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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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doc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知识。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合同未成立或成立后无效、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有过失,也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还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合同一经生效,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的义务。

违约行为分为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拒绝四种类型,具体到本题,属于履行迟延。

所谓履行迟延,是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履行的债务,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

履行迟延使债权不能及时满足,造成对债权人的消极侵害,这是时间上的不完全履行。

构成履行迟延的合同,需已届履行期,而且履行须可能,如果履行不可能,属于履行不能。

合同的履行期,应按约定确定,债务人自期限届满之时起,负迟延责任;如果未约定期限的,经当事人请求并催告,于催告之时起,负迟延责任;如催告有约定或法定期限的,自期限届满起,负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这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

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只能向其债务人甲公司要求承担损失。

甲公司应在赔偿乙公司损失之后,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另行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

故可排除选项B、C、D。

  本题考查的合同法知识属于民法学的一部分。

学习民法学,首先,必须吃透民法的基本理论,从方法上来说,可先整体上通读,了解概貌,然后逐编、逐章地细读,掌握内容。

在逐编、逐章的学习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要弄懂其中的概念、基本特征。

既要善于找出并掌握它的“重点内容”、“关键词语”,又要十分注意与它相似或有密切联系但不相同的概念的区别,掌握了这些内容,学好民法就有了基本功,为正确做好选择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掌握了概念、法律特征的基础上,要注重研究民法的各项重要的制度。

其次,要熟悉法律条文,从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看,法律条文在考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是今后出题者的动向之一,目的就是测试考生对条文的熟悉掌握和实际运用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复习时间不很充分的情况下,熟记条文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这也是笔者学习民法,做民法学部分试题总结出的方法。

再次,要适当地做些练习,民法学知识比较深奥抽象,理论性比较强,因此多做些练习题有利于加强对民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增强考生临场应变的能力,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查漏补缺。

  今后的司法考试加大了对实际运用理论和法律条文解决具体复杂案例的考查,这对广大没有实际接触法律案例的考生来说,多做练习题是比较好的一种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方式。

虽然说是纸上谈兵,但熟能生巧,笔者在此提出来,可由考生在今后的复习中去验证这一方法的有效性。

  【答案】:

A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知识。

  效力未定也称为效力待定。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该种行为的特征是: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和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四种类型。

  本题即考查了处分权限欠缺而导致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即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

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则为无效。

因此,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

故可排除选项A、B、D。

  【答案】:

C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按份共有的知识。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

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本题考查了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原则,这是按份共有人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共有财产的一项原则。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出售共有财产份额的共有人的义务。

运用这项原则的条件是:

(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

(2)其他共有人的购买条件与他人的条件同等;(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答复,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此外,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题中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给了丙。

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答案】:

D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不当得利的知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

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

(2)造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没有合法根据,即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为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

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

故可排除选项A、B、D。

  【答案】:

C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能力和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中钱某是在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而到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时,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劳动收入,因此该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

故可排除选项B、C、D。

  【答案】:

A

   

6.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等知识。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因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造成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的特征包括:

(1)只需一个构成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2)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3)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4)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

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题中甲购买人造钻石后,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如果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则超出了撤销权行使的一年除斥期间,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答案】:

A

 

  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

“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知识。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本题考查了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

  本题中甲虽然先告诉乙其牛性子暴,要求乙躲一躲,但乙没有理会,继续牵牛过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由此,甲乙二人本来均有义务阻止,但没有尽到责任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对此都有过错,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答案】:

C

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解析】:

本题考查担保法规定的关于抵押权的知识。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利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但是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本题中甲已经将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甲享有将房屋出卖的权利,但作为抵押人同时负有告知抵押权人乙的义务。

  【答案】:

A

 

  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解析】:

本题考查担保法规定的关于保证责任消灭的知识。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主合同的变动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后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予书面的答复。

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B

 

  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委托合同的知识。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规定可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必须负过失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但在此情况下,乙已经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给乙造成了一定损失。

虽然甲有权利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赔偿给乙造成的损失。

  【答案】:

C

 

  11.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知识。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个人合伙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合伙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均可形成共同的出资关系;(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赵某与钱某口头协议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孙某将门面房折价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收取十分之一的经营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三人之间已成立合伙关系,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故选项B、C、D为错误说法。

  【答案】:

A

 

  1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题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发出“要约作废”函件,因此,该要约已经被乙公司撤回。

至于甲公司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以及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等等过程,都发生在乙公司撤回其要约之后,这是后来甲、乙公司未能缔约成功的真正原因。

  【答案】:

A

 

  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成立的特别要件是: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据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这一客观依据,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本题中张某被开除后,以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即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此外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答案】:

D

 

  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利税,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知识。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特征包括: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才受法律保护。

  本题中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加两级工资的约定并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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