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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安全检查制度》等,同为公司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力保证。

第三条公司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五条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九条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各条款含义的解释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工伤认定的程序:

(一)轻伤事故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二)重伤需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按2003年9月23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工伤事故初始报告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分厂,下同)在积极救治工伤职工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人事企管部等有关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一般伤害事故不应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4小时),死亡事故须在2小时内报告。

安全管理部(经公司授权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一般伤害事故不超过48小时,死亡事故须在4小时内报告。

工伤事故报告分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一)口头报告。

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当事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人事企管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也可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向公司保卫部报告以及拨打“122”进行事故报警,由保卫部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核实。

安全管理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报案。

(二)书面报告。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轻伤、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的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工种、伤害程度(部位)、事故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分析等。

事故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并根据事故报告判断事故轻重,请示是否向上级报告,根据事故轻重决定是否成立公司调查组。

第十三条如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不向公司报告,受伤害职工有权在事故发生一周内直接向公司报告。

职工所在单位逾期报告工伤事故,延误事故报告时间或不报,造成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或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工伤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工伤事故按轻重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轻伤是指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未造成残疾、不影响劳动能力、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伤害;重伤是指职工在工伤事故中直接造成残疾或者伤势较重有可能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伤害。

第十六条工伤事故调查按轻伤、重伤和死亡采取分级调查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由本单位生产、技术、设备等相关人员和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副总(或总助)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生产、技术、设备、事故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及安全管理部、人事企管部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受上级委托,由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公司主要负责人指挥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管理部、人事企管部负责人在参加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的轻伤事故调查时,如认为基本构成重伤或伤势较重的,有权提出停止部门调查,转由公司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搜集证据、证材和证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轻伤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重伤事故一周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

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处理,重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人事企管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分管副总(或总助)提交公司处理;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要对事故的责任者做出相应的处分,同时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国家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如因职工本人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本人工伤事故发生的,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要对本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

轻伤事故在目标管理之内的对该单位给予奖励,超出目标的对该单位进行处罚。

奖罚办法按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执行。

重伤及以上事故,每发生一起,除对该单位免去安全生产一切奖励外,还要视情节扣发该单位当月的绩效考核工资,同时,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况给予罚款。

第二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工伤救治

第二十九条职工发生工伤时,首先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紧急情况下可就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尽快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第123医院),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与所住医院医保办取得联系,并告知其该职工工伤认定正在办理之中,要求医院办理工伤病例并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后,该职工如尚在治疗,由所在单位凭医保中心开出的工伤记帐通知书到协议医疗机构将发生的费用转为记帐。

如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不按工伤病历治疗,医保中心不予认可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须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管理部、人事企管部,以便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或向市医保中心报险,并按安全管理部提出的要求到相关医院进行救治。

治疗终结时,按人事企管部要求向医院索取相关资料,以便人事企管部向市医保中心办理赔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工伤住院借款时,按公司借款流程进行签批。

首次借款时,须附《工伤事故报告表》复印件(如情况紧急,可推迟至次日补报)。

第三十二条经医院证明需要派人陪护的,可由公司安排人员陪护,也可以由工伤职工的亲属负责陪护。

公司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陪护人员伙食补助费;如由亲属负责陪护的,公司另按计时工工资标准发给陪护人职工资。

第三十三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除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给付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外,剩余部分经批准后在公司报销(因维护公司利益发生的工伤由本人或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治疗费用剩余部分方可由公司报销)。

第七章工伤事故管理的责任分工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工伤事故管理工作由公司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管理部、人事企管部、保卫部负责。

其职责分工是: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的职责是:

⒈负责一切工伤事故的申报工作。

2.发生工伤事故时,牵头召集人事企管部、保卫部、生产管理部参加各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加人身事故分析会。

3.参加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的轻伤事故分析会,监督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公司重伤事故调查组,负责对重伤事故调查处理。

5.具体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工作。

6.负责职工工伤统计工作。

7.对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8.对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医疗终结时,需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相关资料,建立工伤档案。

(二)公司人事企管部的职责是:

⒈参加各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加人身事故分析会。

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与所在部门一起安排工伤职工到相关医院治疗,对治疗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参与协调处理治疗的相关事宜(如根据医院建议或工伤职工本人要求联系转院治疗,特殊情况出院后的继续治疗等)。

3.对发生工伤的职工,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作。

4.负责对受伤害职工的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申报和理赔的具体工作。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不予给付和赔付部分在公司的核销工作,并负责呈报公司审批。

(三)公司保卫部的职责是:

⒈负责交通事故的工伤处理工作,与交通事故鉴定、处理行政部门联系,做好职工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理工作。

2.参加各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参加人身事故分析会。

3.及时协调处理职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的后续工作。

第八章工伤认定申请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所在单位应在规定到期前书面报送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报告,说明延长原因,申请时限可延长30日,因职工所在单位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延误申报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

2.申请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和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是职工的基本权利,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拟出工伤认定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表》。

3.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填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盖有效公章);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2份(盖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部门有效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提供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盖有效公章)。

本人驾驶机动车辆的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5)受伤员工委托公司安全管理部办理其工伤认定的委托书一份。

职工所在单位接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尽快将填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以上相关材料,在申报时限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未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同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后报请公司审批,按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第三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撤销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未结案前,职工提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在单位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报送申请撤销报告,说明撤销原因,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后报请公司审批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撤销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

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撤销的,由职工个人向市劳动和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撤销。

工伤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给付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待劳动部门下发工伤认定书和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将工伤认定书、医疗费发票以及费用清单(有住院费用的还需提供住院大病历及出院小结)于每月20日至月底交人事管理部统一送医保中心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职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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