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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酸钾性质和使用

氯酸钾性质和使用

1、氯酸钾主要生产工艺为,精制的饱和食盐水电解生成氯酸钠水溶液,氯酸钠水溶液与氯化钾反应后,经离心、重结晶、干燥得到氯酸钾产品,离心母液经除钙、镁、硫酸根后送至电解循环使用。

2、氯酸钾主要性质为:

分子式:

KClO3

化学特性:

相对分子质量:

 122.55.无色片状结晶或白色颗粒粉末。

味咸而凉。

有毒, 内服2~3克即可引起死亡。

难溶于水, 难溶于醇。

于352℃开始分解, 加热至610℃时放出所有的氧。

 相对密度:

 2.32 熔点:

 368.4℃ 沸点:

 400℃(分解).

火灾危险:

遇有机物, 磷、硫、碳及铵的化合物, 氰化物, 金属粉末, 稍经摩擦、撞击, 即会引起燃烧、爆炸。

在夏季搬运时如不慎跌落或猛撞也会引起燃烧。

与硫酸接触易引起燃烧或爆炸。

用途:

制安全火柴、炸药、鞭炮、烟花等工业。

包装:

铁桶或聚丙烯编织袋,净重25或50kg。

包装上应有明显“氧化剂”标志。

危规编号21016。

贮运:

防火、防潮、防暴晒、勿与有机物接触

3、氯酸钾用在鞭炮生产中的应用:

氯酸钾在1786年由法国化学家贝塞特发明的,数年后即用于烟花工业。

时至今日,氯酸钾仍是烟火工业中的最佳低温氧化剂,广泛应用于制爆竹、彩色发烟剂、火柴和焰火中。

氯酸钾有优越的经济性和独特的烟火效应,氯酸钾在烟花爆竹中的作用主要用在烟火药中作氧化剂。

用氯酸钾作氧化剂的烟火药敏感度都很高,氯酸钾药剂受冲击、摩擦、受热都会燃烧爆炸,但其他氯酸盐同样如此。

目前在烟花爆竹药物中使用的氯酸盐主要是氯酸钾。

在烟花爆竹烟火药中使用氯酸钾要特别小心,绝对注意安全。

在配制烟火剂时,必须注意其药物的纯度,特别是氯酸钾与硫化物的纯度。

要严格控制游离酸的存在,以利所配药剂的化学稳定性。

硫磺的含酸值超过了0.05%就不能使用。

在氯酸钾中存在次氯酸钾也是十分危险的,次氯酸钾的来源是氯酸钾不纯,含有次氯酸钾,因此要严格控制氯酸钾中次氯酸钾的含量。

 烟花爆竹中使用氯酸钾时,应严加管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生产烟雾类、摩擦类产品是定点定量生产。

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处,并应专库储存,防止受热受潮或阳光暴晒。

(2)使用氯酸钾应该用专用工具和专用工房,严禁氯酸钾与可燃物放在一起。

(3)严禁使用劣质和不合格的氯酸钾产品

(4)严禁变更操作工艺流程,严禁超药量生产。

(5)注意天气温度的变化,必要时应停止生产。

(6)含氯酸盐烟火药的粉尘、浮药量应严格控制极少。

另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52-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52-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05-3-2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引火线厂、烟火药厂),也适用于厂外加工。

2.术语

2.1   烟花爆竹-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

2.2   亮珠-以烟火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机械或手工制作而能产生色光效应的单个形体。

2.3  工房-适用于烟火药制造作业的建筑物。

2.4   中转库-在生产过程中,烟火药及原材料暂时搁置保管的场所。

2.5  定员-在单间中同时进行作业时,规定的,员工数。

2.6   停滞量-暂时搁置时,允许存放的最大量。

2.7   组合烟花-由燃放时产生多种欣赏效果的半成品组成一人整体的产品。

2.8   烟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混合物,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声、气、光、色、烟等效果。

2.9  黑火药-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等物质制成的烟火药。

3      烟火药制造

3.1  原料准备

3.1.1   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

3.1.2 在备料过程中不得混入对药物增加感度的物质。

3.1.3  出厂期超过1年的原材料,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2    粉碎、筛选

3.2.1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地进行。

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

3.2.2  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时,必须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

3.2.3   黑火药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3.2.4   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

感度高的物料应专机粉碎。

3.2.5 机械粉碎物料应注意的事项:

a 粉碎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b 必须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严禁开机;

c  进出料时,必须停机断电;

d 添料和出料,应停机10min,散热后进行;

e 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粉尘浓度超标。

   

3.2.6 用湿法粉碎时,严禁物料泡沫外溢。

3.2.7  粉碎的物料包装后,应立即贴上品名和标签。

3.3  配制与混合

3.3.1   烟火药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宜采用木转鼓、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

3.3.2   手工混合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操作工具,用铜网筛和有韧性拉力强度大的纸张。

严禁在物料库和其它操作工房进行配料。

3.3.3   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磨混合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

3.3.4   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的配制,必须有专用工房和使用专用工具,应有防护设施。

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它用时,应重新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3.3.5   湿法配制含铝或镁合金粉等烟火药剂时,应及时做好散热处理。

3.4    压药与造粒

3.4 1 压药与造粒工房,每间定机1台;手工压药造粒,定员不得超过3人。

3.4.2  机器造粒运转时,药物温升不得超过20℃。

3.4.3  在造粒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房内。

3.4.4   操作人员如机器在运转时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停机寻找原因。

3.4.5   烟火药造粒采用干法机械生产时,应有防爆墙(板)隔离才能进行操作。

3.4.6   手工造粒时,应采用湿法生产,每间工房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5kg。

 

3.4.7  湿法制成的亮珠必须摊开放置,摊开厚度不得超过1.5mm(亮珠直径超过1cm时,摊开厚度不得超过亮珠直径的 2倍。

3.4.8  粘合剂的酸碱度pH值应为6~9。

3.4.9  亮珠的筛选分级必须在未干之前进行,每次药量不得超过3kg。

3.5  药物干燥

3.5.1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烘房温度不得超过60℃ ,被烘干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5cm。

3.5.2   药物在干燥时,不得去翻动和收取,必须冷却至库温时才能入室收藏。

未干燥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

3.5.3  干燥后药物,水分含量不得高于1.5%。

4.    产品制作

4.1.1   各种产品装、筑药的领量不得超过表1限量。

4.1.2  未列入表1的烟火药,干药每人每次限量领1kg;含水率在5%~15%以内限领3kg。

   

4.1.  每次需装填药的半成品数量,其总药量不得超过表1限额。

4.1.4   从事药物操作,药物的停滞量和可能同时存放的火药类药料不得超过其限量,以填充增量为目的的原材料不作药料计算(如锯木屑、砂子、稻糠壳、棉籽等)。

4.2  装药与筑药

4.2.1  装药与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工房使用面积不得少3.5m2装、筑含高感度烟火药时,应在有防护墙(堤)的工房内进行,每间定员1人。

装、筑不含高感度烟药时,每间工房定员不得超过 2人。

4.2.2   每次限量药物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4.2.3  筑药工作台应靠近窗口,台高应略高于窗口。

4.2.4   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严禁使用铁质工具。

工作台上应垫以接地导电橡胶板。

4.2.5  机械筑药时,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4.2.6  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员许可。

不得改变作业方法。

4.3  钻孔与割切

4.3.1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

4.3.2   所使用的钻切工具,要求韧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工具不合要求时不得强行操作。

4.4  封口、褙筒标

4.4.1  操作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m2,操作间产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m。

       

4.4.2   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应超过装填压药工序限量的2倍。

4.4.3   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后,才能领取下次的半成品。

4.4.4  半成品封口必须牢实,严防药物外泄。

4.5    产品组装

4.5.1 礼花弹

4.5.1.1  装填药料的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人操作,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装填药料时,只能轻轻按压,不许进行强烈冲击。

4.5.1.2  每人每次装球限量,按表2进行。

4.5.1.3 效果药、哨声药、发射药和爆炸药应按表2规定数所需药量领用。

4.5.1.4 在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许有药粉外泄。

4.5.2 组合烟花

4.5.2.21 组装组合烟花,仅限于各种效果的半成品准备好后进行。

若需装筑药物时应按4.2规定进行。

 

4.5.2.2 每次组装定量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4.5.2.3  每间工房不得超过4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5m2,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1.5m。

4.5.2.4  组合烟花的钻孔、上引线,按4.3 条进行。

4.6   引火线制作

4.6.1  硝酸钾引火线

4.6.1.1   手工生产引火线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不得超过 2人,人均使用面积3.5m2,每人每次领药限量为1kg。

4.6.1.2  机器生产引火线,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机组间距不得少于2m,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5kg。

4.6.1.3 盛装引火线药的器皿必须用不产生火 花和静电积累的材质制成。

严禁敲打、撞击。

4.6.2 氯酸钾引火线

4.6.2.1 无论手工、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操作,每间工房定员1人,药物限量不得超过0.5kg。

4.6.2.2 盛装引火线药的器皿符合4.6.1.3规定。

4.6.3  裁切引火线

4.6.3.1捆扎引火线与裁切引火线分开。

捆扎引火线房的引火线停滞量按药量计算不超过5kg,应设置安全箱盛装引火线引火线头。

4.6.3.2  裁切氯酸钾引火线,停滞量按药量计算不得超过0.5kg;裁切硝酸钾引火线按药量计算不得超过1kg。

切引火线只许1人单间操作。

4.6.3.3工房应保持清洁,药粉和引火线头应及时清除。

4.7产品的干燥

4.7.1有药产品干燥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汽干燥和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

4.7.2采用日光干燥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a.含氯酸盐的成品或半成品,气温高于37℃时不得进行日光直晒;

b.晒架以竹、木材料制成,晒架高度不小于25cm;

c.日晒场应与车间仓库保持一定的距离,并有专人看管。

4.7.3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不得超过75℃,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4.7.4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不得超过40℃,无药半成品不得超过 60℃,风速不大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4.7.5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时,热源与产品之间应有防护装置。

4.7.6烘房内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

烘房中堆码高度等就按表4规定。

4.7.7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

4.7.8烘房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部门。

4.8燃放试验

4.8.1燃放试验要在规定场所进行,场地应符合表5  要求。

4.8.2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瞎火、及未烧完的试验物应慎重处理。

4.8.3燃放试验后的场地,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5包装、运输与贮存

5.1包装

5.1.1盛装烟火药原料的包装窗容器,必须使用不与内装物起化学作用的材料制作的防潮加盖容器。

5.1.2粉碎后的氯酸钾应用小纸袋盛装,每袋重量不得超过一次配合量,放置在有盖的木质容器内。

5.1.3成品包装工序的最大停滞量,应按产品总量中所含药量计算。

不得超过各种装、筑、压药工序所规定药量的2   倍。

5.1.4包装车间操作人员密度,人均面积不得少于2m2,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m。

5.1.5内包装与外包装容器的间隙可用纸和不产生静电的材料填充,使内装物在运输中不致摇晃和相互碰击。

5.2运输

5.2.1搬运烟火药的运输车辆应使用汽车、板车、手推车,不许使用三轮车和畜力车,禁止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

运输时,遮盖要严密。

5.2.2手推车、板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应以低速行驶,机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

5.2.3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5.2.4装卸作业中,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磨擦、翻滚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5.2.5运输中不得强行抢道,车距应不少于20m ,烟火药装车堆码应不超过车箱高度。

5.2.6厂区不在一处,厂区之间原材料,半成品的运输应遵守厂外危险品运输规定。

5.3贮存

5.3.1烟花爆竹企业,可按表6设置仓库。

5.3.2入库的原材料、半成品应贴有明显的标签,包括名称、产地、出厂日期、危险等级和重量等。

5.3.3库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

5.3.4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堆垛高度按照表7规定。

5.3.5库房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5.3.6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5.3.7木质包装严禁有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和其它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5.3.8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作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5.3.9库房区内应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

5.3.10烟火药化工原材料应按表8分类贮存

5.3.11   烟火药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表9要求。

5.3.12烟火药原材料和烟花爆竹产品的相灭火物质参照附录A(参考件)。

6设备与维修

6.1设备

6.1.1新的制药设备必须打磨平整光洁方可投入使用。

6.1.2工房所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制药设备的动力部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封防爆电机。

6.1.3凡接触药物的机械传动部分,严禁采用金属搭扣皮带和不宜采用平板皮带或万能皮带,应采用三角皮带或齿轮减速箱,必须经常添加润滑油。

6.1.4带电的机械设备必须有接地设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6.1.5进行二元或三元黑火药混合的球磨机禁止使用铁制部件,只许用黄铜、杂木、楠竹和皮革及导电橡胶制成,穿过转鼓的铁轴必须紧紧包以皮革。

6.1.6不许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的电气设施。

6.1.7粉碎设备必须是专机专用。

6.1.8制药工房的机械设备安装位置,应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出入。

6.2维修

6.2.1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器具,应对其性能经常进行检查,禁止带病设备运行。

6.2.2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工房内的药物搬走,清除设备上的药尘,将设备拆除移至修配车间进行修理。

6.2.3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修保养,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得擅自装拆移动。

7防护用品

7.1工厂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

严禁穿戴化纤织品的防护用品。

7.2从事制、装、筑药等高粉尘工序的操作人中,其防护用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7.2.1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应符合GB   2626-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要求。

7.2.2穿戴紧口长袖长裤工作服,拖帽、布袜,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

7.2.3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7.2.4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能在从事其它作业时穿用。

8人员要求

8.1以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生产。

8.2严禁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

8.3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

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配料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

8.4严禁洒后上班。

8.5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不得穿戴有

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它工房。

9生产条件和环境

9.1生产条件

9.1.1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

9.1.2生产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工人上班必须配有蓄水的消防桶。

9.1.3在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生产,慎重处理。

a 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和其它情况以机器运转不正常时;

b  大雷暴雨时;

c 药物温度自发升高或产生异味时;

d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时,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时。

9.2生产环境

9.2.1含有易燃、易爆的有毒颗粒、粉末、纤维等固形物的废水处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过滤、浮除装置,能完善地清除废水中的固体形物;

b排水沟壁应进行平整铺砌,废水流速不低于1m/s;

c.排水时清理出的固形物应按9.2.2要求进行处理;

d能发生化学反应和生成易燃易爆危险物废水,在分别处理和消除这种可能之前,严禁排入同一沟池。

9.2.2:

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严禁埋入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销毁。

9.2.3;在清扫工房、车间药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清扫前,应将药物、半成品搬走;

b采用湿法清扫,严禁使用铁器清理垃圾;

c搬动设备时,必须轻抬轻放,不许拖拉。

9.2.4厂区、车间、仓库、工房附近应种植有抗污染性能的绿化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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