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垃圾电厂洪武110kV架空线路工程 架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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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垃圾电厂洪武110kV架空线路工程架线

 

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编号:

2017-GXF-03

工程名称:

光大垃圾电厂-洪武110kV架空线路工程

发包单位:

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

承包单位:

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

发包单位(全称):

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全称):

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光大垃圾电厂-洪武110kV架空线路工程

2、工程地址:

蚌埠

3、承包范围:

立塔、架线

4、承包形式:

劳务分包

5、工程合同名称及编号:

2017-GXF-03

6、工程项目期限:

自2017年5月8日

至2017年6月30日。

(备注:

若因其它因素影响,实际施工期以项目部安排为准。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事件;

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八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3)不发生八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4)不发生八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

5)不发生火灾事故;

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8)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2、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6)《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

7)《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国网(基建/2)173-2015)

8)《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办法(试行)》(国网基建国网(基建/3)176-2015)

9)《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3)181-2015)

1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国网(基建/3)187-2015)

11)《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5〕697号)

12)《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施工分包管理十条规定的通知》(基建安质〔2014〕1号)

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2-2013、DL5009.3-2013)

1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GDW1799.1-2013、Q/GDW1799.2-2013)

15)《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

16)《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反违章工作的通知》(电建设工作(2015)204号)

17)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配电工作票管理规定》等5项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电企协〔2014〕265号)

3、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八项禁令”和“十条必须”,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分包项目按照“先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双方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开工。

3)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和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分包资格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有权要求资格不合格或列入“黑名单”的分包商终止合同。

按照分包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进场人员的资质、数量、体检等情况进行入场检查和验证,并建立乙方进场人员名册;同时,动态核查进场乙方人员人证相符等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2)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相关规定,为劳务分包班组配备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

3)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负责对乙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进场证”。

5)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足额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6)配备劳务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并负责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7)提供劳务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

对合同约定的由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的质量和强制性检验情况进行入场检查。

8)负责编制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专项安全措施等施工文本,并在劳务作业前,对乙方全体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双方签字确认。

9)依据工程总体进度要求和合同约定,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和图纸、物资、施工机具供应计划,并组织乙方实施。

10)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11)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违章处罚,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分包商考核评价。

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按分包合同约定投入足额的符合规定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本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进场人员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乙方进入现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应是乙方企业的体检合格人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经甲方审核同意,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变更要及时报告甲方派驻的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

3)主动配合甲方组织的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有关技能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为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进场证”。

4)服从甲方派驻的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甲方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时,乙方不得开展劳务作业,并及时报告施工项目部经理。

5)严格按照甲方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作业中严禁更改施工技术方案,确需变更要经甲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重新交底后组织实施。

6)乙方要严格落实甲方制定的作业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工作计划的要经甲方项目部经理同意后,按照项目部调整后的作业计划实施。

7)严格执行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

作业班组应在当日工作前召开站班会,开展“三交三查”。

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正确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自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对其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并对使用维护负责。

9)对使用的作业工(机)具、起重、电动工器具和安全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合格有效,并教育督促劳务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10)进入电力生产区域或临近带电体作业,要在甲方指定的区域、时间、工作范围内组织作业;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到其他区域和设备上工作;严格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11)严格执行甲方现场施工脚手架、跨越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跨越架严禁投入使用,每日使用前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12)按照甲方的现场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实施作业产生的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化学危险废料以及噪声、振动等控制措施。

13)落实变压器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和废料处置的要求和措施,并对施工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废料按规定进行回收和集中处置。

14)落实相关的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坍塌、防冻、防暑、防雷、防雨等安全防范措施。

15)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甲方发生《甲方违约处罚条款》所列的违约事项,乙方有权拒绝作业,由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乙方应与甲方及时办理《分包工程停窝工签证单》。

甲方按照技工元/工日、普工元/工日的标准,在工程结算时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2)乙方发生《乙方违约处罚条款》所列的特别严重违章,甲方按照1000-20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勒令施工班组停工整顿,暂停施工班组长入场资格3-6个月,经甲方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予入场。

经停工整顿复工后再次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班组退场,劳务作业人员清退出场,施工班组长纳入“黑名单”。

3)乙方发生《乙方违约处罚条款》所列的严重违章,甲方按照500-10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勒令施工班组停工整顿。

对于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的班组,责令班组退场,劳务作业人员清退出场,施工班组长纳入“黑名单”。

4)乙方发生《乙方违约处罚条款》所列一般违章,甲方按照100-500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

5)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价款的%,作为安全保证金。

对于乙方违约的经济处罚按照本协议规定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被扣金额超出安全保证金缴纳金额部分,在工程款或分包商注册保证金中抵扣。

6)乙方没有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目标,扣除100%安全保证金;发生其它安全事件,每起扣除50%安全保证金。

7)发生安全事故及环保事件后,甲乙双方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上级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7、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甲方违约处罚条款

序号

内容

1

未核查乙方作业人员的资质、数量、体检等情况,从事电气、起重、焊接、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及身体条件。

2

未对乙方全体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上岗作业人员不具备应知应会的业务安全知识和技能。

3

未对乙方施工班组长、现场指挥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乙方关键岗位人员不具备现场施工组织指挥能力。

4

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乙方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以及乙方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未监督检查施工机械、起重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完好性。

5

对配备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未开展乙方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相关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操作技能。

6

未向乙方提供编、审、批手续齐全的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和专项安全措施,作业前未对乙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7

未按计划供应图纸、物资、机具设备等,导致乙方不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8

未按规定配备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或派遣的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做到与乙方施工人员同进同出、参与站班会、履行全过程监督职责。

9

未组织指挥开展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未严格执行重要危险作业“单基”许可放行制度。

10

未及时并正确办理工作票、施工作业票、停电及跨越手续,导致乙方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

乙方违约处罚条款

序号

违章性质

内容

1

特别严重

投入施工作业的人员要求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提供的本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进场人员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不真实,未经同意变更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

2

特别严重

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3

特别严重

全体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4

特别严重

没有甲方编、审、批手续齐全的施工方案;作业人员未全部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已交底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专项安全措施。

5

特别严重

未在甲方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控下作业;未在甲方人员组织指挥下开展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重要危险作业没有经甲方“单基”许可后擅自作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施工作业计划。

6

特别严重

未在甲方同进同出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参与下召开站班会,并做到“三交三查”;未按照规定填写并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B票)》未经甲方审核、签发;施工生产作业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

7

特别严重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临近带电体或停电施工,未按照规定执行现场勘察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和工作终结制度。

8

特别严重

不停电跨越施工时没有征得甲方施工项目部同意;停电施工,未接到停电通知,或接到停电通知而未正确落实工作票安全措施,或未经工作许可即安排人员施工作业;没有按规定程序逐相验电和挂、拆接地线。

9

特别严重

恢复作业前,没有检查施工段内的工作接地线是否完整、可靠;重新挂工作接地线时,不按规定履行验电程序;施工结束后,作业人员(包括工具、材料)没有全部撤离杆塔前,便安排人员拆除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拆除后,还安排人员登杆工作。

10

特别严重

未正确使用和维护甲方提供或乙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作业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使用“带病”机械,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工器具,或以小代大。

11

特别严重

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应设置作业平台、安全网、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做好安全隔离等人身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12

特别严重

牵引锚桩距紧线杆塔的水平距离没有满足安全施工技术的规定;锚桩布置与受力方向不一致,埋设不可靠;组立杆塔过程中,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锚桩;地锚、揽(浪)风绳等锚固装置未履行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

13

特别严重

搭设铁路、公路跨越架时,未经甲方施工项目部许可;搭设的越线架各部位与带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够;铁路、电力线、光缆、公路等重要跨越架以及货运索道,没有经甲方施工项目部验收,并确认合格后即施工使用。

强风、暴雨过后没有及时对越线架进行检查、补强。

14

特别严重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没有停止高处作业、水上运输、索道运输、电缆施工、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架线施工等作业;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15

特别严重

不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

16

严重

未按分包合同约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个人保安线等安全防护用品。

17

严重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没有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没有用绳索吊送,随意抛掷。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8

严重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

19

严重

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超铭牌使用,外壳没有接地或接零,没有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工作中断时不切断电源。

20

严重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破损;电源线没有架空或埋设;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湿手接触电源开关;振捣人员没有戴绝缘手套,没有穿绝缘鞋。

21

严重

掏挖桩基础护壁钢模提前拆除,坑内没有通风等安全设施,坑上没有设监护人,没有防跌落措施。

22

严重

现浇基础混凝土下料平台搭设的跳板、横梁强度不足,搭接坑口探头长度不够充分;大坑口(高立柱)支模、浇制、震捣没有搭设平台或平台不牢固。

23

严重

绞磨没有放置平稳,牵引绳从卷筒上方卷入,并互相叠压,缠绕少于5圈,拉磨尾绳少于2人,人员位于锚桩前面,人员站在绳圈内。

24

严重

链条葫芦使用中发生卡链时,没有将受力部位封固或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后进行检修;超负荷使用链条葫芦,增人强拉。

25

严重

组装杆塔用抱杆不正直,连接螺栓的规格不统一,连接螺栓数量不够,落地抱杆根部没有防沉和固定措施;抱杆升降过程中,人员没有在安全位置;铁塔组立后没有及时拧紧塔腿地脚螺栓或没有加垫片。

26

严重

塔片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人员在吊件上作业,铁件及工具浮搁在杆塔及抱杆上;吊车起重臂及吊件上有人或有浮置物。

27

严重

组立的拉线杆塔用临时拉线过夜,临时拉线没有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再逐步拆除。

28

严重

调整拉线杆塔倾斜或弯曲时,没有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拉线;杆塔上有人时,调整临时拉线;杆塔临时拉线的设置使用棕绳;杆塔临时拉线在没有绑扎固定前便登高作业。

29

严重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或在高处使用时没有采用吊环式滑车;使用吊钩式滑车时,没有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30

严重

吊挂绝缘子串前,没有检查绝缘子串弹簧销是否齐全、到位;导引绳(牵引绳)的端头连接部位、旋转连接器及抗弯连接器等施工工器具在使用前没有专人检查。

31

严重

架线前,施工段内的杆塔没有接好接地体;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两侧杆塔的放线滑车没有接地;牵、张机出线端的牵引绳及导线上接地滑车不齐全。

32

严重

越线架的立杆不垂直,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没有采取绑扫地杆等固定措施。

33

严重

架线时的通信不迅速、不清晰、不畅通,信号员不在指派位置,在杆塔处没有设监护人,对被跨越的房屋、路口、河塘、裸露岩石及越线架和人畜较多处没有派专人监护。

34

严重

线盘架不稳固、转动不灵活、制动不可靠,线盘或线圈展放处,没有设专人传递信号;导线的尾线或牵引绳的尾绳在线盘或绳盘上的盘绕圈数少于6圈。

35

严重

导线穿入网套没有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少于导线直径的30倍,网套没有按规定绑扎。

36

严重

高处作业的垂直下方有人;作业人员站在线圈内操作,导线、地线被障碍物卡住时,作业人员站在线弯的内侧处理,作业人员直接用手推拉;线盘或线圈接近放完时,没有减慢牵引速度;旋转连接器直接进入牵引轮或卷筒。

37

严重

压接钳活塞起落时,人体位于压接钳上方;液压泵操作人员没有与压接钳操作人员密切配合,过荷载压接;用液压泵的安全溢流阀卸荷。

38

严重

导线、地线升空作业没有使用压线装置,直接用人力压线;压线滑车没有设控制绳,压线钢丝绳突放回松;升空作业没有与紧线作业密切配合并逐根进行。

39

严重

在杆塔上安装附件时,没有采取防止导、地线坠落的措施,防坠落措施的工器具以小代大。

40

严重

安装间隔棒时,安全带(绳)没有按规定拴在一根子导线上,在带电线路上方的导线上测量间隔棒距离时,使用带有金属丝的测绳或皮尺。

41

严重

附件(包括跳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没有按措施规定保留部分接地线或没有做好记录,竣工验收后没有全部拆除。

42

严重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未落实变压器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和废料处置的要求和措施。

43

严重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位置使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44

严重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下班后未断电上锁。

45

严重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以牢固的溜绳;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起吊作业存在歪拉、斜吊情况;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6

严重

氧气、乙炔管道、阀门、皮管漏气;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47

严重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或接零保护;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以及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48

严重

脚手架地基不平整、坚实;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未按规定设立栏杆或防护立网;立杆、水平杆搭接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设防雷接地;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未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9

严重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投入使用;使用中没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0

严重

构架浪风绳未固定完毕,作业人员即登杆作业。

51

严重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52

一般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没有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53

一般

坑口作业面不宽畅,坑口周围没有防滑措施,堆放土石离坑口距离小于1m,坑口上方堆放有重物或危石等可能滚落的物体。

54

一般

组装断面宽大的塔身时,在竖立的构件未连接牢固前,没有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55

一般

人力放线遇悬崖、险坡没有采取防人员坠落等措施。

56

一般

使用船舶运输、作业时,船上没有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乘船人数超员,乘船人员在途中下水。

57

一般

流动电源箱、盘至负荷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或用电力电缆代替橡胶软线电源线;现场临时用电和地下埋设电缆无明显标志。

58

一般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

59

一般

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60

一般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61

一般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62

一般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或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沙、水;未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

63

一般

未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在施工范围设安全围栏、警旗、警告牌,现场布置不整齐、不规范;现场砂、石、水泥等材料没有分类堆放,下方没有铺垫隔离,工器具摆放混乱,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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