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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调研报告

贵州省农村人口占70.1%,是全国唯一城镇化率不到30%的省份,农民人均纯收入3005元,在31个省(区、市)中排第30位,国家级贫困县50个,占全省县级行政单位的5

6.8%。

在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多、农业发展落后的省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挥了什么作用、存在什么问题?

近期,贵州保监局深入试点公司基层机构、兼业代理单位和农民家庭,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开办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未在产品、渠道上摆脱原有发展路径。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201X年4月,贵州省被纳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区域。

中国人寿、太平洋寿险先后在全省9个市(州、地)的49个县69个乡镇开展了试点。

截至201X年8月,贵州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485万元,共为3

3.4万人次农民提供风险保障68亿元。

其中201X年1-8月,保费收入1807万元,共为28万人次农民提供风险保障49亿元,投保农户人均支付保费64元,人均保额

1.75万元。

(一)主要特点。

一是从销售产品看,主要以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为主。

实现保费收入的9款产品中,意外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产品占6款。

截至201X年8月,意外险保费收入2084万元,占比84%;定期寿险、健康险分别实现保费393万元、8万元,占比1

5.7%、0.3%。

二是从销售渠道看,以第三方机构代销为主。

农村信用社代理销售成为主要渠道,保费收入占试点保费收入的98%以上。

201X年1-8月,农信社为中国人寿代理保费1074万元,同比增长150%;为太保寿代理保费695万元,同比增长300%。

此外,还探索了全村统保和驻点营销员销售,实现了少量保费。

三是从区域发展看,试点工作开展激发了市场主体拓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热情,各级机构纷纷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出现了非试点区域业务发展超过试点区域的现象。

1-8月,试点公司在试点乡镇实现保费约450万元,在政策优惠力度不大的非试点地区实现保费约1350万元,占34。

(二)主要销售模式。

主要有三种:

1、与小额信贷相结合。

农信社覆盖了全部1199个乡镇,是省内网点最多、范围最广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信社实行省联社管理下的县联社法人治理,试点公司与省农信社签订合作协议,基层公司分别与县农信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农信社经办人员向农户发放贷款时宣传销售。

太保寿险安顺中支201X年1-8月实现“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249万元,为

6.8万户农户提供了10.4亿信贷资金的风险保障,同期赔付109.4万元,简单赔付率4

3.9%。

在开展小额信贷保险中,手续费全部走大账,不搞前台激励,费用支付较为规范。

试点公司选聘了责任心强、专业技能高的客户经理负责业务拓展,每月对83个农信社网点至少巡访一次,赔案处理及重要事项定期上门沟通。

理赔流程简化、速度加快,对个别手续不全、事故原因难以查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例,积极通融赔付。

2、营销员驻点销售。

中国人寿德江支公司在该县四个村开展的试点,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中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险进行组合,以30元保费承保3000元的疾病身故、6000元的意外身故、1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填补了新农合政策保障范围的空白。

发展村主任等村干部为驻点营销员,依托其宣传推广,四个村投保率达到30—50%。

理赔上有效扩大宣传。

据公司经办人员介绍,试点地区农户的保险意识明显增强,今年续保率近100%。

截至201X年8月,4村8900人中共有3395人投保,投保率3

8.14%,实现保费收入1

8.1万元,赔付89640元,简单赔付率49.5%。

3、全村统保。

201X年7月黔西南州XX市龙塘村以村集体名义向中国人寿黔西南分公司汇缴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

全村4466人中有3168人投保,人均保费10元,承保定期寿险保额每人5000元。

保险入户率达到90%以上。

该村以企业助资金支付部分保费,参保群众每人实际仅需缴纳5元,其中54户独子、二女计生户及投保率达到40%的村民组剩余人员免交保费。

二、主要成效和经验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在探索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农民保险意识、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安全、扩大保险覆盖面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保险业在试点地区影响显著扩大,农户普遍对商业保险有了一定认识,逐步认同以商业保险机制化解生产、生活面临的风险。

二是保险保障功能得到初步发挥。

截至目前已有295名农民获得赔款52

8.72万元。

在“6·28”重大山体滑坡自然灾害中,被埋99人中10人购买有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1

3.6万元。

三是商业保险风险转移机制撬动信贷资金更好地服务“三农”领域。

在贷款信用保险风险管控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发展借款人意外险及定期寿险业务,不仅转移了贷款农户亲属等连带责任人面临的偿债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而且使金融机构信贷扶贫工程得到保障,促使其打消因农村借款人生产经营风险较高产生的“惜贷”顾虑。

四是保险业工作引起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各级主流媒体、内参刊物纷纷组织报道,保险业积极服务“三农”的形象进一步提升,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试点业务迅速开展,有其客观基础,也有政府支持、行业努力等原因。

一是贵州“两欠”省情和发展“三农”的迫切愿望为试点工作提供了良好基础。

二是监管部门精心指导,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打开了工作局面。

三是各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公司一把手挂帅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财务奖励措施,并对理赔等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千方百计予以推动。

四是各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印发了相关文件,权威媒体主动搜集宣传相关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保监局调研中发现,受行业发展规律、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制约,贵州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在渠道、产品上其实还没有真正摆脱传统的业务发展方式。

(一)条款费率差别不大。

目前主销的各种小额贷款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中未充分体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对投保人身份、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方面的特定要求。

在经营实践中容易出现将试点产品销售给城市借款居民、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上限、保险期间超过5年期限等情况。

以销售金额统计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数据也不够准确。

费率厘定上,部分个险产品未能体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惠农的初衷,尽管小额贷款农户集中在意外风险相对偏低的青、壮年群体,但为其提供的意外险产品实际费率在2-3‰之间,与市场上其他短意险产品费率相比并无优惠。

部分试点产品吸引力不强,如农村小额定期寿险个险产品在投保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与城乡均可自由购买的普通产品基本无差异,惠农特色不突出。

个别经营全村统保业务的机构产品费率过低难以持续,如龙塘村投保的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2‰的费率仅相当于一年期意外险,明显低于5‰的行业平均水平,赔付率倒挂,续保时涨价难以解释。

(二)监管政策未用足。

监管部门实施的五项鼓励政策中,放宽销售渠道和资格、放开预定利率、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和服务技术创新等政策缺乏抓手,难以落到实处。

减免监管费力度也有限,按照

1.7‰的标准,1807万保费免除的监管费仅3万元,难以与正常经营创造的费用相比,不足以引导市场主体真正普惠农民大众。

监管政策在层层传达落实中衰减,基层公司大多没有听说过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可以采取授予制;除依赖村委会、基层合作社宣传拓展业务外,尚未发动妇联、供销社、村卫生所、计生协会,新农合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多种渠道销售小额保险。

(三)上级公司扶持政策不落实。

尽管试点公司的省级机构在考核政策、费用支持等方面出台了扶持政策,但从效益考虑,地、县机构具体操作更倾向于小额信贷保险。

对驻点营销等销售方式,往往不愿在精力、费用、技术等方面予以特别支持。

如以汇缴件方式承保的业务,被保险人没有投保凭证容易引起维权风险问题,数次向上级公司反映仍然不能解决。

在销售、售后服务技术创新以及小额保险独立核算等方面也没有得到上级公司支持。

(四)发展基础比较薄弱。

一是少数地区基层政府、金融机构仍抱怀疑态度,认为开办此项业务加重农民负担,担心政策风险。

业务发展上,占全省gdp比重44%的贵阳、遵义两地小额保险保费占比仅11%,gdp占比合计20%的铜仁、黔南、安顺三地保费占比72%,表明思想认识、拓展力度等经济发展水平以外的因素影响更大。

二是从配套政策看,购买信贷保险的农户并未因此获得任何信用评级、贷款额度及发放等方面的优惠条件,不足以提高其主动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地方尤其是基层财力比较薄弱,难以对试点工作提供经济资助,支持方式比较单一。

上述问题使大部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除服务人群外,在产品特性、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其他短险业务并无明显区别,加上赔付率较低、效益较好,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试点保护机制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调研了解到,部分非试点公司积极拓展农信社代销渠道,小额信贷意外险的手续费标准已从最初的8%提高到目前的近20%。

四、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营造更加有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争取将农村小额保险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计划,融入新农村建设。

二是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其它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将小额信贷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要评估条件,适当放宽信用审查标准。

三是针对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的情况,可以考虑对收付费管理及意外险卡折式保单的管理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宽。

(二)引导试点公司积极主动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健康发展途径。

一是积极进行政策引导,组织推广先进经验。

定期组织召开研讨会,交流、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基层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积极性。

二是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并将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纳入试点主体范围。

(三)完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机制。

一是加强对试点保险公司的监管,注重手续费支付方式的合规性,通过行业自律等机制避免恶性竞争。

二是加强产品及费率监管。

如投保人及其团体身份的清晰界定、保险金额是否符合小额保险定义、费率厘定的合理性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如向投保人发放权益告知卡,在卡上载明所购产品的查询网址、投诉电话等。

 

附送:

关于农村建房邻里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建房邻里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进一步迸发,私人建房数量大幅增长。

伴随而来,由建房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极大地冲击和打破了原本相对稳定的农村社会关系结构,越来越多地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201X年,中泰街道采用个别访谈、座谈交流、资料征集、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辖区该类矛盾纠纷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就农村建房邻里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若干设想。

一、当前农村建房邻里纠纷的特点

(一)多发性。

表现为由农村建房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占民间纠纷的大多数。

下图为近三年来中泰矛盾纠纷。

中泰街道由农村建房引发的邻里纠纷及其它纠纷占民间矛盾纠纷比例达70%左右。

高发、频发的建房矛盾严重影响了和谐邻里关系,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多样性。

引发该类矛盾纠纷的原因非常广泛,建房过程中从审批到建成,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影响邻里关系的因素。

大致分类两种类型:

一是建房过程中发生的承揽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就标的无法达成一致,为金钱利益相争就容易导致矛盾恶化。

而使相邻权纠纷(采光、通路、排水),有时候仅仅因为一块地、一条通路、一堵围墙甚至一道光线,双方就争执不休,赌气不止。

如泰峰村16组李姓两户人家,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这两户人家虽不是至亲,但或多或少还有点亲戚关系。

一方说对方用石头垒起围墙,妨碍其走路,并且在经过其门口时,屡次受到辱骂。

另一方认为对方的道地的地基太高,且与他家的墙太近,滴水溅到其窗户,并使窗户无法打开,擅自奠高门口的路,其高度已高于他家道地的高度,日后雨水等会流向其道地。

两为此双方还发生打架事件。

后通过村、司法所、派出所长时间调解才得到平息。

(三)牵连性。

该类纠纷若不及时处理,常常会累积,加深双方怨气,一事牵一事,由小到大,由浅及深,进而形成双方互不相让的局面,普遍表现为双方相互指责,严重者升级为家族对立矛盾或累积成为陈年积案,易演变为上访、群体性事件,无法得解。

更有情绪激化者,一言不和,直接打架伤人,引致治安纠纷的发生,邻里关系的恶化升级,邻里纠纷与治安赔偿纠纷掺和在一起,相互牵制,双方的谅解程度一再降低。

如新泰村杨氏兄弟三十多年前分家之时,因为父母亲赡养问题发生了第一次纠纷,双方未能对此事进行沟通,引发接下来的山林权属、土地权属等多起纠纷,导致两家的感情逐渐淡漠,矛盾日益深化。

09年,杨氏兄家建房,需要征得邻里间的同意。

因在十五年前杨氏兄家围墙造得较宽,前几年其弟家买了辆货车,而车却无法从此路通过,提出要求只要兄长家将围墙往里退,可以使货车通过就表示愿意同意。

兄长家并未因此而同意且不顾别人意见,动手开始建房。

其弟越想越气,更是不甘示弱,将别人的面包车堵在兄长家的门口整整一个星期,因兄长家正在建房,大量的建筑材料无法运输到家。

在此之间乡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村调委会曾多次出面进行协调,因双方当事人相互怄气,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后运用“大会诊”调解模式召开了该矛盾纠纷协调现场会,乡综治办、司法所、拆违控违办、村建办、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及善于调解此类纠纷的6个村、社区治保调解主任集聚新泰村村委,共同化解了此纠纷,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四)复杂性。

建房邻里纠纷的三个特性杂糅在一起,就造成双方当事人很多时候为争一口气,为面子,为顺心,不愿意与对方和解,都希望对方主动做出让步,造成简单事由异样化,简单纠纷复杂化,大大增加了纠纷的处理难度,常用的调解等手段都无法起到作用,即使由法院判决,执行起来难度也相当大。

如中泰双联村有两户人家,为一条通路,多次找到村、街道要求解决。

派出所也出过很多次警,经过村和街道多次调解始终效果甚微,官司打至市中院,法院的判决都最终没能为他们解决这个问题。

而由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起来更为复杂,由于此类案件涉赔金额一般都较大,而赔偿义务人常常能力有限,不易协商调解。

如在9月,发生在中桥村16组应家头52号夏阿四建房处(农村私人建房)在搭建建房井字架时发生井字架倒塌,造成三人重伤的事故,目前虽处于平稳阶段,但要圆满解决还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

二、产生农村建房邻里矛盾的原因除中泰自身地理环境条件,半山区环境导致可建房的土地较少,而村民建房比较集中这个原因之外,导致农村建房邻里纠纷突出,大致还有以下四个社会原因:

(一)农村社会的变化导致邻里之间关系弱化,易发邻里矛盾。

1、生产活动的独立化,使邻里之间的依赖性减小。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一改过去几十年相帮而作,相安而息的生活方式,更多得独自进行生产活动,邻里间直接联系程度日益降低,邻里合作关系已经弱化。

2、沟通网络的扩大使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降低。

社会的发展,交通的便利促使现在的农村村民不再限制于地域,人们的交往范围逐渐从以亲戚、邻居为主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向业务关系、互利关系的方向发展和转移,“远亲不如近邻”已成过去。

信息化时代更是开辟了“天涯若比邻”的时代。

丰富而便利的沟通网络使得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和重要性已不如从前。

3.交往过程的经济化,使邻里之间的人情味变淡。

表现为邻里交往更多地走向经济化。

在邻里交往中,经济的功利的意识在增强,自我利益保护意识在增强,使得邻里之间重利远义,重钱轻德,从而一旦涉及金钱利益之争,人情因素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社会竞争意识的强化,使建房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加剧。

建房改善居住环境对大部分农民来说是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很多家庭投入一生积蓄来造房,在建房过程中便更加重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或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故而在邻里关系处理上表现为对自己利益的竞争,从而使矛盾激化。

表现为:

一是对物质资源的争夺。

不仅包括对自己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包括对公共资源和共有财产的优先使用权和选择权;二是经济实力的较量。

贫富差距使得邻里之间也存在攀比心理,心理的不平衡极易导致对任何微小的利益都不愿放弃,从而产生偏见和误解;三是名声地位的较量。

不少老百姓对所谓的“面子”相当重视。

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常常情绪化地认为对方是在找麻烦、欺负人,是在向自己的权威和地位挑战。

为赌一口气,双方就容易争执不下,又抹不开面子,导致矛盾日益激化,愈演愈烈,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

(三)法制意识的薄弱,使建房邻里矛盾得不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

总体而言,农村的经济发展速度与法制建设水平并不平衡,大多数村民的法制意识仍较落后。

而建房过程中涉及的多层面的规范、政策、法制概念并未达到人尽皆知、人人遵守的状态,从而导致建房纠纷成为民间纠纷的最大来源。

表现为:

1、房屋设计不规范。

很多农村建房是业主仅凭自己的想象决定房屋的结构布置和建筑造型,设计的不科学极易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事后再追求,孰是孰非就很难定论,矛盾起因不明自然对解决造成难度。

2、审批过程不规范。

中泰的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私人建房办理必须符合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经村、社区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交至街道村建办审批核实方可得建。

在这一过程中,对所提交的申请有严格的原则限制,对建房有细致的审核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时常发生不规范操作。

一是制度执行不严格。

村、社区村建负责人未实地勘验、测量便提交通过。

二是监督作用不到位,对建房户的“四至”范围没有划清,签字不实等问题出现。

三是人情关系难推却。

建房审批过程中时常有熟人、朋友甚至亲戚,抹不开人情关就签字同意,视邻里权益、安全隐患不顾,极易导致周围群众不满,矛盾就增多。

四是未提前排查矛盾纠纷。

建房过程中可能涉及老人的赡养安置问题、邻里的相邻权问题,如果建房伊始矛盾就存在,则强行审批不但不易化解矛盾,更易激化矛盾,也影响了村级工作人员的权威性。

3、建房承揽不规范。

一是很多农村私人建房承揽过程中房东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存在承揽无合同的情况,房东与包工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是协议不明。

二是承揽人无资质,房东建房安全意识不强,对意外人身损害的危险性警惕性不高;三是没有保险意识,现在建房过程中很少有为干活的人办理人身伤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无处索赔。

三、解决当前建房邻里矛盾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预防力度。

以抓源头预防作为工作重点,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

1、建立规范审批原则。

村建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遵章做事,坚持“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中间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原则。

在前期审批过程中,做到第一时间现场踏看,严格审核房屋四至,确保四周农户对四至详情形成统一,无对立、矛盾的地方,特别是界线、遮阳、通道、排水等预见性问题,待四周农户真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议程。

2、建立回避原则。

申请人与村建负责人有利害关系时,为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性,宜采取回避措施,由村建负责人主动申请退出,或当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退出。

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认定情节,改换村委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本次建房审批,建立一种“未雨绸缪”的机制。

一来减少腐败的滋生,创造村建负责人依法严格办事的氛围,二来增加审批的公信力,为村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了因亲情、人情等软因素对审批的影响力。

日后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有利于消除猜忌因素,排除人情,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

3、建立排查原则。

一是要对一切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包括是否存在相邻权纠纷,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是否存在老人赡养安置问题,是否存在邻里之间陈年矛盾,把矛盾纠纷的处置放在建房前,解决矛盾再建房。

二是要对房屋建设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房屋设计图中的显著错误应该提醒其及时更正,排除隐患。

4、建立备案审查。

开展建房农户房子档案台账工作,以村为单位,每户人家建立一个档案,将建房过程中所涉及的申请表、房屋设计草图,“四至”图、“四至”签字等内容存于档案内。

该档案宜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于村建负责人处,以便日后的查询翻阅;另一份存于综治负责人处,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循。

(二)加大合作力度。

1、村干部要形成协作机制。

一要做到事先预防,在建房审批过程中,负责村建工作人员要加强与综治、信访等负责人员的沟通,确保排查原则执行到位;村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协作,在需要跨领域、集体协商时不推诿,不逞能,不抢功,不埋怨,确保回避原则执行到位,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切实为百姓谋福利。

二要做到事后妥善处理。

一旦由于建房发生纠纷尤其是较为复杂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仅由综治负责人处理,而应该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时应一同协调,说明建房理据,共同解决纠纷。

2、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

村建部门在审核时要详细了解村级审批情况,确认公示的有效性。

同时要加强与综治、农业等部门的联系,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建房的情形,完善源头工作。

纠纷发生后,若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共同解决。

(三)加大调解力度。

1、明确调解责任主体、增强纠纷化解的时效性。

目前各村、社区村建工作和调解工作由不同的村干部担任,造成了建房审批环节和事后纠纷化解情况的不衔接,或多或少造成了工作效率的降低。

目前个别村分管村建工作和调解工作为同一人,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权利和责任比较统一,在建房审批环节就比较会注意,因最后真产生矛盾纠纷的话,还是需要他本人去化解,能客观提高责任性,也可以解决不必要和客观存在的推诿情况发生。

故建议

(1)街道党委、办事处能否考虑推广这种模式;

(2)如不能做到“合二为一”,能否明确调解责任主体,能否以“分管村建干部化解为主、调解主任配合”。

另一旦发生纠纷,村干部要第一时间到场到位,了解详情,准确把握双方的矛盾点,做到及时处理,不偏不倚。

遇到村级层面无法解决的纠纷,要做到及时上报,协同解决,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整性。

2、增加各类调处机制的适用性。

继续发挥“大会诊”、“村村互动小会诊”等调解方式优越性,为妥善化解建房纠纷引起的复杂疑难民间纠纷,中泰于09年全区首创了“大会诊”、“村村互动小会诊”等多种新型调解模式,目的在于整合辖区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调处民间矛盾纠纷的智慧化解纠纷,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处理复杂建房纠纷时,要继续坚持发挥“大会诊”、“村村互动小会诊”等调解方式。

加大联合调解工作力度。

要充分整合调解力量,以人民调解为主,充分运用“警民调解”、“诉前调解”等多种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化解农村私人建房纠纷。

3、增加调解队伍的战斗力。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优化调解“组织”,加强在原有调解人员基础上,丰富调解组织人员,重点引入“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人员),促进其在化解邻里纠纷中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

1、要加强村干部的素质培养。

不断加强村建负责人业务知识,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通过自学、参加培训、工作实践锻炼等途径,更多地掌握法律知识,学习当地行政管理的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运用的程序,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调解的公信力。

要提高村干部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我要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

2、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民依法科学建房。

要提醒村民加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村民签订合同的指导工作,建议制作一些温馨提示卡片,内容包括:

(1)符合农民建房实际要求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村民选择适用或参考;

(2)要注重提醒农民建房时要找有资质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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