收费?

26、献血前应注意什么?

27、献血后应注意什么?

28、哪些人请勿献血?

29、流动车献血程序有哪些?

30、为什么无偿献血时必须出示身份证?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上海市献血条例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1、无偿献血是什么?

无偿献血就是我们同胞以互助、完全自愿、没有任何报酬的精神,为挽救需要输血的病人,献出自己少量血液的高尚行为。

2、为什么要参加献血?

无偿献血是手段,临床用血是目的。

在现代医疗中,无论是外伤性失血、产后大出血、严重烧伤,还有各种血液病或施行大型手术,都离不开使用输血治疗手段。

在尚未研制出一种能完全替人体血液全部功能的人造血液之前,血液只能来自于健康人体。

3、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其实献血本应没有报酬,可不知从哪一天起献血有了高额补贴,非但亵渎了献血救人的高尚行为,而且嬗变为雇人冒名顶替献血的温床,给血液质量埋下隐患。

实践证明,只有实行以自愿、无报酬为宗旨的无偿献血,才能杜绝血液买卖,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血液质量,保障献血者的健康和用血者的安全。

4、我害怕献血怎么办?

每个人第一次都可能有点害怕,无非是担心献血影响健康,还有怕疼。

试想一下,为了挽救临床输血者的生命而去损害无偿献血者的健康,这人道吗?

至于怕疼,针头插入血管时的确会有一点刺痛,但您的代价却是救活了另一个生命。

想到这里,您还会在乎一刹那的微痛吗?

5、献血会影响健康吗?

人体内的血量约占体重的8%,一个体重60千克的人,身上大约有4800毫升的血。

这些血一部分参与体内血管循环,另一部分储存在肝、脾、肺等脏器中备用。

一次献血200或400毫升,只占全身血量的1/20-1/10,自身调节机制可马上代偿,况且献血还有助于血液的新陈代谢。

所以,只要您能通过献血前的健康检查,献血对身体是绝对没有损害的。

6、献血后会不会头晕?

这里有一定的心理作用。

献血后适当休息几分钟就不会有什么不适感了。

实际上所献的血量只是身体里很小的一部分,对正常的血液循环没有影响。

7、献血后会发胖的。

这种说法丝毫没有根据。

人体发胖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对食物的吸收和消耗不平衡造成的。

就现有的生活水平、饮食结构和营养状况来说,献血后完全没必要“大补特补”,甚至“暴食暴饮”。

否则,反而会造成能量与营养过剩,产生其它副作用,对健康不利。

8、献血会不会染上艾滋病?

献血不会染上艾滋病或任何其他传染病。

因为所有的设备和材料都是经过严格消毒且一次性使用的,决不会造成献血者之间的交叉感染。

9、月经期间为何不宜献血?

月经虽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仍是处于失血状态,基于保护献血者的立场,即使血色素已达到献血标准,还是希望献血者在月经过后,再献血较理想。

10、献血会影响生育吗?

一个人有无生育能力决定精卵结合、受精卵着床以及胎儿发育的情况,与适量献血毫无关系。

贫血者尚可生育,健康人献血决计不影响生育。

11、经常献血可以降低血脂吗?

人们由于体力活动的减少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体内积存了越来越多的脂肪。

好多人的血脂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俗称"血稠"。

"血稠"的结果就是脂肪一层层的附着在人们的血管壁上,最后导致动脉硬化,血管弹性降低,形成心脑血管病。

而经常献血,减少了体内一部分粘稠的血液,再通过正常的饮水,填充了血容量,使血液自然稀释,血脂就会随着下降,也就减轻了动脉硬化的隐患。

12、反复献血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吗?

可以。

有关专家对反复献血组26例、急性脑梗塞患者22例的血流变学各项均值做了比较。

结果表明:

反复献血组的全血粘度、红细胞压积、纤维蛋白原、红细胞电泳,均较正常值明显降低,而尤以红细胞压积最为明显,提示反复献血组的血液粘滞性下降;而急性脑梗塞患者组的上述指标均较正常值高,提示脑梗塞患者存在着高粘血症。

因此,反复一定量的献血会使血液粘滞性下降,对预防心血管疾病有积极的意义。

13、街头采血质量有保证吗?

街头采血实行国际惯例的“一次法”献血,其质量是有保证的。

因为在采血前,献血者要经过健康征询、常规检查和乙肝表抗检测。

采出血液后,送至采供血机构,还需用不同厂家试剂进行两次检验,均确认合格后,方可供应临床使用。

再者,由于献血者是自愿献血的,在献血时间上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对现阶段的健康状况感觉良好,血液质量更有保证。

14、吃避孕药的人可以献血吗?

避孕药并不会直接影响血液,任何一位正在服用避孕药的女性,只要各方面均合乎献血条件,就可以献血。

15、平时我要体育锻炼怎么办?

经常参加体育运动,说明您身体健康,有很好的献血条件。

献血24小时后不会影响您的体育锻炼,只会给需要血液的患者带来生命的活力。

16、是否献了一次血后,必须不断地献血?

献血后不会使机体以不正常的速度再生血液,更不会因血液产生过多而迫使您不停地献血。

因为献一次血,对机体造血机能的影响与出一次鼻血,来一次例假,受一次小外伤没有什么不同。

17、我很愿意献血,但实在太忙,抽不出时间。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生命垂危,急需输血,而有人这样说,您作何感想?

您的生命值不值别人十几分钟的时间,而别人的生命又值不值您十几分钟的时间?

采供血机构随时乐意为献血公民服务。

18、我不需要献血,因为我身体很好,即使要用,我也可以用钱去买。

您听说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话吗?

不错,您有足够的钱,但钱买不回健康,抢救必须有血液才行。

何不趁着健康时去献趟血,说不定以后您和您的家人还能享受输血医疗保险呢!

19、我已尽过一份力了,可以不再献了吧?

谢谢你那时献了血,但由于救治病人的需要,现在仍然需要您的奉献,您的血液将给病人带来无穷无尽的福音。

20、我自己都贫血了,怎能献血呢?

许多人以为自己贫血,其实是否贫血,要在测量过血色素、红细胞的数目与形态以后才能确定。

21、我的血很稀有,我要等到有人需要时才献。

从病人的眼光来看,最稀罕的血型是那种在需要时得不到的血型。

如果您是Rh阴性血型者,希望您能主动到血站登记,以便有人需要时能随时与您联系,也可能是您自己需要用血,而别人也会同样帮助您。

22、什么是成分献血?

成分献血是指公民通过血细胞分离机自愿献出血液中的某一种成分的无偿献血行为,所献的成分可以是血小板、红细胞、粒细胞、造血干细胞等。

目前国内开展较多的是机采血小板。

23、为什么要提倡成分献血?

临床上某些病人,并不是因为全血的缺乏而需要输血,只是因为血液中缺乏某种成分。

成分献血是利用先进的科学仪器帮助我们采集血液中的某一指定成分,以满足临床病人病情的需要,从而达到节约血资源,提高疗效,减少输血后反应的目的。

24、成分献血对身体有否影响?

由于血小板在正常人体血液循环中的平均寿命是10天,献血者献出的血小板只需48小时左右便可恢复到正常,加上血液分离机的操作是全自动化,封闭式、电脑程序运作,还有工作人员的监护,因而确保了全过程的安全。

25、为什么献血讲无偿,而医疗用血时要收费?

根据“献血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需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也就是说血液本身是无价的,所交付的仅仅是输血成本费。

对于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免费规定的,上述费用则全部可以得到报销。

26、献血前应注意什么?

(1)献血前一天要保证充足睡眠。

(2)献血当日晨,应吃些清淡饮食,如稀饭、馒头、面包、鸡蛋等。

(3)献血前应把手臂特别是肘部采血部位清洗干净。

(4)献血前两餐不要吃高脂或高蛋白食品,如肥肉、鱼、油条等。

(5)不要吃药、不要饮酒。

27、献血后应注意什么?

(1)适当补充一些营养如瘦肉、鸡蛋、猪肝、豆制品及蔬菜、水果等。

(2)献血完毕,针眼处要压迫数分钟,以免血液外溢。

(3)针眼处一旦发生青紫,只要热敷几次,便可消失。

(4)切勿暴饮暴食,以免影响胃功能。

(5)1-2天内,针眼不要着水。

(6)不要做剧烈运动。

28、哪些人请勿献血?

本人患有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疟疾等;本人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或其它经医师认为不宜献血的疾病(具体可咨询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体检的医生);易感染艾滋病毒的高危人群。

 

29、流动车献血程序有哪些?

(1)了解献血知识和献血前注意事项;

(2)填写“健康情况咨询表”;

(3)化验血型;

(4)体检;

(5)献血;

(6)休息3-5分钟,领取献血证、纪念品及小点心、饮料。

30、为什么无偿献血时必须出示身份证?

献血的程序是:

登记—化验—体检—献血—办证,每到一处都需由身份证来保证不会将您与其他献血者的血型弄混,否则,既会影响用血者的输血安全,也会为您今后享受优待用血带来不利的影响。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献血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2日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类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本市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以下简称采供血机构,指血液中心和血站)的设置和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六)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安排、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计划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所属的采供血机构采血、供血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十条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三章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单位(包括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区在本市的单位,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现役军人率先献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沪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必须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八条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能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五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应当用于发展献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

第四章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采血、供血许可制度。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二十一条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采供血机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采供血机构在执业场所以外设置采血点或者配备流动采血车,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采供血机构采血时应当核对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的医疗临床用血计划,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五章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第二十七条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八条无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家庭成员中本市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书和户口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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