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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XX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公诉意见书》的范文,这里给大家转摘到XX。

  公诉意见书

(一)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根良,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根良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根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年《刑法》第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

  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本案的被告人吴根良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范文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

  被告人吴根良正是接受许、胡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

  表现为三种情况:

()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

  吴根良的行为属于第种情况。

  吴根良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

  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由于被告人吴根良的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根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根良的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年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年月任政委,同年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

  应该讲,吴根良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

  吴根良今年只有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

  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

  XX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

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

  可惜是吴根良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根良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良根本听不进去,从年月一直到年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月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根良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

  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

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根良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

  思想汇报专题如果吴根良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根良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根良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根良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根良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根良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根良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

  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根良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被告人吴根良徇私枉法,范文写作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年《刑法》第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根良的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公诉意见书

(二)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一案支持公诉,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已经向法庭证明了以张甲为首的被告人大肆进行有组织犯罪的过程。

  为使法庭对张甲等人进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作如下阐述:

首先,被告人张甲于**年月至**年月间,为了垄断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到无锡与被告人张乙计议承包汤张沙站,并且让张乙带人护场子,后先通过欺骗手段(即以养殖户的名义)取得了黄小桥便道的铺设权,同时又组织张成带领人员看守黄小桥便道,以印制票据的形式,只允许持有张甲沙站沙票拉沙车经过便道,其他货运车辆也要交费等,形成以被告人张甲为首,以被告人张乙、张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顾某家以及犯罪嫌疑人崔讲一、宾子、毛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修建并控制黄小桥便道为手段,强行承包经营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甘学军、沈久阳、吴建强等十二家沙站,同时通过强行收取过路费等,大肆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形成非法控制。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甲等人在宁张县看守所的供述、被害人季玉春等人陈述、证人魏贤猛、魏永、王芳举、张维普、甘西岭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由此可以看出该组织的一下特征:

、组织特征: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在本案中,形成了以张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乙、张成为骨干成员,顾某家、崔讲一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等级结构。

  ()有较为严格的纪律:

第一、看便道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统一就餐、住宿;第二、不准放走一辆无票沙车,如果放走一辆罚款;第三、便道上所有事情必须向张甲汇报,为此购买了对讲机等,并让张成管理好看便道的人,统一服从张成的管理。

  ()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较长,约半年时间。

  、经济特征:

()所有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一百余万元。

  ()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撑团伙存在与发展。

  包括购置交通工具以及张成带领的看守便道的人员按分工统一发工资等事实足以说明。

  、行为特征:

)所有违法犯罪活动是有组织地实施。

  张甲是组织者、策划者,张乙、张成是骨干成员,另外有顾某家、崔讲一等一般成员。

  为了垄断汤张黄沙市场,张甲带领或安排张乙等团伙成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通过威胁(比如张乙带人在各个沙站巡视同时扬言要对不听话的要卸胳膊卸腿等语言表示)或其他手段(张甲、张乙等人借助其在当地的恶名对各个沙站老板进行心理威慑),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危害性特征:

该组织对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的经营和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了重要影响,基本垄断了汤张黄沙市场。

  )年月在修好黄小桥便道后,张甲等人通过强行承包吴建良、季玉春等人沙站而实现了对汤张黄沙市场的垄断(三个月)。

  )在三个月承包期满后至黄小桥通车期间(**年月至月),张甲等人通过强行向吴建良、季玉春等人收取过路费的手段,从而达到控制汤张黄沙市场的经营和竞争等经济活动。

  )**年月黄小桥通车后,在**年年底,张甲通过入股宁张县汤张南浦码头,先后采取排挤南浦码头其他股东,打压其他沙站老板等手段,欲取缔其他沙站。

  )本案的发生也引起了省市领导的关注并且均有批示,一些群众上访,甚至直到现在还有些证人慑于张甲等人的恶名和影响而不愿意作证,同时也在我们县里也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

  至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的问题,公诉人已经向法庭了相关书证比如入监体检登记表以及诊断证明等,同时向法庭了在宁张县看守所对被告人张甲讯问的录音录像,上述证据能够证实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而被告人辩解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故其辩解不能够成立。

  而且被告人供述的事实能够与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庭前供述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强迫交易事实分析:

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人均能够证实:

被告人采取以暴力相威胁(比如通过张乙打电话给赵艳峰、比如在季玉春家语言威胁张义要打张义等)或者凭借张甲在当地的恶名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强迫被害人把沙站交给其经营,其中被告人张甲、张乙、顾某家参与多次强迫交易行为,故此其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故此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犯罪构成要件。

  在客体上其行为侵害了交易向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交易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也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中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三项指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张乙、顾某家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同时被告人张成的行为与被告人张甲的行为在强迫交易这一环节上是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故被告人张成的行为亦构成强迫交易罪。

  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被告人张甲在承包期满后,为使其继续控制黄沙价格来谋取暴利,继续通过便道控制每天黄沙流量,同时要求各个沙站老板如果要卖沙必须购买其自己制作的票据才能通过黄小桥便道,为此被告人张甲与张乙、顾某家等人多次通过强行向沙站老板索要过路费(不给钱买票就不让过便道)数额达数数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被告人张成、徐一的行为与被告人张甲的行为在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上)这一环节上是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故被告人张成的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乙因与徐新胜有矛盾,伙同李明一共同殴打徐新胜,致徐新胜轻伤后果,该伤系李明一持板凳砸伤,除二人供述外,有被害人徐新胜供述、在场证人证言证实,可以认定。

  被告人张乙因赌博纠纷多次与徐新胜发生纠纷,甚至双方各自找人斗殴,双方矛盾激化,而后张乙偶遇徐新胜时,其纠集李明一殴打徐新胜,对象明确,意图系报复伤害,性质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乙因其车被李明一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后与张甲以及李克共同计议伪造交通肇事现场骗取保险,后因被保险公司人员发现而未遂,其行为应构成保险诈骗罪。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通过法庭调查,我们不难看出,本案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已得到充分证实,公诉机关出示的全部证据进一步说明本案是一起作案人数多,作案次数多,触犯罪名多的典型涉黑案件,众多被害人都受到了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加害和威胁;每一起犯罪事实,都严重危害社会,都足以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治安动荡;上述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对法律和公理的公然践踏和蔑视,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扞卫法律的尊严。

  

(二)、本案适用法律及定性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强迫他人发包沙站经营权,情节严重;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强迫他人发包沙站经营权,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他人轻伤,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强迫他人发包沙站经营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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