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xx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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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xx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山东省、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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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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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劳社险字[2002]45号
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暂按省采取的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将逐步过渡到准入法。
2、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省规定的执行。
3、根据省规定的“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的精神,制定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见附件1)。
今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将作适时调整。
4、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之外的大型医疗仪器及诊疗项目,经物价部门核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规定,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以国产普及型价格为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根据鲁劳社[2001]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自付比例》(见附件2)。
今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将作适时调整。
2、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加或改善的医疗服务设施,经物价部门核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随意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
4、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须把参保病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或提供超标准服务,应首先征得参保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而擅自安排超标准病房或提供超标准服务的,其超出支付标准以上费用,参保人有权拒付。
附件: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2、《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自付比例》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负10%。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个人自付40%。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个人自付15%。
4、心脏起搏器、人体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个人自付10%。
5、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15%。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个人自付5%。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个人自付10%。
3、心脏激光打孔、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15%。
4、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个人自付40%。
(三)在符合诊疗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个人自付50%。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付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基本病床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付比例
1、监护病房费(CCU、ICU),个人自付10%。
2、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自付10%。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湿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
鲁劳社[2001]2号
2001年1月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采用准入法,分别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具体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三、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管理和费用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支付费用。
四、《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各地在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
1、《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 目 目 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1)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5)脱病,穿耳,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倒膜;
(7)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镇牙;
(9)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
(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预防、保健项目
(1)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2)各类预防的费用。
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1)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资;
(4)人体信息诊断仪捡查费、药治费;
(5)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提睾带等;
(5)胃托、护膝带、钢头颈等。
(6)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5、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
2、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走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