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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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广州市立体绿化推广建设项目
合同名称:
广州市立体绿化推广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人(乙方):
合同编号:
甲方:
JSZX-CON[2016]号
乙方:
号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发包人: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人:
2016年月日,经公开招标,本设计人被确定为中标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市立体绿化推广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穗发改[2016]799号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2.3.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2.3.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J1185-2002
2.3.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2.3.4《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2.3.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2.3.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技术规范
3.5投标文件(合同价格清单)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序号
项目名称
设计阶段
(暂定)
规模及投资
设计内容
1
广州市立体绿化推广建设项目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在选定的8个推广点进行立体绿化推广建设和相应的立体绿化技术研究。
项目立体绿化总面积约为11500平方米,包括:
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带状绿化及其他立体绿化。
总投资为293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2533万元。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后期服务等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1/5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
/
/年/月/日
2
1/20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
/
/年/月/日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图
10
本合同签订后7天
2
工程初步设计图
12
方案评审通过后7天
3
工程施工设计图
20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7天
4
各种设计图电子文件
1
方案评审通过后7天
5
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含可正常打开的计价软件电子文件)
10
采用清单计价法计算的施工图预算及电子文件(含可正常打开的计价软件电子文件)
8
第七条 费用
7.1本合同的设计费即签约合同价(中标价),为¥万元(大写:
)。
本项目设计费较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率为%。
7.2初步设计批复后,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的设计费(基本设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以及设计人投标报价相应的下浮率,对签约合同价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
调整原则为:
(1)中标价较相应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价高的,补充合同(调整后)的签约合同价为相应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价下浮%的计算结果。
(2)中标价不高于相应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价的,不再调整签约合同价。
该补充合同的计价模式为总价合同,设计人在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的设计任务内,补充合同(调整后)的合同价固定不变,除项目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缩减,或增加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设计任务,合同价原则上不做任何调整。
7.3若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设计任务,其增加的设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下浮%计算。
在设计结算评审批复前暂不支付增加部分相应的设计费。
7.4若实际情况不再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
由发包人、设计人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情况以及各阶段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并结合本合同9.1.3以及12.10的约定另行协商发包人应支付的设计报酬。
设计费计算依据
序号
设计费计算依据
实际值
备注
1
基本设计收费(元)
是指本合同7.2所述中除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之外设计任务的相应费用
2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元)
3
工程设计费总额(元)
3=1+2
4
最高投标限价(元)
5
较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率
5=(4-3)/4*100%
7.5本签约合同价(工程设计总额)包含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编制收取的费用,以及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包括出具设计变更图)等配套服务费用。
7.6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设计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因此造成初步设计概算核减率超过5%的,施工图预算核减率超过3%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每项的损失赔偿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照《建设系统关于贯彻市政府〈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城[2001]183号)中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8.2本项目实行分阶段分时点支付,详见下表。
序号
阶段(时点)
支付比例
1
合同签订后
支付基本设计费的30%,作为定金
2
初步设计经相关部门批复后
支付至基本设计费的40%
概算经相关部门批复后
支付至基本设计费的60%
3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
支付至基本设计费的80%
4
施工图预算经市财政评审批复后
支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的90%
5
完成基本设计100%工作量后
(含现场服务)
支付至基本设计费的90%
6
设计结算经市林业园林局
(或市财政局)评审批复后
支付至结算评审价的100%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因政府部门审批迟延导致支付逾期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的,除因设计人的设计违反技术标准外,发包人均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如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对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100%。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二,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
如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
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廉政合同
发包人:
(全称)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设计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设计人义务
3.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设计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发包人:
(公章)设计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
(公章)上级部门:
(公章)
附件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号
联系电话
各专业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负责专业
职称
注册师类别
注册号
联系电话
各专业设计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负责专业
职称
注册师类别
注册号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名单表
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