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守则动火作业管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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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守则动火作业管理doc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1

1目的

为防止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凡在禁火区内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分级

3.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施工作业现场有释放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一级动火作业。

3.2.1在施工作业现场可能释放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

3.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4凡在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场所,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职责

4.1动火项目负责人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办理《作业证》,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

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若带徒

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和审批手续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3动火作业监护人

(1)动火作业监护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2)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部位负责人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须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第3条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7动火作业的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本公司对动火作业实施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凡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1.2动火作业需要临时用电、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或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均应办理相应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1.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4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进入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5.1.5凡在有释放可燃气体的场所(如沙井、排污管道、水闸口、泵站污水口、格栅机进出水口等)动火作业,应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6凡在动火作业周边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释放可燃气体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7拆除管道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

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有释放可燃气体的场所(如沙井、排污管道、泵站污水口、格栅机进出水口等)等部位不得进行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分公司、子公司经理、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主管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动火部门要通知公司的相关部门,做好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

5.3其他安全防火要求

5.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3.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要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5.3.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容易辨认。

5.3.4在多人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的,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5.3.5其它特种(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5.3.6操作者在焊接作业中,应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检修作业,应配备防毒用具。

5.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5.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模板)4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现场作业行为,避免或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内进行的危险作业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3.危险作业包括:

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2.受限空间作业

3.3临时用电作业

3.4高处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交叉作业

3.7设备设施检维保作业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1.1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4.1.2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1.3为危险作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4.1.4有权利停止危险作业,并组织危险作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4.1.5有权利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4.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责人应执行以下管理职责:

4.2.1负责审核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4.2.2组织分管的部门和人员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3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监督抽查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3公司各部门、车间是各项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4.3.1负责管理各自的危险作业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4.3.2执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4各班组是危险作业的直接管理单元;

4.5班组长是生产现场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5.1负责从事的危险作业的申请;

4.5.2负责组织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5.3负责危险作业前、中、后的自查。

4.6作业人员是危险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4.6.1负责按照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4.6.2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监护人员职责

4.7.1监护人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7.2坚守岗位,做好监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7.3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5.公司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到现场”、“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和“危险作业安全交底”的制度。

5.1“危险作业到现场”是指各层级人员必须在危险作业的前、中、后期到现场履行相应的职责。

5.1.1作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指挥人员等)必须在生产现场,不得擅离职守。

5.1.2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应在现场监控。

5.1.3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

5.2“危险作业逐级审批”是指各项危险作业必须经过班组长、部门(车间)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逐级审批过程。

5.2.1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必须建立在危险作业到现场的基础上进行。

5.2.2危险作业的许可范围、许可证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5.2.3《危险作业许可证》应由班组长负责填写和办理。

5.2.4各级人员应正确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内容真实清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和增补。

5.2.5审查和审批不得单独出现“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或者“按照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等简单、推脱的语句。

5.2.6《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2.6危险作业到现场和逐级审批的职责权限按下表执行。

5.3“危险作业安全交底”是指各项危险作业中极易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必须在作业前召开专项安全交底会。

5.3.1危险作业安全交底会应由分管生产的副职负责人组织;

5.3.2危险作业相关的部门、车间经理,班组长,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参加交底会;

5.3.3班组长负责将安全交底会的内容宣贯至班组成员;

5.3.4安全交底会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作业项目、人员设备进度安排、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等。

5.3.5安全交底会的相关记录应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门。

5.3.6需要召开安全交底会的危险作业应在各单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6.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6.1动火作业是指一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作业。

6.1.1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6.1.2喷灯、火炉、熬沥青等;

6.2危险区域分类

6.2.1一级危险区域

6.2.1.1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系,以及管系连接的设备;

6.2.1.2油类、危险化学品类、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容器以及周围10米的区域内;

6.2.1.3喷漆车间、探伤车间、燃气锅炉以及锅炉房;

6.2.1.4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6.2.2二级危险区域

6.2.2.1配电室、控制室、监控室

6.2.2.2原材料、中间材料以及成品仓库(非易燃);

6.2.2.3设备检维修动火作业(非一级的)

6.2.3三级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低于二级动火作业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6.3动火作业逐级审批和许可证管理

6.3.1一级危险区域和二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逐级审批制度,履行《危险作业许可证》。

6.3.2三级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不执行。

6.4相关人员职责

6.4.1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6.4.1.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1.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1.3有权拒绝无审批、无安全措施、无监护人的动火作业。

6.4.2监护人员

6.4.2.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4.2.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6.4.2.3保持警惕,不得擅离职守。

6.5审批程序

6.5.1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提出动火申请;

6.5.2部门、车间经理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和名字;

6.5.3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签署意见和名字;

6.5.4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名字。

6.6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6.6.1动火作业人员属于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6.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用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6.3动火作业前应准备好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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