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考前突破班刑法学韩友谊授课提纲[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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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突班阶段资料联系电话:

010-82116655

2010年刑法授课提纲

韩友谊

刑法总则

考点一:

刑法的解释

知识点:

1、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

2、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将字面意思扩大,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与类推的区别:

国民是否具有预测可能性;是否需要借助共同的上位概念需求一致性。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题目:

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风景区的缆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属于扩大解释。

B、刑法第130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不能成立此罪。

C、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解释为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扩大解释。

D、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属于类推解释。

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则将抢劫国有档案的,解释为抢夺国有档案罪,是“举轻以明重”,是当然解释。

B、《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此处的“人”解释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此属于缩小解释。

C、《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本条文含义包括男子被女子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情况,此属于文理解释。

D、《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38条第2款规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当然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此属于当然解释。

考点二:

罪刑法定原则

知识点:

1、罪刑法定原则:

即使行为人危害了社会,如果刑法没有事先规定为犯罪,则不得对其适用刑罚。

2、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刑法的表现渊源只能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和判例法。

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在溯及力上,“从旧兼从轻”:

首先考虑行为时法律;当行为时法律和审判时法律不一致时,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

4、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罪刑均衡):

(1)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立法上要求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审判中要求强化量刑公正的观念。

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题目:

3、资料:

甲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对乙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

乙答应给甲四万元好处费。

乙到甲下榻的酒店,将四万元交给甲后,接到友人电话称某部委没有甲这个人,甲可能是个骗子。

乙立即呵斥甲,并要求其返还四万元,甲见骗局被拆穿,拿起桌上水果刀,威逼乙让开去路,而后携款逃跑。

相关法条:

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

请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此案进行评析。

【答案要点】:

1、甲冒充中央部委官员,骗取乙的财物,涉及到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关系的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中所骗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但是当数额巨大时,按照诈骗罪处理。

也就是认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有“本法另有规定,依规定处理”的表述,意味着如果将骗财数额巨大的招摇撞骗行为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的所骗利益包含财产,并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数额多少都不以诈骗罪论处,但这样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的行为比普通的诈骗危害性更大,不仅侵犯财产权,还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但是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没有诈骗罪的法定刑高,并且也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利益不包括数额较大的财产利益,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直接按照诈骗罪处理。

结论:

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适的,招摇撞骗罪所骗利益不应该包含数额较大财产。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财的情况应该直接以诈骗罪处理。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甲以水果刀开路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甲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为了窝藏赃物,而在犯罪现场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

3、结论:

甲的行为应按照抢劫罪数罪处罚。

4、资料:

案例一:

甲为获利,于深夜到张某承包的林地偷砍树木,欲运往市场出售。

刚出林地被夜晚在林地巡逻的村治保员发现。

治保员看到甲后,大声呵斥,并上前抓捕甲。

甲不得已操起砍斧威胁治保员,并迅速逃跑。

事后查明,甲所砍树木体积已达20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

案例二:

乙为了翻修房屋,因缺乏木料,于夜间到同村李某的林地欲偷砍一颗树木做房梁。

刚砍下一颗树,砍树声就惊动了李某。

李某手持木棍循声而来,看到乙后奋力扑上。

乙回身用斧背敲击李某的胳膊,李某吃痛让开,乙随即逃走。

事后查明,乙所砍树木体积约1立方米(不足“数量较大”),市价约800元(属于“数额较大”)。

相关法条:

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

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两个案例进行评析。

【答案要点】

一、甲乙二人盗伐林木行为的定性

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砍林木的行为满足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和结果要求,成立盗伐林木罪。

2、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砍树木的行为没有达到盗伐林木罪的最低成立要求(“数量较大”),但是满足了盗窃罪成立的最低要求(“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评价范围。

二、甲乙二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定性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

由于是法律中的特别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推而广之,只能严格限制在文字表达的范围内。

所以,实施盗窃罪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乙的前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盗伐林木罪不能直接转化为抢劫罪。

2、如果甲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则甲的前行为定性为盗伐林木罪,后行为只是为了逃跑的威胁,在我国刑法中并不能成立独立的犯罪。

会导致犯罪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甲的刑事责任轻于犯罪后果轻微的乙的刑事责任。

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3、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意味着盗伐林木罪的成立以成立盗窃罪为前提。

可以认为盗伐林木罪虽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但是盗伐林木罪中的盗窃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或者说在存在转化犯情节的情形下,可以将盗伐林木行为定性为盗窃罪。

如此,则甲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

实施盗窃罪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三、结论

甲乙二人成立转化型的抢劫罪。

5、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此后审判的,案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依据1979年《刑法》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据1997年《刑法》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时根据“从旧兼从轻处罚”的原则,适用旧《刑法》。

B、甲犯盗窃罪判刑三年,于199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01年3月1日再犯抢劫罪。

根据1979年《刑法》,成立累犯需要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3年内,根据1997年《刑法》则需要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内。

此案应依据1979年《刑法》,甲不成立累犯。

C、乙于1997年1月起将被害人关押于自己的地窖,直至2000年2月被害人才被司法机关解救。

对乙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

D、丙于1990年根据1979年《刑法》被判投机倒把罪,处10年有期徒刑。

丙坚称自己无罪,在狱中坚持申诉。

1999年,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此时应该适用1997年《刑法》。

考点三:

刑法的空间效力

知识点:

1、属地管辖: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四:

行为主体

知识点:

1、身份犯:

分则条文规定的主体之外的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实行行为)不构成该罪。

2、国家工作人员: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的工作人员,(3)受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征:

(1)代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

(2)行为具有“公务”的特征,其具体范围并非由形式上的职务名称来定,而要看是否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必须对其职务,至少具有一部分不经上司批准可以自行决定的裁量权。

与“私务”、完全的“劳务”相区别。

3、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

具有合法形式的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定性:

主要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

4、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情况:

(1)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

(2)涉嫌犯罪的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组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

在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题目: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

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

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

甲不成立单位犯罪。

考点五:

不作为犯与因果关系

知识点:

1、不作为:

有义务、有能力、有因果关系

2、不作为犯:

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并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不作为犯罪。

3、条件说一般内容:

(1)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2)作为条件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概率。

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条件关系是客观联系,与行为人的主观预想无关。

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内容,即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问“有”或者“没有”,不管行为人“想到了”还是“没想到”。

4、多因一果:

多个因素同时对结果的出现起作用,只要具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5、介入因素:

一般人无法预料的,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隔断因果关系

题目:

7.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

某大学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也没有餐厅有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

丙吃后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杀人行为。

B、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

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 A为了抢劫,进入B的住宅后,对B使用激烈的暴力,B逃到3阳台上,打算沿着阳台边的下水道管爬下去,但从3楼阳台上摔下摔死。

甲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

D、甲对乙使用暴力致其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甲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8、下列哪些属于不作为犯罪?

A、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

“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某宿舍。

 B、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C、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A,发现被害人B因无法查明的第三人所制造的交通事故身受重伤,躺在血泊中,即将B抱上自己的汽车,准备送到医院。

但是,途中发现被害人B实在伤得太重,害怕自己做好事反被冤枉为肇事者,又临时改变主意,将被害人B抛弃,致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后者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9.下列哪些有因果关系:

A、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B、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C、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

D、甲杀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

 10、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甲打算勒死B,并以为B已经死亡,便将B搬到海边遗弃在沙滩上,但当时B尚未死亡,只是后来因被遗弃在沙滩吸入沙尘而窒息死亡。

甲的行为和B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B、乙暴力攻击被害人。

遭受激烈暴行的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闯入高速公路而被车撞死。

乙的攻击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对被害人实施致命的暴力。

被害人受重伤后被送往医院。

在医院,由于医疗费用问题,被害人不听从医师的指示,大吵大闹叫嚷要出院,引起伤情恶化而死亡。

丙的暴力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误将B认作熊,而开枪至B重伤,B处于垂死状态,丁看到B非常痛苦,于心不忍而开枪将B当场打死。

丁的第一枪和B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欲杀乙,射出的子弹没有击中乙,但乙装死,甲误以为被害人已死,将其扔入河中,导致乙被淹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基于合同抚养乙的婴儿,合同到期后乙并未来领养,甲不再供给婴儿食物致其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C、A在某堆满材料、极其混乱的建筑工地门口追杀B,将其砍成重伤,B不久就因颅内出血,陷入昏迷状态,但其在3小时以后必死无疑。

A误以为B已然死亡,就迅速逃离现场。

1小时后,无法查明的第三人顺手拣起建筑工地的装修材料,击打B的身体,导致其提前死亡。

B的死亡和A的杀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对建筑物放火,火灾发生后,前来灭火的消防队员在正常的灭火过程中,由于火势过大,被火烧死。

甲的放火行为和消防员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罪犯基于表现好而获准回家过春节,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

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B、乙掉入河中,甲虽发现,但误以为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与自己无关的丙,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甲明知掉入河中的是自己的儿子乙,但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A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A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考点六:

正当防卫

知识点:

1、正当防卫的发生需面对不法侵害:

(1)人的侵权行为(包括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

(2)客观不法,对假想防卫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明显”指能被清楚、容易地认定。

(2)“必要限度”包括质上的限度和量上的限度。

(3)“重大损害”往往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题目: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许多高档商品而产生怀疑,遂不动声色地靠近他。

适逢突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急忙上前拉住李某所提货物并喝令“把东西放下”。

由于李某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见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左手,便将保安误认为盗贼,一边喊着“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

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加深信不疑,不但不放,反而用另一只手搂住李某:

“看你往哪里逃!

”李某随手拿起货架上的水果刀,抓起便刺,致保安心脏破裂,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21岁的未婚女青年王某被人贩人拐卖给40多岁的李某为“妻”,王某不同意成婚,几次逃跑都被抓回,并遭毒打。

在李某全家严密监禁下,王某万般无奈,忍辱屈从,被李某强奸。

有一天,王某为了逃出李家,在吃晚饭前,乘李某全家不备,将少量的1605农药偷偷地倒地刷碗的抹布上,并用该抹布抹过李某一家四口人吃饭的饭碗。

王某原想使用的农药少,将李某及其全家毒昏后,可以乘机逃走。

但是,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的父母被毒死,李某兄弟二人经抢救脱险。

王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

C.甲欺骗乙说:

“如果你让我向你的头打一拳,我给你5万元,但如果打伤了我不负责。

”乙表示同意。

于是甲向乙的头部猛击一拳,导致乙轻伤。

但事后,甲并没有向乙交付5万元。

乙的承诺无效。

D、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A当作野兽而瞄准准备射击,与甲一同狩猎、但在甲身后较远处的乙发现了甲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A的生命。

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甲由于疏忽,其饲养的狗某日跑出户外,看到某乙在散步,就冲上去扑咬某乙。

某乙见状,捡起石头将狗砸伤。

某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某丙在乘坐出租车时,持刀抢劫了司机某丁的400元钱。

在某丙下车后,某丁立即驾车将某丙撞成重伤,夺回被抢的400元。

某丁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

C、张某在火车上在同座乘客高某的水杯中放了迷药。

趁高某喝后昏迷的时候,张某翻找高某的钱包。

另一乘客李某发现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就趁张某不注意时,向张某刺了一刀。

后张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郭某与马某共同绑架了杨某。

在勒索到赎金后,郭某准备杀死杨某,但马某反对。

在郭某动手杀杨某时,马某趁郭某不注意,将郭某杀死。

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5、关于正当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甲的餐馆内,甲听到乙、丙二人准备当天晚上对甲家实施入室抢劫,甲于是在洋酒中放入安眠药,趁乙、丙昏睡之机,捆绑了二人。

甲成立正当防卫。

B、A出于杀害B的目的,让B服用安眠药之后,打开了煤气开关。

但A中途心生悔意,为了驱散煤气而求助B,损坏了B住宅的窗户玻璃与墙壁。

A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C、王某为医生所骗,被告知“你得的是胃癌,如不尽快切除将危及生命”,该人只得表示同意“那么,请你帮忙切除吧”而被切除了胃,但事实上仅仅是胃溃疡而并非胃癌。

王某的被害人承诺有效。

D、甲某遭到乙某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刀刺伤。

在甲某逃跑时,乙某高呼:

“抓小偷”。

经过此地的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

甲某为脱身,不得已刺伤丙某。

事后查明,乙某将甲某刺成重伤,甲某将丙某刺成轻伤。

甲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七:

刑事责任年龄

知识点:

1、年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基准。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二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满足法律拟制条件而成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罪、抢劫罪也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八:

故意与过失

知识点:

1、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在希望发生结果(直接故意)与希望不发生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就是放任(间接故意)。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行为人是否足够谨慎。

3、主客观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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