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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超全超完善

XX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生产安全的领导与实施,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及XX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综合治安、生产技安、劳动安全、资产安全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对生产安全负责,并指定一名副总级领导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负责各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的落实。

各矿区、工程项目、生产车间成立安全生产执行小组,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对进入生产现场及车间的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级教育要有原始资料,并存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六条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是:

1、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管”。

各子公司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及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相协调;

(5)本单位员工易于获得;

各子公司年初应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年底应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总结,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有效完成。

2、安全目标

各子公司要参照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目标应与管理方针相符,要求量化,便于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总经理

1、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指示,以及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批准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做出相应的决策。

3、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列为任期目标之一,定期进行规划、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教育职工,尤其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干部、各级管理人员、工人安全技术水平。

5、领导督促各级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分权授责,严格考核。

6、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支持他们履行职责。

7、组织领导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恶性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决定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8、如实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审查。

第八条生产副总经理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下级认真贯彻执行。

3、对各级生产指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新入厂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主持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组织参加重大伤亡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有关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质量安全监理部

①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新规范、标准工作。

②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罚条例》的编制、培训工作。

③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部查验和审核,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④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范围内的月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大检查和考核工作。

⑤对生产过程中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监督、检查,有效的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⑥负责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机械设备、机具的检查、鉴定工作。

⑦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上报,并对事故写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参加安全技术改进措施的审核和鉴定。

2、人力行政部

①人力行政部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配合、督促职工安全技术训练。

②配合企业安全部门做好:

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③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招童工,做到劳逸结合,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加班加点。

④对因工伤残和患疾病的职工及时安排适当的工作,解除、伤残职工的后顾之忧。

⑤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事故统计上报的二厂作。

3、财务部

①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经纪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②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具)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具)的合格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④协助安全生产部门办理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手续。

第五章安全纪律

第十条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高改进安全合理化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对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非本专业的工种的工作,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第十二条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和场所吸烟,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制度。

对酒后上班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扣发当月绩效,第三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针对违反禁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如在纸业生产车间、原料厂等)。

第十三条严禁安全生产工作有布置无检查,有安排无落实,有检查无记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强行冒险作业的有关人员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高空抛掷物件;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穿裙子进入施工现场、生产车间,违者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施工现场、矿区行走要注意安全,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攀登脚手架、并字架、龙门架和乘座吊盘上下等,违者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未经审批认可,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针对缺乏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安全警告标示的,对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副总视情节轻重一处给予100-500元的罚款;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安全警告标示损坏检修不及时的,对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副总视情节轻重一处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未经负责人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挪用、挪动和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圈占消火栓,阻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要经常组织讨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术,使广大职工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法规、法令、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外协劳务队工人等)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本行业安全生产治理重大伤害的预防措施、规程、制度和禁止的事项等,并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二十条国家要求必须持证上岗的,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殊工资格证方准许上岗操作,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复审,若发现一例无证上岗人员对分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1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采用新技、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工作岗位时,要对其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转岗的安全再教育,未经转岗安全教育的转岗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和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和学习,提高政策和业务管理水平,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外协劳务承包队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及体格健康检查酌人员不得上岗,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其单位当事人负责,并对每人次给予相关责任人100-5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班组安全活动教育,每天上班在生产前必须履行班前安全活动教育制度,并做好安全教育活动记录。

第七章安全检查与评比

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对本公司下属的项目、生产车间要做好日安全巡查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台帐,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总经理或第一现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每月至少两次的定期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检查总结形式上报集团分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在各级安全检查过程中,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每次检查要有重点,要把“五大伤害”专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进行考核、评分,建立考核记录,作为对各单位、项目经理、矿长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对查出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验证各项制度:

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限期完成,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八章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报告

1、本规定适用于本集团内部各单位、分公司、项目、外协劳务队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是指本公司职工(包括外协劳务人员)合同工、季节工、从事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集团下属各单位、分公司、项目发生安全事故、伤亡事故,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办理,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逐级上报。

4、伤亡事故、工伤事故的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隐瞒、虚报、漏报或拖延不报,掩盖事故真象,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5、集团各单位在生产中发生了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在组织人员抢救的前提下,要在一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直至总经理,书面事故报告应在四小时内报送集团。

6、发生伤亡事故、安全事故、除了及时上报外,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结论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各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处理。

2、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事故情况和资料的,集团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4、一般轻伤、重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在15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在公司内部公开通报处理结果,让广大职工受到教育。

5、安全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找不出事故的真正原因和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制定不出来,在未报集团分管批准前不得开工生产,违者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奖罚

第三十三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规定,对安生生产和文明施工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荣誉: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给通报表扬,并作为晋职、调薪的依据。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挽救中有功的视具体情况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4、取得其他突出成绩或为公司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者。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险情、安全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安全隐患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危险环境下从事生产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设备有缺陷或没有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伤害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

9、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0、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凡违反以上其中—条的单位、项目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检出的—般问题,要签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完毕后负责人进行签证签写,对未按期、按质完成整改的单位、个人依据问题轻重给予1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检查出的较大问题(不停工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完毕后申报复验,经复验检查通过后方可复工,对违反该规定的单位给予第一负责人2000-5000元的罚款,对生产副总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各分公司在开始生产、施工作业前,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第三十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30万元的事故。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具体鉴别标准按照国家《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1、对发生轻伤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安全或负有生产安全管理的分管副总、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直接部门领导处于200-2000元的罚款。

2、对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除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安全或负有生产安全管理的分管副总、安全归口部门负责人、直接部门领导处以2000-5000元不等的罚款外,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当年年终奖金,并对事故第一责任人最重予以开除的处罚。

3、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生产安全副总、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视情况保留追责权利。

二、大事故以下责任事故

1、发生大事故以下责任事故,对当事人给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根据事故主客观原因确定是否追究其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2、年内发生两起大事故以下责任事故,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100-5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大事故以下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大事故以下责任事故,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并取消其年终考核的权利;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绩效工资。

三、重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并扣罚半年绩效奖金,取消年终奖考核权利;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分管领导给予1000-3000元的处罚,并取消年终奖考核权利。

2、年内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分管领导给予1000-3000元的处罚,扣罚半年绩效奖金,并取消年终奖考核权利。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对企业生产安全分管领导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企业第一负责人给予降职处罚,并取消年终奖考核权利。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降薪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降薪处罚。

第四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企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对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企业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对各企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后10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同时将处罚收缴凭证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有罚款,按管集团规定全部缴入集团财务部。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分公司可根据本条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以及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当,再做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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