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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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及表现形式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

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没有概预算的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不完整的设计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第三条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四条设计概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的依据。

设计预算经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招标标底、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投资包干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工程经济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造价的正确性负责。

要实事求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

在定额的套用上、费用标准和价格水平的取定上切实做到概预算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要实行工程经济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的工程经济人员持资格证书编制概预算及标底以确保概预算编制质量。

第六条工程经济人员应在批准的项目总限额内积极配合项目总设计师和工程设计人员做好按专业分配造价限额的工作以保证估算、概算、预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第二章概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七条一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概预算由如下文件组成。

(一)编制说明;

(二)建设项目总概算书;(三)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四)单位工程概预算书;(五)其他工程费用概算书。

第八条设计概预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二)编制依据。

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三)资金来源的渠道及额度。

(四)投资分析。

作出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五)列出建筑安装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第九条总概算书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文件。

一个建设项目编一份总概算书。

一个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总概算书的工程费用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费用即工程费用指单项工程和与单项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按其作用范围划分为如下九项:

第一项:

建设场地准备项目。

一般包括场地准备、场地平整以及防洪工程等。

第二项:

主要生产项目。

一般包括生产工艺线上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工程项目。

主要生产项目的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设计要求排列。

第三项:

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工程项目。

一般包括机、电修理车间、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验室、环保监测站、火药加工室、火药库、雷管库、办公室及行政用车库等。

第四项:

电气动力工程项目。

一般包括总降压变电所、配电站、供电线路、余热发电站、空气压缩机站、压缩空气管道等。

第五项:

运输及通讯工程项目。

一般包括铁路、公路、码头、竖井平洞、机车库、生产用汽车库、电话站、广播站、通讯线路等。

第六项:

给排水及热力工程项目。

一般包括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排水管网、水泵站、水池、水塔、锅炉房及热力管网等。

第七项:

场地整理及美化工程项目。

一般包括围墙及大门、绿化、美化、道路等。

第八项:

住宅及文化福利工程项目。

按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宿舍、食堂、商店、俱乐部、图书馆、医院、托儿所、浴室、子弟学校及相应的公用设施等。

第九项:

厂外工程项目。

一般指投产后产权及管理均不属建设单位的厂外工程如厂外公路、铁路、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等。

第二部分费用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和整个建设项目有关而不是和某一单项工程有关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与土地征用相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研究试验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巷道维修费以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部分费用。

即基本预备费指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因增加的费用(按合同条款)];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一条概预算书中的工程费用按其费用类别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

(一)建筑工程费。

一般包括厂房、储库、料仓、地沟、天桥、烟囱、水塔、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井巷工程、露天剥离及其他大规模土石方以及室内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等工程费。

(二)设备购置费。

一般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的购置费。

(三)安装工程费。

一般包括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费工艺管道、非标准件制作及安装、给排水及热力管路、输配电及通讯线路以及设备内砌筑、外保温的工程费。

(四)其他费用。

指不属上述三项的费用。

第十二条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生产车间、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

单项工程是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由下列各个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汇集而成。

第十三条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并且能够单独组织施工的工程。

单位工程概预算书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三章概算编制办法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工程项目表、设备表、材料表、结构特征一览表)和本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满足如下深度要求:

(一)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剖面图纸(附钢筋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

考虑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的深度和概算定额综合程度有限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可根据工程情况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6%。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可根据建筑结构特征一览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以米、平方米、立方米、座为单位进行编制。

(二)主要安装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产、剖面图纸设备表材料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

一般安装工程项目概算可根据设备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

在无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或造价指标的情况下可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10%。

(三)所有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概算均须编出钢材、木材、水泥三材用量表。

第十六条概算定额与费用标准的取定原则:

以本部门、工程所在地区、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为序取定。

即本部门有定额的执行本部门颁发的定额本部门没有的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定额本部门及地区均没有的定额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相类似的定额。

此外概算定额的取定应与费用标准的取定相配套。

第十七条设备购置费的编制。

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由交货地起运至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现场堆放地为止的全部费用由设备原价(出厂价)、设备运杂费组成:

(一)设备购置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初步设计设备表的要求一致;

(二)设备原价的确定。

标准通用设备按国家和地方颁发的价格为序取定;非标准专业设备按本部门制订的指导价、订货合同价、工厂报价为序取定;(三)设备运杂费确定。

国内设备运杂费可按占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国外设备国内运杂费(指从卸货港到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应按设备重量或比照国内同类设备原值的百分率计算。

第四章预算编制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预算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建工程设计图纸要有钢筋表)、材料表、设备表和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如下深度要求:

(一)工程量的计算。

应根据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施工图、材料表、设备表等有关设计文件综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二)定额的套用。

定额的套用应与分项工程的特征、内容相匹配。

若定额的内容、规定与分项工程的特征有差异时套用定额可进行适当的调整换算;若无定额可套时可编制补充定额。

所编补充定额应报定额站备案;(三)价差的调整。

套用定额或单位估价表时若定额基价或单位估价表单价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人工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有出入时应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到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相一致。

套用地区定额时按地区规定的价差系数调整;套用专业定额时按定额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直接费的确定。

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所组成。

(一)人工费的确定。

人工费指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等;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及其他法定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

(二)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四)其他直接费的确定。

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流动施工津贴;4.因场地窄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6.检验试验费;7.矿山工程施工增加费;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五)直接费中的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直接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执行专业部定额的按专业部的规定计算;执行工程所在省、市、地区定额的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的确定。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一)施工管理费1.工作人员的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支付的人员的工资及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5.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6.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7.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部门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8.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9.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10.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费用包括:

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费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二)其他间接费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2.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间接费的计取实行与直接法的计取相配套的原则即凡采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的工程套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法用定额;凡采用各地区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用的工程套用地区颁发的法用定额。

  第二十二条计划利润的确定。

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税金的确定。

税金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号文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五章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与整个建设项目有关按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不能计入单项工程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办法: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

指为项目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场地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土地占用费、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余物拆除清理费组成。

1.土地占用费:

指按国家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占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植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占用税和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编制方法:

按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标准和规定计算。

2.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

指对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地下管道、坟墓等因建设、施工的要求必须迁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

编制办法:

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费用标准计算。

3.余物拆除清理费:

指施工前对建设场地内余留的旧有建筑物、构筑物等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予以拆除、清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编制办法:

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备、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由管理经常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内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1.管理经常费: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旅差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招投标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

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2.临时设施费:

指建设单位在永久性工程未建设前为进行工程建设所需购置的吊装、运输设备及临时保管设备、材料的设施办公和生活设施铁路专用线下沉维护、公路养护和临时供电、供水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编制方法:

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三)研究试验费和专有技术转让费:

指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

不包括:

①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②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③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

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计列。

(四)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

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参加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

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基金、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

编制方法:

根据主管部门制订的以单项工程费用(即第一部分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不同规模所规定的不同费率计算。

(五)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

费用的内容包括: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的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

编制方法:

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六)联合试运转费:

指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产量、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无负荷和有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

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机试车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

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编制方法:

水泥工厂按设计的3天水泥产量乘以每吨工厂成本计算;玻璃工厂按设计的10天玻璃产量乘以每箱工厂成本计算;非金属独立矿山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不同矿山类型的费率计算;新型建筑材料工厂按3~5天设计产量乘以单位工厂成本计算。

此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七)勘察设计费:

指为工程建设进行勘察、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

①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矿山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进行勘察及对工程地形进行测量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②为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③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支付的费用;④环境评价费;⑤设计模型费。

编制方法:

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计算。

(八)供电贴费:

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

按国家计委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计算。

(九)施工机构迁移费:

指局属矿山、安装专业施工机械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不包括①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②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

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性材料的搬运费。

编制方法:

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矿山巷道维修费:

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移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编制方法:

按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标准计算。

(十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费用内容包括:

①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接待费;②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服装费等;③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转让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商检费;④引进成套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缴付的保险费;⑤技术服务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等。

编制办法:

按国家有管部门的规定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合同的有关条款计取。

第六章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第二十六条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凡是由各种材料和零部件组成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物体均为设备。

包括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定型设备和国家未定型按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设备。

凡是由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现场或其基地加工制作的物体均视为材料。

第二十七条工艺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设备部分。

水泥、玻璃、非金属矿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制品生产工艺线上的破碎筛分、粉磨、起重、计量、输送、烘干、锻烧、成型、包装、除尘、压气、通风、动力和自动化设备以及依附在设备上并随设备带来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闸阀门等。

安装材料部分。

依附在设备上的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平台、支架、栏杆、扶手、设备内砌筑的耐火砖、浇铸料设备外保温的矿渣棉、铁皮设备与设备连接的管子溜子、工艺管道用的管材、闸阀门、管件等。

第二十八条给排水设备与安装材料的划分设备部分。

水泵、加氯机、离子交换器、加药设备、电渗析器、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等。

安装材料。

各种管材、阀门、管件、支架、消火栓、水表、卫生器具等。

第二十九条电气设备与材料的划分设备部分。

发电机、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感应调压器、自藕调压器、可控硅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起动器、控制器、变阻器、稳流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避雷针、电容器、信号发生器、防爆电器、高压隔离开关、万能转换开关、空气开关、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直流快速开关、铁壳开关、组合开关、电流表、电压表、万能表、功率表、相位表、电度表、欧母表、频率表、电位差计、电掺、检流器、高阻器、测试仪器箱、盘、柜类(包括动力配电箱、静电电容器柜、信号箱、盘、操作台等)。

安装材料。

电线、电缆、铜铝母线、电线管及管配件、线路金具、电缆终端盒、中间连接盒、灯具、信号灯、灯座插座、灯开关、电铃、电笛、按钮、绝缘子、熔断器、接线端子、电缆桥架、避雷针、避雷器、警报器、照明分电盘(盒)等。

第三十条自控设备与材料划分设备部分。

生产装置上的各种控制点所用的温度仪表、压力仪表、流量仪表、液位仪表、调节仪表、显示仪表、气(电)动单元组合仪表、执行机构、变换器、变送器、分析仪器、仪表盘、控制箱、操作台、工业电视机、摄像机、红外线探测器、核子发生器、电子计算机等。

安装材料。

与仪表设备连接的测量管、气源和气信号连接管用的管线、管缆、穿线管、保温伴热管等连接管材及相连接的阀门(不包括调节阀)、管件、电缆、桥架、各种支架及固定安装仪表盘(箱)用钢材以及电气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电信设备与材料的划分设备部分。

电话交换机、话务台、微波通讯设备、载波通讯设备、电报及传真设备、中短波通讯设备、火警信号设备、闭路电视设备、蓄电池、发电机、卫星地球站设备、自动稳压硅整流器、调度电话总机、总配线箱、交接箱、分线设备等。

安装材料。

电信用杆及附件、钢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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